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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畫界分治的歷史背景

第三節 從蕃地到山地鄉

1945 年接收臺灣的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承襲日本統治時期原漢分治的精神,

由警察接收原「蕃地」的原住民事務。43直到 1946 年 4 月長官公署將過去的「蕃 地」分解成三十個山地鄉,44成立鄉公所,納入民政機關,作為地方自治的單位。

此一變革的重要意義有二:1、山地行政業務的主管機關由原先的警務機關(自 1903 年起)改為民政機關;2、不同於戰前「蕃地」內排除一切法律,戰後臺灣 原住民適用一般法令,並享有一般國民之權利。45不過,日本統治時代的「蕃地」

空間,仍以山地鄉與山地行政的模式承繼下來。46戰前的蕃地與戰後的山地鄉,

在空間上幾乎重合,在行政體制上卻有不小的變動,以下簡述 1945-1950 年間臺 灣山地政策:

1945 年日本戰敗後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臺灣的山地政策因而有所轉 折與變化。在此之前的日本統治時代,官方將未曾納入清政府版圖的「生蕃」居 住地劃歸為「蕃地」,屬於「理蕃行政」範圍,不適用一般法律,即便日後臺灣 總督府的「理蕃」政策有過數度調整,「蕃地」始終維持其特殊性。

有關戰後該如何處理臺灣山地的問題,早在 1943 年國民黨內部組織研擬的

「臺灣收復後之處理辦法芻議」就已論及,當時的建議是希望透過行政區的改編,

取消原漢界線、劃一政制。47然而從 1945 年至 1950 年間,臺灣的山地政策方向 並不明確。1945 年 3 月官方公布的「臺灣接管計劃」中,並未以專章規劃未來 如何接收臺灣山地與東部的臺灣原住民,僅在內政一章中的第 18 條規定:「對於 蕃族,應依據建國大綱第四條之原則扶持之,始能自決自治。」。48戰前所研擬 的構想,受二二八事件、戒嚴與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臺等重大政治事件與諸多複 雜因素影響,並未付諸施行。

43 詹素娟,〈鑲嵌在歷史中的地圖――日治時代的「蕃地」建構與原住民傳統領域〉,收於封德 屏主編《戴國煇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文訊雜誌社,2011),頁 241。

44 1946 年所劃分的三十個山地鄉,部分名稱有過更動與今日稍有不同,依 1947 年 12 月之行政 區劃,這三十個山地鄉分別為臺北烏來、太平、南澳鄉,新竹大安、五峰、尖石、角板鄉,

臺中和平、信義、仁愛鄉,臺南吳鳳鄉,高雄多納、瑪雅、雅你,三地、霧臺、獅子、春日、

來義、泰武、瑪家、牡丹鄉,臺東金山、達仁、蘭嶼、延平、海瑞鄉,花蓮秀林、萬里、卓 溪鄉。參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編,《臺灣民政》第二輯(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民政處,1948),頁 60-64。後角板鄉改為復興鄉(1954)、吳鳳鄉改為阿里山鄉(1989)、瑪 雅鄉為三民鄉(1957)、雅你鄉改為桃源鄉(1957)、多納鄉改為茂林鄉(1957)、三地鄉改為 三地門鄉(1992)、萬里鄉改為萬榮鄉(1958)、金山鄉改為金鋒鄉(1958)、太平鄉改為大同 鄉(1958)。

45 藤井志津枝,《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頁 164。

46 詹素娟,〈鑲嵌在歷史中的地圖――日治時代的「蕃地」建構與原住民傳統領域〉,頁 241-244。

47 柯臺山,「臺灣收復後之處理辦法芻議」(1944 年 12 月),「中國國民黨黨史館特種檔案」,檔 號:ntul-kmt-sp17_003_008_000.pdf,頁 3-4、頁 25。

48 藤井志津枝,《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頁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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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發展。

1960 年代前後是戰後官方原住民行政上的重要分水嶺。基於經濟發展的需 求,1958 年臺灣省政府修正通過「改進山地管制辦法」,輔導原住民生產技術,

平地人可申請使用山地資源。1960 年修正「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開放 1958 年以前已承租山地保留地的平地人可繼續承租,允許山地現職的公教人員 經核准後在公務之餘無償利用山地保留地栽種,並開放平地合法公私營工礦、農 林、漁牧等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租用或使用山地保留地開發山地資源。1961 年成立農牧局,進行山地園藝經濟作物開發,開放原住民以外投資。57上述一連 串的山林開放措施對於原住民的社會產生很大的影響,都市原住民人口也約略在 此階段之後快速增加,都使得原有的原漢界線大為鬆動。

表 2-3-1__原住民事務行政系統變遷表(1954-1974)

日期 省級單位 縣級單位

1945 年(民 34)9 月 省警務處 縣警察局 1946 年(民 35)3 月 民政廳第一科山地股 民政局行政課 1947 年(民 36)6 月 民政廳第三科 民政局行政課 1947 年(民 36)8 月 民政廳第三科 山地指揮室 1948 年(民 37)1 月 民政廳第三科 民政局山地行政課 1948 年(民 37)7 月 民政廳山地行政處 民政局山地課 1949 年(民 38)3 月 民政廳山地行政處 七峰區署 1949 年(民 38)4 月 民政廳山地行政指導室 七峰區署 1952 年(民 41)1 月 民政廳第五科 山地室

1961 年(民 50)3 月 民政廳第四科 除屏東、花蓮、臺東三縣外,

廢山地室,設山地課

1974 年(民 63)5 月 民政廳第四科 屏東、花蓮、臺東三縣山地室 改為行政及經建兩課

資料來源:李亦園計劃主持,《山地行政政策之研究與評估報告書》(臺北:臺灣省政府民政廳,

1983),頁 19;另參見詹素娟,康培德,李宜憲主編,《山海尋跡:臺灣原住民族文 獻選介》(新北:原住民族委員會,2015),頁 331。

57 陳中禹,〈戰後初期臺灣山地行政的建置與發展(1945-1959)〉,收錄於呂芳上主編《戰後初 期的臺灣(1945-1960’s)》(臺北:國史館,2015),頁 45-46;「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制辦法

(修正)」,傅寶玉等編,《臺灣省政府公報中有關原住民法規政令彙編 3(3)》(南投:臺灣 省文獻會,1998),頁 87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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