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依據本研究對於防止機車火災延燒到建築物之研究成果,提出下列建 議。
(一)建議一:
有關部會單位應先協調政策方向及分工,再持續進行後續法規草 案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營建署、交通 部運輸研究所
協辦機關:交通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本研究成果已經證明自動撒水設備可以用在阻滯機車火災延 燒,並已經在撒水頭配置方式、撒水量對防護效果的影響等關鍵因 素,提出明確實驗結果,足供消防主管機關法規草案擬定所需。唯機 車火災問題,交通部已就機車的不燃性管制措施進行研議,建築主管 機關可就可能延燒範圍的裝修材料進行管制,為求政府一體及法令政 策週妥,建議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共同研商政策方 向及分工,再由有關研究單位持續進行相關法規草案的研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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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二:
其他可行滅火設備之設置規範宜持續研究,以提供不同場合 情境之應用選擇性: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依據本研究分析,撒水相較於其他滅火設備具有整體性的優 點,乃優先研究。唯實驗結果發現,撒水設備的必要用水量可能 超過一般建築物水塔容量,且須配合消防滅火行動才能撲滅火源 為其缺點。其他消防設備,例如乾粉、細水霧、泡沫等均各具有 其優劣點,值得逐一持續研究,以便提供不同場合情境時,多種 選擇與應用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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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ORY OF THE INTERIOR, R.O.C.
代表人:(中文/英文) 丁育群/ DING, YUH-CHY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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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生物材料 【格式請依:寄存國家、機構、日期、號碼 順 序註記】
不須寄存生物材料者: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
五 、 中 文 發 明 摘 要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
一 種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 , 設 置 於 天 花 板 下 方 , 包 含 至 少 二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 第 一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係 適 用 於 滌 煙 , 第 一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其 水 霧 噴 灑 軸 向 與 天 花 板 之 法 線 方 向 具 有 一 第 一 夾 角 ; 第 二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係 適 用 於 隔 煙 , 第 二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其 水 霧 噴 灑 軸 向 與 天 花 板 之 法 線 方 向 具 有 一 第 二 夾 角 , 其 中 , 第 二 夾 角 小 於 第 一 夾 角 。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連 接 一 供 水 系 統 , 供 水 系 統 具 有 泵 浦 及 輸 水 管 路 。 輸 水 管 路 連 接 蓄 水 容 器 與 水 霧 噴 灑 裝 置,並 藉 由 泵 浦 將 蓄 水 容 器 中 的 水 經 由 輸 水 管 路 輸 送 至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
六 、 英 文 發 明 摘 要
smoke scrubbing water mist system
A smoke scrubbing water mist system includes at least two spray apparatuses and a water supply system. A first spray apparatus is applied to smoke insulation, and the spray axial of the first spray apparatus has a first included angle with respect to the Z direction of the ceiling. A second spray apparatus is applied to sm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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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ubbing, and the spray axial of the second spray apparatus has a second included angle with respect to the Z direction of the ceiling. The second included angle is smaller than the first included angle. These spray apparatuses connected with the water supply system that composed of a water container, a pump and a conduit, and the conduit transports water to the spray apparat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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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指 定 代 表 圖 :
( 一 ) 、 本 案 指 定 代 表 圖 為 : 第 ( 3 ) 圖 ( 二 ) 、 本 案 代 表 圖 之 元 件 符 號 簡 單 說 明 : 2 0 0 : 組 合 式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2 2 1 : 子 噴 頭 3 1 1 : 水 霧 幕 3 2 1 : 蓄 水 容 器 3 2 3 : 輸 水 管 路 3 4 0 : 天 花 板
2 1 1 : 子 噴 頭 3 1 0 : 水 霧
3 2 0 : 供 水 系 統 3 2 2 : 泵 浦 3 3 0 : 逃 生 通 道 3 5 0 : 火 源
八、本案若有化學式時,請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的化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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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
1 . 一 種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 , 該 系 統 包 含 :
一 第 一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 設 置 於 一 天 花 板 下 方 , 該 第 一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之 水 霧 噴 灑 軸 向 與 該 天 花 板 之 法 線 方 向 具 有 一 第 一 夾 角 ;
一 第 二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 設 置 於 該 天 花 板 下 方 , 該 第 二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之 水 霧 噴 灑 軸 向 與 該 天 花 板 之 法 線 方 向 具 有 小 於 該 第 一 夾 角 之 一 第 二 夾 角 ; 以 及
一 供 水 系 統 , 該 供 水 系 統 具 有 一 泵 浦 及 一 輸 水 管 路 。
2 . 如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第 1 項 所 述 之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 , 其 中 該 第 一 夾 角 約 為 7 0 度 至 8 5 度 。
3 . 如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第 1 項 所 述 之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 , 其 中 該 第 二 夾 角 約 為 1 5 度 至 2 5 度 。
4 . 如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第 1 項 所 述 之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其 中 配 置 該 第 一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之 間 距 約 為 2 ~ 5 公 尺 。
5 . 如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第 1 項 所 述 之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其 中 配 置 該 第 二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之 間 距 約 為 2 ~ 5 公 尺 。
6 . 如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第 1 項 所 述 之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其 中 該 供 水 系 統 之 放 水 壓 力 約 為 3 0 ~ 7 0 b a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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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第 1 項 所 述 之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其 中 該 輸 水 管 路 連 接 一 蓄 水 容 器 與 該 第 一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及 該 第 二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之 間 。
8 . 一 種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 , 該 系 統 包 含 :
一 組 合 式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 設 置 於 一 天 花 板 下 方 , 該 組 合 式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至 少 具 有 一 第 一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及 一 第 二 水 霧 噴 灑 裝 置,並 於 該 第 一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及 該 第 二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上 各 設 有 一 或 多 個 子 噴 頭,其 中 設 於 該 第 一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上 之 該 或 該 些 子 噴 頭 以 朝 向 接 近 水 平 的 方 向 噴 灑 出 水 霧,而 該 第 二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上 設 置 之 該 或 該 些 子 噴 頭 以 一 小 角 度 向 地 面 噴 灑 出 水 霧 ; 以 及
一 供 水 系 統 , 該 供 水 系 統 具 有 一 泵 浦 及 一 輸 水 管 路 。
9 . 如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第 8 項 所 述 之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其 中 該 第 一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上 之 該 或 該 些 子 噴 頭 噴 出 之 水 霧 噴 灑 軸 向 與 該 天 花 板 法 線 方 向 之 夾 角 約 為 7 0 度 至 8 5 度 。
1 0 . 如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第 8 項 所 述 之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 , 其 中 該 第 二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上 之 該 或 該 些 子 噴 頭 噴 出 之 水 霧 噴 灑 軸 向 與 該 天 花 板 法 線 方 向 之 夾 角 約 為 1 5 度 至 2 5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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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如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第 8 項 所 述 之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 , 其 中 配 置 該 或 該 些 組 合 式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之 間 距 約 為 2 ~ 5 公 尺 。
1 2 . 如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第 8 項 所 述 之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 , 其 中 該 或 該 些 組 合 式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之 單 顆 水 量 約 為 7 ~ 9 公 升 / 分 鐘 。
1 3 . 如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第 8 項 所 述 之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 , 其 中 該 供 水 系 統 之 放 水 壓 力 約 為 3 0 ~ 7 0 b a r 。
1 4 . 如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第 8 項 所 述 之 水 霧 式 隔 煙 系 統 , 其 中 該 輸 水 管 路 連 接 一 蓄 水 容 器 與 該 或 該 些 組 合 式 水 霧 噴 灑 裝 置 之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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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細水霧公告專利產品(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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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UL2167 細水霧滅火系統相關測試規範(節錄) 1.船上機械空間火災測試
1.1 概述
1.1.1 本節所述的測試方法,目的是評估防護船上 A 類引擎室及貨物 幫浦室時,全區放射時細水霧噴頭的滅火性能,如表 1-1。
表 1-1 船上 A 類引擎室分類 等級
(Class)
實際體積
1 500m3(17660ft3) 2 3000m3(105950ft3) 3 3000m3(105950ft3)
1.1.2 本節所採用的系統,在 Ciass1 及 Ciass2 擎室使用天花板配置 (ceiling-mounted)噴頭,在 Ciass2 引擎室使用多層噴頭,這 樣的噴頭可用來與分離船底區域的火災防護系統結合。在這裡 噴頭不直接使用來降低特定危險物的危害,然而當參考製造商 設計及安裝手冊時,其餘的噴頭須沿著防護區域週邊安裝以防 護開口.
1.3 測試密閉空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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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對於 Class1 的引擎室,火災測試應在一個尺寸為
l0xl0x5m(32.8x32.8x16.4ft)的測試密閉空間進行。透過一個 最小 2x2m(6.6x6.6ft)的門開啟提供通風條件。
1.3.2 對於 Class2 的引擎室,應在樓地板區域大於 100m2(1080ft2) 的測試密閉空間進行火災測試。天花板高度介於
5-7.5m(16.4-24.6ft)間,最大體積 3000m3,透過一個最小 2x2m(6.6x6.6ft)的門開啟提供通風條件。
1.3.3 對於 Class3 的引擎室,應在最小樓地板區域 300m2,(3230ft2) 的開放空間進行火災測試,天花板高度超過 l0m(32.8ft),一 個天花板區域最少 10xl0m(32x32ft),空氣的供應沒有限制。
2.船上客艙的火災測試 2.1 概述
2.1.1 用於船上客艙區域最大區域 12m2(129ft2)或走廊最寬
1.5m(4.9ft)的細水霧噴頭應符合本節所述的客艙火災測試方 法。當細水霧噴頭用在大於 12m2(129ft2)的船上客艙區域,應 進行 42 節所述大於 12m2(129ft2)的船上客艙區域之火災測試。
2.2 火災測試
2.2.1 下列在 4 個客艙及 3 個走廊的火災測試,在製造商規範的最小 操作壓力下,應使用一個自動啟動的噴頭進行。火源使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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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mm,隔熱纖維板點燃,纖維板浸在 115ml 的庚烷並使用塑膠 袋包裹。對於走廊火災測試,點火器置於測試架的一邊,堆積 泡棉材料基部的中心
a)架式床鋪下部的火災測試。具有點火器的火源安排在一個架式 床鋪下部枕頭中心線的前方(面向門口)。
b)架式床鋪上部的火災測試。具有點火器的火源安排在一個架式 床鋪下部枕頭中心線的前方(面向門口)。
c)縱火火災測試。火源 30 秒前點燃,接著靠 1L(0.26)白酒(white spirits)均衡擴展遍及一個較低的架式床鋪及靠背。點火器放 置在一個較低的架式床鋪、枕頭中心線的前方(面向門口)。
d)無作用噴頭火災測試。在客艙中的細水霧噴頭被解除功能,具 有點火器的火源放在一個架式床鋪下部枕頭中心線的前方(面 向門口)。
e)在一個噴頭下的走廊火災測試。火源被放置噴頭下以防護走廊 牆壁。
f)在二個噴頭間的走廊火災測試。火源被放置在二個噴頭間以防 護走廊牆壁。
g)通風火災測試。在走廊中心處的樓地板與天花板正中央,周圍 空氣速度為 0.3-0.4m/s(1-1.33ft/s),重複進行最壞狀況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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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火災測試(e)或(f)。
2.3 測試配置
2.3.1 火災測試被進行在一個 3x4x2.4m(10x13x8ft)的天花板中心進 行連接到一個 1.5x12m(5x39.4ft)長,2.4m 高的走廊,走廊及 客艙的牆壁使用 12.7mm(0.5in)厚的壁板架構。在客艙牆上設 有關閉的窗戶以便於觀察火災測試進行狀況。
3.大於 12m2 的船上客艙 3.1 概述
3.1.1 當根據 42.2.1-42.5.5 測試時 ,安裝在大於 12m2的船上客 艙的細水霧噴頭應符合下列的標準:
a)天花板表面後 6.4mm(0.25in)處的最大天花板溫度不應超過 260℃(500OF)。
b)天花板下 76mm(3in)處的最大天花板溫度不應超過 260℃(500OF)。
c)起火物不應完全燒毀。
d)在客艙不應發生閃燃。
e)在災中動作的最大噴頭數量,不應超過製造商安裝手冊的最大 設計規範
3.2 測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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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這些火災測試應在邊長相等,高 2.4m(8ft)、以及樓地板面積 最少 24m2(260ft2)且不超過 80m2(860ft2)的室內進行。在室內兩 個對面的轉角裝設有出入口的開口,每一個開口寬
3.2.1 這些火災測試應在邊長相等,高 2.4m(8ft)、以及樓地板面積 最少 24m2(260ft2)且不超過 80m2(860ft2)的室內進行。在室內兩 個對面的轉角裝設有出入口的開口,每一個開口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