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後,各項復建工作陸續展開。至今許多復建項目均已可看 到明顯的成效。然而集合住宅社區卻由於土地建物的權屬關係複雜,復建 時的權利轉移、經費分攤、責任歸屬等議題不易形成可以落實的共識,而 造成復建進度上較為落後。其中,山坡地住宅社區的復建工作更由於其權 屬關係較一般集合住宅更為複雜,再加上同時涉及大地、地質、水保、土 木、建築、結構等多種不同的專業領域,不同專業介面的整合不易,法令 程序繁雜冗長,使得震損山坡地住宅社區的復建作業較一般集合住宅社區 更為困難,至今所顯現的成效更屬有限。而在工程技術界面整合以及權益 整合兩方面的議題,更同時涉及重建費用的經濟效益以及合理分攤的問 題,並相互糾結,也使得山坡地住宅社區的復建工作更為困難。
本研究經由文獻與法令整理回顧、專家諮詢與座談、以及對台中市大 坑風景區與台中縣霧峰鄉等 27 個受損山坡地住宅社區的案例田野調查等方 法,多方面收集分析此類住宅社區在重建作業上所遭遇的困難。研究結果 發現山坡地住宅社區的復建作業不僅涉及的困難眾多,在各不同社區所遭 遇的情況也並不盡相同。整個復建作業是由地質條件改善到建築施工計畫 一連串的評估、規劃、到協調。每一個作業環節都很可能同時涉及上述土 地權屬協商,工程技術選擇,以及經費分攤等多面向的問題,並彼此相互 牽連,使得問題的面貌十分多元。其中只要一個環節未能解決,就會造成 復建作業的延宕,甚至反覆。因此,若要在現行制度下推動此類社區的復 建工作,恐怕看到快速的具體成效。
基於復建工作追求時效的基本目標,本研究認為要改善目前進度遲緩 的問題,最重要的就是要提出一能有效縮短復建流程的作業模式。本研究 所提出的復建作業建議模式主要即如圖 6-1-2 所示,係將原來是一連串的作 業計畫研擬、評估審核的流程集中整合,以單一窗口的方式,將各種相關 的專業與行政審查人員,以任務編組的方式加以組合,形成一個在常態作 業體制外的一個外審機構,來審查各受災社區或受委託規劃團隊所提出的
復建方案;其效力並可取代現有的冗長行政與實質審議程序,以縮短整個 復建作業的時程。甚者,本研究也建議此一類似現行外審單位的機制,除 能對所提復建方案能具有最終的審議權外,亦應同時能更積極的扮演對所 提方案的工程諮詢與輔導角色,以期能協助各社區及早研擬合宜的復建方 案。同時,該一「外審機制」對復建工程計畫的審議(與諮詢)工作不應 只是偏重各種工法的安全性,同時也應如圖 6-1-2 所示,應兼顧所提方案的 經濟效益。
另一方面在產權權益劃分與復建費用的分配協調方面,因非屬工程技 術層面的問題,本研究則建議能由另一外設的調解或仲裁機構來協助各社 區達成權益整合劃分的協議;此機構甚至可在權利關係人的授權下,能有 仲裁的功能。若此,因權益糾葛所產生的重建時程延宕,當可有效化解。
至於此二機構介入社區復建計畫孰先孰後,則需視各社區的狀況而定。原 則上較複雜難解,對其他工作會造成「不確定性」影響大的項目應先面對。
上述兩類外部機制,依目前震災復建的工作職掌來看,似宜由地方縣 市政府、行政院九二一重建推動委員會,或九二一重建基金會等單位負責 執行或推動。其中工程技術外審機制方面,由於其審查的結果主要涉及目 前縣市政府主管的開發行為發照事宜,同時各縣市政府目前亦已有各種類 似的外審機制,因此建議由縣市政府負責此一外審機制的組織與運作較為 適宜;甚者,亦可以目前各縣市政府已有的山坡地社區安全評鑑小組為基 礎,擴大或修訂其職掌功能,負責該類外審事務的審議。此一方式,應可 充分發揮既有政府組織的功能,避免疊床架屋。
至於另一外設機制—調解/仲裁機制,基本上亦可由地方政府現有之調 解機構負責,但由於山坡地住宅社區的權益劃分爭議涉及的法令眾多,狀 況又十分複雜,極易橫生枝節造成更多的重建工作困擾,因此本研究較建 議委由民間單位辦理,政府則給予所需之費用補助。就這幾方面的因素來 看,九二一重建基金會無論是在業務熟悉度、經費來源、工作性質上都很 適宜担任本項工作的「單一窗口」,負責協助各社區化解重建爭議。
除了上述對該二外設機制負責單位的建議外,這些新設機制的設置必 需有法源基礎,也需有相當的經費維持運作。就此法源與經費兩方面,本 研究建議應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與相關子法的增修訂工作加以 補充,才能落實本研究所建議的復建模式的調整。甚者,此一模式中其它 相關參與團體,如協助社區進行初步地質條件評估的人員或單位,負責山 坡地住宅社區(非集合住宅)重建規劃團隊工作經費的補助等等,皆應在 九二一相關法令規定中加以補充。
本研究認為這兩個關鍵機制—外審機制與調解/仲裁機制的設置,配合 相關審查規範修正、公權力的授予,再加上政府能對此程序以及規劃團隊 的規劃工作提供補助誘因,應能有效化解目前該類社區重建議題繁雜糾 葛,程序冗長費時的困境,及早達成協助受災社區快速達成重建的工作目 標。為達到此目的,本研究也建議若此建議模式經評估後認為具有可行性,
則政府相關單位應盡速就本報告中所述的各種作業流程的調整,外設組織 的組成方式,相關法源依據、作業規範、各種重建工作的補助誘因等等,
提出適切的配套規定與措施,才能真正達成災後復建所欲爭取的時效,也 唯有如此才能降低復建作業的時間與社會成本。
統一編號 1009005435
九二一震損山坡地住宅社區復建問題與對策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