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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病患之合理期待確立契約責任上之因果關係

3. 告知說明義務之社會化

3.2 從病患之合理期待確立契約責任上之因果關係

3.2.1 判斷未為告知與身體健康受侵害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的 常見疑惑

按醫療院所或其醫事人員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之舉措,與致生損害於病 患身體健康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應如何判斷?醫療院所或其醫事人員可否 主張其所未告知病患系爭醫療資訊所導致嚴重後果的機率甚低,抑或是其漏 未告知之手術風險、併發症或副作用的發生機率在醫學文獻上低於 50%,故 其未為告知說明與最後病患身體、健康權受侵害之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坊間也常見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之醫事人員振振有詞的辯稱,就算當初 他有告知病患此一手術風險,基於目前醫療科技的侷限性,該絕症病患最後 仍會同意接受手術,故其漏未告知系爭風險之行為並未導致病患自主權受侵 害的結果?蓋既然不管有沒有告知斯項資訊,病患通常都會同意接受某醫療 行為,則其漏未告知與病患自主權或身體健康權受侵害之間,當然就無相當 因果關係可言。這種認知,是否有理?對此,德國實務與學者通說持肯定見 解,但學說上有採否定說,認為醫師之說明義務,在於使病患得斟酌考慮,

與家人商議、請教專家,甚至另找其他醫師,此項告知後之同意乃基於自主

權的個人決定28,旁人無越俎代庖之餘地,本文認為以後說較為可採。

3.2.2 最高法院表示的基本見解

經查最高法院在一個涉及醫師未告知病患關於其罹患子宮頸癌,致病患 延誤就醫,最後病患死亡的案例(子宮頸癌事件)中,曾透過 96 年台上字第 2032 號民事判決表示:「認定該損害之發生與有責原因事實間有無相當因果 關係,自應以翁○○醫師疏未儘早告知上開病理檢查結果,是否因而喪失治 療之先機,致癌細胞擴散,發現時已無法醫治,使得張○○○(病患)存活 率降低,而提早亡故為度……。」學說上多有呼應最高法院斯項見解,認為 存活機會是否喪失,應自醫師應告知而未告知時,與發現癌症時作比較,並 斟酌發現後致死亡時之癌細胞分化現象予以考量29,可供參考。

延續上述以病患是否因而喪失治癒先機來作為判斷因果關係的思路,且 讓本文繼續檢驗最高法院在奇美醫院攝護腺肥大症的案例,是否亦採取相近 的認定立場?次查最高法院藉由 98 年度台上字第 1835 號民事判決,提示原 審法院應注意下述事項:「被上訴人(奇美醫院、泌尿科主任甲醫師)既於 九十一年五月間之第一次檢查,即發現江○○胸(肺)部長結節,可認已隱 含肺病灶。嗣於九十二年一月間(九十一年十二月間檢查)之第二次檢查報 告,更清楚記載江○○右上肺有邊緣不規則肺結節,建議側面照片進一步檢 查,堪認距第一次檢查僅半年餘,江○○之肺部已產生病變。詎甲醫師並未 告知進一步追蹤檢查,終於九十三年間發現罹患惡性腫瘤,喪失最佳治療時 機致難以治癒。江○○人格權之受侵害,與甲醫師之怠於告知間有因果關係 存在甚明等語……,並提出『肺結節是早期肺癌重要線索,肺臟長結節應立 即處理』,及『單一肺部結節』等……醫療文章為證,應屬重要之攻擊防禦 方法……。」是以,最高法院指摘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意見,

遽為上訴人(江○○之繼承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故

28 王澤鑑,前揭註 13,頁 301。

29 陳聰富,「醫療事故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032 號民事判決評 析」,法令月刊,第 60 卷第 10 期,頁 56(2009)。

廢棄原判,發回更審。

3.2.3 本文見解

本文以為,最高法院在奇美醫院攝護腺肥大症的事件中,傾向於肯認醫 院(其使用人為甲醫師)違反告知說明之附隨義務,致病患喪失儘早治癒之 機會,使病患身體之組織或機能蒙受破壞或減損,即屬侵害病患之生命、身 體或健康,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在這裡所提到的是否 因而喪失最佳治療機會,與它在子宮頸癌事件中所表示的是否因而喪失治療 先機,可謂如出一轍,並無不同,皆以是否喪失治療機會作為判斷是否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的準繩,採認上較為寬鬆,足堪贊同。

查學說上針對漏未告知說明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30,有提出依據病患 之個人狀況,倘其獲得充分醫療資訊,知悉醫療手段之危險性(或知道亟需 診療之迫切性),將不會同意進行醫事人員所建議的醫療行為(或立即就診 接受相關之醫療行為),因而不會發生損害,據以認定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的 主觀說。亦有提出以理性之人處於病患地位,倘醫師為告知說明,其是否會 因此拒絕或接受相關醫療行為,作為判斷標準的客觀說,可資參考。

本文傾向於從個別病患之合理期待出發,來決定契約法上責任成立之因 果關係。舉例言之,倘上開奇美醫院之使用人、即泌尿科主任甲醫師於第二 次檢查報告出爐後,告知病患關於其右上肺有邊緣不規則肺結節之情事,同 時建議側面照片進一步檢查,則於通常情形,可合理預見該病患於聽聞其有 疑似肺結節等資訊後,必然會就此另行掛號詳細檢查、儘速就醫治療。倘若 如是,便可認定依據個別病患之合理期待觀點,該漏未告知說明肺結節可疑 病徵與病患身體健康權受侵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此種從個別病患之 合理期待確立契約法上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的思維,具有促進醫療院所對病患 及時揭露醫療資訊的法制誘因,並能適度緩和病患對於因果關係的舉證責 任,充實我國法院採納之喪失治療機會的判斷標準,結果上趨近於學說上所

30 陳聰富,「醫療法:第六講⎯⎯告知後同意與醫師說明義務(下)」,前揭註 11,

頁 76-80。

謂的主觀說,尚請參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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