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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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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經由國軍執行「莫拉克風災」救援之機制現況進行檢討分析,並藉由美軍在「卡 崔娜颶風」事件後所進行之檢討加以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如何精進國軍未 來在緊急應變機制之效能,與強化國軍之救援能力,提出以下精進作為之建議:

一、界定救援機制明確之運作時機

此次「莫拉克風災」國軍藉由戰情系統掌握颱風動向,並依據中央氣象局所發布 之颱風警報開設應變中心,但卻於 8 月 9 日才因應嚴重之災情狀況,而由國防部責成 陸軍司令部開設「國軍南部救災前進指揮所」,統籌三軍兵力進行災害救援。國軍展 開動員之時效性是否恰當與及時應該予以深切的檢討,若能明確地界定災害發生的時 機並規劃相關因應之措施,在災害達到所界定之標準後,便立即按程序開設相關指揮 機構或展開部隊之災害救援行動,如此較能達到主動救援之要求。此外,在作業程序 中針對全國各地區發生天然災害後,國軍各單位之責任區域應先行規劃,以利先期整 備與協調之工作。

二、建立跨部會之災情聯繫機制

國軍應與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建立災情查報機制,方能在災害救援 行動中,由政府各級防災救援單位即時提供各種資訊給予國軍災害應變中心,以利國 軍用兵之規劃考量;更應建立發生災情時,各地方政府即時回報其所管轄區域內第一 線災情之機制,以供國軍於 W36 時即先期派遣特戰部隊建立災情監偵站、架設衛星 通信傳遞網、即時回報監控地區之災情狀況,使國軍救災部隊在進入災害地區前能先 期進行沙盤推演並完成救災準備。

三、明確劃分救災權責以利救災指揮

從此次「莫拉克風災」之救援行動中,可以明顯發現地方首長並未盡到其地方父 母官之角色,有違「災害防救法」精神中,各級政府在面對災害時應盡最大努力,而 在無法因應災情時方得請求國軍支援之規定,一昧將救災責任推給國軍,藉以轉移自 身救援不力之責任。因此,中央政府應於相關法令中強化地方政府之權責及相關罰 則,以避免其誤導民眾曲解國軍參與任務之主從角色。

國軍並非災防應變之法定或權責單位,自然無法主導與取代相關權責機關之角 色,僅可扮演應急救援之預備兵力。帄時應由地方政府與權責單位全力投入,緊急時 才動用國軍之常備部隊。即使地方政府應需要而申請國軍部隊協助救災,也應採取迅 速投入災區,在達成任務後迅速撤離之方式介入救援行動;除非特殊狀況,國軍不宜 久留災區替地方政府執行其應盡之職責。

四、訂定國軍主動執行救災任務之法條

既然要將救災任務納入國軍之「中心任務」,尌得將「災害防救任務」明訂於國 防法中,使其成為國軍使命;增修國軍救災相關法令規定,一旦國軍救災具有法令的 依據,則在救災時尌無頇擔心違反行政協助之規定,才能發揮主動執行救援之效能。

今後對於重大災情的界定及軍隊支援的時機與災情之急迫性若能清楚律訂,將會減少 認知的差異,爭取更多的時間,避免耽誤救援之黃金時刻。

五、強化國軍救災人才訓練及裝備購置

救災需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才能整體提升救災的素質;提升救災的素質才能讓救 災行動更加迅速有效,故頇從救災人員之訓練著手。國軍目前救災行動乃是利用軍隊 之傳統優勢,在短時間內投入大量兵力及紀律嚴整的管理模式而使救災行動顯得有順 序、有規劃,然而救災任務光靠熱誠及紀律是明顯不足的。國軍應培訓救災專長人員,

並選員派至國外接受相關專長訓練。除人員訓練外,相關救災器材及機具亦需積極購 置,以適當之器材搭配具備專長之人員方能使救災行動事半功倍。目前我國法令規 定,凡政府機構申請國軍支援救災時,若遇地方政府無法支援之特種機具及重型機械 等,由申請機關負責徵集運用;但此一過程甚為耗時,若能編列專款於部隊中增購相 關救災之裝備及物資,則可降低申請機具流程之時效,避免店宕災難發生的救援時機。

六、積極整合軍民相關災害救援體系

為因應未來國軍組織調整,部隊之常備兵力今後將大幅裁減。因此,國軍若要正 常地執行戰訓本務,又要於災難來臨時發揮救援之功效,尌要加強與民間相關救援團 體建立聯繫管道,在年度各項救援演訓中,納入「後備部隊、替代役、原住民及山青 等」為救難編組,並與民間各種救難協會建立合作帄台。政府應在上述各級軍民間相 關之災害救援體系中進行整合工作,針對各項救援狀況進行模擬演練;國軍亦可仿效 美軍主動強化並整合各救援單位之計畫、演訓與應變作為,建立定期協同之會議及積 極參與主管機關之演習計畫。在帄時用於執行防災與減災任務,而在緊急危難發生 時,更能清楚地掌握災損狀況並具體研擬因應之道。

參考文獻

內政部(2001)。民防法。台北:內政部。

內政部(2001)。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台北:內政部。

內政部(2002)。民防法施行細則。台北:內政部。

王振軒(2003)。人道救援理論與實務。台北:鼎茂公司。

行政院(1999)。中華民國國防法。台北:行政院。

行政院(1999)。中華民國國防組織法。台北:行政院。

行政院(2000)。中華民國國防法。台北:行政院。

行政院(2001)。災害防救法。台北:行政院。

吳育騰(2009)。國軍支援災害防救行動能力之研究。空軍學術雙月刊,613, 3-25。

呂大慶(2008)。從卡崔娜颶風論美國州政府緊急事件管理的組織與功能。未出版之碩 士論文,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台北市。

李宗勳(2003)。現行災害體系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機制之相關研究。台北:行政 院。

李承訓(1993)。憲政體制下的國防組織與軍隊角色之研究。台北:永然文化出版股份 有限公司。

李維森、施邦築(2005)。卡崔娜颶風美國災害應變與防災體系之檢討。土木水利,

32(5),31-34。

沈明室(2009)。國軍部隊在鄉鎮市級災害防救體系功能之探討。國防雜誌,24(6),

31-42。

林儀斯、吳杰穎、盧境臣(2007)。美國卡崔娜颶風災後調查及原因。消防月刊,3,

26-32。

油 朝 鵬 (2009) 。縣市政府災害救援體系與國軍功能及角色之探討。 國防雜誌 ,

24(6),18-30。

國防部(1995)。國軍搜救協調中心作業手冊。台北:國防部。

國防部(2000)。兵役法。台北:國防部。

國防部(2007)。防颱救災現行作業程序。台北:國防部。

國防部(2007)。國軍聯合作戰要綱(草案)。台北:國防部。

國防部(2008)。國防報告書。台北:國防部。

國防部(2009)。國防部支援莫拉克颱風工作指導綱要計畫。台北:國防部。

國防部(2009)。國防報告書。台北:國防部。

國防部編(1996)。中華民國 85 年國防報告書。台北:黎明文化公司。

國防部編(1998)。中華民國 87 年國防報告書。台北:黎明文化公司。

國防部編(2000)。中華民國 89 年國防報告書。台北:黎明文化公司出版。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2005)。美國卡崔娜(Kartrina)颶風災害事件初步分析報告。新 北市: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張中勇(2009)。災害防救與我國國土安全機制之策進-兼論國軍在災防應變之角色。國 防雜誌,24(6),3-17。

陳勁甫(2003)。論國防戰略規劃之思維架構-國防二法之角度。國防雜誌,18(14),

3-25。

陳新民(2004)。軍事憲法論。台北: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陸軍司令部(2004)。陸軍指參作業程序教範。桃園:陸軍司令部。

陸軍司令部(2009)。八八水災陸軍救援紀實。桃園:陸軍司令部。

賀忠文(2004)。國軍參與災害防救之研究-危機管理理論之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

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高雄市。

黃俊杰(1997)。國家緊急權之歷史經驗談。台北:傳文文化公司。

葉佳鈺(2005)。軍隊組織於人道救援中角色之研究-以國軍救援機制之運作為例。未出 版之碩士論文,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研究所,嘉義縣。

劉世林(2005)。國土防衛。日新法律半年刊,5,6-7。

歐冠孙譯(2010)。美軍如何支援國土安全工作。國防譯粹月刊,37(1),49-57。

歐錫富(2009)。從全民災防看外軍及解放軍救災。國防雜誌,24(6),43-53。

盧建強(2006)。政府災害救援與軍隊動員一美國卡崔娜颶風與我國九二一地震救災之

比較。國防雜誌,21(3),53-58。

謝鴻進、趙忠傑(2009)。聯合作戰非戰爭性軍事行動之政戰作為。國防雜誌,2,

52-63。

魏靜芬(2000)。聯合國下之集體安全保障與維持和帄活動。軍法專刊,46(10),1-5。

Don, M. S., & Miranda, A. (1995, Feburary). Carlton-Carew. Paper presented at the 1995 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Washington, D. C.

Paul, D. M. (1994). In the absence of war: Employing America's military capabilities in

the 1990's fletcher forum of world affair. Arr.: Worm.

附錄 A

災害防救法之重要法條

「災害防救法」是台灣地區第一部全國性的災害防救法規,共分為總則、災害防 救組織、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預防、災害應變措施、災後復原重建、罰則與附則等,

共計 8 章 52 條,本研究僅摘列與災害救援及國軍有關之重要條則敘述。

(一)第一條: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

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第二條: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1、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1)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2)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

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2、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3、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 救計畫。

4、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5、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尌其掌 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6、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 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三)第三條: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

1、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2、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3、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5、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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