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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租稅規避之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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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規避屬租稅規劃中較不激進且能以合法的交易外觀降低外顯稅負之類型。Ko, Park and Jung(2013)將租稅規避定義為利用立法上之疏忽,藉由在經濟上不合理

的契約或交易減低租稅負擔之行為。

Slemrod and Yitzhaki(2002)提及在立法實務上,有很多法律條文無法明確分辨

的灰色地帶,涉及許多交由執行機關自由裁量之處,故納稅義務人會以合於稅法 的範圍內,做出對自己最有利之交易安排。因此,租稅規避為:在不改變納稅義 務人既有之消費組合(consumption basket)之前提下,以其它相關替代方式以達成 減少稅賦之行為。

Dyreng, Hanlon and Maydew (2008)研究公司的長期租稅規避行為,該文將租

稅規避廣泛地定義為長期將減少公司現金有效稅率之任何行為,並強調避稅行為 並不等同於違法行為,而是在法規規範下減少稅負的行為。此外,美國有許多租 稅法案鼓勵公司去減少稅賦,而許多複雜的交易行為在法律上的規範亦並不明確,

給予企業有操縱之空間。

本文參考 Dyreng, Hanlon and Maydew (2008)之研究,將租稅規避廣泛地定義

為一切將減少稅負之行為,與葛克昌(1977)所述之廣義定義、Hanlon and Heitzman(2012)及 Slemrod and Yitzhaki(2002)對避稅之定義相近。

第二節 租稅規避之衡量

第一類文獻提供有關衡量避稅行為指標之參考依據,最主要代表為Lisow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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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一文,取得由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獲取機密之實

際租稅避稅資料,資料包含2000 年至 2004 年IRS查獲之 64 種避稅行為及 267 個 避稅觀察值,為了瞭解各種指標衡量避稅行為之有效性,在該文之輔助性測試中,

分析四種常用之避稅指標──調整永久性差異後之財稅差異5、長期現金有效稅 率6、總財稅差異、所得稅負債與實際租稅庇護行為之關係。結果顯示總財稅差 異及所得稅負債與租稅庇護行為顯著的相關。

其次,Desai, and Dharmapala(2006)一文,使用調整應計項目後之財稅差異來 衡量避稅行為之程度,而該調整後之財稅差異估計方法如下:首先,使用當期聯 邦租稅費用(current Federal tax expense, CFTE)來估計課稅所得,求得課稅所得後,

將財報上之會計利潤減除課稅所得,得到總財稅差異。接著,使用modified Jones model 估計總應計項目,再排除因應計項目而產生之財稅差異,只分析與避稅行

為有關之財稅差異,將總財稅差異對應計項目進行回歸分析,而殘差項即為不與 應計項目有關而只與避稅行為有關之財稅差異,作為衡量避稅行為之指標。

第三,陳明進、蔡麗雯(2006)一文中,該篇取得由國稅局提供之民國 89 年

度至92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課稅所得額,為了瞭解各種常用課稅所得推估 方法之有效性,該文參考國外文獻常使用之6 種課稅所得推估方法7,比較我國

5根據Lisowsky (2010)一文,調整後財稅差異計算方式為總財稅差異對永久性財稅差異作回歸後之 殘差項,亦即調整永久性財稅差異後之財稅差異。

6根據Lisowsky (2010)一文,長期現金有效稅率即為 10 年期之現金支出有效稅率,計算方式為 10

年總和現金租稅支出除以10 年總和稅前盈餘減特殊項目。

7 6種文獻常用之課稅所得推估方法分別為以下所示:

之現金有效稅率,來分析廠商之長期避稅行為。Gleason 和 Mills(2002)文中則使 用所得稅負債作為衡量避稅之指標。Mills(1998)文中使用總財稅差異作為衡量避 稅之指標。

綜上所述,根據 Dyreng, Hanlon and Maydew(2005)一文,加以現金有效稅率

較容易取得,本研究採用現金有效稅率作為衡量避稅行為指標。

根據 Lisowsky (2010)及 Desai, and Dharmapala(2006)兩文,本研究亦採用調整

應計項目後之財稅差異來衡量避稅行為之程度,並採用陳明進、蔡麗雯(2006)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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