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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從事避稅行為廠商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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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從事避稅行為廠商之特徵

第二類文獻則分析與避稅行為有關之變數與其影響,亦即分析從事避稅行為 公司之特徵,有三篇主要之參考文獻與五篇相關文獻:

一、

Dyreng, Hanlon and Maydew(2005)

最主要代表為 Dyreng, Hanlon and Maydew(2005)一文,該篇透過觀察廠商十

年之現金有效稅率,來分析廠商之長期避稅行為,發現部分產業具有長期避稅特 性,並有以下發現,對本研究設定解釋變數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

首先,由於美國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之加速折舊法,此有利於持有有形的固定

資產者,故擁有固定資產佔總資產比例越高之公司,實證發現其現金有效稅率將 越低,即其實際稅負越少。

其次,由於美國稅法規定員工認股選擇權之費用可當作扣除額,減少實際稅

負,故員工之認股選擇權越多之公司,實證發現其現金有效稅率將越低,即其實 際稅負越少。

第三,由於公司較易透過無形資產來進行所得之移轉、調整,已進行避稅行

為,故擁有越多無形資產之公司,實證發現其長期現金有效稅率將越低,即其長 期實際稅負越少。

第四、設立在租稅天堂之公司,由於可透過移轉計價,將所得累積在低稅負

之租稅天堂,無須如同在美國設立之公司,須就海內外所有所得課稅,故設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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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天堂之國家,實證發現其現金有效稅率將較低,即其實際稅負較少。

第五,擁有國外來源之所得越多之公司不一定顯示其現金有效稅率越低,但

擁有越多國外資產之公司卻顯示其現金有效稅率越低。

第六,規模越大之公司,擁有較多資源及能力進行避稅行為,故實證發現其

現金有效稅率將較低,即其實際稅負較少。

第七,知名度越高之公司,通常越透明化,也較難從事避稅行為,故預期廣

告越多之公司,其實質有效稅率將越高。

最後,產業特性:由固定效果模型,發現油氣業、不動產業及投資業避稅程

度更於其他產業。這些產業的廠商將可能擁有較低之現金有效稅率,與前敘述統 計結果相符合;另一方面,印刷出版業、通信業擁有承擔稅負較高之特性,這些 產業的廠商較可能擁有較高之現金有效稅率。

二、陳明進、蔡麗雯

(2006)

陳明進、蔡麗雯(2006)文中分析會影響台灣企業財稅差異之因素,並有以下

發現,提供本研究設定解釋變數之重要參考依據:

首先,在所得稅法查核準則第 97 條規定,對於非營業所必須之借款利息,

不予認列,造成財務報表認列之利息費用無法全數在稅務申報時扣抵,而拉大負 向的財稅差異;另一方面,企業負債資產比率愈高時,還本付息的壓力愈大,會 有較大的誘因進行降低課稅所得的租稅規劃,以減少所得稅的資金支出,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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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的財稅所得差異。實證結果顯示,負向之力量較強,負債資產比與財稅差異 為負向關係。

其次,中華民國實施兩稅合一後,根據所得稅法第 42 條之規定,公司轉投

資國內營利事業我獲配之股利所得,可全數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此外,企業長期 股權投資依據權益法所認列的投資收益,若被投資公司當年沒有發放股利,申報 營所稅根據查核準則第30 條亦得免列投資收益,因此,企業財務報表所認列的 投資收益愈高,將造成正向之財稅差異,結果顯示財稅差異與投資收益為正向之 關係。另一方面,稅法上認列可抵減的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即使所投資事 業當年發生虧損,於會計上應認列投資損失,然而,依據查核準則第99 條之規 定,若企業未按原出資額辦理減資者,該投資損失應不予認列,將拉大負向之課 稅所得,結果顯示財稅差異與投資損失為負向之關係

第三,依所得稅法查核準則第 94 條,僅能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百分之一

限度內提列備抵呆帳,但會計上卻無此種限制。此外,稅法上對於實際發生的呆 帳損失沖銷備抵呆帳時,須取得的憑證及條件也有較嚴格的規定。因此,財務報 表上所提列之呆帳費用愈多者,如在報稅時超過限額或因認定條件不符而被除列,

將拉大負向之課稅所得,結果顯示財稅差異與呆帳費用為負向關係。

第四,高獲利的企業,所須繳納的所得稅可能也愈多,也因此有較高的誘因

從事租稅規劃,降低其申報課稅所得額,故會產生正向之財稅差異,結果顯示財 稅差異與資產報酬率為正向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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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企業規模愈大,由於擁有較多的資源可以從事規劃以減少其課稅所得

額及所得稅額,故將產生正向的財稅所得差異;另一方面,企業規模愈大,相較 於規模較小型之企業,將愈受到社會大眾之關注與監督,無法恣意的從事避稅行 為,而有負向的財稅所得差異。結果顯示,正向之力量較強,企業規模與財稅差 異為正向關係。

第六,企業依照會計準則選用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殘值都可能與稅法規

定不同,從而造成會計上與稅法上的折舊費用不同。同時,折舊費用較高的企業,

受到稅法與會計準則對於提列折舊年限、折舊成本限額、及殘值等規定不同的影 響也較大,產生財稅所得差異之可能性亦較高,但其影響並無一定之方向性。結 果顯示,就該研究樣本,正向之力量較強,折舊費用與財稅差異為正向關係。

三、

Lisowsky (2010)

Lisowsky (2010)一文中,延伸 Wilson (2009)藉由財報資訊估計避稅行為之從

事之實證研究,利用由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所獲取的自 2000 年至2004 年之 64 種避稅行為及 267 個避稅資料,建立一個能夠由財報資料推論 廠商從事租稅庇護行為機率之模型,並有以下發現,提供本研究設定解釋變數之 重要參考依據:

首先,投資銀行、律師、會計師嘗試設計租稅規避方法以營利,故聘用投資

銀行、律師、會計師等將可作為租稅規避之指標,此外,過去研究亦發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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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全美前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就設計了1000 個租稅規劃的方法,幫助企業規 避稅負。故當廠商是由五大會計師事務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Ernst&Young, Deloitte&Touche, KPMG, Arthur Andersen)作簽證業務者,從事租稅庇護行為之機

率較高,結果顯示聘僱五大會計師事務所與租稅庇護呈正相關。

其次,處於虧損之公司和正常公司有著不同之特徵,故將會影響研究之估計

準確性,故該篇作者設定變數──淨營業損失(net operating loss carryforwards)作 為控制變數,當公司發生虧損,前後期將可盈虧互抵,減少課稅所得與所得稅負,

較不會有進行租稅庇護之誘因。故作者預期淨營業損失與租稅庇護行為負相關,

然而結果卻為不顯著之正向關係。

四、其他參考文獻

除上述三篇重要文獻外,本研究亦參考了許多相關文獻,簡述如下:

首先,Manzon and Plesko(2002)、Rego(2003)、Mills, Erickson and Maydew(1998)

針對短期避稅行為進行研究。Manzon and Plesko(2002)一文中分析會計利潤與課 稅所得之關係,解釋了公司間財稅差異不同之原因,原因包含:廠商對於具租稅 誘因投資之需求、對於會產生時間性財稅差異投資之需求、對於永久性財稅差異 之需求等;Rego(2003)一文中研究位於美國之跨國公司之避稅行為,有三點發現:

規模越大之公司擁有較低之有效稅率;稅前盈餘越高之公司擁有較低有效稅率;

相較於非跨國公司,跨國公司較能避稅;Mills, Erickson and Maydew(1998)一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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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分析企業將租稅規劃作為投資,並從中獲利之情形,有兩點發現:投資在租稅 規劃越高額的公司,將提高其財務槓桿比率並降低其有效稅率;擁有國外資產之 公司將擁有較高之有效稅率。

其次,Graham and Tucker(2006)、 Engel, Erickson and Maydew(1999)、Erickson, Goolsbee and Maydew(2003),、Seida and Wempe(2004)、Desai and Hines(2002),

首先,這些文獻分析典型的租稅規劃策略,對於本研究進行租稅規劃如何影響有 效稅率之分析有很大的幫助。

五、小結

根據文獻整理影響避稅行為的相關因素整理如下:

首先,根據 Dyreng, Hanlon and Maydew(2005)一文,廣告支出對長期現金有

效稅率具有顯著之正向影響,而固定資產佔總資產比例、員工之認股選擇權、無 形資產、設立在租稅天堂、規模、研究發展支出等多項變數則皆對長期現金有效 稅率具有負向顯著之影響。

其次,根據陳明進、蔡麗雯(2006)一文,在控制個別企業特性後,折舊費用、

投資利益、處分投資利益、處分資產利益、企業規模、資產報酬率皆顯著與財稅 差異有正向關係。負債資產比率、投資損失、處分投資損失、處分資產損失、呆 帳費用、存貨跌價損失皆會顯著與財稅差異有負向關係。

第三,根據 Lisowsky (2010)一文,結果顯示租稅庇護之從事機率與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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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在租稅天堂、外國來源所得、財稅差異、訴訟損失、任用專業人士(會計師、

律師等)、獲利能力及規模有正相關,並與財務槓桿有負相關。

綜上所述,依據上述文獻,本文設定之解釋變數包含:固定資產比、無形資

產比、設立在租稅天堂、規模、推銷費用比、研究費用比、負債資產比、投資損 失比、投資利益比、折舊費用比、資產報酬率、任用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淨營業 損失等,作為從事避稅行為公司之特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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