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復建模式與流程
第二節 復建建議模式與流程相關議題說明
圖 6-1-2 所示的「山坡地住宅社區復建建議模式流程」主要的構思理念 是透過簡化的作業流程,來減少不確定因素的影響,降低各種復建的行政 與社會成本。此模式幾個主要階段的構想與相關議題說明如下:
6.2.1 復建目標之確立
震損山坡地住宅社區復建過程中的眾多決策選擇,皆不可避免的牽涉 到復建價值觀的判斷以及公、私部門願意償付的成本代價底限,因此在社 會資源以及復建費用有限的考量下,各受災區應優先務實的確立震損山坡 地住宅社區復建作業所欲達成復建目標。
理論上,當不計工程代價以及冗長時程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時,所有的 震損山坡地住宅社區皆可以進行並完成復建;但若考量復建後之社區房地 產價值、社區居民的居住意願等經濟面或社會面的條件可能會因時空轉移 而低落,則不難發現全面性的山坡地住宅社區復建不具有正面的復建意 義,而應由復建工程所恢復(或創造)的價值來進行各社區復建目標的判 斷選擇。此一「價值」可以從兩方面的來評估:「經費」與「時間」。在
「經費」上,主要可以震前銀行抵押貸款、房地場市場價值作為衡量復建 費用投入合理與否的比較考量基礎。在「時間」上,則應以能於愈短時間 內施行為愈理想目標,以期能增加民眾參與復建的誘因,與降低時日拖延 對受災民眾的心理與實質的傷害;同時,居民意願高低、共識高低等亦是 評估復建目標時必需考慮的時間因素。簡言之,在此一階段,各社區應同 時由工程技術與費用層面、重建後房地產價值、居民意願整合等多方面因 素,綜合考慮該社區是否應於原地重建,亦或選擇其他復建目標。
6.2.2 地質狀況初步評估
綜合前章所述之各項山坡地社區復建問題,本研究認為震損山坡地住 宅社區是否能(應)於原地復建的關鍵因素,乃是在於該震損山坡地社區 所在位址的大地地質條件,包括其集水區安全性、地表排水、地下滲水等 等項目。當大地地質條件不佳時,固然可以由工程技術改良其地盤,但其 工程成本可能遠遠超過復建後的房地產價值,不符合經濟效益;且即使完 成大地工程之後,因處於敏感地質地區,仍有可能面臨其他山坡地災害,
如土石流、擋土牆坍塌、土壤液化等,使得已完成復建的山坡地住宅社區 安全再次受到威脅,極可能仍必須再次付出復建的社會成本。因此,在山 坡地住宅社區的復建作業上,必須先判斷震損山坡地社區是否位於地質敏 感地帶,如斷層帶經過、順向坡坡腳、順向坡之填方區、土壤液化發生區、
集水區出水口……等等,以期能掌握復建的最主要方向。此一地質條件因 素在決策流程上,應具有絕對的優先秩序,因此應在重建作業流程一開始 就先做確認。
至於此一「地質狀況初步評估」的執行單位,可以由公部門或委由具 有公信力的專業團隊分地區同時進行辦理。評定的標準除可由執行單位參 考各種專業準則、法令標準與既有的地質資料檔案外,亦可參酌內政部現 行的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等級的評定方式,由相關專業代表至現場會勘,
配合既有的地質資料,如該社區原有開發送審的地質資料等二手檔案資 料,判定可否進行復建,甚至亦可依此排定輔導復建之優先次序。
又此一階段的評估工作,在本質上主要是為「協助」各社區能於投入 大量經費、進行更詳盡的工程規劃前,能有一「雖不中亦不遠」的簡要地 質條件判斷,作為是否進行下一階段原地復建規劃的前置作業,以免社區 或規劃團隊於投入大量經費,進行各種鑽探工作後,才發現不宜於原地復 建的困境。簡言之,此一地質初步判斷,是以較簡要而有效的方法,來「協 助」各社區能有一參考依據,用以判斷是否宜於原地進行復建工作,而非 法定審核的必要程序或依據。此一步驟的運作,應可避免如同地震受損大 樓是否應進行結構補強所遭遇到的困境。
6.2.3 地質狀況評估區域範圍
地質評估工作的執行,必須首先劃定評估的區域範圍。此一評估範圍 的劃定,應至少含括兩個層級:「建築基地」(building lot)與「地質影響 範圍區域」(site)。前者應僅考慮受損建築物所在基地的地盤現況,也是 一般建築行為對地質條件所檢討評估的區域範圍。然而因山坡地特殊地理 條件,故在評估地質狀況時,基地以外的社區土地,甚至包括社區周圍區 域,及此處所指稱的「地質影響範圍區域」(site),一並納入評估範圍。
山坡地社區經評估判定為「地質敏感區域,不宜復建」,主要可能是 基於以下兩種狀況:
1. 源於「建築基地」(building lot)的因素
亦即住宅建築物所在的地盤地質不良、地震後發生土壤液化的現 象、或為開發時的填方區等因素,使得此「建築基地」不宜建築。建築 基地不宜復建的狀況可能有二:一為全社區住宅建築基地均不宜建築,
另一為社區中某幢或某群建築物之建築基地不宜建築。
2. 源於「地質影響範圍區域」(site)的因素
住宅社區所在的區位與其他非屬於社區範圍區域,由於山坡地地形 條件,而使得彼此在安全防災的考量上,具有重大的連帶關係。例如某 社區其社區範圍內的建築基地地質穩固,但可能由於社區上方的坡面極 易坍塌形成土石流而造成社區災損,或社區下方坡地坍塌連帶引起的土 壤坍陷等。此類由「地質影響範圍區域」所引起的坡地連鎖災害因素,
應在復建初期即予以評估、判斷該社區是否應予以復建。
此一地質評估區域範圍的評估判定亦應納入上述「地質狀況初步分析」
的工作範圍內。
6.2.4 地質敏感區域,不宜復建受災社區之處理
震損山坡地住宅社區若因地質狀況不佳,經判定為不宜復建之個案,
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產權移轉政府、以地易地,以及無法處理時,閒置 該社區。
「產權移轉」的處理方式,需釐清的是(1)土地移轉的條件,以及(2)
土地移轉補償費用標準。明訂土地移轉條件,可以避免不宜復建區域土地 移轉門檻不明,以致社區居民期待過高而落空的不滿。而訂定土地移轉補 償費用標準,則可以使補償價格有統一的準則,對不同個案有公平處理的 原則,也減少不必要的紛爭。例如目前《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三 十四條之一第五項中,即訂定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 他方式辦理重建之「公寓大廈因震災損毀」建築基地,當移轉於直轄市、
縣(市)政府時,「其價值以災前正常交易價格及開發後評議地價標準計 算之」。
至於另外兩種處理方式,「以地易地」目前已有法源,但在執行上似 乎仍有許多困難,仍待進一步檢討研議。而當一社區若無法辦理補償移轉,
亦無法「以地易地」時只有採行「閒置」的方式;此種方式很可能是因該 社區無法處理,如居民意願長期無法整合,或對政府期待過高時而衍生的 結果。
6.2.5 社區復建計畫
對於「可藉由工程技術改良地質問題」的社區,即展開遴選或委託規 劃團隊進行「社區復建計畫」,其中並須包括「使用效益評估」與「經濟 效益評估」。社區復建計畫首先處理工程技術問題,而工程技術問題的處 理可區分為:屬於解決地質問題的「地盤改良」,和包括住宅建築物、公 共設施、公有設施的「地上物復建」兩類。
「地盤改良」的考量層面,必須涵蓋地質影響範圍區(site)與建築基 地(building lot)兩者,原因說明詳見 6.2.3。「地上物復建」中的「地上物」
指的是包括住宅建築物、社區公共設施、公有設施等項目,而「復建」包 含有建築物「重新建築」或受損結構「修復」等面向。
在此,本研究必須特別提出澄清,目前一般所謂建築物的全倒、半倒,
係為社會救助判定的認定標準,與建築、土木結構等工程技術上的判定無 關,因此也就不存在現在山坡地集合住宅所謂的「下層住宅判定全倒,而 上層半倒」的矛盾。而所謂的「結構補強」,亦會產生字面上的誤解,對 於結構應「補強」至何種強度、採用何種認定標準感到疑惑,是故針對震 損建物結構「補強」的認定,參與本研究諮詢座談的專家多有以至少恢復 至震前建物原有合乎當時法定標準的結構強度為首要強度要求的目標。同 時為避免因字義混淆不清,與會專家並同意以「結構修復」或「結構復舊」
來代替目前「結構補強」的說法。
在執行社區復建工程技術的應用上,勢必有多種替選方案可供採用,
計畫最終採用的工法,除必須妥善顧及工程技術面向的合理性外,也必須 是能合乎居民經費負擔意願與能力,以及能降低產權爭議等多方因素整體 協調考量而定的決策。不過整體來說,工法技術應是在時程上較為優先的 作業項目,因其仍必須考量經費的分攤方式與意願而有回饋修正的步驟。
基本上,工法技術的考量與權益協調的工作在復建計畫的研議上孰先 孰後很難有一定論。理想上是兩者並進,但也有可能因同時間面對的變數 過多,而徒增過程的反覆。在概念上,若是復建工作在地質與工程技術較 為困難的社區,不妨可以先由工法技術的選擇下手,再協商產權與經費負
基本上,工法技術的考量與權益協調的工作在復建計畫的研議上孰先 孰後很難有一定論。理想上是兩者並進,但也有可能因同時間面對的變數 過多,而徒增過程的反覆。在概念上,若是復建工作在地質與工程技術較 為困難的社區,不妨可以先由工法技術的選擇下手,再協商產權與經費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