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依據研究結果,分別針對菸害防制法新制推行政策、教育及未來 研究上,提出下列建議:
一、菸害防制法新制推行政策 1.落實無菸校園政策
本研究發現約三成受測學生曾親眼看見老師在校園內吸菸,
並顯著影響其菸害防制法新制認知、態度、遵行意向與遵行行為,
故建議主管機關應要求學校行政主管確實約束教職員工遵守高中 職以下校園內全面禁菸之法令,以為學生表率;倘若違法,應予 適當懲戒並鼓勵接受戒菸服務。
2.建立校園檢舉管道
本研究發現展現檢舉行為者極少,建議提供校園檢舉信箱或網
路留言板,鼓勵學校教職員生主動關注週遭是否有違反菸害防制法 新制之行逕,建立勸導他人守法之氛圍,將可彌補稽查人力不足與 查證不易之現況。
3.舉辦法制條文大會考
本研究發現受測學生對於菸害防制法新制認知程度不佳,為促
進國中學生對菸害防制法新制條文之認知,建議可於舉辦法律常識 大會考時,加入與青少年相關的菸害防制法新制法令題目,以促使 國中生了解法令內容。
4.加強商家稽查管理
本研究發現八成學生曾見到商家展示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
(香菸糖)、點心或玩具;六成學生曾見到商家販買菸品給未滿18 歲的青少年;約三成學生曾見到商家以單支或散裝方式販賣菸品;
約一成學生曾見到商家將菸品當成贈品、獎品或集點兌換品,發送 給顧客;顯示商家違法情形頗待改進,建議由學校主動調查並勸 導學區商家改善後,彙整通報衛生單位進一步督導管理,以杜絕學 生獲得菸品之途徑,進而預防青少年之吸菸行為。此外,若各縣市 政府可以提供 5%罰鍰金額作為檢舉獎金,應能提高民眾主動檢舉 意願。
二、菸害防制法新制教育
1.提供菸害防制法新制資訊
本研究發現學生獲得菸害防制法新制資訊之頻度偏低且略為
不足,只有電視是較常獲得資訊的管道,故建議相關單位可製作
文宣資料,以提供學生及家人瞭解法令新規定。同時,在校園內
重要位置、易產生吸菸行為之角落及班級佈告欄上,應張貼禁菸 標誌、反菸標語或海報,以提醒人人守法。並利用全校性集會時 間安排專家演講,以增進學生對法令規定之認知。
2.開辦健康指導班
本研究發現,目前吸菸學生之比率為 8.2%,由此可推測樣本 學校目前吸菸學生人數約為 80 人左右,為避免僅以校規處理學生 吸菸行為,建議學校與衛生單位合作,指導學生戒菸方法,助其 遠離菸害;同時邀請有戒菸意願的教師一齊參與,以樹立良好典 範。
3.辦理社區教育
本研究發現學生的父、母親吸菸比率較高(分別為 63.2%、
12.9%) ,且商家違法「展示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香菸糖)、
點心或玩具」、「販買菸品給未滿 18 歲的青少年」 、 「以單支或散 裝方式販賣菸品」 、「將菸品當成贈品、獎品或集點兌換品,發送 給顧客」等情形頻仍,故建議學校主動付起社區教育責任,積極 宣導無菸家庭、無菸社區政策,並與學區商家結盟,拒賣學生菸 品,同時結合社區發展協會志工,協助宣導菸害防制法新制條文,
以維護學童免於菸害、促進社區居民之健康。
4.成立校園拒菸尖兵社團
本研究發現當受測國中生吸菸時,朋友會允許或鼓勵其吸菸 行為,顯示應加強菸害防制教育,以導正國中學生對吸菸行為之 態度與價值觀,故建議中等學校與大專院校社團合作成立拒菸尖 兵社團,藉由社團舉辦各式拒菸活動的方式,促使目前吸菸學生 與同儕合作推行無菸校園活動。
5.加強媒體識讀教育課程
本研究發現辨識菸品廣告能力為菸害防制法新制認知、態 度、遵行意向、遵行行為之重要預測變項,由於受測學生對菸品 廣告之拒絕態度不夠堅定,故建議學校任課教師可於課程教學方 面作加強,以提升學生辨識菸品置入性行銷之警覺性,進而增進 其菸害防制法新制認知,強化態度與遵行意向,以展現遵行行為。
三、未來研究上之建議 1.研究對象
(1)本研究結果僅代表受試學校學生之現況,因此建議未來研究 可以擴大母群體,涵蓋高雄或其他縣市的國中學校進行調 查,以獲得更廣泛的推論,並瞭解有無區域性差異。
(2)本研究正式施測日期與國中九年級學生參加基測日期相近,
因此學生課業壓力較重,除鼓勵學生以面對時事重要議題的 態度來認真填寫以外,並提供小禮物為正向誘因,以鼓勵學 生誠實作答,建議未來研究者務必盡早完成行政聯繫步驟,
徵得施測意願並確定施測日期,俾使研究過程順遂。
2.研究內容
本研究發現學生在勸阻與檢舉行為方面表現不佳,故建議未 來研究能以教育介入之方式,研發新教案,設計多元的拒絕代替 他人購買菸品、勸阻或檢舉他人違法事件之行為技巧,以增進國 中生勇於展現菸害防制法新制遵行行為。
3.研究問卷
(1)本研究發現有四分之一的學生來自不完整家庭,故建議將問 卷中有關「父、母親」之變項名稱更改為「監護人」或「主 要照顧者」 ,以利來自非完整家庭之學生能依實際情況填答。
(2)本研究問卷題目較多,且部份問題較敏感,由於研究者已在
受測學校服務八年且長期輔導學生,在獲得學生信賴的前提 下,學生都能認真並誠實填答。因此,建議未來研究者可考 慮協請較受學生信賴的教師來進行問卷施測工作。
(3)本研究在預試問卷施測後,對菸害防制法新制遵行行為量表
作部份修改,故建議問卷題目用詞宜力求以正向敘述、簡單 易懂為主,以免學生花太多時間去思考,或需施測者一一說 明講解。
(4)本研究在調查就讀學校老師吸菸人數方面,列有「無人吸
菸」 、 「一人吸菸」、「二人吸菸」、「三人吸菸」、「四人
吸菸」、「五人或以上吸菸」、「不知道」之選項,目的在
調查確實親眼見到老師吸菸之人數;但造成六成學生對於身
上有菸味的老師、耳聞曾在校園內吸菸的老師,不知是否該
列入人數計算。故建議未來研究者可將選項先設計為:「不
曾見過老師吸菸」 、 「曾見過老師吸菸」兩項,再由勾選「曾
見過老師吸菸」的子題來統計老師吸菸人數,避免設計「不
知道」選項,以避免上述問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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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菸害防制法新制與舊制比較表
(續)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條文 86 年 3 月 19 公布條文 第二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
下︰
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五百元。
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 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 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 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 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 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 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但每次 調整幅度以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十為 上限,且調整後金額加計菸品應徵稅額之總 額不得逾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八十。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準 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 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 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 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 於本法通過後三個月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 查。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 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 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續)
(續)
(續)
(續)
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不得吸菸:
(續)
(續)
(續)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條文 86 年 3 月 19 公布條文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
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 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 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設置禁菸標示,
或對禁菸區與吸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 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
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三 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 其違法情形。
第二十七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 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定罰則,除第二十五條 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定之停止製造、輸 入或販賣,由主管機關處分後,送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 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附錄二、內容效度專家名單
內容效度專家名單
(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王 凱 高雄縣立中庄國中國文教師 林清麗 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菸害組主任
張鳳琴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助理教授
陳錫琦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生命教育與健康促進研究所所長
龍芝寧 臺北縣立積穗國中健康與體育領域教師兼補校主任
附錄三、預試問卷
高雄縣某國中學生對菸害防制法新制的認知、態度、遵行意向與 遵行行為之調查研究問卷
流水碼□□□□□
第壹部份 個人背景因素 一、個人背景變項
1.我的性別是:□①男 □②女
2.我現在就讀的年級是:□①國中七年級 □②國中八年級 □③國中九年級
3.我在班上的學業成績是:□①前面三分之一□②中間三分之一
□③後面三分之一
4.我對自己的學業成績的滿意度是:□①非常滿意 □②滿意 □③不滿意
□④非常不滿意
5.父親對我的學業成績的滿意度是:□①非常滿意 □②滿意 □③不滿意
□④非常不滿意□⑤無法作答(沒有父親) 親愛的同學,你好!
這是一份對於「菸害防制法新制」的調查問卷,你是被選中的國中生代表 之一。問卷上不必寫名字,填答的資料絕對被保密,不會對外公開、不會被處 罰、也無關學業成績,填答結果只供學術研究分析使用,請安心作答。
你的參與對未來推行「菸害防制法新制」有很大的幫助,請依照你個人實 際的狀況與想法填答,除了標明「可複選」的題目可以勾選一個以上的選項以 外,其他題目都只能勾選一個選項,請勿空白漏答。最後,感謝你的協助,也 請提供寶貴的意見,讓這個研究更有意義!
台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指導教授 李景美 博士 研 究 生 郭淑芬 敬上 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四月
6.母親對我的學業成績的滿意度是:□①非常滿意 □②滿意 □③不滿意
□④非常不滿意 □⑤無法作答(沒有母親) 7.我期望自己的最高學歷是:□①國中畢業 □②高中、高職畢業□③專科畢業
□④大學畢業 □⑤研究所畢業(碩士、博士)
8.父親的教育程度:□①不識字 □②國小畢(肄)業 □③國中畢(肄)業
□④高中職畢(肄)業 □⑤大專畢(肄)業
□⑥研究所畢(肄)業 □⑦無法作答(沒有父親) 9.母親的教育程度:□①不識字 □②國小畢(肄)業 □③國中畢(肄)業
□④高中職畢(肄)業 □⑤大專畢(肄)業
□⑥研究所畢(肄)業 □⑦無法作答(沒有母親)
10.父母親職業:(請就父親及母親的職業分別在適當的□中打勾)
11.父母婚姻狀況:□①父母共同生活 □②父母分居 □③父母離婚 (1)父親 (2)母親 職業名稱
□① □① 技術工、水電匠、店員、小店主、零售員、推銷員、自耕農、司 機、裁縫、廚師、美容師、理髮師、推拿師、郵差、打字員、領 班、監工、士(官)兵
□② □② 技術員、委任級公務人員(組員、辦事員)、科員、行員、出納員、
縣市議員、鄉鎮民意代表、批發商、代理商、包商、尉級軍官、
警察、護士、消防隊員、船員、秘書、代書、演員、服裝設計師
警察、護士、消防隊員、船員、秘書、代書、演員、服裝設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