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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總結與建議

7.2 建議

在目前的環境下,兩岸的金融往來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兩岸政治關係的影響。兩岸 金融業如要實現更深入、更大程度的交流與合作,還需要兩岸政府部門為兩岸實現和帄 友好發展不斷做出努力。在《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兩岸 MOU 及 ECFA 之後,兩 岸政府部門及金融監管機關還需採取一系列的後續措施,繼續推動兩岸銀行業往來進程。

本研究提出建議如下:

1. 兩岸政府部門及金融監管機關需要持續協商、拓展雙邊合作空間,繼續簽訂《海峽 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兩岸 MOU、ECFA 的相關配套協議,儘快就兩岸金融業往來 制定更加具體的措施。

2. 兩岸銀行業往來需要建立在帄等互利的基礎之上,而兩岸的銀行業發展卻還存在著 較大差異,兩岸的金融市場全球地位、金融市場發展程度、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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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都還存在著很多不對等的情況,兩岸銀行業在開放過程中需充分考慮這些因素,

折衷選取適當的發展方式和發展路徑。

3. 目前,兩岸銀行業往來主要以互設代表處或互設分行的形式出現,兩岸銀行間相互 參股投資的案例較少。本研究經 SWOT 分析得出,參股投資是兩岸銀行業發揮優勢、

實現雙贏的捷徑,兩岸銀行業者今後可多對此種發展策略予以考慮。

4. 進一步放寬兩岸銀行業相互投資政策限制、降低市場准入門檻、拓寬業務開展範圍。

海峽兩岸銀行業的相互開放程度在某些方面仍落後於外資,兩岸政府及金融監管機 構需對銀行業市場准入、業務開展範圍的進一步放寬方面多做努力。

5. 海峽兩岸在近期將簽訂服務貿易協議,大陸方面已做出超“入世”承諾惠台。而台灣 方面也應儘快兌現開放承諾,儘量減少兩岸銀行業開放的不對稱性,使兩岸銀行業 往來早日實現帄等互利。

6. 兩岸銀行業經過多年發展,各有其優勢與劣勢,兩岸銀行業在往來過程中應積極交 流發展經驗、增加互動,幫助兩岸銀行業在金融國際化競爭中取得優勢,獲得更多 盈利、實現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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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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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序言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帄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 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 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帄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 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帄、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 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礙。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品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 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貨品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障礙(TBT)、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 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

「補貼及帄衡措施協定」、「防衛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品貿易的雙方防衛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品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

75 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品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 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 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儘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畫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 早期收穫 第七條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將於本 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 界貿易組織會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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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所規 定的措施,其中雙方防衛措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品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貣,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 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 畫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 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貣,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 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 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 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 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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