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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系統動態模型及政策分析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87-106)

本章依據第二章之文獻整理,第三章要因歸納、統計資料比對 演繹,以及系統基模評析歷史政策後,接著建立違章建築處理動態 系統模型,並利用模型分析找出地方政府對違建處理之最適政策。

4.1 原始狀態模型

原始狀態(如圖 4-1)係指建管法令規定違章建築處理程序所應 呈現之理想狀態,其中案件經查報如屬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免 拆緩拆(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6 條)。違建存量是違建認定完成,

到辦理執行拆除前的待拆數量。存量之大小,取決於拆除率與建造 率的差值。此模型中影響主要因素是人力、經費等違建處理能量。

圖 4-1 違建處理原始狀態模型

4.2 現況運作模型

檢討臺北縣違章建築處理模型時,可發現違建存量因現行違章 建築拆除分類規定(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已留下一部分 (C、D 類)不排拆。加上 A 類執行率未逾 50%,造成違建存量快速成 長(每年超過 7000 件)情形嚴重。本節即以臺北縣違章建築實務排拆 時之運作情形建立模型(圖 4-2)。

圖 4-2 臺北縣違建處理現況運作模型

現況模型將分成三部分來說明:

一、違建存量影響違建率

當地方政府有大量違建未能及時處理(拆除)時,就變成既存違 建(違建存量),代表大量違建在違法狀態下仍可以獲利,並且持有 成本較小。例如稅金、公安檢查、建築營造規費及較低的土地成本 等。而這樣與合法房屋間的成本差異,造成業者或投資者將合法房 屋市場需求導入由違章房屋市場解決。換言之,違章建築存量越

投資(投機)行為,進而拉高違建率,形成正循環。

圖 4-3 違建存量影響違建率

經與專家訪談違建鐵皮工廠之建租成本,以臺北縣泰山、五股 地區為例,農用土地取得成本每月租金約 70 元/ ㎡,建築成本 3000 元/ ㎡,出租收益為 150 元/㎡。

以 1000 ㎡鐵皮工廠計算,建築成本 300 萬,出租收益每月 15 萬,扣除土地租金 7 萬元,尚有 8 萬,約 4 年內可獲利還本。年獲 利率大於 25%。

而當地工業區合法廠房的租金約 300 元/㎡,為違章工廠的 2 倍,此外合法廠房(工業區)內,工安、環保規定甚嚴,且無法隨意 配合需求變更隔間,便利性較低,額外支出相對更高,促使業者選 擇進駐成本較低的違章工廠。

另外,投機行為除了鐵皮屋業者,主要還有二次施工建商及房 地產投資客為主,這些商人投資違建得利後,會將資金再次投入市 場,形成獲利循環,如同複利累進越做越大,最後變成政商勾結共 生集團。

二、既存利益的影響拆除率之分析

違章建築拆除受限於投入之資源多寡,也就是地方政府對違章 建築處理業務所持的政策態度(政策強度),態度越強,則分配資源 越多,反之則越少。而政策態度又與民眾觀感或社會事件造成輿情 有關,民眾越支持則政策越強硬。

此外,地方政府尚無法擺脫關說文化的影響,當違章建築面臨 強制拆除時,屋主通常都會找民代進行關心,而民代為了服務選 民、累積支持度,也只好替違法者奔波。當關心行動不足以影響執 法程序時,民代便會利用預算權及質詢權來干預行政執行,如果單 位主管基於預算保護或府會和諧考慮之因素,便會技術性降低執法 強度,例於避開會期執行、多方協調、拆除部份結案,甚至緩拆壓 案,進而形成不法人士運作空間及違紀事件。故臺北縣違章建築處 理常發生無效出勤、重複排拆現象。此部分影響以模型描述如下:

圖 4-4 既存利益影響拆除率

三、負面輿情對施政強度影響分析

濟誘因促使民眾選擇興建或居住違章獲利外,另一方又遭受結構性 關說行為壓抑執法強度,約制拆除資源,在行政作為上似乎面對困 境而一籌莫展。所幸,倒也不僅只有法律規範在約束公務員,社會 輿論及選民好惡也在催促政府執行公權力。例如在蘆洲大囍市發生 火警後,臺北縣政府隨即展開約六個月進行影響防火巷道救災違建 之清查工作,拆除數千招牌、雨棚、攤販及路障路霸。所以將負面 輿情放入思考後模型顯示如下圖(圖 4-5),可觀察出當負面輿情產 生時,民眾不滿政府施政效能,可促使政府釋放更多資源處理違建 問題,根據實際經驗,當違建釀成災害,造成公安事件時,民代通 常會一反常態,站在支持拆除違建的公部門一方。但是經過一、二 個月後輿論平息,施政強度通常又會回復一般常態。

圖 4-5 負面輿情影響施政強度

4.3 加入解決方案模型

本研究接著在臺北縣違建處理運作模型中,加入現行學者所提 出的解決方案,並觀察模型運作狀態。主要解決方案可分經濟手段 (改善供給)、法律手段(改善現行法令),以及行政手段(強化執行) 等三方面。

一、供給面政策解決需求問題

(一)住宅政策

最早的違章建築問題的確是因都會區人口陡增,住宅數量不足 所造成的,當時學者建議解決方案以興建國宅租售紓解需求【58】。 依 89 年底台灣地區戶口普查結果顯示台灣地區空屋數量為 123 萬 戶,以及信義房屋的調查臺北縣住宅資訊顯示,餘屋壓力係數高達 3.96(空屋數量/設籍戶數*100)【59】,代表市場房屋供給量充足,

住宅數量不足不再是違建形成主因。房屋供需問題已轉由民間興建 供應之市場機制解決,政府僅在購屋利率之政策上作調控。現在面 臨之家戶住宅違建問題,偏向於陽台外推、頂樓增建、佔用法定空 地及舊屋拆改、修繕等問題。目前臺北縣正著手擬定違章建築自制 條例,其中包含既有違建修繕辦法、屋頂防雨設施(免申請建照),

即針對此類違規行為給予部分放寬。

(二)都市更新

地方政府面對老舊社區的公共設施不足、違建林立,居住品質 及公共安全改善問題時,大多束手無策,僅能依靠都市更新手段獲 得一線曙光。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89 年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

以上住宅更達 41 萬 1102 戶。辦理都市更新,將大幅提昇居住環境 品質【60】。以臺北縣新莊副都心及頭前重劃區為例,更新前為一 片鐵皮工廠約 600 多間,在都市計畫變更完成後,目前已將違建移 除。都市更新可將閒置之公私有土地整合,加上特定條件容積獎 勵,使得老社區有重生的契機,社區中違建問題並同時得到解決。

(三)土地政策

臺北縣近十五年面臨城鄕發展不均衡現象,農業不景氣加上都 市土地不足,逐漸侵蝕週遭農用土地【61】。其中最嚴重的是新莊、

泰山、樹林、鶯歌,近年逐漸往土城、中和、新店等地區蔓延。尤 其以鄰近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之農業區破壞最為嚴重,農作物遭犁 平,鋪上水泥地後蓋起鐵皮工廠。雖然臺北縣政府 95 年度強力拆 除此類違建 144 間,仍無法遏止興建風潮,甚至造成鐵皮屋集團與 政官勾結風紀事件。惟有加速土地利用規劃,將閒置農地與工業區 需求重作檢討,方能從根源消除違建成因。

圖 4-6 改善供給面紓解需求

二、法令修改提高損失風險降低利益所得(圖 4-7) (一)無違建證明【62】

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 87 年 7 月間曾表示,違章建築物禁止產 權移轉的構想,已獲法務部、建築投資業者(包括建築投資公會、

建築師公會、仲介公會)、內政部地政司及省市政府等單位支持。

營建署將訂出具體時間表加速推動,近日內正式送內政部審查。當 時任署長的黃南淵指出,為避免影響既有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對其財 產權處置之權益,宜考量新舊建築物作不同處理方式。在建築法修 正前,已經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將以著重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安全之檢查合格證明為原則。法律完成修正後之新領建築執照者,

以提出無違建証明為原則。營建署表示,違章建築禁止產權移轉是 為確保建築物合法使用,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違反法令規定之違 建者,反而因附屬違建交易而獲致不當利益,讓民眾體認違建無利 可圖,卻將造成產權一文不值,而放棄任意搭蓋違建的惡習。另同 年 4 月,內政部部長黃主文在立法院答覆立法委員質詢時曾明確指 出,違建禁止產權移轉規定,將不溯及既往。

只可惜上述政策受部分中央民意代表唯恐影響房市之壓力 下,目前尚無法完成送立法審查程序。

(二)懲罰性稅捐

林益生、藍宇文、殷嘉隆等學者,曾在相關論文中對違章建築 加重課稅問題提出看法。目前地方政府因財務困難,幾乎全面地向 轄區內違章建築徵稅。由於稅額比照合法建築,故不具遏止效果,

但卻造成民眾誤認為違建就地合法之錯覺。為明確區分合法者課

違法佔用公共財,破壞景觀、影響公安的違規者,付出相對代價。

此外,罰金收入交地方政府專款專用,作為社區營造、違建管理基 金,解決部分經費不足問題。

(三)拆除責任轉換【30】

現行違章建築之規定及做法,係由政府負責拆除,雖然全國各 地每年花費在拆除之人力物力至少十億元以上,但是卻無法彰顯效 果,違建係個人違法行為,拆除費用卻由全民負擔實不合理,建築 法現行有關由公部門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物規定,建議修正為:得勒 令所有人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逾上述期限未改善完畢 得連續處以罰款,罰款不繳得送法院強制執行。另比照道路交通處 罰條例,罰款未繳納前不得辦理過戶或設定登記,此措施可促使違 建所有人自行拆除違建。

圖 4-7 修改法令降低違建利益

三、強化地方政府執行效能(圖 4-8)

(一)強化績效考核管控

目前對地方政府執行違章建築處理進行績效管控的單位只有 內政部營建署,每年對全國各個直轄市、縣(市)進行二次全國性督 導考評,但是囿於建築法規定建築管理為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故每 年考評結果並無具體約束效力或懲處力,故未獲地方首長、主管單 位重視。僅在發生重大事故時,才會針對社會焦點進行強力執法。

(二)建立即報即拆機制

為了遏止興建違建,部分縣市推動即報即拆制度,當作強化拆 除政策的一種宣示或手段。當查獲施工中違建案,屬實質違建者,

認定後立即派員拆除,縮短違建戶抗爭、阻絕關說機會,以建立強 力執法形象。

圖 4-8 強化地方執行效能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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