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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超乎極致的自由到打破人我區隔框架的鄰人之愛

第二節 從超乎極致的自由到打破人我區隔框架的鄰人之愛  本研究在第貳章就榮格(Carl G. Jung)的若干分析心理學研究成果所引述的 相關內容中,曾提及一種將一切事物的運行視作以其對立面為基礎的觀點;這種 觀點顯然有助於我們理解「小天使」類型兒少小說何以傾向於將小主角在作品中 所實現的淑世歷程表現為對立面的融合,只是,此一融合過程究竟更近似於遵循 普遍因果法則下的自然趨勢,或者帶有特定意志強行作用於外在自然力所遺留下 的鑿痕,我們或許只能聽憑想像而無法仰賴經驗上的客觀描述,而《小公主》與

《寶琳娜》就此所持有的想像很顯然地就呈現出了不盡相同的樣貌。在《小公主》

當中,對立面的融合大抵被想像為某種為了扭轉兩造那先天上針鋒相對的自然傾 向、而必須消耗可觀意志能量以充分實現的掙扎奮鬥歷程。於是我們看到,相較 起莎拉‧克魯這個在道德實踐上展現出顯著優越性的「小天使」顯得等而下之的 那周遭的「世界」,是不斷以一種極其嚴酷的方式在「考驗」這個與之站在對立面 的救贖者的,而莎拉‧克魯本身在她艱辛的淑世歷程中也始終清楚地帶著這樣一 種意識,亦即係屬精神層面的一種凌駕周遭環境的道德優越感。這一點頗為具體 地反映在她加諸自己身上的「公主」身分、以及隨之而來的「散佈恩寵」宣言字

面上所透露出的對於階層化秩序的認同,儘管在這階層體系內劃分地位高低的依 據是取決於個人社會生活上的道德實踐相關成果,而非傳統上的其餘外在條件。

就此觀之,《寶琳娜》當中所呈現出的很明顯是一幅不同於《小公主》的想像背景;

在這裡,「小天使」及其「世界」之間的對立關係中劍拔弩張的那一面被選擇性地 淡化了:我們從貝汀斯鎮(Beldingsville)上的居民中找不到一個像《小公主》裡 的米琪校長(Miss  Minchin)那樣堪稱在道德評價上近乎絕對負面的極端人物形 象、自始至終頑抗著寶琳娜‧惠提藉「高興遊戲」為她這個「世界」所帶來的進 化或提升。於是,在上述條件的配合下,我們看到寶琳娜‧惠提在她的淑世歷程 當中對她的「世界」展現出了一種與之打成一片的互動姿態,彷彿身為救贖者的 自己與周遭「世界」之間出自道德實踐方面的巨大落差而理應難以忽視的分歧或 對立從來就沒有為她所意識到一般。同樣面對著一個野蠻粗鄙的街頭流浪兒,莎 拉‧克魯在初遇麵包店外的安(Anne)那時閃過心裡的第一個念頭是將對方憐憫 地看作「一個下層社會的人」(Burnett 166),寶琳娜‧惠提在第一次與吉米‧賓恩

(Jimmy Bean)打照面時的舉動卻是「自自在在地坐到他身邊的草地上」(Porter 101)、直接就把對方當成跟自己平起平坐的夥伴;她們兩人在這相似情境下的不 同反應,正好具體彰顯出了其個人形象背後所具有的那道德高度上的不同形塑考 量。

考量到寶琳娜‧惠提對自身與「世界」之間那既存對立關係的毫無所悉,以 及隨之而來的那絲毫不帶優越感的處世姿態,我認為我們已然有理由認定她的人 物形象突破了看似被莎拉‧克魯推升到極致的道德評價,而達到了在我看來足以 視之為接近神聖的一種高度。寶琳娜‧惠提在她對「高興遊戲」的歷次生活實踐 當中那每每體現出道德價值的一貫渾然天成,尤其是我會在後續相關討論中進一 步加以探究的、一種對所有「人們」堪稱完全不帶距離感的普遍善意67  所體現出        

67  寶琳娜‧惠提屢次透過「我就喜歡人」(“I just love people”)一語,直截了當地為自身平日自然 流露於待人接物過程中的鮮明特質下了個形同一槌定音的註腳;見Porter, E. H.  著,楊玉娘譯,

的那將芸芸眾生盡皆視作獨立目的來珍重對待的無差別性,意味著她那理應如懷 金格(Johan  Huizinga)所說僅僅以遊戲自身為目的的行動考量與道德法則之間自 然維繫起來的充分協調,而這似乎正滿足了康德心目中「若一個意志底格律必然 與自律底法則相協調,這個意志便是個神聖的、絕對善的意志」(66)這樣一種想 像;關於這「神聖的」68 乃至絕對善的意志,我們可以參考康德對此所作出的更 進一步闡釋:

完全善的意志同樣要服從客觀法則(善底法則),但我們不能因此就設想 它被強制去做合乎法則的行為,因為依其主觀特質來說,它自然地只能 為善底表象所決定。所以,令式 ﹝……﹞ 不適用於一個神聖意志;「應 當」在此不得其所,因為「意欲」憑自身已必然與法則一致。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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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可和上述神聖意志及其形象兩相對比者則是「一個非絕對善的意志之依待於 自律底原則(即道德的強制)即是責任。因此,責任不能用於一個神聖存有者。

一個出於責任的行為底客觀必然性稱為義務」(Kant 66)。70 在我看來,莎拉‧克 魯基於她「假設」出來的「公主」這個身分而隨之產生的整體行動考量,即無可 避免地會牽扯上具有強制意味的責任因素,其性質大致可以被比擬作皇室成員對 轄下子民所具有 ── 說是「散佈恩寵」也未嘗不可 ── 的責任;儘管其強制 意味事實上彈性空間極大,而且莎拉‧克魯與周遭人們之間那公主與子民的關係 也完全是她片面給定的,但這終究可以被看作一種責任、一種由她本人施加於自        

1999,《寶琳娜》(台北:國際少年村),頁 69。在《寶琳娜》的續集內,寶琳娜‧惠提個人形象中 的博愛特質更進一步在她屢屢聲稱自己喜愛「人們」的相關陳述中得到了顯著強調;見Porter, E. H. 

著,楊玉娘譯,1999,《寶琳娜的青春》(台北:國際少年村),頁 44、頁 164。 

68  原文獻譯本將這三字以標楷體標示。 

69  此處引文內加底線的部分係本研究所引用的前揭文獻譯本中特別將字體顯示為標楷體來加以強 調的部分。 

70  此處引文中的標楷體部分同樣照錄自本研究所引用的前揭文獻譯本。 

身的責任。相對的,我們從《寶琳娜》當中可以看到寶琳娜‧惠提的一切行動與

「責任」這個概念之間的格格不入,而這格格不入之處尤其凸顯在她的寶莉阿姨

(Aunt Polly)和她本人之間生活上幾次微小的摩擦71,讓人不禁覺得寶琳娜‧惠 提個人形象中的此一面向彷彿就是呼應康德對道德上神聖意志的相關剖析而刻劃 出來的一般。

當我們將責任因素所帶有的強制意味,想成是一種對意志上的自由所施加的 限制力,那麼,莎拉‧克魯基於其「公主」身分所附隨的自發性責任,就成了在 我眼裡阻礙她的道德理想形象達到一種神聖高度的條件了,因為超越了極致的道 德理想形象無疑有其理由必須伴隨著超越了極致的自由;儘管她的個人形象所具 有的道德高度在一般的尺度下或許已經到達了極致,因為限制她意志上的自由者 事實上恰如我們方才所述、根本是來自她本人,但是一個道德上足堪被認定為神 聖的意志及其形象還是要有辦法將此一最後的阻礙也拋卻的。我們前一小節的相 關討論中曾經提及,蓓絲‧馬琪在《小婦人》裡的形象所以無法達到更理想的道 德高度乃是受制於他律成分;莎拉‧克魯在《小公主》當中那極其優越的道德理 想形象所以無法突破至神聖的高度,卻似乎必須歸因於她如康德在我之前所引述 的文獻內容中指陳的「依恃於自律」而非「與自律底法則相協調」所致。在我看 來,這與我在本節開頭所提及的《小公主》這部作品傾向於將對立面的融合過程 想像為意志上的一番掙扎奮鬥一事不無關係:倘若自身與那道德實踐相關評價上 落差甚鉅的「世界」唯有經過一番嚴酷艱辛歷程才能消弭對立,「世界」救贖者又 只是不慍不火地跟內在道德優越性賴以確立的自律基礎保持「協調」,而非有意識 地「依恃」之,或許不免就會讓讀者質疑其淑世準備條件不夠充分以致難以順利 通過這歷程中的重重考驗。相對的,我們可以看出在《寶琳娜》當中,上述這些 似乎都不構成塑造寶琳娜‧惠提個人形象之時所需加以考量的因素,因為就如同        

71  這個部分集中在《寶琳娜》中以「責任問題」作為標題的第六章;見 Porter, E. H.  著,楊玉娘譯,

1999,《寶琳娜》(台北:國際少年村),頁 50-60。 

我在之前進行的討論中所提及的、身為救贖者的小主角與其「世界」之間的分歧 或對立在《寶琳娜》所呈現給讀者的相關想像背景中已然被有意淡化了;唯其如 此,一切有可能妨礙到寶琳娜‧惠提被期許具備的神聖形象中那超越了極致的「自 由」者,才不會保有存在的空間。

我們該如何更徹底掌握這超越了極致的「自由」在道德上的神聖形象之內、

究竟是以何種方式發揮著何等作用呢?考量到康德那「自由是個純然的理念,其 客觀實在性決無法依自然法則被顯示,因而也無法在任何一個可能的經驗中被顯 示。是故,由於這個理念本身絕不可能依任何一種類比被配上一個實例,所以它 決無法被理解」(91)的斷定,我認為我們的考察有必要從帶著形上學傾向的倫理 學範疇中接近理性主義的一側轉向接近神祕主義的一側,以便在康德止步之處繼 續前行;因此,我們接下來的討論又要回到直接涉及基督宗教思想脈絡的路徑內,

而我們目前為止藉助康德的倫理學相關論述所獲致的成果仍會對我們接下來的考

而我們目前為止藉助康德的倫理學相關論述所獲致的成果仍會對我們接下來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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