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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政策與修法建議

(一)信用部能增加業務項目與調整業務功能

數位金融的興起,快速地改變客户的消費行為,也改變金融業的經營與服務模 式,農業金融體系為因應金融數位化時代的崛起,並達成反洗錢、反資恐及國際稅 務資訊交換之業務目標,各級主管機關、農業金融體系成員與業務協力之輔助單位 等,共同戮力使信用部能增加服務項目並調整業務功能,積極開創農業金融新紀 元。

(二)聯貸案能突破業務區域限制

為突破目前非全國農業金庫主辦之聯貸案,僅能以同一業務區域之信用部為 招募參加聯貸案之對象,建議修正行政規定:當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聯合授信時,

倘全國農業金庫未擔任聯貸案之主辦行庫時,經報全國農業金庫審查通過後,可不 受業務區域限制。

(三)降低聯貸案之各項手續費

農業金融體系辦理的聯貸案授信金額約新臺幣數千萬元至數億元間,此授信 金額在一般銀行大都是以自貸案方式辦理,因此,辦理聯貸案所需收取的各項費用 在一般銀行是無需收取。倘全國農業金庫及其主管機關能體恤下級機構的業務發 展,應該將所收聯貸案的各項費用降到最低,俾利信用部授信業務之發展。

(四)修正建築業貸款限額標準

因信用部累積淨值不易,僅能以逐年的方式以盈餘轉事業公積與法定公積,連 帶使業務受限制。目前規定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建築業貸款建議上限係以其信用部 上年度決算淨值的200%為總限額,使得辦理建築業貸款總餘額受有限制,本文建 議農、漁會信用部應比照銀行法第72 條之 2:「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

十」,其理由係以相同的競爭條件與一般金融爭取較高利差的建築業貸款案件,進 而能使農、漁會信用部充實盈餘、厚植淨值與寬提農業推廣經費。

二、未來研究課題建議

建築業貸款多屬於企業授信,因此有關股東債權居次、公司反面承諾、因應公 司變更組織的處置等課題,是可以再繼續探討的課題;另,一般性課題的債權憑證 使用借據或本票(因用於授信案轉期、展期與借新還舊而不同)、徵取附帶擔保141、 發生未完工程之續建與強制執行等課題,在辦理聯貸案時,其複雜程度是比自貸案 高出甚多,亦值得探究。

141 亦稱「副擔保」或「加強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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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計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委託研究計畫(2009),計畫名稱:《全國農漁業暨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委託研究計畫(2009),計畫名稱:《全國農漁業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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