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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細水霧滅火系統應用限制和適用場所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由本研究實驗結果指出,細水霧在未密閉的環境中,由於水氣無法累積或者有外 界新鮮空氣補入,使得火焰存在的三要素(氧氣、熱源、燃料)無法被破壞,而使得 細水霧僅具降溫作用卻無法滅火。因此在細水霧滅火系統應用限制和適用場所研究 上,需加以進一步研究確認。由於空間密閉性、細水霧濃度、火源大小等,對於細水 霧滅火性能有決定性因素,而且這些參數間又有交互作用,因此需加以研究各參數對 於細水霧滅火效能影響程度,進而提供細水霧應用限制以及適用場所,或者由空間條 件反推求得適合的細水霧系統選擇方式。如此一來,對於細水霧系統的應用限制才能 夠加以界定,讓細水霧系統可以發揮滅火的功效。

二、細水霧實場驗證規範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單位:標檢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本研究於第四章第二節中,已參考EN14972 建立細水霧實場測試規範草案,按照 其通則,應積極參考細水霧可能應用以及目前正在應用之案例,建立相關場景之測試 規範,如此有助於細水霧系統之驗證以及國內細水霧市場的活絡。

三、細水霧粒徑量測方法標準—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單位:標檢局

協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由於目前在細水霧粒徑量測上,尚未有國家標準,因此在細水霧採購廠商在制訂 採購與驗收規格上,對於粒徑該如何量測與決定,無從參考。此外,對於細水霧研發 廠商,亦需要有一套標準依循,以瞭解其產品性能,以制訂規格,因此本案所研提之 細水霧粒徑量測方法標準,可經討論後,提出細水霧粒徑量測方法標準。

四、現行泡沫滅火系統於車輛火災滅火能力評估—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

協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由本研究結果指出,泡沫滅火系統的設置位置與啟動時機,對於停車場車輛火災 能否滅火有決定性因素,若泡沫設置位置無法進入火源處,則泡沫系統僅具有抑制火 勢之作用,以本案實驗結果顯示,一般車輛空燒時間相當長,若有滅火系統抑制下,

則燃燒時間會因為缺氧燃稍而更為拉長,現行泡沫系統的設置規範上,並無界定與車 輛之相對位置,僅就泡沫涵蓋面積予以界定安裝位置,於實際著火時,是否可以有效 壓制進而滅火,值得進一步研究釐清。

附錄一 期中審查意見與回復

(3)應先播放火災測試 Video,並解說未來細 水霧系統之設計方式。

感謝指導

(4)車輛火災與遮蔽性(Hidden fire)類似,

滅火難度高。

依據本研究顯示,遮蔽性火災若要利用 細水霧撲滅,則需要密閉性環境或者水

霧直接攻擊火源處方可行

(1)用字修正,例如全區放射建議改為全區放 射(total flooding),湮改為煙。

謹遵辦理

(2)實驗設計似乎是 local discharge(局部放 射)噴頭高度,超高某種高度後是否要 設置2 層,但是下層應該是水平側噴。

一般機械式停車格之下層配置方式如 本研究所示,未見水平測噴的狀況

(3)local discharge 放射顆數及噴頭距離,建 議有具體建議。 Mister 系統於滅火之可行性研究,值得辦 理;目前在國內外之相關研究,已有之 規範Water Mister 噴頭、Water Mister 配 置及測試之方法規劃等已有一些成果。

感謝指導

(2)圖 2-1 之研究流程中之文字宜與表 2-1 之

(1)建議蒐集立體停車塔應用 CO2 系統相關 資料,如台北市忠孝東路東高立體停車 塔火災,因無法控制火災造成全棟及80 輛車輛燒毀。

相關案例有回顧到,但因與細水霧相關 性低,所以未納入

(2)汽車全尺寸熱釋放率試驗資料除可供本 研究應用外,亦可供開放式鋼構造耐火 性能設計之用。

感謝指導

(3)建議列表比較 UL 2167 與 EN 14972 有哪 些地方不同?說明何以採用EN 14972 作 規範參考。最好能綜合兩標準內容供制 定規範草案。

已於第四章說明

本所業務單位:

(1)本案泡沫實驗場景配置,是否有依據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建置,請研 究團隊加以說明。

泡沫噴頭配置係參考台南X 百貨公司地 下停車場配置,除為裝設啟動感測裝置 之外,配置位置係與其相同

附錄二 期末審查意見與回復

(4)泡沫滅火實驗計 969 秒,細水霧滅火實驗 UL2167,EN14972,AS4587 等規範重大 的差異列表,提供CNS 委員會在訂定國 家標準時做規格判定的參數。

UL2167 與 EN14972 之比較已於表 4-1 列出,AS4587 則是安裝規範,與前數 標準差異太大,無法比較

(2) P.12 第三行與 P.17 細水霧對帶電設備火

(5)附錄 2 細水霧設計、施工與驗收規範,資 料相當完整,建議能夠提供給本會會員 參考使用。

感謝委員意見,相關資料已詳列於附錄 3

陳組長建忠:

(1) 本研究未見依期中簡報,使用本所已獲 專利之細水霧噴頭,請補列。

所內專利噴頭已於第六章第四節中應 用與探討

(2)附錄 2 部分,成果豐碩宜再斟酌文字,俾 利本所後續使用及相關機關、構應用。

感謝委員意見

(3)本所此項研究已進行多次,無論是泡沫或 細水霧,在實驗上顯然爭議甚多,唯就 正面而言,在有限的泡沫或等量(價格 或容積或重量)可有效壓制火災(不致 蔓延)的時間來比較,依目前報告看來 似乎細水霧比較有利。

滅火特性不同,細水霧若配置不當,滅 火效果或者火勢抑制效果將遠低於泡 沫

何所長明錦:

(1)本案在文獻上有無細水霧對車輛火災成 功滅火的案例?

大陸有相關案例,但於相關人士接洽 後,並無法提供資訊,國內僅張尚文作 過內似研究,且可用細水霧撲滅機車火 災,唯相對之下,其單位體積之細水霧 密度遠高於本研究

附錄三 細水霧設計、施工與驗收規範

2.1.2 泵組式細水霧系統 pump supplying water mist system:採用水泵對系統進行加 壓供水的細水霧滅火系統。

2.1.3 瓶組式細水霧系統 self-contained supplying water mist system:採用瓶組貯存加 壓氣源並對系統進行加壓供水的細水霧滅火系統。

2.1.4 系統工作壓力 system working pressure:系統中可預期的最大靜壓,或在沒有 壓力波動狀態下作用於系統元件上的最大壓力。

2.1.5 高壓細水霧系統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系統工作壓力大於等於 3.50MPa的細水霧滅火系統。

2.1.6 中壓細水霧系統 intermediate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系統工作壓力大於 1.20MPa,且小於 3.50MPa的細水霧滅火系統。

2.1.7 低壓細水霧系統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系統工作壓力小於等於 1.20MPa的細水霧滅火系統。

2.1.8 防護區 enclosure:能夠滿足細水霧滅火系統滅火要求的封閉或部分封閉的空 間。

2.1.9 全淹沒細水霧系統 total flooding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能向整個防護區 內均勻地噴放細水霧,保護其內部所有防護物件的細水霧滅火系統。

2.1.10 局部應用細水霧系統 local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直接向保護物件噴放 細水霧,用於保護室內外某一具體防護物件或局部空間的細水霧滅火系統。

2.1.10 區域應用細水霧系統 zoned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保護防護區內某一 預定區域的細水霧系統。

2.1.11 分區控制閥 section valve:接收系統控制盤的控制信號而開啟,使細水霧噴頭 向對應的防護物件噴放實施滅火的控制閥。

2.1.12 閉式細水霧系統 closed water mist system:由閉式細水霧噴頭、分區控制閥、

供水管網及供水裝置所構成的系統。

bar——壓力單位,1 bar=100kPa=0.1MPa

3 系統設計

3.1.6 系統的管道及噴頭處於強電場所或有爆炸危險性粉塵、可燃氣體的場所時,應

電纜隧道、電纜夾層、渦輪發電機 20

L/min·(kPa)1

3.4.6 局部應用細水霧系統用於保護油浸電力變壓器時,其噴頭的佈置除應符合本規 1.85 4.87

605 Q 10

ƒ—摩擦係數(kPa/m),根據Re和Δ值查附錄B;

L—管長(m);

ε=0.045mm。

3.5.3 管道的局部水頭損失宜採用當量長度法計算。管件及閥門的等效當量長度可按 附錄D選用。

3.5.4 細水霧噴頭的設計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P K

q (3.5.4)

式中:q—噴頭流量(L/min);

K—流量係數(L/min·(kPa)1/2)

P—噴頭的設計工作壓力(kPa)。

物件的要求;

3 貯水箱應採取防止藻類滋生的措施。

3.6.4 貯水箱的有效貯水量應根據系統的設計流量與持續噴霧時間的積計算確定。

3.6.5 當具有可靠水源且其流量和水量均能滿足系統的設計要求時,可不設貯水水 箱,但應設緩衝貯水箱。緩衝貯水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箱的有效容積不應小於最大一台水泵 1 min的吸水量;

2 水箱的補水管上應設電磁閥,其啟、停應由水箱內的液位感測器自動控制。

3.6.6 泵組系統用水的水質不應低於細水霧噴頭最低要求。

4 系統元件 4.1 一般規定

4.1.1 細水霧滅火系統應由加壓供水裝置、過濾裝置、控制閥、細水霧噴頭等元件和 供水管網組成。

4.1.2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元件應能承受系統在最高工作溫度條件下系統中壓力源所 產生的最大壓力,並應能滿足系統的流量要求。

4.1.3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元件應具有防銹、防腐性能。當系統處於重度腐蝕環境下 時,應採取抗腐蝕保護措施。

4.1.4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主要元件應設置在能避免機械碰撞等損害的位置,或採取防 機械損傷等損害的措施。

4.2 供水裝置與篩檢程式

4.2.1 瓶組式細水霧系統的供水裝置宜由貯水瓶、貯氣瓶和壓力顯示裝置等部件組 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貯水瓶、貯氣瓶應設有超壓泄放裝置;

2 同一系統中貯水瓶或貯氣瓶的規格、充裝量和充裝壓力應一致。

4.2.2 泵組式細水霧系統的供水裝置宜由貯水箱、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櫃、安全泄放 閥等部件組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2.2 泵組式細水霧系統的供水裝置宜由貯水箱、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櫃、安全泄放 閥等部件組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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