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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 未來要實際推動該項系統時,要考慮費率的設定、派遣中心的設置,及計 程車行配合意願。

二、 相關法規也要配合修改,尤其在補貼部份,因本系統若實際推動,在車資 上是不足計程車一般費用,因此需要政府有相關補貼才可順利營運,否則 也可能面臨無法執行。

三、 因為本研究之系統設計只是雛型,未來可再改進啟發式方法以提升派車績 效及介面親和力。

四、 本系統設計的時間窗為前半個時間窗(只能讓乘客預約出發時間,不能預約 到達時間),以及只能預約去程,未寫入回程預約。未來可以再加入後續部 份,讓預約系統更完整。

五、 目前因為系統為雛型,所以未放入 GPS 及 AVL(自動車輛定位系統),因此 無法執行即時派遣的動作,而採提前一天預約制,未來可放入 GPS 及 AVL 以利即時預約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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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A

台灣地區目前復康巴士營運情況

附表1

地 服務範圍 費用 服務對象 服務方式 預約方式

基 隆 市

小復康巴士:

本市轄內各大 醫院

NA 設籍本市領有本市核發身

心障礙手冊並需乘坐輪椅 之身心障礙者

接受預約申請方式辦理 小復康巴士:於搭乘一

週前提出申請

台 北 市

臺北市聯營公 車服務區域,

貣點或訖點必 頇位於臺北市 內,惟每日上 午十一時以前 服務班次貣點 頇位於臺北市 境內

1. 一般費率:比照臺北 市之計程車費率之三 分之一計算,小數點 以下無條件進位 2. 共乘費率:以 66%優

惠計之

領有臺北市身心障礙手冊 且設籍於臺北市並實際居 住臺北市者,或居住於臺北 市領有臺北市政府發放榮 譽市民證明之外籍身心障 礙者

屬戶到戶及門運輸 1. 於用車日前三日(B

等級)或四日(A等 級)或五日(特A等 級)貣至前一日中午 十二點三十分前止 2. 臨時叫車時間:前一

日下午 17 時至 22 時 及當日上午 08 時貣 至下午 22 時止

台 北 縣

台北縣、市及 基隆市,貣訖 點頇有一端位 於台北縣境內

1. 一般費率:以台北縣 政府核定之計程車費 率乘以二分之一計價 2. 共乘費率:以 6.6 折優

惠計價

設籍在中和市、永和市、樹 林市、土城市、新店市、汐 止市、鶯歌鎮、三峽鎮、瑞 芳鎮、深坑鄉、石碇鄉、坪 林鄉、平溪鄉、雙溪鄉、貢 寮鄉、烏來鄉之身心障礙者

設籍臺北縣且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肢體障 礙者、含肢體障礙之多重 障礙者、視覺障礙者、植 物人(可坐輪椅者),且乘 車用途為就醫、就業

1. 用車前七日貣至前 二日止

2. 當日服務時間內臨 時有乘車需要時,以 臨時訂車電話專 線,向服務中心洽詢

附表 1(續)

地 服務範圍 費用 服務對象 服務方式 預約方式

台 北 縣

大台北地區(臺北縣、

臺北市及基隆市),貣 訖一端頇在臺北縣,且 以身心障礙者居住地為 第二營運中心

(1) 一般費率:按台 北縣計程車費 二分之一收費 (2) 共乘費率:以

66%優惠計之 (3) 其他:過路費由

乘客自付,乘客 可於下車時向 駕駛索取收據

1. 設籍臺北縣且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之重 度以上肢體障礙 者、含肢體障礙之多 重障礙者、視覺障礙 者、植物人

2. 設籍臺北縣且領有 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者

3. 設籍臺北縣且領有 輕度身心障礙手冊 者

就醫、就業為優先 1. 於用車日前七

日(第一類)或 前五日(第二 類)或前三日

(第三類)貣至 前一日中午 12 時止

2. 臨時有乘車之 需要時,於搭車 當日於用車前 二個小時以臨 時叫車電話專 線

桃 園 縣

貣訖點必頇在桃園縣境 內

1. 一般費率:按桃園縣 計程車費二分之一 收費

2. 共乘費率:以七折優 惠計算。

3. 其他:過路費由乘客 自付,駕駛將會於下 車時提供收據

領有桃園縣核(換)發或 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

且設籍於桃園縣者

屬戶到戶及門運輸 1. 於用車日前七

日(A 等級)或前 三日(B 等級)貣 至前一日中午 十二點止 2. 臨時搭車者,於

搭車當日上午 八時貣

附表 1(續)

地 服務範圍 費用 服務對象 服務方式 預約方式

新 竹 市

新竹縣、市境內,貣訖 點一端頇位於新竹市境 內

身心障礙朋友,均不予 收費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新竹 市,並領有肢障重度、

極重度;多重障礙(含 肢障);視障重度、極重 度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為 預約及臨時訂車之服務 對象。另肢障中度及器 官重度、極重度者,僅 可當日臨時訂車

以就醫為優先 1. 乘車用途為就

醫者,請於用車 前七日貣至前 一日止。

2. 乘車用途為其 他者,請於用車 前四日至前一 日止

新 竹 縣

1. 貣訖點必頇在新竹 縣境內

2. 桃園縣(含)以南,

苗栗縣(含)以北 3.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 低收入戶檢附證明 文件者免付費 2. 一般費率:參照新竹

縣計程車費計程計 時二分之一收費 3. 共乘費率:以七折算 4. 其他:過路費由乘客

自付,駕駛將會於下 車時提供過路費收 據予乘客

領有新竹縣核(換)發或 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且 設籍於新竹縣者

屬戶到戶之及門運輸 1. A等級乘客:於 用車日前七日 貣至前一日中 午 12:00 前止 2. B等級乘客,於

用車日前三日 貣至前一日中 午 12:00 前止

附表 1(續)

地 服務範圍 費用 服務對象 服務方式 預約方式

苗 栗 縣

1. 服務貣訖地點 頇有一地位於 本縣

2. 因應特殊醫療 需求,最遠北至 台北縣(市)南 至彰化縣

1. 低收入戶及卓蘭鎮鎮民 免付費用

2. 以實際公里數核計:里程 數每 5 公里收費 10 元;

未超過 5 公里以 5 公里計

1. 戶籍設在本縣內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或年滿 65 歲以上之民眾暨陪 同之親友

2. 符合上述條件且不能 使用或使用公共交通 工具有困難者

NA 於用車前三日以電話預約

台 中 市

以台中市行政區為 服務範圍

1. 加裝輪椅升降設備之復 康巴士,每人每車次支付 新台幣六十元。共乘者每 人收費四十元(含來回)

2. 未加裝輪椅升降設備之 復康巴士,每人每車次支 付新台幣四十元。共乘者 每人收費二十元(含來 回)

3.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免 費搭乘

4. 家屬陪同者,家屬每人收 費四十元。(只限一名家 屬陪同

以領有台中市核(換)發 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 且設籍台中市之肢障重 度以上者、多重障重度者

(含肢障)、視障重度 者、及主要器官喪失功能 極重度者為服務對象

以就醫為優先,

就業、就養為輔

1. 就醫用途者:每週一來 電訂車時可預約本星期 至下星期六之車次,惟 每星期只可預約 3 車次 2. 就學、就養用途者: 每

週三來電訂車時可預約 本星期至下星期六之車 次,惟每星期只可預約 3 車次

3. 當日若臨時有用車需要 者,可透過臨時訂車專 線,來電取得臨時搭車 之往返各一趟次服務,

合計兩趟

附表 1(續)

地 服務範圍 費用 服務對象 服務方式 預約方式

台 中 市

以台中市行政區為服務範 圍

限一名家屬陪同 以領有台中市核(換)發

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 且設籍台中市之肢障重 度以上者、多重障重度者

(合肢障)、視障重度 者、及主要器官喪失功能 極重度者為服務對象

以就醫為優先,就學、

就養、就業為輔

NA

台 中 縣

貣訖地點應有一地點於本 縣境內,中部五縣市(台 中縣、苗栗縣、台中市、

彰化縣、南投縣)

以實際公里數核計,每 五公里二十元,不滿五 公里以五公里計算,載 送期間所需停車費、過 路(橋)等費用由使用 者自行負擔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本 縣縣民暨陪同家屬或親 友

NA 每次限預約使用 2

次(往返各 1 次),

以 3 天前預約為原 則(但有緊急或臨 時狀 況者不在此 限)

台 中 縣

1. 貣訖地點應有一地點 於本縣八大生活重建 區境內

2. 中部五縣市(臺中縣、

苗栗縣、台中市、彰化 縣、南投縣)

以實際公里數核計,每 5 公里 20 元,不滿 5 公里以五公里計算,載 送期間所需 停車費、過 路(橋)等費用由使用 者自行負擔

提供臺中縣 921 大地震生 活重建區弱勢人口─獨居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暨陪 同親屬或親友就醫、復健 等之交通運輸服務

NA 每次限預約使用 2

次(往返各 1 次),

以 3 天前預約為原 則(但有緊急或臨 時狀 況者不在此 限)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7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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