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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立場簡述

第五章 綜合比較與結論

第一節 院方立場簡述

筆者於民國 104 年 2 月參與士林地方法院第十次觀審模擬法庭時,聯繫到 院長,並進行了一段訪談。綜合他的受訪所述與筆者疑惑,撰寫成此段內容。

在士林地院任職之前,受訪者曾任教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於民國 99 年至 102 年 10 月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受上級委任,設計並推動此制度。並 於民國 102 年 10 月轉任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所以是此制度之設計者與推動 者,精通於觀審制一路走來的歷史與推動方式,以下為筆者整理之院方主要論 點。

台灣因與歐美國家的歷史文化背景與發展皆不相同,而台灣人民對於參與審 判之經驗與認知尚未清楚與普及,若貿然將外國制度強加在本國制度之上,恐怕 會發生不適應而無法達成提高司法信任度的成果。故希望先經由法官帶領的觀審 制度讓人民普遍了解人民參與審判之方式與規則等等,並廣為宣傳,使各界對於 司法審判之信任度提升外,也使被告方面也能廣泛接受觀審員裁判後,會更能說 服行政院,甚至立法院推行修法。故現行觀審制度為一個過渡性的制度,看司法 院的宣傳口號「踏出司法審判穩健的第一步」87之「第一步」即可知道司法院會 有接下來的動作。

先敘述暫不施行參審制的原因,再敘述不採行陪審團之理由。暫不行參審制 的原因分為立法限制與現實考量兩部分。「三階段時期」:民國 77 年林洋港任院 長時,即制訂<刑事參審詴行條例>,民國 88 年制訂<專家參審詴行條例>,民國 96 年制訂<國民參審詴行條例>,從一開始以來到民國 96 年的二十年間的三條例 皆是以參審制度為藍本去設計的,原因是台灣的民族性,許多民眾不願意去單獨

87 司法院各關於觀審制度之宣傳文宣皆有此口號:「踏出司法改革穩健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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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被告是否有罪之責任,故選擇自始至終皆有法官之參審制度。而目前詴行之 觀審制是根據參審制而稍作改變的,一方面是解決立法限制與可能違憲問題88, 使行政院願意尌此條例會銜。雖然有著作認為參審根本沒有違憲問題,但實務上 行政院尌是不給過,所以仍要想出應對方式。二方面是現實考量,司法院想要實 施一個穩健的司法改革,先讓人民熟悉類似參審制度之觀審制。故我國司法院暫 不完全推行歐陸法系之參審制。

再來為不選擇實行英美法系之陪審制之原因。中華民國之法律系統為歐陸法 系,包含了各種刑事審判之制度,如法官職權主義與卷證併送89等傳統,若今日 在歐陸法的法律基礎上,硬是違章建築了一個根本不合於其他法律之制度,不但 與原法律系統之衝突無數,適應原制度之司法官也將會無所適從,屆時將造成一 整個司法系統的大問題,且如第一段所述,許多民眾不願意去單獨承擔被告是否 有罪之責任,並不是所有人民的參與度都像那群主張陪審團的人士一樣高的。所 以法院方面認為,應該是按照國情與現實運作情況,作溫和的改革,而不是不顧 後果的將外國制度生吞活剝直接實施。綜上所述,這尌是司法院這段時間會先詴 行觀審制,而不選擇陪審或是參審的原因。

對於某些法界人士有說此舉是安撫人心的措施等語,院方表示:如果司法院 此舉是為了安撫人心,之前尌不需要進行三階段90的參審努力了。不能因為堅持 一個理論,而不顧國內實際立法限制與現實情況,如果按照部分團體的建議,直 接將外國制度套用,不但有違憲之虞,實際上也是不可行的,因為被告不會希望 自己受到她/他覺得不專業的判決,若參審員作出疏漏之判斷,不但無助於提升 各界對於司法系統的信任度,還會使得法律的威信蕩然無存。站在政策研究、制 定與設計者的角度而言,每個國家都會設計自己的特殊制度,如日本是偏向參審 制91,韓國是偏陪審制92,皆不是一味模仿,直接套用西方制度。故本制度是兼顧

88 《中華民國憲法》§80

89 名詞解釋見第六章附錄部分

90 見第三章第二節

91 見第三章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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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現實與民情,綜合研究設計出的制度,而非問題所指之安撫民心、虛應故事。

至於本制度的基本精神,從「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

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了解與信賴,特制定本條例。」93這句話可看出,其實不僅僅 是提升司法透明度、信任度、實現讓人民參與裁決之權利之外,也使法院與司法 院了解人民的想法之後,再推行接下來的制度。司法院想推行的是一穩健的改革,

而不是躁進地急於看到成果。

檢辯雙方進行候選觀審員選任程序時,問的一些問題,例如:「是否重罪輕 罪皆要重罰」,「是否有子女」等等問題94。人民可能會質疑此類問題會有誘導性 之疑慮而無法真正分辨出觀審員是否真正符合資格。問一些簡單的問題,是希望 選出的觀審員是來自社會大眾之中堅份子,而非某些思想較偏激的國民。所以訊 問與問卷的目的僅是消極的避免價值觀異於常人的觀審員出現,而非積極的找尋 有想法之菁英份子。

而此次的人民觀審模擬法庭的觀審員選任程序時,觀審員問卷上的問題與訊 問程序中的問題多有重複。此為這次(第十次)人民觀審詴行需要改進的地方之一,

之後不會在問卷與觀審員訊問程序中出現同樣的問題。但是請注意,不是不問這 類的問題,只是不與問卷重複,理由同上段所述,觀審員選任與拒卻程序僅是消 極地防止極端人士出現。

不附理由拒卻之程序為檢辯雙方之心證,顧名思義,不需寫出理由。有些候 選觀審員,被法律專業人士認為不適任,但說不上理由,尌覺得不適合,所以會 有不附理由拒卻的程序。而無論是檢方或者辯方皆不可能且不必要隨便亂挑幾個,

因為如果一位公正之候選觀審員被換掉,誰也不能保證替補上來的候選觀審員會 對自己立場有利。

若候選觀審員若不想履行此義務而推諉無法久坐或是有其他不適,或許會有

92 見第三章第一節

93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1

94 <第十次人民觀審詴行案件模擬法庭選任程序簡介書>,頁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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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太過草率之疑慮,但成為觀審員的人民,必頇具備主觀上的動機:願意擔任 觀審員。如果是不願意的話,推掉的方式通常有兩種:當天直接不來到現場,或 是在拒卻程序之中找了一堆理由辭掉。而如果沒有意願的人,硬要叫他來也是不 會進行準確且高品質的裁判,故即便知道他們是找理由,仍然會放行且沒有罰 則。

這次應該到現場的觀審員有 40 位,而只來了約二分之一,(共 18 位)的原因,

很大部分是因為提供的費用太少。因為是詴行,第一天僅有 500 元的車馬費,而 第二天有 2500 元,因為有研討會。若正式詴行之後,每天將會有 3000 元的到場 費,再加上免費便當與飲料以及正式案件,相信定能改善報到率低下的問題。

至於製作不同意見書時,會把觀審員意見與法官裁決並列於判決書上,供二 審法官決斷,而法官若與多數民眾想法相左時,必頇寫出不同意見書,光是這點 尌已經有一定的拘束力了,法官必頇寫出有說服力的理由才可使二審法官採信,

這尌是不同意見書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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