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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討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政府目前在推動「數位台灣 e-Taiwan」計劃中,營建產業之 e 化為其中 的一項,其中營建知識資料庫的建立對 e 化的效能有極大的幫助。而 e 化 的提升亦須靠教育訓練之推廣。因此擬就系統本身之擴充發展及推廣訓練 分別建議如下:

一、系統擴充部份

1.檢驗規範資料庫之建立

在本研究案各檢驗項目之檢驗標準係由系統管理者依合約或施 工計畫填寫,但系統管理者可能只填寫檢驗標準代號,如AWS D1.1,

JIS B1186…等。若能將每項檢驗之台灣、美國、日本或歐盟常用之規 範予以分類建立成資料庫供連結參考,則對使用者有極大之助益,

如此較僅連結專業規範入口網站,做費時的查核來的省時。檢驗規 範資料庫為一龐大的專業知識整理工作,一旦完成,未來可透過專 職機構或專業電子商務網站做維護更新的工作。

2.即時品管資訊系統與施工廠商既有電腦資料系統之介面整合

一般承包商皆有公司本身電腦資料系統,如合約管理、估驗請 款計價等電腦資料系統。如本研究案之合約管理部份僅就工程施工 進度規劃資料放在系統端供工程專業負責人查詢用,隨著作業系統 之發展,未來可將之與施工廠商內部既有之估驗電腦系統予以整合 連結,由系統自動提醒廠商依施工進度進行估驗請款工作。

二、推廣訓練部份

產業 e 化之提升,需從企業內部轉型與業務模式調整做起。企業 內部之轉型在於員工技術典範的轉移,以及業務與資訊科技之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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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維,而業務與資訊科技之整合目的在於技術之提升,此部份亦需 要資深員工接受新思維才能成功。由於資訊科技之技術變化快速,營 建業電子化亦需思考專業分工委外之業務模式,亦即檢驗工作可委由 專業檢驗公司承作,檢驗人員須具備國家認可之技能證照,如此公司 可節省部份人事費用及檢驗設備儀器之購置、維護費用,而檢驗品管 資料仍可要求承作公司將之存檔於公司資料庫。由上所述可知專業人 員之再教育是相當重要的工作,此部份可藉由各機構辦理相關推廣教 育,長遠再結合國家證照制度,讓營建業之 e 化工作得以落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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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grams That Turn Your Calculation Hours Into Min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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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鋼構件製造施工品質保証諮詢系統研究,葉祥海、黃文玲、陳澤修、

王叔勰,內政部建築研究所,MOIS 872003,87 年 6 月。

15.超高層建築鋼骨結構施工效率提升之研究,黃文玲、陳澤修、李淑娟,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8 年 6 月。

16.鋼結構建築工地安裝作業手冊,何明錦、黃文玲、陳澤修、李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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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九十一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建築物消防安全設 備防震規範之研究」暨「鋼構建築施工即時品管資訊系統之研擬」

案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一、日 期:九十一年七月五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地 點:本所會議室

三 、 主 持 人 : 劉 副 所 長 慶 男 ( 何 主 任 秘 書 明 錦 代 ) 記錄:陶其駿

四、出席人員:許科長哲銘(內政部消防署)、施技師義芳(中華民國土木技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陳理事長司斌(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吳建築師世清、郝建築師慰仁(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張理事慶進(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邱顧問昌平、王協理亭復、

姚教授昭智、黃教授文玲、陳建築師澤修、田總經理種楠、何主任秘 書明錦、葉組長祥海、劉研究員文欽

五、業務單位報告:略。

六、與會人員發言要點:

(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防震規範之研究 邱顧問昌平:

1.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義與其內容,宜有狹義與廣義之分類;對 於報告書第三頁中表 2.1 僅屬一般性之消防設備,因此仍尚有增加探討之 空間。

2.

建築設備之地震損害,主要肇因為設備本身之搖晃過大,或為建築結構 變形所引致之擠壓、拉脫而損壞,因結構或非結構體或其他物體(如天花 板系統)之損壞損及設備;因此建議本案應先進行損害成因之分類研究,

並將各類損害之機制以圖示方式表示,以利設備或其他工項之耐震設計 與施工,皆能有所依循。

王協理亭復:

1.

本案期中報告中,已詳盡收集有關消防設備之震損資料,足可做為後續 研究耐震規範之參考。

2.

有關第四章管線耐震設計及施工之介紹,應為本次報告之重點,但仍未 見相關規範項目及大綱之列出,故建議應先依前三章既有之研究結果訂 定之。

3.

建議本案應加強如配管本體系統、固定系統、支持系統與穿牆管線等系 統,分別就地震力、材料強度、元件設計、支持構材分析設計,以及系 統與建築物本體相對位移等問題之研究,並於期末時研提相關之規範規 定。

洪技師思閩:(書面意見)

1.

非結構物與設備之設計或裝修,依建技規則及耐震規範之規定,應由消 防技師或建築師執行其局部之耐震設計。

2.

建築結構之韌性考量,使得梁柱等結構系統於地震力作用下,可藉由塑 鉸之產生而呈現,但對於消防設備本身,則無法配合維持其功能,因此 必須定義各項設備於地震下之性能。

3.

有關消防水糟之耐震設計宜予以定義,另對於 FRP 水槽之抗震設計,亦 應另行規定。

4.

有關防災中心本體及其控制設備之耐震規定,宜納入研究中探討。

5.

有關管線之多支撐擾動分析,是否應於設計過程中執行,或以何種消能 減震裝置予以取代,亦請研究單位納入考量。

6.

有關備品及備用機電設備與水池容量之定義,請研究單位納入考量。

內政部消防署(許科長哲銘)

1.

建議本案加強有關國內法現況與國外法規之比較探討,並就目前國內相 關法規規範有何?與國外相較為何?是否僅進行國內現行法規之補強即 可,抑或是敘明採行國外規定之理由。

2.

報告中對於國內實際之案例探討仍嫌過少,宜再加強其他相關消防設備 之調查,建議可向各縣市政府消防局預防課洽詢問相關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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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報告中所引用之設備名詞,宜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效置標準」一 致,例如撒水頭及消防栓設備,係屬滅火設備而非搶救設備。

4.

報告中提及將制訂懸吊管線之設計指針,但在地震後實際產生嚴重影響 之消防構件應不只於此,故建議本案應進一步探討相關設備之耐震設計。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吳建築師世欽):

1.

本案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防震規範之研究成果,未來歸於執行面之時,究 竟應放置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設備構造編內,抑或是放於消防法體系之 內,而本人則建議應納入放於建築法規之體系內。

2.

有關水系管線之處理,在防震考量上應有專屬之管道間,方可能有較好 之防震處置。

3.

有關管線之使用品質與耐震性能,應納入本案內與設備之損壞情形做一 探討;例如:不銹鋼或銅質之管材,或許其耐震性較佳。

4.

報告書中第三章有關埔里鎮立體停車場震損資料之蒐集與探討,僅出現 於第二十至二十四頁似嫌太少,於後續之研究過程應再加強相關資料之 探討,尤應著重於國內實際案例之蒐集。

5.

報告書第二十五頁第八行,提及於前案之研究成果中,未曾詳述懸吊管 線部份之討論,此是否將另案研究。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郝建築師慰仁):

1.

建議本案可參照建築法規(建築技術規則),以及消防法規中,有關消防設 備、管線之規定及相關數據,以做為研訂耐震規範與制度之執行參據。

2.

有關國內案例之蒐集,應以集合住宅、辦公大樓及學校等建築為主,較 貼近本規範之應用類型,並可做為爾後規範內容修訂及建築物修護改善 之依據。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施技師義芳):

1.

建議本案宜再增加有關九二一地震,圖內大樓建築物部份震損尚未修復 之案例調查統計資料。

2.

期中報告所引用之統計資料,主要係取自於美國及日本之震害資料,但

其地震規模及管線施工之形態,與國內之實際情形並不儘相同,例如支 撐閒距與側支撐架之規定;因此建議再加強研提適合國內之施工方式。

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聯會(陳理事長司斌):

1.

對於震害需維持機能救濟人員之重要建築,其相關之特殊耐震需求,建 議應有專屬之規範予以規定。

2.

建議本案可將美、日等國消防設備耐震相關之規範,以重點條列之方式,

納為期末成果報告之附錄。

3.

先期警報系統與高科技器材之結合應用,例如早期震波偵測之預警系 統,將可能成為未來消防耐震科技應用之新趨勢。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張理事慶進):

1.

期中報告書第二頁所建立相關之易損項目,似未依現行消防安全設備法 令規定而進行分類,僅見概略性之描述,建議應加強相關之引述。

2.

目前國外相關之震損案例,似乎大多中於撒水滅火設備的探討,尚欠缺

2.

目前國外相關之震損案例,似乎大多中於撒水滅火設備的探討,尚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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