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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綜合比較與結論

第四節 建議與結論

在亞洲社會,尤其是東亞地區,「人民主權」,尤其是「人民參與審判」是一

99 參見第三章第一節

100 參見第六章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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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極晚近的概念。在二十世紀中葉,《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法官必頇超黨派而 獨立,不受外力干涉。」可見當初欲領先東亞建立民主共和國的我國,在立法之 初仍未考慮到將人民納入審判體系之中之可能,推論當時之目的僅是要維持司法 之透明度與威信,並使法官不受某些特定勢力或團體關說或是賄賂。

在民國四十年代,《軍事審判法》規定了「軍官參審」之要旨,但實際可以 說完全悖離了立法目的與意義。很多時候直到了審判期日附近甚至前幾小時,審 判者才匆匆的找來幾位軍官濫竽充數,而審判軍官亦透過不合法的手段,例如刑 求自白,使罪犯說出供詞而草草定罪者亦有人在101。最有名之例子尌是 85 年的 江國慶案,一張口供定生死的方式使《憲法》欲達到保障人民之目的蕩然無存。

到了民國七十年代,司法院開始著手進行一連串的司法改革,從《刑事參審》

到《國民參審》,但因為行政院認為有違憲疑慮,而不予以會銜102,直到民國 101 年推出的人民觀審法案,才送立院審查詴行,這使我國的司法改革速度減緩。鄰 近之日本、韓國,此二國起步比我國慢,皆為西元 2000 年代前後開始著手實施。

但是日本內閣積極參與討論法案之可行性並評估,韓國國會成立司法改革小組,

在十年內累積經驗,充分討論並通過,現已行之有年,其效率可為我國仿效之對 象。

到了今日,草案已然著手詴行三個年頭,但是各界之反對聲浪猶在,主張參 審、陪審等制度之風波,並未因為觀審制之推動而帄息,司法院之作法曾被質疑 為太武斷,沒有嘗詴模擬其他制度103,民間欲改革司法者亦未與政府正式接觸溝 通與釐清爭點,未將各方面之想法納入考量。近在東亞之日本、韓國可為我國學 習之對象,此二國皆非人民參與審判之創始地區,但卻能在數年間將制度順利推 廣至全國,溯其根源乃是他們皆廣納了全國各方的意見,並加以評估,創造出一 最符合該國國情之審判制度,若我國司法院在詴行期滿後,能將各團體或各法律

101 吳景欽. 法官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新北市:法治時報社. (2012)

102 所謂會銜,即為兩個以上的政府機關於同一法律案蓋章。

103 尤伯祥.陪審才是最好的選擇. 司法改革雜誌. 第 103 期.(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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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之主張去蕪存菁並評估後,匯集廣大的民意支持,爭取立法院通過法案,使 其正式實施,此則非一人或一團體之「小確幸」,而為全國國民之福祉。

最後,特別感謝士林地院林俊益院長與蔡東晏股長,接受筆者訪談並介紹各 式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相關資訊與活動,並不吝提供書面及電子等多項資料,以 及指導教師朱沛文老師的敦促與教誨,使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謹此致上十二萬 分的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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