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徵收理念及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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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共分為二節,第一節回顧英國以及日本之徵收補償的理念及機制,以探 討我國地價補償制度與土地投機炒作之關連;第二節則將上述歸納之理念落實至 具體的徵收補償價格,期以改正過往區段徵收範圍內頻仍交易之現象,使補償價 格回歸正常的市場交易價格。
第一節 徵收理念及補償機制 一、徵收補償理念
(一)英國
英國於 1845 年的土地條款法(The Land Clauses Act.1845),對土地徵收補 償所採取之原則為「土地對所有權人的價值」(Value-to-the-owner),而該原則 曾被定義為「土地所有權人於其土地被徵收之當時,被視為無該土地之所有權,
但其他情況對他而言均相同,身為一個小心謹慎的人,其在同樣的時刻中,於無 任何強迫時,他願意支付購買該地之價格。在 1919 年的土地取得法公布,土地 徵收補償才改採願意買者與願意賣者之「市價」(Market Value)為補償之基準,
將補償價格定義為:在公開市場中,由願意出售者出售之期望價格,也就是公開 市場價格。
由「土地對所有權人的價值」之原則改變以「市價」為補償原則之理由有四:
一、 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之情感價值雖然重要,但在實務上無法也沒有客觀的 衡量標準。
二、 同一相類似的土地,對不同的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其補償往往會有很大 的差別。
三、 以土地所有權人的價值為補償原則,可能導致超額的補償請求,因而增 加納稅人的負擔。
四、 反對以「土地對所有權人的價值」為補償原則,係基於土地所有權人於 社會公共使用需要時,有放棄其土地之社會責任。
(二)日本
日本之徵收補償理念,一般上僅適用於基於適法行為之損失補償而已。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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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限制,如認為對財產權所加之限制有必要補償時,則斟酌社會、經濟 的情況來算定,只要達到相當或者是合理之金額即可」。
3. 折衷說:此學說是把須完全補償之情形與僅須相當補償即足夠之情形分 開來考量。但此學說也可以說是屬於相當補償說之一種。在此,姑且稱 它為折衷說。茲舉高原賢治教授之論點,以作為佐證。高原教授:「較 小之財產被侵害時,理應承認完全之補償,不過假如是較大之財產被侵 害時,只要相當之補償即足夠」。但高原教授之論點是有瑕疵的,因根 據對方之經濟狀況,來決定財產權補償之多寡,與現行憲法第二十九條 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意旨有所違背。另外應依據什麼標準,
來區別較小財產與較大財產之間的差異,恐怕也無法自圓其說。
(三)臺灣
臺灣之徵收理念,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 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土地徵收,雖是確保公共事業之實施上 不可欠缺之重要制度,且為憲法所容許;但其畢竟是以公權力強制剝奪私人財產 權之行政手段,故於憲法關於私人財產權保障(第十五條)及比例原則(第二三 條)規定之意旨下,土地徵收絕非公共事業用地取得之優先手段,更非唯一手段。
而臺灣之徵收補償學說,依其補償內容之不同再區分為以下三種補償學說:
1. 完全補償說,因為理論基礎的不同,尚可分為:
(1) 第一說認為,損失補償之目的在於實現平等原則。本說主張憲法所保障 之財產權內雖得依據法律自由定之,但是基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之原則,徵收侵害是對於平等原則之破壞,為矯正不平等的財產權侵 害,自應給予完全的補償。此說著重於「平等」的概念,亦即國家須 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不容許國家以公益為由恣意破壞人人應享有的平 等,完全補償可謂破壞平等原則之對價關係。
(2) 第二說認為,損失補償是為因應適合財產權之保障之旨趣而設。本說以 私有財產權之不可侵犯性為前提,雖然財產權不具絕對性,而負有社 會責任,可以基於公益上之必要,而依法律加以限制;但是對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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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的對價關係。(楊松齡,1999:470)(3) 通說乃認為應對被徵收人因公用徵收所生之損失,予以完全之填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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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之徵收,是因被徵收人不善加利用而有養地之嫌。此時,相當補償 可謂公平。(楊松齡,1999:470)
(3) 依據楊松齡(2012)的補償原則,相當補償說的論點,就被徵收的立場而 言,則是考量社會、經濟之情況;補償之價格基準則是由客觀的市場 價值決定;補償之範圍則只考慮被徵收財產之價值為限。
3. 折衷說:係區分標的之性質或徵收目的,而分採完全補償或相當補償。
如屬財產權性質者,認其負擔之社會義務較重,給予相當補償即可;對於 具有「生存權」性質之土地權利,應本於「基本人權」或「公平保障平等 權」之觀點,認其負擔之社會義務極為薄弱,故應給予完全補償。有認為 除例外地對於政策性徵收得採相當補償外,關於公用徵收,其補償原則上 應以採用完全補償為妥當。(李鴻毅,2001:924)
二、徵收補償機制
(一)英國
依據土地條款法由過去的經驗與判例,而有以下土地徵收補償原則之建立:
1. 補償 - 以相等為原則(Equivalence)
2. 損害 - 以恢復原狀為原則(Restitutio in integrum)於此二原則下,
土地徵收補償之項目:
(1) 土地地價之補償:原則上須依據以下六大原則進行。
原則一、不得因徵收而給予救濟或其他優惠。
原則二、被徵收土地之價值應是該土地於公開市場中,土地所有權人願 意出售而可得之市價。
原則三、被徵收之土地特別適合某種使用目的,而此種使用目的僅於有 權徵收之機關才能實現或沒有此種特殊使用目的之市場時,此種價值不 列入考慮。
原則四、土地之增值如係來自於有法院禁止、違法之建物或對佔有人或 公眾有損健康之改良物時,該增值不列入評估。
原則五、土地除了被徵收外,將為原來之繼續使用者,然於公開市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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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此類土地之需求或市場時(例如教堂),如果土地法庭(Lands Tribunal)同意,可以其他地區之合理而相等之重置成本予以補償。
原則六、規則二之規定不得影響對於幹擾或任何其他未涉及地價本身之 查估。
1967 年 Ricket v. Metropolitan Rail Co.的案例建立了一個補償的基 本原則:補償就是要使被徵收人的位置和他沒被徵收時一樣(compensation is the amount required, so far as money can do so, to put the owner in the same position as if his property had not been acquired)(Baum
& Sams, 1997, p.192)。英國的土地徵收補償理念認為,所謂公平合理的補 償是要讓被徵收人在被徵收前後處於一個相同的地位,不因徵收得利,也不 因徵收而遭受損失。這個想法成為英國土地徵收補償的核心思想,不僅是負 面影響與干擾補償的立論基礎,更是法律的修改準則。並且應使被徵收人可 在市場上買到與被徵收不動產非常相似的不動產,故以市場價格為補償基 準。另外,在英國的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中,有一個重要的概念:開發計畫不 存在(no scheme)原則。此指在估計補償時,應忽略因徵收後的開發計畫 對不動產造成的跌價、漲價影響,故估算補償時,應假設徵收計畫不存在時 的各種情況,以之為估價基礎。
(2) 部分土地之徵收導致土地分割或損害之補償:徵收機關於評估土地徵收 補償時,不僅應查估欲取得土地之地價,而且應注意到土地被徵收後對原土 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分割或其他因徵收引起的損害。此項損失補償之標準係以 市場價值為基礎,可由圖 2-1 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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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林森田(1989:97)
圖 2-1 部分土地徵收之前後價值 權人之價值」(Valve to owner)的原則。
(4) 其他支付:於一九六五年強制收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土地征收而移 轉所需之費用應由征收機關負責。此外,被征收人於接到征收通知(Notice to treat)時,他可能需要土地估價師的建議來準備和支持他對土地被征收 後之補償請求,雖然這種專業顧問費用於法律上並未規定為補償範圍,但於 一九六五年的法院判例中,丹寧法官(LordDenning M. R.)裁決對於土地征 收而言,土地估價師之專業顧問費應包括在補償範圍內。在此之後,土地估 價師之顧問費即列入補償範圍,於實務上則依照皇家協會(Royal
Institution of Chartered Surveyors)的第五級收費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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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林森田(1989:97)。
以上各種價格皆由民間或是政府的估價師於以估計,若有爭議則由土地法庭
資料來源:林森田(1989:102)。
圖 2-2 英國土地徵收補償爭議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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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
日本依據土地收用法,徵收補償之方法有兩種。一為現金補償,主要是依據
「公共用地の取得に伴う損失補償基準要綱」的第 6 條。即損失補償,是以金錢 補償為原則。而第 7 條規定事業者對於取得的土地,須以正常的取引(交易)價格 作為補償。而所謂的「正常取引價格」相當於土地的客觀交換價值。二為現物補 償。現物補償的來源是由於不動產市場無法貼切的反應地域的機能,所以會產生 以金錢補償無法維持從前的生活的情況。此時,現物補償或是工事代行(施工代 理)亦是金錢補償以外的方式。再者,由於公共用地的取得會引起社會的摩擦,
所以事業者的出資不限定在補償費額的限度內,但以不顯著超過補償額為準,而 提供的現物補償的價額亦如此。
至於日本之土地價額估算方式,主要是依據「土地評価事務処理要領」第 10 條,即標準地的評價,以取引事例比較法為基準,収益還元法或原価法求得 之價格作為參考。以下說明如何以取引事例比較法、収益還元法及原価法以估算 補償價格:
至於日本之土地價額估算方式,主要是依據「土地評価事務処理要領」第 10 條,即標準地的評價,以取引事例比較法為基準,収益還元法或原価法求得 之價格作為參考。以下說明如何以取引事例比較法、収益還元法及原価法以估算 補償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