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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客觀交通事故肇因鑑定程序性模式之構建

4.2 影響因素

本節將綜合參考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分析的相關文獻中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之影響因素,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依其發生原因,可區分為駕駛人因素、車輛因 素、道路設施因素、環境因素等四大類。如圖 4.2.1 所示:

駕駛人因素 車輛因素

3. 道路設施因素:

道路線形之幾何條件,如坡度、超高、最小轉彎半徑、視距等;設 計標準與施工品質,如設計速率、鋪面等;安全維護輔助設施,如標誌、

標線、護欄、防炫板、反光導標等,均直接影響到行車之安全。此外如 交流道、收費站、服務區、休息站、隧道、戰備跑道等交通設施,亦與 交通事故有關聯性。

4. 環境因素:

環境對駕駛者之影響包括天候狀況,如雨、濃霧、強風等變化,以 及道路之照明、夜間炫光、濃煙、交通量、行車速率、速差、交通組成 以及路面的維護狀態等因素,對交通事故之發生均有其關聯性。

以上四種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因素能夠客觀輔助判斷駕駛者對於交通事故預 見可能性範圍,本研究於後續小節中判斷預見可能性範圍時將納入以上四種主要 肇事因素。

根據上節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原理,以及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192 號判 例:「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 立。…」刑法上的過失應判斷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的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且根 據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中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

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配合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原理進行判斷,『應注意』當事者在客觀上應與注 意之事項,亦即「客觀的」注意義務,而客觀的注意義務中,即包含了客觀上相 當因果關係原理的基礎,行為人違反一般理智正常人所應有的注意義務,至於客 觀上注意義務的依據範圍,除交通相關之法令外,舉凡相關事業內部規定與其服 務規約,及依經驗法則可能發生之危險狀況等等,均涵括在内。『並能注意』當 事者對事故發生「客觀的」預見可能性,及「客觀」防範事故可能性,而客觀預 見可能性係指一般理智正常之人對於危險狀況得以預見之可能性。判斷行為人有 無注意能力與注意可能,亦以一般正常的理性主體為標準,而能以四種主要肇事 因素輔助判斷客觀預見可能性。如圖 4.2.2 所示: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

4.2.2 預見可能性

於公路幾何設計中最短停車視距之設計,乃考慮駕駛人自發現前方路況有危 險,至車輛緊急煞停之最短所需停車距離[2],根據交通工程理論,於此距離內 突入之事物,駕駛者實無能力及時反應,並採取適當之措施迴避,基於「法律不 能責人所不能」之原則[4],該距離應劃定為該車之路權範圍,當行為人侵入其 他駕駛者之路權範圍時,即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單車或車隊首車行進時之 前方路權範圍為反應時間所需距離與煞停距離,而車隊從車行進時之前方路權範 圍為反應時間所需距離[23]。發現不論是在單車行進時或者在車隊中從車行進 時,判斷駕駛者之路權範圍皆要考慮到駕駛者的反應時間,且本研究所蒐集之事 故資料中發現,雙方肇事者常以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作為申訴,為了更客觀審慎 評估雙方是否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本研究將應用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法 理,並以一般人之情況作為考慮,採取一般人之反應時間作為判斷駕駛者行為與 交通事故發生之相當性。一般駕駛人在目視到緊急狀況到腳踩下煞車踏板的瞬間 所需時間約 0.69 ~ 1.34 秒[5]。

而路權有衝突時根據道路安全規則規定路權有其優先權,在同向行車時:以 前車為先、變換車道者以本車道為先、停車為先、直行車為先;在對向行車時:

被侵入車道者為先、迴轉時直行車為先;左右交叉行車時:幹道為先、轉彎車讓 直行車為先、左方車讓右方車為先、閃紅燈讓閃黃燈為先。如圖 4.2.3 所示:

圖 4.2.3 路權優先權關係圖 資料來源:葉名山[29]

當駕駛者製造了法所不能容許之風險,此風險是否在交通事故中實現?本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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