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存在論的文化主體策略 黃光國
↑ 存有
二、 心理學的三種研究取向
實在論 主 體
我
知覺 現象 表徵 實在
→ ◆ ← ■
存在論 人 知覺 真實
←→ ▲
↑ 存有 Bein g
圖 2 心理學三種研究取向的知識論工作(修改自李維倫,2016a)
二、 心理學的三種研究取向
用圖 1「心理學者的自我模型」來看,由於一個本土心理學者的研究取向可 能有三種不同的自我認同:實證論、實在論和存在論,我們可以將圖 1 修正為圖 2「存在論」的自我模型。綜合本文的析論,我們可以看出:「實在論」和「存在 論」兩種心理學和「實證論」的心理學都是互斥的,但它們彼此之間不但不互斥
(見圖 1 及圖 2),反而有相輔相成的功效。這一點,可用表 1 來加以說明:
表 1
心理學三種研究取向的本體論,知識論和方法論
本體論 知識論 方法論
實證論 事實● 真理 實證論
實在論 實在■ 近似真理 否證論
存在論 真實▲ 信仰 實用主義
由於「實證論」、「實在論」和「存在論」這三種心理學各有不同的本體論、
知識論和方法論(見表 1),它們在本體論上分別探討三種不同的「本體」
(noumena):「事實」(factuality)、「實在」(reality)與「真實」(actuality)(圖 2);
它們在知識論上分別追求三種不同的知識(knowledge):真理、近似真理、和信 仰;它們的方法論則分為「實證論」、「否證論」和「實用主義」。我提倡的本土心 理學旗幟鮮明地主張「實在論」的心理學(亦即後實證主義),卻堅決反對「實證 論」的心理學(見圖 7-1)。李維倫提倡的現象學心理學主張「存在論」,但是他 也必須反對「實證論」。
三、「主體我」的「親在」
在《社會科學的理路》一書第七章中(黃光國,2013),對於以「邏輯實證論」
作為代表的「實證論」和以「進化認識論」作為代表的「實在論」,在本體論、知 識論、方法論等各方面的對比,我曾經作過清楚的析論(見表 7-1)。在〈「實在 論」者的文化主體策略〉一文中,我曾經比較「實證論」與「實在論」所主張的 知識工作(黃光國,2016)。這裡我們必須對表 1 中的幾個重要概念,作進一步的 析論。
首先我們要談的是「主體我」和「親在」的不同。以「實在論」思考處在世 界的「主體我」(agentic self)源自於笛卡爾「主/客」二元對立的哲學。在古希 臘文化傳統的影響之下,西方人傾向於思考:在變動不居(becoming)的現象之 後,不變的「存在」(being)到底是什麼?
在《存在與時間》一書中(Heidegger, 1927),海德格認為:要破解「存在」
的意義,必須從一種特殊的存在者入手。這種存在者是「為存在本身而存在」,而 不是為成為什麼東西而存在。作為「存在」問題的發問者,「人」便具備有這樣的 特性。海德格因此而賦予「人」一個特定的名稱,叫做「親在」(Dasein),意思 就是說:人必須不斷地親臨「存在」。
和其他存在者相較,「親在」有幾點明顯的不同之處:海德格把人描述為「在 世界的存在」或「存在於世」。人是被「拋入」這個世界的,沒有人挑選過自己的 父母,每個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歷史年代、一定的社會、帶著天賦的遺 傳結構,被父母生養出來,而且必須按照這一切去過生活。人生的起點就像是投 骰子一樣,有無法逃避的偶然性,也毫無自主性可言。「存在於世」的每一個人,
在這個世界上的一切都是被「給予的」,他必須以此為前提,進入自己的實存之中。
除了「存在」之外,別無選擇。
四、反思存在的意義
對海德格而言,人類最基本的特性並不在於「我思」,而是在於他不僅「存在」, 而且能夠思索並理解「存在」的意義。這是他和其他「存在者」的最大不同之處。
這個特性也因此而決定了「親在」在本體論上的優先地位。詢問本身,是「親在」
存在的方式,它和被詢問的「存在」有著本體論上的關聯。「存在」並不是既定的
實體,我們不能從任何實體的屬性來理解「存在」;唯有透過「親在」的詢問,「存 在」的意義才夠展現出來。因此,海德格把笛卡爾「我思,故我在」的命題顛倒 過來,變成「我在,故我思」。
作為「存在於世」的「親在」,本身就是一種開放的空間。在這個開放的空間 中,各種「存在者」會以不同的方式揭示自身。為了要繼續存在,「親在」必須不 斷地蛻變成為「異於其所是」,而不會只停留於其所是。這時候,「親在」不僅要 反思自己的存在,而且要以自己的存在狀態為基礎,來探究其他各種存在者的屬 性。這樣探究的結果,便構成了各門不同的科學。
由於「親在」會反思自身存在的意義,存在論的知識工作正反映出 Arendt 的「實踐」概念:任何一個「人」,都會以其置身(situated)的處境,反思不是 線性因果關係所能解釋的「人活著」的存在奧秘。因此,「實踐」,並不只是理論 的應用,而是公共領域中的主體行動。在此意義下的「實踐心理學」是由「實踐」
來生產並確保心理學知識的「真實」與「有效」。
因此,以「存在論」作為基礎的「現象學心理學」所要探討的「知識」是個 人對其「存在」的詮釋(見圖 2),亦即其「信仰」;其「方法論」則為「實用主 義」(見表 1),亦即鄧小平的名言:「實踐檢驗真理」。
五、有用性的判準
在《實用主義》一書中(James, 1907),詹姆士從生物學的觀點,提出了另一 種「有用性的判準」(the criterion of usefulness),認為:惟有對我們有用的「真理」
所構成的概念體系,才是有意義的。詹姆士對「真理」之認知,是一種純然生物 學的解釋。更清楚地說,對他而言,人類所認知的「真理」,並不是該一敍述與事 物實然方式之間的對應,而是該一敍述與接受此等敍述後可能會經驗到的滿足之 間的對應。真理、信念、和科學理論一樣,都不是獨立於人類處境之外的客觀實 體,而是人類用來應付環境中各項問題的實用手段。在他看來,「唯一的實在」(the
“only reality”)就是最廣義的、而且是主觀的人生中的成功。人類有權相信任何事 物,只要我們相信它對我們有益,或是對我們的生活有所幫助。因此,在他看來,
「心理學就是心靈生活的科學」(James, 1918),意識(consciousness),包括各種 不同的宗教體驗,自然也可以成為心理學研究的合法題材(James, 1902)。詹姆士 的心理學也因此而被人稱為功能主義(functionalism)的心理學。
六、文化與宗教經驗
基 於 這 樣 的 立 場 , 詹 姆 士 出 版 了 他 的 另 一 本 名 著 《 宗 教 經 驗 種 種 》
(1902/1985),並且提出了評價宗教經驗的三個主觀標準,他稱之為「直接的和 諧性」、「哲學上的合理性」、和「道德上的有益性」,對於後來宗教心理現象的研 究,起了相當大的激勵作用(Sharpe, 1986/1991)。值得強調的是:詹姆士所謂的
「宗教經驗」,幾乎都是在談基督教文化傳統中的「宗教經驗」。對於基督教之外 的宗教,他討論得很少。更清楚地說,這三個評價宗教經驗的主觀標準,基本上 是評價「基督教」宗教經驗的標準,即使我們採取「實用主義」的立場,在研究 本土社會中的宗教經驗時,我們也得另立標準,不能盲目套用。
肆、「實在論」與本土心理學的開展
從本文前述各節的析論中,我們可以看出:「存在論」的心理學固然有助於心 理學者瞭解案主過去生活的「歷史」,但如果他想進一步瞭解其「文化」,還得藉 助於「實在論」心理學者所建構的理論,這兩種研究取徑是相輔相成的。可是,
一個心理學者不管是採取「實在論」或「存在論」的立場,他都必須旗幟鮮明地 反對「實證論」。
一、本體論的實在論
批判實在論也採取科學實在論的立場,認為:實在自身(reality in itself)獨 立於我們對它的知識之外(Sayer, 2000, p.10)。這一點,跟建構實在論的立場一致
(Wallner, 1994, 1997),跟康德的本體論主張也是一致的,他認為:物自身
(thing-in-itself)並不可知,人類所能知道的僅只是現象(phenomenon)而已。
科學實在論認為:科學家所建構的理論機制或模型必然指涉某些實在的對 象。實在之範疇所涉及的客體,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社會的,客體的存在跟 我們對其性質是否有足夠的知識完全無關。
批判實在論認為:不論哪一種客體都有某些結構和力量(powers)。在社會科 學的領域,結構是由一組內部彼此關聯的客體或實踐所界定的,它可以是個人層 次的,例如我所建構的〈自我的曼陀羅模型〉(黃光國,2011;Hwang, 2011);或 是人際層次的,例如〈人情與面子〉的理論模型(黃光國,2009;Hwang, 2012);
也可以是更大的社會機構,例如一般的社會學理論。當然它也可以是神經學層次
(neurological level)的非社會性結構。這些理論所涉及的對象都是實在的,這樣 的主張稱為「本體論的實在論」(ontological realism)。
表 2
Bhaskar 的三種本體論範疇 本體論的範疇
實體的層次 實在的範疇 真實的範疇 事實的範疇
機制
事件
實徵經驗
資料來源:修改自 A realist theory of science( p.13).by Bhaskar, R, 2008, New York:
Routledge.
二、真實(Actuality)的範疇
Collier(1994, p.62)認為:「力量」是「非技術性的名詞,它指稱(發生性 機制)能作那些事情」,而「發生性機制」(generative mechanism)則是「技術性 的名詞,它指稱獨立並超越於事件模式(patterns of events)之上的某些實在之 物」。在我看來,我所建構的〈自我的曼陀羅模型〉和〈人情與面子〉的理論模型 都可以說是「發生性機制」,它們的存在是發生事件的根源性力量(causal powers)
(Bhaskar, 2008, p.50)。
我們可以用各種不同的方法來檢視產生力量之機制的結構,我們也可以預 測:在某些條件或有某種投入(input)的情況下,客體的結構會開始運作,並產 出某種變化或「事件」(event)。
客體的力量被激活後所發生的事件,即屬於「真實」(actuality)的範疇。在 社會科學的領域,當社會結構或個人使用其力量(社會學家稱之為「施為」)時,
這些力量所要作的事,以及隨之而發生的事件,亦屬於「真實」的範疇(Sayer, 2000, p.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