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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檔案法修正之建議

有關我國檔案法之修正,參酌第二章與其他七國檔案法之比較,以及第四章 焦點團體座談記錄後,歸納得出可供我國檔案法日後修正借鏡之處有四項,分述 如下:

(一)重新界定「檔案」一詞的定義

我國檔案法第二條對於「檔案」一詞的定義為:「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 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此定義較偏向於現行文書,

並未規範其時效性與保存價值。第二條規定中另有二個與檔案一詞相關之名

詞定義,分別為:「國家檔案」與「機關檔案」。在比較其他七個國家的檔 案法後發現,並未有任何一個國家針對檔案之外,另行訂定此兩個名詞的定 義,似有畫蛇添足之虞。參酌焦點團體座談之記錄亦發現有五位與會人士表 達相同的看法,認為「國家檔案」與「機關檔案」兩者由於定義不清楚,反 而容易造成執行業務時產生困擾。

「檔案」一詞定義未見明確,造成了檔案主管機關的困擾,例如目前國 內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與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等單位所典藏的歷史檔案是否 應納入檔案館理局之管轄範圍?在焦點團體座談會中亦有與會人士表示檔 案法中對「檔案」與「史料」兩者的界定不清楚。

此外,各機關內部也都典藏有年代較久遠的歷史檔案也應是檔案法管理 的範疇。解決此問題的根本之道是於檔案法修法時,重新明確的定義「檔案」

一詞。建議將現有檔案法第二條中三個定義:「檔案」、「國家檔案」與「機 關檔案」三者予以重新定義為「檔案」一詞即可,且「檔案」一詞應涵蓋「史 料」在內,而非如現行檔案法僅以現行文書為限。

(二)提昇我國檔案主管機關之層級

我國檔案法第三條是有關主管機關。目前我國檔案主管機關是行政院研 考會所屬的檔案管理局,在隸屬的層級是中央三級機關。該局如需徵集總統 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機關的檔案恐有層級過低的困擾。

依據焦點團體座談會與會四位人士表示檔案管理局主之層級太低,將無法發 揮其應有的功能。因而,建議提昇該局的行政隸屬至行政院直屬相當於部會 的層級,使該局的職權更能發揮。

(三)明確規範檔案專業人員

日本、法國與大陸等國的檔案法對於檔案專業人員都有規範,而我國檔 案法第四條僅提及「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但 並未明確規範應設置檔案專業人員。在焦點團體座談會中,針對此議題有與

練等現況。由於檔案之專責人員並不等同是專業人員,因而檔案法中如明確 規範檔案專業人員,將有助於提昇檔案工作的品質。

(四)鼓勵檔案的編印出版

我國檔案法中並未訂定有關檔案法編印出版的條文。中各國檔案法中,

美國甚至成立「國家歷史出版委員會」,而英國、新加坡與澳洲三國的檔案 法都有編印出版檔案目錄或指南的條文,可供我國在修訂檔案法時予以參 考。

(五)修改檔案法第十九條

該條規定各機關對於檔案申請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但「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受理提供行政資訊之 請求是十五日。兩者的規定不一,造成各行政機關執行時產生困擾。建議將 此條文與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一致,改為十五日。

(六)修改檔案法第二十二條

該條文規定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但未提及機關檔案。

建議修改此條文,配合第二條名詞定義修改,不必侷限於「國家檔案」,僅 以「檔案」一詞即可。

(七)修改檔案法之子法

檔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之標準收取費用。檔案管理局已訂定「檔案閱覽複製收費標準」,第 三條規定:「閱覽、抄錄檔案,每兩小時以收取新臺幣五十元為原則;不足 兩小時,以兩小時計。」關於此問題,在焦點團體座談會中亦有與會人士表 示檔案是人民的資產,應屬於公共財,檔案閱覽不應收費。此點亦有歷史學 者張力表示檔案閱覽採收費方式並不適宜。(註 張力)建議檔案管理局修改 此檔案閱覽之子法。

二、我國檔案管理體制之建議

(一)提昇檔案主管機關之層級

如前述檔案法修正建議中之第二項建議「提高我國檔案主管機關之層

級」相同,在我國檔案主管機關之層級方面,亦建議將我國檔案主管機關之 層級予以提高至部會層級。如本研究第三章綜合比較七個國家有關檔案機關 層級之歸屬,其中以美國與中國大陸兩國將檔案主管機關層級設於相當部會 之層級。我國亦可仿效,將檔案管理局之層級提昇至部會層級,使全國檔案 管理之事權更為集中與有效管理。

(二)檔案主管機關仍隸屬行政體系

有關檔案主管機關之隸屬體系方面,在第三章比較七國之體系後發現,

除了英國係隸屬於司法體系之外,其餘六國都是隸屬於行政體系。我國目前 檔案主管機關 – 檔案管理局係隸屬於行政院研考會之下,也是屬於行政體 系,和其他六國相同。因而,有關我國檔案主管機關隸屬之體系仍可依現況,

而無需修正。

(三)檔案管理採集中制

有關檔案管理採集中制或分散制,在第三章比較七個國家之制度後發 現,七個國家都係採用集中制。我國目前檔案管理主要由檔案主管機關 – 檔 案管理局集中管理,亦可謂是採集中制。有關此點仍可依目前之現況,而無 需修正。

三、我國公共檔案館建置之建議

關於我國公共檔案館建置之建議,依據第三章對七個國家之檔案典藏單位 比較後發現,七國均有設置總館,設有分館的國家包括:美國、法國、日本、中 國大陸等四國。此外,有些國家另外設置有主題分館,包括:法國、澳洲、日本、

新加坡與中國大陸等五個國家。由上述比較結果可知,無論是檔案典藏的總館、

分館或是主題分館,在各國都十分重視,可供我國參酌。此外,在第四章焦點團 體座談會中,亦針對此議題由與會人士發表意見。有四位與會人士表示應成立國 家檔案館,有一位人士更表示應先行成立縣、市立層級的檔案館,至於主題檔案 館之成立在順序上應在一般檔案館成立之後。依據各國之情況與焦點團體座談會 與會人士之意見,並參酌我國現有之國情,有關我國檔案館設置提出下列之建議。

(一)成立國家檔案館

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個國家設有代表該國重要檔案典藏的國家檔案 館。國家檔案館的成立是各國檔案事業之基礎,如未能奠定此基石,再良善 的檔案管理體制都屬徒然。我國如與世界上最初成立國家檔案館的法國相

乎其後。我國成立國家檔案館已屬刻不容緩的議題,依儘速成立,以集中典 藏我國中央機關層級各級政府機關的檔案。

(二)成立院轄市層級檔案館

除了成立國家級檔案館之外,各級政府亦應成立檔案館。以我國現行之 行政體制,在中央機關之下,設有臺北市與高雄市兩個院轄市。建議在此兩 院轄市之下設立院轄市層級之檔案館,亦即成立臺北市立檔案館與高雄市立 檔案館。此兩各院轄市層級的檔案館已典藏兩市所產生之市政府檔案為主,

可兼典藏民間單位與個人手稿等資料,以共兩市之市民使用。

(三)成立各縣市層級檔案館

依我國現行之地方自治法,各縣市為重要之地方自治層級。建議在各縣 市成立縣市層級之檔案館,例如:臺北縣市檔案館,桃園縣立檔案館,基隆 市立檔案館,臺中市立檔案館、彰化縣立檔案館、臺南市立檔案館、嘉義縣 立檔案館、高雄縣立檔案館、花蓮縣立檔案館、臺東縣立檔案館等各縣市之 檔案館。

(四)成立外交與國防主題檔案館

如前所述,法國、澳洲、日本等國設有主題檔案館。我國亦可仿效成立 主題檔案館,建議成立外交檔案館與國防檔案館,分述如下:

1. 外交檔案館:由於外交事務涉及的主題較為敏感,事關國家的機密,因而 有必要成立專屬的外交檔案館。目前我國外交部的外交檔案除了該部有典 藏之外,尚有國史館與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等單位也有典藏,造成同屬外 交的檔案分散三處之情況。為求尊重全宗之原則,日後如能成立外交檔案 館,建議將分散各處之外交檔案予以收回,以便於研究者使用。

2. 國防檔案館:與外交檔案相同之情況,國防事務亦屬機密性質之檔案。建 議成立國房檔案館,將國防部及其所屬的三軍之各單位所產生之檔案典藏 於一處,既便於管理;又便於使用。

四、我國檔案專業人員任用之建議

檔案管理是否能夠上軌道,與檔案單位是否擁有檔案管理之專業人員有密 切的關連。針對我國檔案專業人員之任用,提出下列四項建議:

(一)機關應積極申報檔案管理人員之缺額

以我國現有公務人員任用之制度而言,公務機關人員之晉用主要以每年 公務人員考試為主,包括: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基層特考與特種考試等各 種類型之考試。目前我國公務人員考試已列有「檔案管理」類科,且於民國 九十一年首次在高考中列有三個名額。然而可惜僅此曇花一現,九十二年的

以我國現有公務人員任用之制度而言,公務機關人員之晉用主要以每年 公務人員考試為主,包括: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基層特考與特種考試等各 種類型之考試。目前我國公務人員考試已列有「檔案管理」類科,且於民國 九十一年首次在高考中列有三個名額。然而可惜僅此曇花一現,九十二年的

在文檔中 我國檔案管理體制之研究 (頁 6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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