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05.04 勞職企字第 0940502820 號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及 94 年 度補助勞、資團體暨其他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
公告事項:
一、訓練目的:
為配合行政院積極推動「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勞 動力升級計畫,結合民間有品質的訓練資源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
提昇勞工朋友的就業力、創造力及競爭力。
二、申請訓練資格: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
漁民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團 體、職業訓練機構。
(二)以上基層勞、資、農、漁團體研提之訓練計畫需向所屬上級勞、
資、農、漁團體提出(如全國性聯合會、縣市總工會、縣市 職業總工會、縣市產業總工會、縣市工業會、縣市商業會),
並由上級團體彙整後提報本局審查。縣市級(含)以上勞工、
工商團體,如未提出申請,其基層團體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開辦訓練之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需具有辦理訓練相 關之項目。
三、辦理職類:
(一)依各團體所提出之本業、第二專長、數位落差相關訓練需求辦 理。
(二)本業職類佔 60%、數位落差職類佔 30%、第二專長職類佔 10%。
四、訓練時數:
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總時數,最低以 24 小時,最高不超過 144 小時為 原則。各項訓練課程內容之安排應以實際運用技能訓練為主、學科為 輔。每班次授課時間應於三個月內辨理完畢為原則,但超過 72 小時 以上者,可於四個月內完成。
五、訓練開班人數:
(一)每班人數最多不超過 40 人,最低不得少於 20 人。
(二)實際開班人數必須超過原核定開班人數之半數以上始得開班
(只達半數者仍不可開班)。
(三)若學員報名人數踴躍,各訓練單位得超額增收原核定開班人數 之 10%,但超收學員之費用不予補助。
六、招訓對象:
(一)具勞、農保身分且年滿 15 歲至 65 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在台 之大陸配偶已領有居留證或工作證在職勞工、外國籍配偶已領 有居留證在職勞工,以具各團體之會員資格者為優先,並可視 實際狀況招收非會員參訓,其非會員每班不得超過核班人數之 30%。
(二)學員報名時須備齊下列資料,俾便本局查察:
1、會 員:在職證明或勞保卡(勞保紀錄)(農漁民檢附投保 單位證明)及該會會員證明文件
2、非會員:在職證明及勞保卡(勞保紀錄)(農漁民檢附投保 單位證明)。
(三)學員於本年度內參加本項訓練課程者,以一次為原則,但得再 參加本局所辦理之核心職能課程;另參加初階班之學員,經本 局核准後,可在同一年度參加同一訓練單位所舉辦同一課程之 進階班;一人以一次為限。訓練單位接受報名時,均需上網登 錄並查核學員身分(或由本局協助辦理之),重複者不得受理。
事後發現重複學員之訓練補助費由訓練單位自行吸收。
七、訓練期間:自本局核定日起至 11 月 30 日為原則。
八、訓練費用負擔:
(一)訓練費用由本局補助 50%、學員負擔 50%。
(二)如係屬特定對象(負擔家計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
負擔家計婦女、低收入戶等在職勞工),由本局全額補助。
(三)每班之全額補助對象不得超過該班人數之 30%。
九、經費編列標準:
(一)鐘點費:(依行政院當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規定之標準支給)
1、講師鐘點費:94 年度最高每小時得編列 1,600 元。
2、助教鐘點費(術科課程):每小時得編列 400 元。
(二)材料費:依課程需要核實編列,編列上限標準(如作業手冊中 材料費各職類班次編列上限標準表)。
(三)教材費:按訓練班次學員人數編列,最高每人得編列 800 元。
(四)宣導費:按班次編列最高得編列 20,000 元。
(五)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得編列 2,500 元(一 天分為上、下午及晚上 3 場次,每場次至少 3 小時)。
(六)人事費:支付訓練期間辦理訓練動態系統資料上傳、資訊處理、
督導訓練班次及學員出缺席管理及學員後續追蹤等 訓練品質維護事宜之專業人員工作費。
1、每班補助工作人員 1 人。
2、工作人員時數以不得超過總訓練時數外加 30 小時編列,
每小時最高得編列 200 元,並於經費核銷時另行撥補。
3、已支領鐘點費之講師、助教不得再支領專業人員工作費。
(七)行政管理費:
1、最高得按實際辦理訓練費用總額(包括鐘點費、材料費、
教材費、宣導費、場地費等五項)的 15%編列(含雜費 5
%,分別核銷)。不得報支採購設備。
2、核銷時,需檢具發票或領據及支出明細表。
(八)前述鐘點費、人事費、行政管理費應為專款專用;材料費、教 材費、宣導費、場地費得視需要相互流用支應。其流出、流入 金額以各項最高編列預算之 10%為限。
十、訓練計畫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本局自公告日至 94 年 5 月 25 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
訓練單位應將年度計畫一次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應按「補助勞、資暨其他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 作業手冊」之格式及作業方式,提送與訓練目的相關之訓練計 畫文件一式2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函送至本局彙整審查。
(三)申請單位所送相關表件格式及各項經費標準等不符合規定者,
本局不予審查。
(四)申請單位需以其訓練容量、會員人數提出訓練需求及班次。
十一、申請單位應檢附文件:
【可於本局職業訓練網站(http://training.evta.gov.tw/news.asp)
下載或洽本局與彙管單位】:
(一)設立登記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
(三)訓練場地消防安檢合格證明。
(四)改善計畫書(凡 93 年被評鑑為需提出改善計畫之單位)。
(五)參加本局辦理之專業人員講習會(94 年度企業訓練單位業務 人員工作知能-訓練品質改造研習會)結業證書。
(六)訓練計畫書【作業手冊中附表二(審查表)、附表二之一(研 提課程規劃表)、附表二之二(訓練單位計畫基本資料)、附 表三(訓練計畫)、附表三之一(經費明細表)、附表三之一
(材料明細表)、附表四(開班計畫總表)、附表八(訓練場 地資料表,並含證明文件及四張合格訓練場地照片)、附表十
(師資名冊)】。
※申請單位必須於研提訓練計畫前,先行派員參加本局辦理之專業人員 講習會(94 年度企業訓練單位業務人員工作知能-訓練品質改造研習 會)或相關輔導機制並取得結業證明書。
十二、審查方式:分初審、複審(分組審查)兩階段審查。
(一)初審:由本局及彙管單位就相關文件審查。
(二)複審:為分二組審查,由本局邀集產、學界專家共同組成審查 小組,進行分組審查。
1、第一組審查方式:93 年度已辦理補助勞、資團體暨農、漁 民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或重點產業在職勞工 進修訓練計畫,經評鑑為C級以上之單位,依訓練需求書 進行課程審查,並依據 93 年度辦理績效與評鑑結果進行 審查,審核補助班數。
2、第二組審查方式:未參與 93 年度補助勞、資團體暨農、
漁民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或重點產業在職勞 工進修訓練計畫之單位,需先行參加品質甄選會議,訓練 單位依訓練需求書所列項目作簡報,由審查小組作品質資
格審查,審查合格者,再由審查小組針對訓練需求書所列 項目進行課程審查,並依其課程規劃狀況,審核補助班數。
十三、辦理簽約:訓練計畫經本局審查核定後,申請單位應參加訓練單 位工作人員說明會,並依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與本局辦理簽約手續。
十四、督導考核:本局為瞭解施訓情形,得採定期(由本局邀集產、學 專家共同組成實地訪視評鑑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出之 訓練訓練計畫書進行實地訪視評鑑)及不定期方式(實 地不預告實地抽訪、電話抽訪)。訓練單位經訪查如有 重大缺失者,本局得發函其主管機關備查。
十五、配合事項:
(一)辦理招訓及招訓簡章:各訓練單位所印製或公告之招訓簡章如 有內容不實者,將不予補助該班次。
(二)填報開訓資料:
1、各訓練單位應將已開訓班次之相關資料,於開訓後 7 日內 先行鍵入傳送至本局之「訓練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庫中心。
2、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 10 日內依據作業手冊規定,列印開 訓基本資料送至本局,若經正式函知 7 日內仍未送達者,
本局得停止補助辦理該班次訓練。
(三)填報結訓資料:
1、訓練單位應於訓練班次結訓後 3 週內,將已結訓班次之結 訓資料鍵入傳送至本局之「訓練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庫中 心。
2、訓練單位於訓練班次結訓後 3 週內,函送結訓相關資料,
請本局撥付補助費用,訓練經費之撥付,按訓練單位原申 請並經核定之人數及費用核撥,訓練人數未達核定人數 者,按實際訓練人數撥付。
3、受訓學員出席時數未達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二者,不予補助;
符合全額補助資格之受訓學員,應提出證明文件,本局將 按實際特定對象人數核撥。
(四)辦理變更計畫:各訓練單位非經本局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已核定 之訓練計畫內所列訓練課程內容、班次、費用、訓練時間及訓 練人數等,如有違反者,本局得停止補助辦理該班次訓練費用,
並作為本局督導考核及評鑑依據。辦理變更訓練計畫需按作業 手冊規定辦理。
(五)辦理增班計畫:訓練單位有必要增班者,應於預定開訓日期 3 週前,依作業手冊規定函送增班計畫資料至本局審查,經本局 核定同意後始得辦理增班。
(六)製發結訓證書:學員於受訓期間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單位發給 結訓證書(格式如作業手冊範例)。結訓證書上應註明該項訓
(六)製發結訓證書:學員於受訓期間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單位發給 結訓證書(格式如作業手冊範例)。結訓證書上應註明該項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