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服務業的發展,並順利達到提升國家競爭力之目標,政 府及業界應共同努力方得以竟全功。業者方面應結合我國在科技產 業的優勢,與國內外業者策略聯盟,積極引進新的經營模式及新產 品、新商品,並針對國內情況將自國外引進之新經營模式、新商品 加以本土化,俟發展成功後再推向國際市場,尤其是華人市場。政 府方面,初步提出人才培育與訓練、修改及鬆綁法規、樹立有利服 務業發展的機制並協助業者開拓國內外市場、統合相關部會之功 能、訂定適當之獎勵辦法、針對相關議題進行整合以及定期檢討相 關部會的執行成果並評比等七項未來發展策略建議。
一、人才培育與訓練
無論發展那一項服務業,人才的長期培育與短期訓練是共通性的 課題,我國傳統及高科技製造業領域多年來培訓不少的專業人才,但 服務業方面則落後甚多。服務業發展以人才為優先,除由目前的正規 教育機構提供學程,業者為實際需要自行或與研訓機構合作舉辦之訓 練計畫應可予以市場化,俾提供合格之人才供服務業使用。
(一)服務業結合製造業從事創新活動,對跨領域及具備創新或 IT 技術的服務業人才需求強勁,除可於國內培育外,並應 積極吸引留學海外之本國學生學成後歸國服務以及引進外 籍人才前來我國服務。
(二)樹立有利服務業發展的正規教育政策及輔導產業所需之人才 培訓機制,尤其應鼓勵外國著名研訓學院、大學來台合作,
提供人才培訓機會。並應趁華人經濟圈的興起,掌握華語教 學的產業化及世界性推廣教學。
(三)縮短弱勢國民教育落差,促進教育與培訓機會均等,配合弱 勢的各種需要,界定弱勢學員身分,給予積極性之補助與照 顧,提升就業能力。
二、修改及鬆綁法規
我國過去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對國家重點發展之製造業 提供租稅獎勵,對服務業則極少。相反的,對於服務業的管制卻相 當多,這些都必須隨著服務業發展的趨勢,而予以適當調整。
(一)全面檢討勞動法規,對於不符服務業發展的規定,例如不 利部分工時聘僱與引進外國人才的條文,應儘速修改。
(二)法令規章與國際接軌俾利於引進外國資本、技術、人才,
使台灣萬商雲集,以提升本國服務業競爭力,進而創造出 口競爭力。
(三)中央各部會應對特許行業核准制度之需要性加以檢討,或 可改為負面表列。
(四)地方政府應檢討鬆綁其現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對於 服務業之管制。尤其對於服務業密集之大都會區,應大幅 放寬以辦公室型態經營業者的審核標準。
三、樹立有利服務業發展的機制並協助業者開拓國內外市場
(一)研究成立「服務業專案計畫辦公室」:協助各部會發展服務 業及輔導產學合作,俾使複合型之新型服務業種在國內快速 獲得茁壯之生機,如屬可行,至少給予三年之營運預算。
(二)提高政府委外:將部分具有商業化價值之政府業務釋放給具 有專業能力之業者進行,不但可提高效率,亦可降低成本,
並形成產業,擴大市場規模。
(三)政府已公開之數位化資料釋出供民間加值:經由政府資訊的 釋出,可鼓勵各式應用之開發,並提升各項資訊的再利用效 益,例如,地理資訊系統(GIS),故宮典藏數位化資料等。
(四)提高資訊投資之規模(額度):建議由經建會、國科會、研 考會及相關部會等計畫審議機關於審議投資計畫時,將各項 投資計畫中資訊等軟體方面之投資納入審議之考量,俾提升 國家競爭力。
(五)成立新興單位或擴大調整現有機制:
--建議現存之「工業技術研究院」之業務範圍不限於以產品 製 造 及 技 術 研 發 為 主 , 而 將 其 擴 大 回 歸 為 研 究 「 產 業
(Industries)」,亦即包含更多服務業導向之應用研究。
--將規劃中之「商業發展研究院」儘速成立,以提供商業輔 導策略規劃及提升商業品質,並利於服務業邁向創新研發。
--對正研擬中之「國家農業研究院」業務職掌擴大為包含農 業生產以外之行銷、品牌、通路、智財交易等服務業範疇。
--強化現有「創新育成中心」功能,提供中小企業進行服務 業創新研發、人才培訓、電子商務、資金、行政等支援。
--對甫成立之「台灣創意設計中心」賦予類似資策會當初成 立之宗旨及功能,輔導推動文化創意、設計服務相關產業,
與世界接軌,培養世界級之設計團隊。
四、統合相關部會之功能
(一)服務業範圍很廣,各部會均進行其主管服務業之推動,而 各項服務業之管理往往也涉及數個不同之相關部會,因此 不易發揮統合功能。為使事權統一,資源做有效整合,建 議各相關部會研議成立推動服務業之一級或任務編組單 位,並由一位政務委員督導整合,其中與技術研發及科技 預算等相關工作之協調由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擔任,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負責總幕僚及協調各單位之工作。
(二)政府許多部會對於所管服務業的態度應有適當調整,從「消 極管制防弊」改為「積極輔導發展」,並將核准設立的法令 規章從「正面表列」儘量改為「負面表列」。
(三)內政部營建署應協調地方政府,尤其是服務業高度集中之 大都會區,應儘速展開對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服務業種 有關之管制規則核准使用組別之檢討,並設立申訴委員會 隨時可受理業者之申訴。並將為數頗多的國營事業用地,
不再以「機關用地」管制,俾利活化經營。
(四)經建會於 92 年 6 至 12 月間,選定十二項服務業邀集產官 學研召開十二場次服務業發展研討會,聽取業界代表及學 者建言,參加各項服務業發展研討會之政府、業界代表及 學者專家名單如附件二,以及後續召開部會協商會議共 20 餘場次。此種做法當有助於強化部會間彼此之了解及相互 合作,俾認知服務業發展所需之“Total Solution"。
(五)調查各部會所從事與服務業有關之計畫研擬,如經濟部正 推動中之流通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會展產業等,各部 會推動服務業相關方案或計畫調查詳列於附件三。其中流 通運輸服務業及醫療保健及照護服務業亦已整合納入行政 院 SRB 會議結論之策略性服務業規劃推動。
(六)若現行統計分類短期內無法作大幅修正,建議各部會統計 單位,及行政院主計處,定期針對本方案服務業進行普查,
普查結果可作為其他政府單位及業者規劃推動發展之參 考。或因新衍生服務業之產業範圍模糊,各主管單位可進 行特殊行業普查。
五、協助業者取得資金並訂定適當之獎勵辦法
(一)行政院於 93 年 2 月 9 日修正發布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 辦法,將服務業納入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範圍,主管
機關應協調充裕資金來源。
(二)中長期資金貸款、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青年創業貸款、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等皆可協助服務業創業者取得資金。相關 主管機關仍需積極擴大資金來源。
(三)無形資產鑑價是發展服務業之重要機制,為協助業者對無 形資產做公正、客觀合理評鑑,並提升國內無形資產鑑價 產業與國際接軌,政府應持續加強智慧財產文化創意產 品、無形資產作為擔保之融資貸款與鑑價知識之連結,培 訓鑑價人員,建立鑑價機制及準則等。
(四)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獎勵範圍目前僅及 於包括研發服務業等技術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如文化創意 服務業等則因範圍不明確而尚未納入,應積極訂定。
六、針對相關議題進行研討
(一)行政院 2003 年產業科技策略會議(SRB)已針對發展醫療 保健服務產業之策略及發展策略性服務產業策略與支援環 境二項議題進行討論,並獲致結論與建議。未來仍應繼續 擇定重點服務業進行產官學深入之研討。
(二)「總統經濟顧問小組」相當重視服務業之發展,曾於 92 年 8 至 10 月間第三、四、五次會議分別針對整體服務業、金融 服務業及技術服務業之發展提出政策建言,未來亦將持續 進行,並應將具體建議納入相關服務業之行動方案中推動。
七、檢討相關部會的執行成果並評比
建立績效評估制度,俾定期檢討相關部會的執行成果並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