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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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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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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朱德芳、林江亮 研究生:李洙德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5) 謝辭. 謝 辭. 『為何已經是博士還要回頭念碩士?』這是我再一次選擇唸書最常被問到的問題。理由有二: 因為在求學的歷程中,我是碩士直升博士,內心中永遠有這麼一個缺憾。 因為在教學的過程中,唯有透過自己再度深入研究,才能在不同的法學領域融會貫通。. 政 治 大 因為為了鞭策自己,所以將近有一半的課程我選擇一般生而非專班的課程,除了要修習更多 立 學習的過程是辛苦的:. 科目才能達到一樣的學分數外,而學期報告的分量同時也隨之加重。. ‧ 國. 學. 因為工作地點,南來北往征戰的結果,右眼在不知不覺中視網膜水腫了,自發生初期的擔心、 恐懼到接受與復原。. ‧. 口試通過了,論文仍有不足之處,有不足才有下一個研究的動機存在。 在此感謝兩位指導教授,朱德芳老師以及林江亮老師的跨領域指導,使得在論文寫作過程中. Nat. sit. y. 不至於陷入泥沼,也感謝陳明進老師從會計人的角度提供諸多稅法的概念,使得我有更多問題有 待未來在學術研究領域去開發。最後,也是最感謝的人是內子喬妤,相識迄今十五年的默契,除. io. al. n. 以盡述。. er. 了無怨無悔為我照顧家庭,在其自身也有工作的情形下,為我張羅口試的一切,已非三言兩語可. Ch. engchi. i n U. v. 論文的完成,代表著一個階段性的任務完成,同時也意味著下一個階段性的任務即將起跑!.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7) 摘要. 我國憲法第 153 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 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 特別之保護。」足見在「社會安全」中國家必須有責任與義務特別保護勞工;同法 145 條:「國. 政 治 大 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卻也明白揭 立. 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 示要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消除貧富不均國家應某種程度以法律限制。然而在上述概念之下. ‧ 國. 學. 卻有可能透過國家的法律體系造成勞工更大的傷害,不但以公法的強制力侵入私法領域原應由當 事人自由選擇的契約,甚至某種程度當國家企圖運用各種強度不一的公法規範介入私人領域裡,. ‧. 不但無法達到保護勞工的目的甚至造成勞工更大的損害。例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 Nat. sit. y. 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無論勞資雙方甚至行政機關,現階段都已經認定基本工資等同於「最低. io. n. al. er. 工資」,資方認定只要給付基本工資變以符合國家法定最低要求便不違法,而勞方卻寄望透過公. i n U. v. 權力介入將基本工資往上調整至「滿意」的「工資」,卻完全忽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 Ch. engchi. 而非將「基本工資」調整成至「工資」之概念,甚至勞方一廂情願認定只要透過國家的公權力調 整基本工資,就可以解決低薪的勞資糾紛,果如此社會將失去在自由市場互相競爭的動能而走向 社會主義的假平等中。 本論文亦無意再就上述諸多無解的議題反覆討論,而本論文的發現是在於公司法與租稅法對 於勞或勞資關係的影響更甚於單純從勞工法角度觀察。. 一、租稅法與勞動法 租稅國國體之下,國家放棄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代以對私經濟活動的過程與結果課徵稅捐, 以維財政收入,同時人民亦以履行納稅義務,作為享有經濟自由與財產權保障的對價,此從稅捐 稽徵法第 12 條之 1「實質課稅原則」可見一班;然而在憲法「人性尊嚴」的基本要求下必須遵守 憲法的基本原則,與法治國從事行政行為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下,稅捐機關當然必須遵守 「租稅法定原則」。稅課既然依附於私經濟活動,私法的概念與事實關係乃多被稅法借用,稅法 如何看待私法的概念或事實關係,論者多以「稅法應否受私法的拘束」角度切入,論述的脈絡多 側重如何藉由「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防杜濫用私法形成自由的脫法避稅行為。惟稅法.

(8) 應否及如何承接、調整私法的概念或法律關係,除涉及稅法規範解釋、事實認定乃至於證據方法 等諸多一般性或個案性的問題,尚有憲法層次的關懷,且回應不同時代的財政挑戰與租稅、社會 觀感,倘若直接劃約成實質課稅與脫法避稅防杜課題,似嫌過於狹隘,且易使執法機關誤解實質 課稅原則的內涵,僅得取向於「有利國庫」面向而有適用,或將稅法與私法衝突所產生的價值取 擇、權衡,過度偏向於稅法規範目的,忘卻國家對於私法秩序應適度尊重的基本原則。勞務的提 供類型多元而複雜,而國家卻企圖透過稅法的制定,以公法的強制力直接對於人民勞務契約的類 型選擇自由予以限制,然此一作法是由於真正基於國家維護「租稅公平」的目的?抑或「保護勞 工」的政策?還是因為行政體系對於法令適用陌生與誤解?. 二、公司法與勞動法. 政 治 大 既然以營利為目的,則公司賺錢之後究竟利潤要與股東或是勞工分享?同法第 232 條在公司有盈 立. 公司法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國. 學. 餘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分派股息跟紅利;然同法第 235 條雖有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 然而同法第 129 條卻規定章程係由發起人訂立,又同法第 277 第 1 項規定,變更章程須經股東會 決議。如此一來變出現如下問題: 2. 即便要變更章程亦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而勞工並非股東。. ‧. 1. 勞工並非起人,根本無權參與章程訂立。. Nat. sit. y. 3. 就算透過員工認股權或是員工分紅入股,卻可以用特別股方式限制投票權。. io. er. 即便上述問都加以克服,員工分派紅利的相關規定卻緊緊規定在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 一節,顯然若非採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業經營型態,例如有限公司、公益性社團或財團顯然無如此. al. n. 類規定。. Ch. engchi. i n U. v. 本論文從「從「股東權益」與「勞工權益」談勞工政策與立法的思維翻轉」,嘗試思考在現 今資本主義下的經濟法體系,強調勞工權益的同時不單單是以「勞動法角度」思考,反而應該從 經濟法(公司法)的角度觀察,蓋會引發重大勞資爭議的企業絕非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反而是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開發行公司為主;接著「從所有權社會化論公司與勞動法之競合 --- 兼論租 稅公平」,開始討論民法所有權絕對原則與所有權社會化,以及所有權社會化在勞動法的實踐與 衝突,並藉以探討租稅公平與民法及勞動法之關係;又稅法(公法、行政法)與私法之間,舉凡 課稅的主體、客體要件、前提事實、稅基形成、證據方法與程序要件等,存在著全面性的連結, 稅法是否必須完全接受接私法的概念、法律關係或為如何的調整,非僅為稅法自身的規範解釋問 題,毋寧尚牽動憲法價值秩序的一貫性,以及公法應如何地看待、尊重私法秩序的課題。稅法基 於自身規範目的而調整私法概念、事實關係時,其直接或間接地,有意或無意地干預私法秩序, 所可能引發的基本權干預與侵害問題,學者提出「私法適用的先序性」與「原則-例外」模式, 作為稅法承接、調整私法的參考方法。傳統上各法法律之間各有其應遵守的法律原則,憲法需遵 守「人性尊嚴」;行政法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刑法必須遵守「罪刑法定」;民法則需遵守「私.

(9) 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在這些法律適用的原則下,各法之間產生互相競合的關係。 再者,長期以來稅捐機關直覺性的將民法「僱傭」認定為所得稅法中「薪資所得」,而將「承 攬」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其實是以公法介入私法而非以「私法適用的先序性」作為價值判斷, 最重要的理由在於稅捐稽徵法的「實質課稅則」,在此種思維下不但稅務機關習慣性將私人間的 「契約自由」認定為是一種租稅「規避」,甚至是一種「逃稅」行為,因此本文以「實質課稅原 則與契約自由」作為討論核心。最後在租稅侵害人民權益時應如何給人民一個合理的救濟管道, 故以「公益原則與租稅行政之關係」作為討論重點。.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0)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範圍.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文獻探討. 1. 政 治 大. 立. 3 4. 學. ‧ 國. 第一節. 第二章 從「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談錯誤的錯誤的勞工政策與立法 前言. 第二節. 諸多錯誤法律概念. 第三節. 過度簡化的所得稅法與錯誤的勞動政策. 第四節. 行政效率提升、勞動市場彈性化以增進政府稅收. 第五節. 結語. ‧. 第一節.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i n U. v. engchi 第三章 從「股東權益」與「勞工權益」談勞工政策與立法的思維翻轉. 5 7 7 8 13 17 19 21. 第一節. 前言. 21. 第二節. 從公司法角度思考勞動關係. 23. 第三節. 非典型勞資爭議的另一種思維. 27. 第四節. 公司治理概念的錯誤理解法. 30. 第四章 從所有權社會化論公司法與勞動法之競合──兼論租稅公平. 35. 第一節. 前言. 35. 第二節. 所有權社會化. 36. 第三節. 公司法與勞動法之競合. 40. 第四節. 所有權社會化與租稅公平──兩稅合一再檢討. 43.

(11) 第五章 實質課稅原則與契約自由. 49. 第一節. 前言. 49. 第二節. 實質課稅原則與勞務契約的矛盾. 50. 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再思考. 學. 第六章 公益原則與租稅行政之關係 前言. 第二節. 公益原則於租稅行政之具體象徵. 第三節.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程序正義應優於實質正義. 第四節. 稅務救濟程序失靈:釋字 697 號解釋. ‧. 第一節. n. Ch. engchi. er. io. al. sit. Nat. 第七章 結論. 54. y. 第四節. ‧ 國. 第三節. 政 治 大 勞務契約自由的限縮──兼論大法官釋字 726 號 立. i n U. v. 59 67 67 68 73 76 81. 第一節. 租稅公平原則與公、私法界之界線模糊困境. 81.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從勞動法出發到經濟法. 83.

(1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政 治 大 近年來台灣社會發展多元而迅速,法律體系的衝突與融合加劇,尤其以台灣勞工的低薪問題 立 造成許多政治的紛擾不斷,論者或有以「勞資關係」的角度主張應賦予勞工更積極的團結自由,. ‧ 國. 學. 透過工會進行集體協商以簽訂團體協約、1 或從社會和諧角度主張必須進行社會對話或是勞工參 與;2 或從教育政策失敗造成國內高端與基礎人力嚴重缺乏、3 或從鄰近各國不斷加碼薪資使國內. ‧. 高端人才流失;4 或有以「勞工立法與政策」的角度主張應提高基本工資、5 或有認為應該全面禁 止使用勞動派遣等非典型勞務提供型態、6 甚至在修法的思考方向上要將勞工資遣費以及退休金債. sit. y. Nat. 權將優先於或等同於民法抵押權等諸多論述,7 本論文均不否認這些論點的正確性亦無意再就這些 傳統論點繼續琢磨,本論文的研究主要發現勞工問題的背後影響因素不單單是勞工政策的提出或. io. al. er. 是勞工法令的修改或增訂如此簡單,傳統上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爭辯已經歷經數百年,甚至被. n. v i n Ch 認為近百年來走向純粹資本主義的國家已經無法轉向實施社會主義,即便實施社會主義的國家又 engchi U 有多少是百分之百完全無修正式的實施社會主義?. 喻為影響當代最重要的經濟學論著「二十一世紀資本論」都被認為是社會主義的附和者。8 本論文. 我國憲法第 153 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 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 特別之保護。」足見在「社會安全」中國家必須有責任與義務特別保護勞工;同法 145 條:「國 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 1. 衛 民,『 新「 工 會 法 」 重 要 修 法 內 容 與 對 勞 資 關 係 衝 擊 之 研 究 』,「 國 政 研 究 報 告 」, 國 政 基 金 會,<http://www.npf.org.tw/ post/2/7993>,2010 年 8 月 24 日。 成之約,『勞資政對話勞動部搭橋』,「國政評論」,國政基金會,<http://www.npf.org.tw/post/1/13271>,2014 年 2 月 21 日。 3 唐慧琳,『從韓國研究台灣失敗經驗談起』,「國政分析」,國政基金會,<http://www.npf.org.tw/post/3/12977>,2013 年 12 月 3 日。 4 陳金隆,『正視人才流失的問題』,「國政評論」,國政基金會,<http://www.npf.org.tw/post/1/9367>,2011 年 6 月 29 日。 5 吳忠吉,『調高基本工資的經濟意義』,「國政評論」,<http://www.npf.org.tw/post/1/422>,2007 年 1 月 23 日。 6 王順民,『從勞動彈性化、非典型就業到社會安全網絡的建構—關於增列派遣專章的政策性思考』,「國政評論」,國政基金會, <http://www.npf.org.tw/post/1/7841>,2010 年 7 月 28 日。 7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第 28 條第 1 項:「第二十八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 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 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8 余 紀 中 文 教 基 金 會,『21 世 紀 資 本 論 揭 穿 資 本 主 義 假 面 具 』, 余 紀 中 文 教 基 金 會,<http://www.yucc.org.tw/news/ foreign/20140502-2>,2014 年 5 月 2 日。 2.

(14) 2. 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卻也明白揭 示要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消除貧富不均國家應某種程度以法律限制。然而在上述概念之下 卻有可能透過國家的法律體系造成勞工更大的傷害,不但以公法的強制力侵入私法領域原應由當 事人自由選擇的契約,甚至某種程度當國家企圖運用各種強度不一的公法規範介入私人領域裡, 不但無法達到保護勞工的目的甚至造成勞工更大的損害。例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 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無論勞資雙方甚至行政機關,現階段都已經認定基本工資等同於「最低 工資」,9 資方認定只要給付基本工資便已符合國家法定最低要求而不違法,而勞方卻寄望透過公. 政 治 大. 權力介入將基本工資往上調整至「滿意」的「工資」,卻完全忽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 而非將「基本工資」調整成至「工資」之概念,甚至勞方一廂情願認定只要透過國家的公權力調. 立. 整基本工資,就可以解決低薪的勞資糾紛,果如此社會將失去在自由市場互相競爭的動能而走向. ‧ 國. 學. 社會主義的假平等中。. 本論文亦無意再就上述諸多無解的議題反覆討論,而本論文的發現是在於公司法與租稅法對 於勞資關係的影響更甚於單純從勞工法角度觀察。. ‧. 一、租稅法與勞動法. y. Nat. sit. 租稅國國體之下,國家放棄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代以對私經濟活動的過程與結果課徵稅捐,. io. er. 以維財政收入,同時人民亦以履行納稅義務,作為享有經濟自由與財產權保障的對價,此從稅捐 稽徵法第 12 條之 1「實質課稅原則」可見一班;10 然而在憲法「人性尊嚴」的基本要求下必須遵. n. al. i n U. v. 守憲法的基本原則,11 與法治國從事行政行為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下,稅捐機關當然必須. Ch. engchi. 遵守「租稅法定原則」。12 稅課既然依附於私經濟活動,私法的概念與事實關係乃多被稅法借用, 稅法如何看待私法的概念或事實關係,論者多以「稅法應否受私法的拘束」角度切入,論述的脈 絡多側重如何藉由「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防杜濫用私法形成自由的脫法避稅行為。惟 稅法應否及如何承接、調整私法的概念或法律關係,除涉及稅法規範解釋、事實認定乃至於證據 方法等諸多一般性或個案性的問題,尚有憲法層次的關懷,且回應不同時代的財政挑戰與租稅、 社會觀感,倘若直接化約成實質課稅與脫法避稅防杜課題,似嫌過於狹隘,且易使執法機關誤解 實質課稅原則的內涵,僅得取向於「有利國庫」面向而有適用,或將稅法與私法衝突所產生的價. 9.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103 年 1 月 1 日起,基本工資規定 ( 最低薪資 ) 有何改變?」,台北市政府勞動局,2014 年 12 月 8 日。 稅捐稽徵法第 12-1 條:「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 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 與享有為依據。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 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納 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二 項或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 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11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694 號、696 號以及 706 號等均闡釋租稅課徵必須遵守憲法平等原則之概念。 12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565 號、519 號、460、458 號解釋均為租稅法定原則具體解釋。 10.

(15) 第一章 緒論. 3. 值取擇、權衡,過度偏向於稅法規範目的,忘卻國家對於私法秩序應適度尊重的基本原則。13 勞 務的提供類型多元而複雜,而國家卻企圖透過稅法的制定,以公法的強制力直接對於人民勞務契 約的類型選擇自由予以限制,然此一作法是由於真正基於國家維護「租稅公平」的目的?抑或「保 護勞工」的政策?還是因為行政體系對於法令適用陌生與誤解?. 二、公司法與勞動法 公司法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既然以營利為目的,則公司賺錢之後究竟利潤要與股東或是勞工分享?同法第 232 條在公司有盈 餘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分派股息跟紅利;然同法第 235 條雖有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 然而同法第 129 條卻規定章程係由發起人訂立,又同法第 277 第 1 項規定,變更章程須經股東會 決議。如此一來變出現如下問題:. 立. 政 治 大. 1. 勞工並非發起人,根本無權參與章程訂立。. ‧ 國. 學. 2. 即便要變更章程亦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而勞工並非股東。 3. 就算透過員工認股權或是員工分紅入股,卻可以用特別股方式限制投票權。. ‧. 即便上述問都加以克服,員工分派紅利的相關規定卻緊緊規定在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 y. sit. io. n. al. er. 類規定。. Nat. 一節,顯然若非採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業經營型態,例如有限公司、公益性社團或財團顯然無如此. i n C 第二節 研究範圍 hengchi U. v. 本論文從「從「股東權益」與「勞工權益」談勞工政策與立法的思維翻轉」,嘗試思考在現 今資本主義下的經濟法體系,強調勞工權益的同時不單單是以「勞動法角度」思考,反而應該從 經濟法(公司法)的角度觀察,蓋會引發重大勞資爭議的企業絕非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反而是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開發行公司為主;14 接著「從所有權社會化論公司與勞動法之競合──兼論. 租稅公平」,開始討論民法所有權絕對原則與所有權社會化,以及所有權社會化在勞動法的實踐. 13 14. 同註 1。 例如鬧得沸沸揚揚的「華隆案」,其公司股票代碼為(1407),1997 年,華隆紡織實施凍薪,不再調漲薪水。1999 年,華隆紡織 取消年終獎金。2001 年,華隆紡織開給台電的支票跳票,公司營運出現困難。2001 年 8 月,華隆紡織開始積欠員工薪水。2001 年 10 月,華隆紡織對員工實施實質減薪。2003 年起,華隆公司陸續與退休、退職員工簽下退休金及退職金延遲給付契約,明訂於二 年或三年後分期給付,然而在契約到期後,華隆資方並未依照契約支付退休金與退職金。2008 年,華隆紡織實施生產效率制,要求 員工生產績效要超過 130%才能領到全額薪水,約有 5 成員工領不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本工資;同年,華隆紡織開始無薪假。 從 1997 年至 2008 年間,華隆紡織陸續關閉鶯歌、桃園、中壢與大園四個工廠,將工廠移到海外,在台灣只剩下苗栗頭份廠。2011 年,華隆紡織負責人另外成立紡安公司,將華隆紡織的設備賣給紡安公司,並要求華隆紡織員工放棄原有年資、成為紡安公司員工、 在原廠原址以原設備生產;不願意放棄年資的華隆紡織員工,薪水減為七成,將未達基本工資。2011 年 7 月,苗栗縣議會副議長陳 明朝等以近新台幣 16 億元標得華隆紡織頭份廠房、土地、設備。.

(16) 4. 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與衝突,並藉以探討租稅公平與民法及勞動法之關係;又稅法(公法、行政法)與私法之間,舉 凡課稅的主體、客體要件、前提事實、稅基形成、證據方法與程序要件等,存在著全面性的連結, 稅法是否必須完全接受接私法的概念、法律關係或為如何的調整,非僅為稅法自身的規範解釋問 題,毋寧尚牽動憲法價值秩序的一貫性,以及公法應如何地看待、尊重私法秩序的課題。稅法基 於自身規範目的而調整私法概念、事實關係時,其直接或間接地,有意或無意地干預私法秩序, 所可能引發的基本權干預與侵害問題,學者提出「私法適用的先序性」與「原則-例外」模式, 作為稅法承接、調整私法的參考方法。15 傳統上各法法律之間各有其應遵守的法律原則,憲法需. 遵守「人性尊嚴」;行政法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刑法必須遵守「罪刑法定」;民法則需遵守「私 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在這些法律適用的原則下,各法之間產生互相競合的關係。. 政 治 大. 再者,長期以來稅捐機關直覺性的將民法「僱傭」認定為所得稅法中「薪資所得」,而將「承 攬」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其實是以公法介入私法而非以「私法適用的先序性」作為價值判斷,. 立. 最重要的理由在於稅捐稽徵法的「實質課稅則」,在此種思維下不但稅務機關習慣性將私人間的. ‧ 國. 學. 「契約自由」認定為是一種租稅「規避」,甚至是一種「逃稅」行為,因此本文以「實質課稅原 則與契約自由」作為討論核心。最後在租稅侵害人民權益時應如何給人民一個合理的救濟管道, 故以「公益原則與租稅行政之關係」作為討論重點。. ‧ y. sit. io. er. Nat. 第三節 研究方法. 在本文中嘗試以下述方法做為研究的途徑:(一)歷史研究法;(二)比較分析法;(三). al. n. 整合研究法,詳析如下:. Ch. engchi. i n U. v. (一)歷史研究法(Historical Method):在歷史研究中極盼掌握捨棄多數國外理論作為探 討重點,蓋本論文的核心是為了解決我國勞工的困境,並擬從我國現行勞動法與勞工政策作為議 題討論出發點,並以影響我國勞工立法與政策甚重卻鮮有連結性探討著作的租稅法與公司法作為 探討核心,本論文稱之為「本土化」的法制發展與演變,因此以我國立法、沿革與修法理由,並 將司法判例、判決加以彙整、歸納、演繹。這些自變數的「因」(cause),又稱之為「自變項」 (independent variable),刺激(stimulate)相關現象後,在我國立法、司法判決(例)、行政規則、 學說理論中的依變數的「果」,又稱之為「依變項」(dependent variable),歸納其中之因果關 係(causalassociation),而後導引出我國就租稅法規與公司法中對勞工立法與政策不利的現狀與 矛盾,更深入研究這些理論背後的法哲學內涵。 (二)比較分析法(Comparative & Analysis Method):本文逐一就勞工法、公司法、租稅 法規等三個主要法律主軸,並兼及普通法(民法)以及全國最高法規範(憲法)之間的縱向與橫 向關連,並從公法介入私法以及尊重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的思維下,思辨「公益原則」與「私益 15. 葛克昌,『私法對稅法的規範影響』,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6 年 3 月 26 日。.

(17) 第一章 緒論. 5. 原則」的相關議題,並從不同法律屬性包括人性尊嚴的憲法精神、契約自由的私法精神、依法行 政的行政法精神,比較不同法律根本性質後藉以探討彼此之間的互相競爭與融合。 (三)整合研究法(Integration Method):企業行為即經濟行為,每以成本來考量判斷行為 的效果。若法律的規定、司法判決、行政監督不考量其行為的經濟因素,除了侵害到企業自主與 經濟自由,也將戕害企業活力、競爭力;故本文將以經濟分析,融合法律公平、正義的規範準則, 來深入的探討文中相關問題的爭議。. 第四節、文獻探討. 政 治 大 議處理法),或從個別勞動法(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勞動派遣、特殊勞工保護)不可謂不多, 立 我國目前為止,以勞動法為主題之論文,無論從集體勞動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 然而卻多以「勞工」為核心探討與「雇主」的關係與爭議,卻毫無文獻從「雇主」的「身份」重. ‧ 國. 學. 新思考勞工與雇主的關係與爭議,蓋「雇主」的定義在所有勞動法的文獻中並無以「股東」作為 「雇主」的思維。又在以勞動法為主的論文,並無從「稅制改革」甚至「稅法」的角度思考勞工. ‧. 問題,蓋我國有關租稅法規或有從憲法層次強調人權保障與依法行政,或有從會計方面強調稅務 會計,雖然從憲法角度已有文獻討論公司介入私法或是公法承接私法的相關文獻,但探討核心仍. Nat. sit. io. er. 作通盤性思考。. y. 然在稅法與公司法抑或稅法與證交法方面,亦毫無文獻將稅法、公司法與勞工法置於同一個問題 然而公司法與勞工法、稅法與勞工法、公司法與稅法三者之間或互為橫向,或互為縱向關係,. n. al. i n U. v. 蓋稅法介入私法(民法)領域,而勞動法既非單純公法亦非單純私法,亦不斷介入私法(民法),. Ch. engchi. 或可解讀為稅法為保障國家租稅公平,或可解讀為勞動法為保護勞工權益,此二種公法強力介入 私法的結果,美其名公益原則與私益原則應等同考量,然現行作法卻是挾著「公益原則」而放棄 「私益原則」。國內分別探討「租稅公平」、「租稅法定主義」、「實質課稅原則」、「勞動權 益」、「勞資關係」之論文汗牛充棟,唯獨並無兼論三者關係的文獻。.

(1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9) 第二章 . 從「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談錯誤的勞工政策與立法. 第二章 從「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談錯誤的勞工政策與立法. 7. 第二章 從「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 談錯誤的勞工政策與立法. 治. 立. 政 第一節 前言 大. 新任勞動部長上台第一件面臨的重大勞資爭議就是「基本工資」的調漲,甚至喊出「不加. ‧ 國. 學. 薪,就加稅」的口號,除了引發資方反彈之外,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資方代表在第一次會議過半 數未出席。16 第二次會議資方代表在囿於台灣特殊的政治環境下同意基本工資雙漲,通過從民國. ‧. 103 年 7 月起月薪由現行 1 萬 9047 元調高到 2 萬 0008 元,時薪也從今年(民國 104 年)7 月起 從現行 115 元調高至 120 元,預估 150 萬名本國勞工和 30 萬名外勞受惠。17 但隨之而起是雇主因. Nat. sit. y. 成本上漲決定反映在產品售價上,使得廣大消費群眾不單對加薪無感,對於原本預期的政治效應. io. er. 更不具備任何效果。18 這個問題長期糾葛每一位勞動部長,幾乎成為揮之不去的夢魘,最主要的 原因在於我國將社會福利支出與工資連結,每當基本工資一上漲,勞保、健保、失業保險等有關. n. al. i n U. v. 雇主負擔部分一定隨同調高,19 如果再加上退休金的提撥,雇主的經營成本勢必往上攀升。根據. Ch. engchi. 全國工業總會估算,近 10 年來企業要繳交給政府的法定支出(只計算勞健保費、勞退金提撥的 部分),成長幅度達 8.47%,且逐年增加。從薪資結構來看,這些法定支出占薪資的百分比就高 達 17.88%。意即企業每付給員工 100 元,每個月就要多交給政府 7.88 元的勞動成本。資誠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副營運長吳偉臺根據「2014 全球繳納稅款指標」調查指出,9 年來台灣的勞工稅從 2004 年的 10.6%大幅提高到 2012 年的 19%,增加 8.4 個百分點。這與工總計算近 10 年增加 8.47%. 16.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8892217.shtml?ch=rss_financesfocus,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8 月 25 日。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6/8903138.shtml,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8 月 29 日。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8903695.shtml?ch=rss_endpopular,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8 月 30 日。 19 國家衛生研究院官方網站, 一、勞工普通事故保險費用計算公式(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員工自付金額=月投保薪資 × 保險費率 7.5% × 負擔比率 20% 雇主負擔金額=月投保薪資 × 保險費率 7.5% × 負擔比率 70% 政府補助金額=月投保薪資 × 保險費率 7.5% × 負擔比率 10% 二、全民健康保險費用計算公式(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員工自付金額=月投保薪資 × 保險費率 4.55% × 負擔比率 30% ×(1 +眷口數) 雇主負擔金額=月投保薪資 × 保險費率 4.55% × 負擔比率 60% ×(1 +平均眷口數) 政府補助金額=月投保薪資 × 保險費率 4.55% × 負擔比率 10% ×(1 +平均眷口數) http://www.nhri.org.tw/NHRI_ADM/userfiles/file/PD_DL/Hr/981207/hr-laborhealthstandard_98120712.pdf,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8 月 25 日。 17 18.

(20) 8. 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的法定支出成本相吻合。20 錯誤的政策使得我國實質所得不升反降,在許多的錯誤政策中勞動政策錯得最離譜,包括錯 將基本工資當成提升薪資的唯一方法、又將基本工資與社會保險作連結、基本工資調漲結果將導 致兼職員工大量失業、曲解公約意指將本勞與外勞資薪資等同視之、錯將原本應屬於承攬與委任 的勞務型態納入勞動基準法規範,使得我國未來在退休年金部分將形成劫貧濟富。上述問題筆者 之見解或許不容於當前學界通說,然本於學術良心則不得不自比為烏鴉。本文不反對加薪但必須 徹底放棄調整基本工資的思維,並且徹底檢討目前錯誤的勞動政策與思維,在此合先敘明。. 第二節 諸多錯誤法律概念 治. 立. 政. 大. 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橫跨民法、勞動基準法以及所得稅法間一直未被真正釐清的問題。首 先,民法勞務性契約共有「僱傭」、「承攬」以及「委任」。21 民法傳統在檢討契約的成立與生. ‧ 國. 學. 效時不外乎以「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原則處理。22 也因此受僱者(勞工)在議約處於「非 真正自由」的情形下,勞動法的發展成「集體勞資關係模式」與「國家統合主義」兩套模式,我. ‧. 國勞工運動的發展史自然而然使得我國的勞資關係發展傾向國家統合主義,23 最具體的佐證依據 就是我國「基本工資」在每次調整過程中,政府的角色或立場優於勞方或資方的意願。為了避免. Nat. sit. y. 資方惡意剝削勞方,因此在民國七十三年制訂了「勞動基準法」,將民法僱傭關係一切為二,分. io. er. 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24 勞動基準法迄今剛好實施滿三十年,在不斷擴大勞動 基準法的適用範圍後,漸漸的勞動部竟然錯將原本應該屬於委任或承攬關係範疇的勞務契約也納. n. al. i n U. v. 入勞動基準法範圍,此一結果卻是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中「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概念. Ch. engchi. 產生適用上矛盾,此一結果不但無助於勞工薪資保障甚至惡化台灣勞工的薪資結構!. 一、「基本工資」的囚徒困境 從歷史角度看,我國「基本工資」確實為「最低工資」無誤。25 而我國基本工資所牽涉的問 題目前已落入「囚徒困境」,蓋我國因為將社會保險與基本工資連結,因此衍生出「群創」事件. 20. 遠見雜誌,『壓低薪資的元凶 - 勞動成本攀升老闆喊苦:付員工百元薪,要另負擔 17.88 元』,第 334 期,2014 年 4 月號。 民法第 482 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490 條:「稱 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 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 528 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22 契約成立與否在於是否具備「權利義務主體」、「權利義務客體(標的物)」以及「法律行為」;契約生效與否在於權利義務主體 是否為「完全行為人」、標的物是否「確定、妥當、適法」以及意思表示是否「健全無瑕疵(未受詐欺、未受脅迫、有無虛偽意思 表示或錯誤)」。 23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談到統合主義,不論是理論或實務上的研究,焦點全部是擺在「國家、工會、企業主團體(資方團體)」 三者間的利益主張、貫徹與政治影響與形成的三角關係上,進一步說,所謂的統合主義,就是指社會的重要團體,特別是工會與資 方團體,不但相對於國家,努力的試圖貫徹自己會員(勞工、企業主)的利益,同時面對自己的會員,某個程度的透過參與政治過 程,代表了政府的決策與意志。 24 此一結果卻又導致許多勞資爭議的發生是因為勞工是「勞工保險條例」下的勞工卻又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怪異現象。 25 張雅君、李志偉,「淺談基本工資制度對我國民生經濟的影響」,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2009 年。 21.

(21) 第二章 從「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談錯誤的勞工政策與立法. 9. 中郭台銘先生與梁小花小姐各說各話的情節,26 影響所及便是勞方希望透過調高基本工資來增加 收入,卻因為有了基本工資的依據又將基本工資當成最低工資,因此雇主認定只要給付基本工資 即符合法令強行規定,如此一來不但造就工資無法上漲甚至造成勞保投保薪資長期以來以多報少 的亂象。論者或以為,沒有了基本工資將會形成自由經濟下的剝削,27 然以鼎泰豐為例,光是端 盤子的外場人員,起薪 3 萬 8000 元,大專實習生就逼近 3 萬,連高一實習生都比 22K 高,但這 些都不包括獎金。28 試想周邊同質性店家要爭取優秀人才若無相當勞動條件薪資,優質勞動力是 可以移動的;反之不具備競爭力的勞動力僅能依附在「基本工資」的保護傘下。 勞動部曾經提出「分區基本工資」的概念,在尚未提出更進一步的概念前旋即被政治人物狠 狠批判認為是南北歧視,29 筆者以為此種想法不但是自我矮化而且是假平等的概念,30 另有提出外. 政 治 大. 勞與本勞就基本工資脫鉤之議,反對論者旋即以違反勞動人權或是國際公約作為反對主張,31 實 則台灣會因為引進大量外勞導致本勞薪資下降的實際狀況並不存在,32 相反的是台灣現今外勞短. 立. 缺情形嚴重,而基本工資反而是導致台灣薪資低落的元兇!.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26. Ch. engchi. i n U. v. 雇主支付實際薪資=工資╳ 1.3。因此梁小花認為她的工資僅有 22K,是以梁小花「可自由支配」的工資;但郭台銘先生指稱鴻海 集團沒有 22K 勞工,22K ╳ 1.3 = 28 ── 29K 是以雇主實際支付薪資為出發點。 27 趙守博,『關於基本工資的一些意見—兼論基本工資之不能廢』,「國政分析」,2012 年 10 月 22 日。 28 『店長收入比教授高,福利多到像寵員工』,「遠見雜誌」,2014 年 2 月。 29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3/8661893.shtml 30 李洙德,『調漲基本工資讓企業南遷』,聯合報,2014 年 5 月 10 日。 31 楊 春 吉,『 基 本 工 資, 外 勞 與 本 勞 脫 鉤? 不 脫 鉤?』, 台 灣 法 律 網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 path=,1,785,&job_id=182724&article_category_id=862&article_id=105112,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 月 2 日。 32 『月領 2 萬出頭 中榮嘉義分院留不住照服員』,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8909440.shtml,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 月 20 日。.

(22) 10. 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二、錯將承攬、委任納入勞動基準法 僱傭契約提供的是勞務,狹義的指勞力,廣義的尚包括受僱人的智慧、專業、經驗、人脈及 技術等。而承攬契約通常包括一定工作之完成,除包括勞務的提供以外,承攬人尚需提供工作場 所、設備、材料及原料等。亦即僱傭關係只負責「工」,承攬關係則是「連工帶料」。承攬人雖 然亦提供一定勞務或勞動,而近似於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但承攬契約的特徵,在於承攬人應完 成契約約定之一定工作,亦即著重在其結果。且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是以工作完成,即完成契約 約定之一定結果為前提,因此承攬人即使已經提供材料、勞力及工作時間等,若未能完成契約約 定之一定工作,則無報酬請求權。但在僱傭契約,僱用人之主要義務為給付報酬,縱使受僱人提 供之勞務未達到預期之結果,僱用人仍需給付受僱人報酬。再來,承攬人有自行選擇要以何種方. 政 治 大 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得具體指定應服勞務之內容及方法;委任契約中,受任人處理事務,亦應遵 立 循委任人之指示。. 式完成工作的權利,定作人對於如何完成契約約定之工作,並無任何干預之權利。但僱傭契約中,. ‧ 國. 表格區分其差異性。. 學. 有關僱傭、承攬及委任之關係傳統法律觀點討論已多,33 本文不再贅述,僅以實務見解並以. y. Nat. 1. 司法判決. ‧. (一)實務見解:. io. sit. (1)81 年度台上字第 347 號. n. al. er. 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 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 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 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 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 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 Ch. engchi. i n U. v. (2)83 年度台上字第 1018 號 按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 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 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而所謂僱傭,則指 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有如機 械,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容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 相同。上訴人受被上人訴人自五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僱用為其管理部辦事員,其後擔任 股長、科長、課長,其職務之性質,均為單純給付勞務為目的之工作,其與被上訴人 間之關係,為單純僱傭性質。惟其後升任被上訴人之襄理、副理、副總經理,因其職 務屬經理人之性質,其與被上訴人間已變更為委任關係。而委任與僱傭性質不同,且 無可兼而有之,故原有僱傭關係應認業已終止。. 33. 周 建 序,『 僱 庸、 承 攬、 委 任 如 何 區 分?』, 台 灣 法 律 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 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70922&article_category_id=227&article_id=33220,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 月 2 日。.

(23) 第二章 從「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談錯誤的勞工政策與立法. 11. (3)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1301 號民事判決 A.「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 第六款定有明文。是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勞 動契約非僅限於僱傭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兼 有承攬、委任等性質,自應屬勞動契約。 B. 勞動契約為具有身分性質之契約,其勞務給付之義務,原則上係專屬於受僱勞工之 義務,但經雇主同意,或習慣上允許他人代為勞動,或依勞動之性質,由他人代為 勞動並無差異者,受僱勞工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4)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 1795 號判決: ……『按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此觀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經理人之委 任……」之規定甚明,而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 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受任 人(原判決誤繕為受僱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有別。而 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係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不得以 公司員工職務之名稱逕予推認。』…….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5)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630 號 . ‧. 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 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 通常具有:. y. Nat. B.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n. al. er. io. sit. A. 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 之義務。. i n U. v. C.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 的而勞動。. Ch. engchi. D. 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初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 2. 行政解釋 (1)行政院勞委 80 年 5 月 30 日台(80)勞動一字第 12352 號函: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故其退休及其他勞 動條件等權利義務事項,由其與事業單位自行約定。 (2)行政院勞委 81 年 3 月 9 日台(81)台勞動一字第 07341 號函: 依公司法所委任之總經理、經理等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前經本會 80.03.12 台八十勞動一字第○六四六四號函釋在案;具有總經理、經理職稱等人員如僅係受僱 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有關其勞動條件,依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 74.07.01(74) 台內勞字第三二九一三○號函釋,自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3)行政院勞委 81 年 3 月 19 日台(81)勞動一字第 31990 號函:本會 81.03.09 台八十一勞 動一字第○七三四一號函係指事業單位具有經理、總經理職稱等人員,如非依公司法所 委任,而僅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勞工定.

(24) 12. 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義,故其勞動條件應依該法辦理。此項釋示與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並無牴觸之處。. (4)行政院勞委 82 年 1 月 12 日台(82)勞動一字第 52173 號函: 關於台北縣政府 81.12.04 北府勞二字第四一九五九八號函請釋經理、總經 理身分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所擬之處理意見;惟有關公司法第卅九規定之公 司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等人員之身分,應依事實認定,如係委任關係,則 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5)行政院勞委 83 年 5 月 17 日台(83)勞動一字第 34692 號函: 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 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 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政 治 大. (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勞資 2 字第 0970125625 號函: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 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與各該機關(構)是否具有勞雇關係,以具有人格之從 屬性(即服從事業單位內之工作規則等義務)及經濟上之從屬性(即非為自己 營業而勞動,而為他人之目的勞動)判斷。. 學. 勞工退休金條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2. ○ §2. 100%. 50%. ○ §6 a○ §6 iv l ○C ○n hengchi U ○ ○. n. 勞工保險條例. §490 定做人 / 承攬人. io. 指揮權強度(從屬性). §482 僱傭人 / 受僱人. sit. 勞動基準法. 承攬. Nat. 民法. 僱傭. er. . 委任 委任人 / 受任人. y. (二)表 2-2-1:僱傭、承攬與委任之簡易區別. ‧. ‧ 國. 立. ╳ §2 0% ○ §6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 ○. 公司法. ╳. ╳. ○. 競業禁止. ○. ○. ○. 所得稅法. 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資料來源 : 筆者自行繪製. 上述表格怎麼看都怪,因為上述表格是依據實務見解所製表,也是勞動部出現的盲點,不斷 的試圖擴大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以保障勞務提供者,是從民法到勞動法的發展階段,是極度社 會化勞務供給契約,34 但是這樣的做法卻是與現今活潑的商業行為互相抵觸,更與所得稅法產生 許多衝突,為了解決這些衝突,稅務機關卻做了許多行政解釋,卻因此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 34. 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中)」,2002 初版,第 10 頁。.

(25) 第二章 從「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談錯誤的勞工政策與立法. 13. 第三節 過度簡化的所得稅法與錯誤的勞動政策 所得稅法中要區分「僱傭」、「承攬」以及「委任」並不困難,一般而言就是將「僱傭」與「薪 資所得」劃上等號,35 而將「承攬」以及「委任」與「執行業務所得」等同視之,36 又所得稅法另 外規範了所謂「執行業務者」;37 然而無論是財政部或是勞動部都出現了高度自我矛盾現象。. 委任 雇傭. 雇傭 承攬. 立. 政 治 大委任. 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 . 圖 1:傳統民法的勞務性契約概念. 圖 2:極度社會化的勞務性契約概念. ‧. ‧ 國. 學. 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 . Ch. y. sit er. i. 承攬、委任 n 所得 執行業o務. Nat. 薪資所得. al. 承攬. engchi. i n U. v. 圖 3:所得稅法的勞務性契約概念. 35.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 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 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 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36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 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 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 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7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 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26) 14. 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一、過度簡化的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中對於「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看似將民法三種勞務性契約也一分為二, 但就高所得者而言卻產生了「節稅」的效果,以下設算幾個題目:38. (一)以上述王大花為例,實踐有限公司行政秘書,薪資 28000,單身無其他扶 養親屬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X 稅率=綜合所得稅 28,000*13.5-85000-79000-108000*5% =5300. (二)若王大花為實踐大學副教授,薪資 85000,單身無其他扶養親屬. 政 治 大. 85000*13.5-85000-79000-108000=875500*12% -36400=68660. 立. (三)若王大花受僱於實踐律師事務所,年薪 2000000,單身無其他扶養親屬,. ‧ 國. 學. 2000000-85000-79000-108000=1728000*30% -365000=518400. (四)若王大花為實踐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年薪 2000000,單身無其他扶養親屬. ‧. 2000000*(1-30%)=1400000-85000-79000=1236000*20% -13000=234200. sit. y. Nat. 二、行政機關錯誤的思維邏輯. 由上述四個簡單的例子可知,當所得越高的人採取「執行業務所得」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io. n. al. er. 相對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然而行政機關的僵化思維卻導致我國許多法令與實務衝突甚至侵害人 民權益甚鉅卻無法可解的窘境。. (一)勞動部不是「勞工部」. Ch. engchi. i n U. v. 我國勞工運動的發展使得集體勞資關係在我國先天失調,後天失靈,國內雖然仍有學者醉 心於德國的集體勞資關係,希望透過組織工會,進行集體協商並簽訂團體協約,然而國內的工會 團體對國家行政體系的依賴猶如在動物園中被豢養的動物,早已失去了與資方進行勞資爭議的能 力,也因此工會組織從未進步,毫無企業管理的方式經營工會,使得我國勞資關係必須走向國家 統合主義。論者雖有反對論證,然而從國民政府遷台頒布戒嚴法、39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許 可制的集會遊行法,這些箝制集體勞工運動的手段加上勞工保險條例的開辦,胡蘿蔔與棒子齊下. 38 39.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試算系統,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8W1,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 月 2 日 戒嚴法第 11 條:「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 畫告白標語 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 動有礙治安者。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 之。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六、得檢查 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八、戒嚴地域內, 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 但不得故意損害。九、寄居於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對其 遷入限制或禁止之。一○、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一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 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或調查登記,必要時并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徵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27) 第二章 從「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談錯誤的勞工政策與立法. 15. 的結果,於是勞工團體只能不斷的要求政府提高基本工資,卻也拿不出更具體的作法。 再者,過去勞工行政體系的建置錯誤,1947 年行憲前,曾計畫在行政院成立「勞動部」。 1948 年 5 月 13 日,行政院改成立「社會部」,原勞動部降編為社會部下的勞工部門。1949 年 3 月 21 日,裁撤社會部,勞工業務改由內政部負責,成立「內政部勞工司」。1987 年 8 月 1 日, 內政部勞工司改制升格為中央行政層級的勞工部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過去勞工行政公務員 的考試甚至都是透過「社會行政」錄取;在這種思維底下,即便現今的勞動部,無論行政體系、 社會或勞工領域學者,直覺上都將此一行政機關當成「勞工保護部」而非如勞動部的施政主軸 「自主、公平、發展」。40 也因此在這錯誤邏輯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似乎認為只有不斷擴大勞 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才是保護勞工的唯一方法,例如民國 103 年四月納入勞動基準法規範之律. 政 治 大. 師,卻又將之納入勞基法最令人詬病的 84 條之 1 責任制,41 加上現今律師錄取率相對提高的結果 (10%),42 可想像未來將會有律師只領取「基本工資」且因為責任制而「過勞死」!. 立. (二)財政部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 國. 學. 人民有納稅義務,43 但國家租稅課徵卻影響人民私有財產之處分權利,44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45 任意以行政解釋令來規範人民的基本權利,不但違反法律優位原則,更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46. ‧. 以下以南山人壽案作為說明:. 南山人壽與其保險業務員間勞務給付型態,究竟屬於承攬 / 委任或是僱傭關係,所引發相關. sit. y. Nat. 退休金、全民健康保險費與綜合所得稅等行政爭議,行政法院已有多件判決。其中包括南山人壽 未為其部分旗下三千位保險業務員,依退休金新制提繳退休金而受裁處的爭議(如台北高等行政. io. al. er. 法院 99 年簡字第 759 號判決.如下述),另有南山人壽保險業務員將其自南山人壽所取得的報. n. v i n Ch 而命補徵稅款並處罰鍰的行政爭議(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e n g c h i 92U年度訴字第 04864 號判決)。. 酬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並自行扣除相關必要費用與成本,但遭國稅局認定該報酬為薪資所得,. 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簡字第 759 號判決: A. 保險業雖於 1998 年 4 月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但若南山人壽與其保險業務 員間不是勞動契約關係,則南山人壽無退休金提繳義務。 B. 勞保局雖曾就南山人壽與其保險業務員間是否為勞動關係疑義函詢勞工局,但 勞工局函覆非針對本件裁處的三千餘業務員情況具體回覆,故不足為本案的認 定基礎。. 40. 行政院勞動部官方網站,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5&b=1,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 月 3 日。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官方網站,http://www.bola.taipei.gov.tw/ct.asp?xItem=75635241&ctNode=62824&mp=116003,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月3日 42 黃旭田,『有好的法律人 才能達到司法改革理想』,http://wenews.nownews.com/news/83/news_83233.htm,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 月 3 日。 43 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44 民法第第 765 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45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46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41.

(28) 16. 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C. 南山人壽曾就本件裁處函覆勞保局,主張其保險業務員非受雇人而係承攬人 / 受委任人, 其理由約為:南山人壽不對業務員出勤管理,業務員工作地點可自由支配,無休假請假 制度,不支付底薪,按每月招攬保險契約金額計算報酬等。勞保局若欲排除前開南山人 壽函覆主張與勞動契約不相容的內容,其應逐一說明。 D. 南山人壽與其保險業務員是否達成勞動契約合意?雙方約定工資是否低於基本工資?南 山人壽是否繳納工資墊償基金?勞保局皆未曾對此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基本問題予以判 斷。 E. 南山人壽與保險業務員因報酬而涉全民健康保險費與綜合所得稅疑義,雖有行政法院多 件判決認定其等為僱傭關係。勞保局並援引該等判決。但該等案件係基於全民健康保險. 政 治 大. 法與所得稅法所生疑義,對於勞動契約中雇主照顧保護義務,與勞工的忠實義務等皆未 審酌。該等判決亦不得比附援引。. 立. F. 南山人壽與保險業務員間僱傭關係疑義,就同一份勞動契約內容,勞工法庭已有民事判. ‧ 國. 2. 勞委會(90)台勞資二字第 98673 號函釋:. 學. 決認定其等非僱傭關係。勞保局的裁處未論究其為何不採納勞動法庭民事判決的理由與依據。.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保險業事業單位與從業人員之勞務給付型態,以雙方自由訂定為原. ‧. 則。...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其從業人員並非當然有該法之適用,仍應就實務上認定. y. Nat. 其勞務給付型態是否為僱傭關係而定。」. sit. 3. 勞委會復又於 2006 年以勞動 4 字第 0950024088 號函重申:. al. er. io. 「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給付關係,依契約自由及誠實信用原則,應由雇主與勞工雙方. n. v i n Ch 上述問題顯示司法與實務見解不一,其實關鍵在於勞工行政機關面對龐大保險業務員的勞資 i U e h n c g 爭議,對保險業務員的特殊性相對陌生,蓋商業行為中不乏超級業務員,除了發展組織之外甚至 當事人基於合意自行決定簽訂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 必須聘請私人助理處理客戶服務事項,此類業務員在工作上雖未必具有管理職務,卻已脫離傳統 僱傭之概念,且從所得稅法觀之,若以薪資所得對其課稅並非公平;相對勞動部,財政部任意以 行政裁量判斷保險業務員非屬承攬應屬僱傭,不但拒絕納稅義務人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甚至予以 裁罰,其出發點係以納稅人透過法律漏洞而規避國家租稅,殊不知該作法卻壓抑經濟行為的發展。 納稅人若選擇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可以增聘助理為其處理龐大客戶服務,雖然帳面上該保險業 務員可以減除必要費用而使得國家稅收減少,然而卻可以增加工作機會,該名助理亦必須依照薪 資所得繳納稅賦,國家稅收並未因此減少反而可以促進消費,國家稅收自然增加!. 4. 財政部 2008 年 7 月 18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31410 號函: 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 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 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 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

(29) 第二章 從「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談錯誤的勞工政策與立法. 17. 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附件: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103 年 05 月申報)47 102 年綜所稅(103 年 05 月申報) 70 歲以下. 85,000 元. 70 歲以上. 127,500 元. 單身. 79,000 元. 有配偶. 158,000 元. 薪資扣除額. 每人. 108,000 元. 身心障礙扣除額. 每人. 108,000 元. 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 政 治 大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立 級距 稅率. 級別. 12%. 3. 1,170,001~2,350,000 元. 20%. 4. 2,350,001~4,400,000 元. 30%. 5. 4,400,001 元以上. 40%. ‧ 國. 520,001~1,170,000 元. 0 36,400 元 130,000 元 365,000 元. y. Nat. 805,000 元. er. io. sit. 2. ‧. 5%. 學. 0~520,000 元. 1. 累進稅差. n. al 第四節 行政效率提升、勞動市場彈性化以增進政府稅收 iv. n U engchi 世界經濟論壇(WEF)於 9 月 3 日公布 2014 年全球經濟競爭力報告,在 144 個評比國家中,. Ch. 前三名分別是瑞士、新加坡與美國,台灣排名十四,比上年度退步兩名,48 當然排名隨時處於浮 動狀態,但我們更應深刻檢討其背後的問題成因,行政效率提升與提高勞動市場彈性化顯然是評 比的最大重點。49. 一、行政效率提升 世界經濟論壇(WEF)在全球競爭力報告指出,台灣要拉高在全球的競爭地位,必須致力 於提升政府效率及杜絕貪腐,提高勞動市場的彈性,並鼓勵婦女加入職場。報告中指出:「台灣 排名第 14;排名下降兩名。台灣在亞洲四小龍中排名第三,落在新加坡及香港之後,過去六年. 47. 財政部,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9696&ctNode=2449,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 月 3 日。 聯合新聞網,『全球競爭力 台退步兩名排』,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8914136.shtml,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 月 4 日。 49 聯合新聞網,『WEF 評語:拉高排名 得加強政府效率』,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8913964.shtml,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 月 4 日。 48.

(30) 18. 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來表現相當穩定。顯著的強項包括創新能力(全球排名第 10,下降兩名)、高效率的產品市場 (第 11 名)、世界級的基礎建設(第 11 名)及優質的高等教育(第 12 名)。WEF 說,為提升 競爭力,台灣需要進一步強化各種制度性的架構(排名第 27),這方面的品質因政府內部效率不 足(排名第 29)及各種形式的貪腐(排名第 31)而被削弱;而且勞動市場存在一些效率不足及 僵固性,也亟需解決(排名第 32)。台灣與亞洲其他國家一樣,應鼓勵並協助婦女參與職場(排 名第 89),此將有助於提升競爭力。」在競爭力排名的三個評比大項中,台灣在「基本要求(占 20%)」大項維持 5.7 分(滿分為 7 分),全球排名由去年的第 16 名升到第 14 名;「效率提升(占 50%)」大項的分數由 5.2 降到 5.1,排名由第 15 降到第 16;「創新與成熟因素(占 30%)」大 項分數從 5.2 降為 5.1,排名從第 9 大降到第 13。報告中並針對外資在台灣做生意時可能遇到的. 政 治 大. 各項問題進行調查,結果發現最常被詬病的問題依次是「政策不穩定」(有 20.4%的受訪者點名 這項問題)、政府官僚體系效率不彰(19.1%)、缺乏有效的創新能力(15.6%)及勞動法規約. 立. 束性高(12.8%)。』50. ‧ 國. 學. 由該項結果看來,行政效率以及勞工問題是國內經濟發展困境最大的絆腳石。而行政效率的 低落其中涉及了前述行政機關對法令的陌生與曲解,導致侵害人民權利,卻又使得人民必須透過 冗長的司法救濟程序卻依舊無法獲得權益保障。. ‧. (一)行政機關專業度不足. sit. y. Nat. 基層公務員透過考試選才,但考試制度卻未必選取真正合適人才,公務員向來以「依法行政」 作為其工作權的保護傘,殊不知「依法行政」的結果卻是曲解法令原意以及專業知識不足而來。. io. al. er. 論者或以行政機關專業度不足仍可透過學者專家提出意見,殊不知學者專家的偏執更是扭曲政策. n. v i n Ch 性委員會,其立場均從「勞工保護」出發已有所偏頗,因為勞動部不該是「勞工部」,本文可以 engchi U 贊同勞動關係已經形成學術領域中極為特殊的領域,但筆者也從未因為本身學術勞工相關背景而. 制訂的最大元兇。以勞動部而言,學者專家幾乎以勞資關係、勞工法或社會學為主組成各種諮詢. 完全自失立場。 行政機關自失立場後,受非理性公民影響更深,誠如以本次基本工資調漲,筆者贊同基本工 資調漲,但不贊同行政機關出爾反爾以及勞工團體不具備建設性言論,51 因為勞動部連目前台灣 有多少勞工真正領取「基本工資」都無法有科學數字,勞工團體與學者何以在毫無科學數字下不 斷要求調升基本工資?更遑論前行政院長的下台不也與基本工資調升有關?而其不願意核定該次 基本工資調升的最主要理由便是勞動部提不出科學數字!. (二)立法院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行政效率的提升不僅僅在於行政體系,更在於立法體系!國家是由立法、行政與司法所組. 50 51. 同註 49。 聯 合 新 聞 網,『 基 本 工 資 審 議 台 教 會 盼 法 制 化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8913563. shtml?ch=rss_latest>,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9 月 4 日。.

(31) 第二章 從「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談錯誤的勞工政策與立法. 19. 成,立法怠惰是導致行政效能低落最主要的原因。立法怠惰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代議士制度失靈, 而代議士制度失靈最主要來自於選民的公民意識不足,選民公民意識不足除了是近年凸顯我國高 等教育全面失敗更是人民對國家沒有認同,這比起多元民族組成的國家如新加坡還要不如。. 二、僵化的勞動法令 我國勞動法令僵化來自於僵化的勞動政策主張,誠如本文前述,極度社會化的勞務契約概念 是導致台灣目前勞工問題最大主因!以基本工資為例,勞工團體誤以為只有調升基本工資才是解 決低薪的原因,新加坡沒有基本工資,然而新加坡何以創造比台灣高的工資?澳洲雖然也有基本 工資但卻不透過行政手段積極干預物價,因為「價格」交由市場決定,當消費者指責鬍鬚張滷肉. 政 治 大 薪資的調漲以及對國家依法繳納稅賦! 立. 飯調價或是鼎泰豐的蛋炒飯太貴,已經犯下經濟學最基本的謬誤,滷肉飯不是只有鬍鬚張有,蛋 炒飯不是只有鼎泰豐有,因為鬍鬚張跟鼎泰豐賣的除了食材是最基本要求外,其中包含了對員工. 又如公務員調薪永遠是被指責的原罪,公務員依舊是勞務提供者,只是雇主是國家,中華民. ‧ 國. 學. 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此工作權保障包含了工作 權選擇自由的意涵,雇主(中華民國政府)透過加薪吸引優秀人才留在政府體系有何錯誤?這與. ‧. 一般企業加薪爭取人材道理一致,既然勞務提供者不選擇在公務體系工作,那麼為何指責公務員 加薪卻不指責台積電加薪給工程師?而管制價格的結果反而是導致消費緊縮,短期而言是平抑物. y. Nat. sit. 價,長期而言人民因為擔心通貨膨脹而將財富移轉至不動產炒作,間接助長剛房價。以大學調漲. er. io. 學費為例,一方面管制調漲學費,一方面又是錯誤將校內工讀生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結果就是 各校減少工讀生名額以及教學資源減少,惡性循環的結果就是造成教學品質低落!. n. al. Ch. i n U. v. engchi 第五節 結語. 論者以為沒有基本工資,如何處理社會保險?此一錯誤概念在於現今我國將社會保險當成社 會救助,社會保險應走向商業保險的經營方式,僅由國家負起最後責任。因此勞動部錯將許多僱 傭或承攬的勞務關係納入勞動基準法的結果,將使得高所得者因為投保基數相對偏高,未來在領 取年金保險時將出現相對剝奪的假平等現象;若勞動部擔心的是這些原應屬於承攬或委任關係的 勞務提供者因為沒有社會保險而失去保障,則要求資方以商業保險代之,一樣可以解決職業災病 保障並且可以為勞務提供者創造更好的投資績效。再者,不斷以我國已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主張本勞與外勞薪資必須等同視之,否則便是對外勞歧視,此種說法是嚴重扭曲公約 基本精神,論者均以公約第2條第2項:「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 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 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分。」作為本勞外勞基本工資不可脫鉤之依據;然而該公約第7 條甲項:「最低限度給予所有工人以下列報酬:(1)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

(32) 特別是保證婦女享受不差於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同工同酬;(2)保證他們自己和他 們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過得去的生活;」,卻從來沒有人願意認真去思考,公約要保障 的是該名勞工的家庭符合本公約過得去的生活,那麼外勞來源國若家庭生活水平低於我國,則依 舊領取與本勞相同基本工資,反而是對本勞造成不利傷害!至此筆者痛心的是無論行政官僚或是 學者均無真正理解公約背後精神! 因此,無論是從勞動法或是從所得稅法角度看,僱傭、承攬與委任的區分應做如下處理才是。 . 僱傭. 民法. §482 僱傭人 受僱人 §2 立100%. 勞動基準法. 承攬. 委任. §490 治 政 定做人 大承攬人 ╳. §528 委任人 受任人 ╳ 0%. ○ §6. ○(職業工會). ╳(商業保險). ○. ╳(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 職業安全衛生法. ○. ○. ╳. ╳. ○. ○. 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n. al. 表二 : 僱傭、承攬與委任之正確區別(筆者製表). Ch. y. sit. io. 所得稅法. ‧. 競業禁止. Nat. 公司法. er. 勞工退休金條例. ‧ 國. 勞工保險條例. 學. 50%. 指揮權強度(從屬性). engchi. i n U. v. ○ ○ ○ 執行業務所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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