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告知說明義務有如豎起摩西所造銅蛇的那根杆子
自古以來,蛇是象徵醫療院所的圖騰,其典故一般認為源自於聖經舊約 民數記第二十一章關於銅蛇的記載,其事件的歷史背景,是發生在當上帝藉 著摩西帶領以色列人過紅海、出埃及以後,以色列百姓在曠野繞行,因路途 難行,心中甚是煩躁,依照民數記第二十一章第五節至第九節之記載:
「(他們)就怨讟上帝和摩西說:『你們為甚麼把我們從埃及領出來、使我 們死在曠野呢?這裡沒有糧,沒有水,我們的心厭惡這淡薄的食物。』於是 上帝使火蛇進入百姓中間,蛇就咬他們。以色列人中死了許多。百姓遂到摩 西那裡,說:『我們怨讟上帝和你,有罪了。求你禱告上帝,叫這些蛇離開 我們。』於是摩西為百姓禱告。上帝對摩西說:『你製造一條火蛇,掛在杆 子上;凡被咬的,一望這蛇,就必得活。』摩西便製造一條銅蛇,掛在杆子 上;凡被蛇咬的,一望這銅蛇就活了。」
本文以為,我國最高法院近來藉由外行病患之合理期待所樹立之「告知 說明義務」,彷彿就是掛起銅蛇的那根「杆子」,使得象徵醫療院所的銅 蛇,得脫離醫療專業本位的駕馭,揮別醫學專業權衡的地土,而被高掛在我 國病患的正當期待上面。這毋寧更能凸顯醫事人員為人類犧牲奉獻之希波克 拉底宣言誓詞(Hippocratic Oath)的初衷,叫原本醫療關係因醫師之專業判 斷窠臼、醫療院所之過度商業化而傷痕累累的臺灣社會,一望這吊在「杆 子」上、掛在「告知說明義務」上面的銅蛇,便有得醫治的指望,並叫我國 醫界成為病患的祝福……。
4.2 回顧本文重要論點
本文從告知說明倫理之法律化出發,論證告知說明義務之契約化,以及 告知說明義務之社會化的實務發展,同時梳理近來最高法院涉及醫療上告知
說明義務的相關判決,以上所述,可得結論如下,敬請不吝指正。
第一,從古到今醫療誡命遞嬗變遷的三部曲,毋寧是從問心無愧的醫師 個人良知信念,轉換到將心比心之醫療倫理,再從醫療群體之自律倫理走向 國家干預之醫療法制。
第二,查醫師基於侵權行為法上注意義務所為之告知說明,與醫療院所 本諸契約關係所作之告知說明,兩者之區別主要表現在下列兩點:首先,前 者於侵權法上為踐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告知說明之判斷準據,在於一 個有經驗專科醫師或醫事人員,就系爭醫療行為所作告知說明的合理可預見 性。反之,後者於契約法上為防免抽象輕過失所應為之告知說明程度,則在 於醫療院所結合其跨科別有經驗之專科醫師所組成的醫療團隊,就系爭醫療 行為所作告知說明的合理可預見性。其次,前者係肇始於醫事人員對一般社 會上不特定人之注意義務,其告知說明事項之範圍,以對於通常之理性病患 而言客觀上重要的資訊為已足,且藉由一般病患可得理解的方式告知說明即 可。反之,後者乃本於特定人之間的特殊信賴關係而來,故醫療院所恪盡告 知說明之標的,尚應包含依據特定病患所為陳述來加以客觀推斷,提供對病 患而言主觀上重要的資訊,且告知說明之方式應以該病患可具體理解的途徑 為之。
第三,有鑑於手術同意書乃消保法第 2 條第七款所稱之定型化契約條 款,自應參酌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一項關於審閱期間規定,使醫院在透過其 醫事人員對病患為手術或侵入性醫療行為之前,能先對病患告知說明手術風 險、替代性治療方案等相關資訊,並預留合理期間,不但供病患審閱全部條 款內容,更讓其有充分餘裕考慮施行系爭手術的利弊得失,最後再作成是否 簽署同意書的決定。倘非如此,似宜肯認病患得援引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二 項規定,主張其於急忙間受告知之治療風險、併發症及副作用等相關事項暨 各該條款,均不構成手術同意書之內容。
第四,倘醫療機構在取得病患簽署手術同意書之前,其醫事人員已明確 告知產婦關於其發生肩難產之風險,並建議宜採剖腹方式生產,但遭到產婦
或其丈夫拒絕,基於尊重病患自主權,醫療機構原則上應接受病人之選擇決 定。惟當接生過程出現肩難產現象,危及產婦與胎兒生命或身體健康法益之 際,醫療團隊應立即跳脫告知後同意法則的桎梏,逾越尊重病患自主權的框 架,轉而透過明示、默示或假設當事人意思的授權,及時改採剖腹產等對產 婦與胎兒有利的處置,始可認為該醫療團隊不具有抽象輕過失。
第五,最高法院立基於契約法上之義務群,從病患之合理期待來樹立醫 院之告知說明義務,確立了醫院對於病患主訴病症以外之異常病徵負有說明 告知的義務:一來完全符合附隨義務之保護功能旨在維護病患人身法益之規 範旨趣;二來透過附隨義務這個隨著醫療契約之進展,於個別情況要求醫院 為適當之告知說明,不受掛號特定科別門診類別的限制,具有較為靈活彈性 的特性,較能有效回應病患之合理期待;三來如此可將醫院之醫療團隊的診 治心力,導向以病患整體健康為中心之疾病治療、保健與預防的醫療取向,
有助於促進提升病患之主體地位,誠值贊同。
第六,本文傾向於從個別病患之合理期待出發,來決定契約法上責任成 立之因果關係,這種從個別病患之合理期待確立契約法上責任成立因果關係 的思維,具有促進醫療院所對病患及時揭露醫療資訊的法制誘因,並能適度 緩和病患對於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充實我國法院採納之喪失治療機會的判 斷標準,結果上趨近於學說上所謂的主觀說,尚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