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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股東權益」與「勞工權益」談 勞工政策與立法的思維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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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從「股東權益」與「勞工權益」談 勞工政策與立法的思維翻轉

第一節、前言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一條:「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 法。」一條言簡意賅的條文,卻值得深入思考條文本身許多亟待釐清的觀念,「雇主」是誰?這 兩個字無論是法律人或是非法律人,無論是勞方或是資方均能夠朗朗上口,問題是「雇主」的概 念究竟是什麼?從民法第482 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 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 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 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比較清楚的概念是勞動基準法 第2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 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然而這些概念均不足以清楚說明「雇主」的真正含意。

蓋從民法第482 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此處『當事人』需回到民法總則「權 利義務主體」的概念來探討,而權利義務主體不外乎「自然人」與「法人」兩個分類,若說「自 然人」是碳水化合物的組合體,「法人」則是由法律擬制而成的人格主體,在此概念下究竟「勞 資爭議」的主體又是誰?

在此,本文先排除以「法人(工會)」型態出現的勞方,蓋以我國目前勞資現狀,真正透過 工會進行勞資爭議的比例並不高,52絕大多數是個別勞工與雇主進行勞資爭議。就此,本文亦先 排除以「自然人」型態出現的資方,蓋自然人型態的資方就是由該「雇主(自然人)」做成勞資 爭議結論即可,本文限縮討論範圍在以「法人」型態出現的雇主,其勞資爭議的「真正」對象是 誰?究竟是「股東會」、「董事會」抑或是「董事長」?尤其該法人如果是公開發行公司或是上 市櫃公司,其勞資爭議的「真正」對象是誰?學界向來在討論勞資爭議問題時均無視公司法以及 證券交易法的存在,殊不知此一根本問題若無法釐清甚至透過修法解決,則勞動部正如火如荼推

52  勞動部官方網站,「工會數及會員數統計」,http://statdb.mol.gov.tw/html/mon/23010.htm,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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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的社會對話機制解決各項勞資爭議議題也將永遠無法達成!53以鴻海子公司富士康2010 年加薪 為例,股票價格立刻下跌1.2%54;即便用另個方式變相加薪,採用現金發放股利方式都可能遭遇 公司法的諸多牽制。55

53  單以勞動派遣為例,勞動派遣比例究竟應該放寬至多少比例,目前勞資雙方政幾乎毫無共識,其核心問題就在於從根本忽視勞資爭 議的「雇主」本質為何。有關社會對話及勞動派遣相關問題,另參勞動部官方網站,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 lag=detail&ids=24&article_id=7796,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 月 14 日。

54  自由時報,「富士康加薪兩成 法人調降鴻海獲利」,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399377,最後瀏覽日 2010 年 5 月 29 日。

55  今日新聞,「碰撞不合理的電子投票制度 郭台銘:我願意做個示範」,http://www.nownews.com/n/2013/06/26/231681,最後瀏覽 2010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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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從公司法角度思考勞動關係

現代化的企業普遍呈現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股東非親自參與經營的現象,尤其是公開 發行公司更為明顯。公開發行公司股本大,股權分散,並非所有股東皆可參與公司之經營,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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