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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第二節 建議事項 建議一

推動長期照顧機構有關防火及避難安全之教育推廣,協助輔導機構落 實防火安全改善: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財團法人台灣 建築中心、相關專業公(協)會團體等

配合本所次年度建築防火科技計畫年度辦理之講習教育訓練或研 討活動課程,加入有關「長期照顧機構有關防火及避難安全」相關課 程,並邀請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參與協辦、共襄盛舉,

並委由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邀請相關長照機構專業團體(社團 法人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臺灣護理之家協 會、社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協會…等)、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 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室內裝修設計公會全國聯合 會等專業團體參予,除推廣防火及避難安全觀念,亦可協助輔導長照 機構落實防火安全改善工作。

建議二

辦理防火安全替代改善措施及評估其可行性有關研究: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既有長照機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改善之調查研究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

目前既設機構(包含老人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約計 1,860 餘家,各家機構因設立年份不同,所涉及建築、消防、

社福、老福、護理等法規可能有所不同,因而造成各機構的硬體設施 設備有所差異。因應 106 年長期照顧法正式上路,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隨之實施,另行政院 106 年 12 月頒布「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 動方案」,均對於原有合法(既設)長照機構的設施設備的防火安全性能 產生提昇的壓力。為了減 少再次發生類似 107 年 8 月 13 日衛福部立台 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火災災情,相信日後長照機構的設施設備將會要 求達到一定程度的防火安全水準。然而,不少機構,尤其是僅有 1 座 直通樓梯的小型機構或斜屋頂一樓機構等,如何降低本身防火安全風 險,達到一定程度的防火安全水準,須藉由性能設計理念及防火安全 替代改善措施始能達成,爰此建議日後辦理防火安全替代改善措施及 評估其可行性有關研究,為有需要的機構提供強化防火安全的途徑。

建議三

建議防火標章列為長照機構評鑑加分項目: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

協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各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及衛生單 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本所近年補助台灣建築中心辦理長照機構防火安全健檢輔導計 畫,協助數十家機構檢視建築、消防、緊急應變等面向的措施,並輔 導這些機構進行改善及確認。台灣建築中心為建築防火標章認證制度 之主辦及發證單位,前述經輔導健檢、改善確認過之機構將可能取得 防火標章認證。經該項認證之單位須每年接受至少 1 次之實地評鑑,

使得延續標章有效性,因此倘取得防火標章認證之機構將可確信在建 築、消防、緊急應變等面向之安全水準均維持良好,爰此建議防火標 章列為長照機構評鑑「D.創新改革-D1 創新或配合政策執行」項目之 認可基準項目,以資鼓勵。

既有長照機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改善之調查研究

附 錄 1 本 所 自行研究計畫審查會 議 紀 錄 及 回 應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6 年度第 2 次 研 究 業 務 協 調 會 議 紀 錄 一 、 時 間 : 107 年 2 月 13 日 (星 期 二 )下 午 2 時

二 、 地 點 : 本 所 簡 報 室 三 、 主 席 : 王 代 理 所 長 安 強 四 、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簿 五 、 主 席 致 詞 :( 略 )

六 、 研 究 案 主 持 人 簡 報 :( 略 ) 七 、 發 言 要 點 :

( 一 )「 原 有 合 法 長 照 機 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改 善 之 調 查 研 究 」 案 :

1. 本 案 題 目 請 參 考 與 會 人 員 意 見 酌 修 為 「 既 有 長 照 機 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改 善 之 調 查 研 究 」。

2. 問 卷 調 查 選 樣 對 象 , 應 涵 蓋 不 同 類 型 機 構 , 並 使 調 查 對 象 及 數 量 具 有 代 表 性 。

記 錄 : 陳 佳 玲

既有長照機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改善之調查研究

建 議 意 見 及 結 論 處 理 情 形 1. 本 案 題 目 請 參 考 與 會 人

員 意 見 酌 修 為「 既 有 長 照 機 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改 善 之 調 查 研 究 」。

謝 謝 指 教 , 本 案 名 稱 業 配 合 修 正 。

2. 問 卷 調 查 選 樣 對 象 , 應 涵 蓋 不 同 類 型 機 構 , 並 使 調 查 對 象 及 數 量 具 有 代 表 性 。

謝 謝 指 教,謹 遵 照 辦 理。將 洽 請 相 關 長 照 機 構 專 業 團 體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長 期 照 顧 發 展 協 會 全 國 聯 合 會、社 團 法 人 臺 灣 護 理 之 家 協 會、社 團 法 人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協 會 … 等 )協 助 分 送 會 員 答 覆 , 預 計 採 用 網 路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進 行 , 預 計 對 象 人 數 應 在 50 人 以 上 。

附 錄 2 本 所 自行研究計畫期中審查會 議 紀 錄 及 回 應

一 、 時 間 : 107 年 8 月 8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二 、 地 點 : 本 所 簡 報 室

三 、 主 席 : 蔡 組 長 綽 芳 四 、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簿 五 、 主 席 致 詞 :( 略 )

六 、 研 究 案 主 持 人 簡 報 :( 略 ) 七 、 發 言 要 點 :

建 議 意 見 及 結 論 處 理 情 形 1. 本 案 對 於 既 有 長 照 機 構 消 防

安 全 之 提 昇 具 有 相 當 大 之 幫 助 , 深 表 肯 定 。

謝 謝 指 教 。

2. 問 卷 內 容 涉 及 建 築 與 消 防 設 施 之 填 寫 , 有 一 定 的 專 業 方 了 解 如 何 答 覆 , 建 議 改 成 現 地 查 核 , 較 能 夠 明 瞭 受 訪 對 象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現 況 。

謝 謝 指 教 , 遵 照 辦 理 。

3. 本 案 以 問 卷 方 式 調 查 並 彙 整 目 前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改 善 措 施 , 提 供 改 善 參 考 案 例 , 更 以 圖 文 解 說 方 式 提 供 參 考 , 値 得 肯 定 。

謝 謝 指 教 。

記 錄 : 蘇 鴻 奇 、 雷 明 遠 、 蔡 銘 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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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 案 結 合 建 案 及 消 防 相 關 法

既有長照機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改善之調查研究

21. 第 2 頁 :表( 一 )住 宿 式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機 構 及 住 民 避 難 特 性 ,「 法 規 依 據 」 應 修 正 為 護 理 人 員 法 , 建 議 將

「 收 容 對 象 」修 正 為「 服 務 對 象 」, 其 內 容 為 「 1.罹 患 慢 性 病 需 長 期 護 理 之 病 人,2.出 院 後 需 繼 續 護 理 之 病 人 」。

謝 謝 指 教 , 遵 照 辦 理 。

22. 第 3 頁: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二 、 調 查 分 析 第 二 段 , 進 行 訪 談 及 「 現 」 地 訪 視 , 建 議 修 正 為 「 實 」 地 訪 視 。

謝 謝 指 教 , 遵 照 辦 理 。

23. 第 7 頁 : 壹 、 現 行 法 規 一 、 長 照 機 構 相 關 法 規 : 有 關

「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及 養 護 機 構 則 由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管 轄 , 原 為 內 政 部 」, 建 議 修 正 為 「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長 期 照 護 型 、 養 護 型 及 失 智 型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原 為 內 政 部 。 」

謝 謝 指 教 , 遵 照 辦 理 。

24. 第 9 頁:表 2-2 護 理 之 家 設 立 法 規 ,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16 條 修 正 日 期 應 為 100 年 12 月 21 日 。

謝 謝 指 教 , 遵 照 辦 理 。

25. 第 11 頁 : 有 關 表 2-4 長 期 照 顧 機 構、一 般 護 理 之 家 與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施 標 準 比

謝 謝 指 教 , 遵 照 辦 理 。

既有長照機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改善之調查研究

較 表,依 據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規 定,機 構 類 型 尚 有 區 分 公 立 及 財 團 法 人 、 小 型,依 所 列 項 目 之 內 容,僅 限 於 公 立 及 財 團 法 人,爰 建 議 類 別 修 正 為「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公 立 及 財 團 法 人 )」, 養 護 機 構 有 關 照 顧 服 服 務 員 / 照 顧 人 數 欄 位 , 請 修 正 為

「 日 間:1/8、夜 間 1/25」,

床 邊 與 鄰 床 /床 尾 與 牆 壁 間 距 離 欄 位 修 正 為「 長 期 照 護 型 機 構≥80/100、 養 護 型 機 構≥80/未 規 定 」, 空 調 設 備 欄 位 修 正 為「 長 期 照 護 型 機 構 須 設 置 空 調 設 備 」, 護 理 站 /工 作 站 欄 位 修 正 為 「 長 期 照 護 型 機 構 須 設 置、養 護 型 機 構 須 設 置 」。

26. 第 62 頁 : 既 有 長 照 機 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改 善 之 調 查 研 究 有 關 1-4 機 構 所 在 縣 市 僅 21 縣 市 , 請 增 列 「 連 江 縣 」。

謝 謝 指 教 , 遵 照 辦 理 。

27. 第 63 頁 : 二 、 建 築 設 施 設 計 概 要 2-2-2 寢 室 隔 間 牆 非 防 火 構 造 : (1)使 用 材 料 :

□ 不 燃 材 料 ( 耐 燃 一 級 );

□ 其 他。原 版 遺 漏 鍵 入 勾 選

謝 謝 指 教 , 遵 照 辦 理 。

答 案 之 方 框 ” □ ” 2 個 。

既有長照機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改善之調查研究

目 評 核 中,建 議 列 入 防 火 標 章 為 評 核 加 分 項 目 。

目 相 當 可 行 , 將 納 於 研 究 建 議 事 項 。

既有長照機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改善之調查研究 敬啟者您好:

首先非常感謝您願意協助與參與此份問卷,本問卷為學術研究調 查之用,目的在於建立「既有長照機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改善之調查 研究」之統計資料,除了供本所建築物防火科技計畫相關學術研究外,

亦想藉此了解原有合法長照機構經營人、管理人對於機構消防安全設 備之設置及改善的看法。本問卷無須記名,請依照真實的狀況和想法 填寫,期能建構客觀、具體、適切、周延的衡量指標,或許能提供相 關單位未來決策參考。

藉由您工作上豐富的經驗與實際參與建築物有關事務狀況,依實 際看法及經驗評量各構面項次之問題做適切勾選,相信能使本研究更 斟完備,您所填答的各項資料內容,僅供學術研究分析之用,內容絕 對保密,對外絕不會出現足以辨識您個人身份的訊息,敬請您安心填 答。

最後,對於您能撥冗提供寶貴意見及熱心的協助,向您致上最誠 摯的謝意!

謹此 順頌 時祺 雷明遠 研究員/博士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安全防災組 一、基本資料

1-1 您在機構中擔任職務為何?

□負責人

□執行長/主任

□其他

1-2 您擔任上述職務的年資

□3 年以內(含 3 年)

□4-6 年(未滿 7 年)

□7-9 年(未滿 10 年)

□10 年以上 1-3 機構類型

□老人福利機構(養護型)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型)

□一般護理之家

□其他

1-4 機構所在縣市

□台北市 □新竹市 □屏東縣

□新北市 □新竹縣 □花蓮縣

□桃園市 □苗栗縣 □台東縣

□台中市 □南投縣 □澎湖縣

□台南市 □彰化縣 □金門縣

□高雄市 □雲林縣 □連江縣

□基隆市 □嘉義市

□宜蘭縣 □嘉義縣

1-5 建築物基本概要 1-5-1 機構建築物樓層數?

地上幾層? 層 / 地下幾層? 層 機構在哪一層? 層

1-5-2 機構建築物構造種類?

□鋼筋混擬土造

□鋼骨造

□加強磚構造

□加強磚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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