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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學觀點分析必要性

第三章 必要性之具體內容

第一節 從法律學觀點分析必要性

條款」比例原則的子原則之一,從釋字436 號解釋開始使用比例原則一語,直至

36 Robert Alexy, Constitutional Rights and Proportionality, 22 Revus J. Const. Journal for Constitutional Theory and Philosophy of Law / Revija za ustavno teorijo in filozofijo prava, Klub Revus , 2014, p51,53.

37 許宗力,比例原則之操作試論,收於:法與國家權力(二),2007 年,頁 122;翁岳生,司法 院大法官之解釋與臺灣民主政治及法治主義之發展,台灣法學雜誌,178 期,2011 年,頁 12;陳 新民,論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收於: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1990 年,頁 256-266;

蔡宗珍,公法上之比例原則初論一以德國法發展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62 期,1999 年,頁 78-89。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2003 年,頁 162-165;許育典,學術自由作為大學法制的核心建構-一退學憲法爭議的省思,收於: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編輯委員會主編,當代公法新論(上)一翁

縱觀國內外學者對必要性原則的研究,對於為什麼必要性原則等同於最小損

圖 3 必要性之實際計算(筆者自繪)

圖 4 ABCD 四屋比鄰示意圖(筆者自繪)

舉例而言,假設,有ABCD,4 棟房子比鄰相連,當 A 房屋失火時,為了避 免A 屋的火災延燒到 D 房屋,滅火手段的選擇上有二,第一:灑水、第二:拆 除房屋;手段的成本上,灑水之成本假設為5,收益為 1;拆除 B 屋或 C 屋或 BC 兩屋的成本(損害)假設拆除 B 屋:成本為 50;拆除 C 屋:成本為 60;拆 除B、C 兩屋:成本為 110。收益(有效性、適合性):拆除 B 屋:收益為 50

(即D 屋僅是半燬);拆除 C 屋:收益為 5(即 D 屋僅是半燬)0;拆除 B、C 兩屋:收益為100(D 屋 100%保全下來:最有效)。乍看之下,灑水的必要性 I 值為5;只拆 B 屋 I 值為 1;只拆 C 屋 I 值為 1.2;一次拆 BC 兩屋 I 值為 1.1。

應該選擇I 值最小的只拆 B 屋的手段。然而基於必要性原則的前提是限制在多數 手段「同樣有效」,故必須把收益值與「目的」連結,也就是說若「目的」是要 達到100 的收益,則除了一次拆除 BC 兩屋之外,其他的手段,無論必要性 I 值 多小,都不可取。

將假設之各項手段的收益數值改變,見下圖。無論灑水,或只拆除B 屋、只拆 C 屋或一次拆除 BC 兩屋的收益(有效性、適合性)都 是100 的時候,則應當選擇 I 值最小的 0.05。也就是灑水行為。

圖 5 收益皆是 100 時之必要性計算(筆者自繪)

第四項 I=CR/B公式與公投制度存在必要性的

本文假設為60,則於本目的上,I=CR/B=80/60=1.333。

由於0.8<1.333,故可推知基於符合時代潮流此一理由的必要性的強度,比 起提高政治參與的理由「更有必要」。

貳、 是否存在複數以上同樣有效,能達成目的的手段

乍看之下,是否存在公投民主以外之手段,此一問題,可能直覺的思考會是,

「代議民主是否已足夠有效滿足主權在民的目的」。但,誠如前面所論述的,公

投制度之存在實則有複數以上的目的,各種目的必須一一納入計算是否有其他有 潛在危險事項(potential danger areas)立法之特別分析(例如對於種族、宗教有 歧視現象)41

43 William P. Statsky, Legistive Analysis and Drafting, 2nd ed.(St. Paul : West Publishing Co ., 1984), PP.163-164.

44 蘇永欽,憲法與社會,台北,自印,1988 年 11 月,頁 449。

45 丁中原,試論事實研究在立法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政大法研所編印,法律學研究,第五輯,

1989 年 3 月,頁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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