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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根據上述結論,本研究提出下列建議:

一、指標內容可更為適切:部分指標受限於統計資料的不完整,必 須以其他資料或總體統計資料替代,如國內缺工人數統計資料 為半年才發佈一次,因而在月資料部分為以企業求才人數扣除 求職人數之變動率來替代等,未來可尋求更具代表性之統計資 料,以提供即時且完整的參考資訊。

二、消除其他干擾因素對指標的影響:從指標之歷史資料來檢視,

發現部分指標有季節性效果存在,使得整體趨勢波動較大,較 不平滑穩定,未來可透過計量的方法加以改善,以提高警戒指 標之有效性。

三、定期檢視與運作:由於此警戒機制剛建立,因此建議尚需透過 1 至 2 年的實務運作,並定期予以檢討與改善,以提高警戒機制 之效果。

四、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應當設立外勞總額警戒指標,但由於目 前外勞引進為經常性受理,直接以總額控管方式切入不甚妥當,

關議題討論的參考依據。2.為避免季節性效果,建議未來在月 指標部分若連續六個月出現紅燈,相關單位可考量對外勞引進 採取具體的限縮策略。

參考文獻

1. 辛炳隆、王素彎、李健鴻、林嘉慧(2006),「勞工法令及相 關政策變革對我國產業的影響與因應(95 年度)」,經濟部工 業局委託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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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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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

8. 藍科正(2001),「勞動力跨國移動政策-台灣引進外勞的經 驗」,收錄於《新經濟世紀的勞動政策》,頁25-65,台北:厚 生基金會。

附錄一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與審查意見回覆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與審查意見回覆

壹、開會時間:104 年 12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14 時 貳、開會地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4 樓 401 會議室 参、審查委員意見與回覆:

審查委員意見 意見回覆

請補充說明產業外勞警戒季指標(正向指 感謝委員建議,資料來源與指標之定義已補充修正於正文

審查委員意見 意見回覆

取得及相對應的資料。

請敘明產業外勞警戒年指標之非專技人力 之涵蓋範圍、對象及定義。

感謝委員建議,非專技人員在99 年以前指的是事務工作 人員、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與生產有關工人、機械設備 操作工及體力工,而在99 年以後則為事務支援人員、服 務及銷售工作人員與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 勞力工,在此部分已補充說明於正文第33 頁。

在產業外勞中,由於營造業外勞人數相對 較少,建議產業外勞警戒指標應聚焦於製 造業外勞。

感謝委員建議,雖然營造業外勞與製造業外勞政策的定調 不同,但由於產業外勞引進所包含的業別為製造業與營造 因而本研究之產業外勞總額警戒指標仍同時考量營造業與 製造業,在各項指標計算部分則以各業別之受雇人數與就 業人數作加權計算。此部分已於正文第33 頁增加說明。

關於產業外勞警戒年指標(負向指標)項下,

本國非專技人員,建議修正為本國製造業 與營造業非專技人員。

感謝委員建議,失業人數若要限制在營造業與製造業會變 成必須將初次尋職者的失業排除掉,因為初次尋職者的失 業未必是從製造業與營造業中失業,為充分反映外勞引進 所帶的影響,在辛炳隆、李淑媛2012 年的研究中還是將 全體考量進來,沒有區分營造業與製造業,本研究亦然,

此部份之說明已補充於正文的第34 頁。

關於社福外勞警戒年指標(正向指標)項下,

80 歲以上老年人口數增加率建議修正為 80 歲以上且失能老年人口數增加率。

感謝委員建議,此指標之設定是由於2012 年放寬 80 歲老 年人申請社福外勞的資格規定,目前所能蒐集身心障礙人 數之統計資料,在年齡的分類僅可區分至65 歲以上,因 而在本研究仍以80 歲以上老年人口數增加率作為指標。

關於社福外勞警戒年指標(負向指標)項下,

在文檔中 外勞總額警戒機制之建立 (頁 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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