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志願服務之意涵 志願服務之意涵 志願服務之意涵 志願服務之意涵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本章旨在整理及探討歷年學者與專家所研究的相關文獻,以建立研究的理論 基礎。探討的內容共分為五節:第一節為志願服務之意涵;第二節為參與動機之 理論與相關研究;第三節為工作滿意度之理論與相關研究;第四節為參與動機與 工作滿意度之相關研究;第五節為花東兩縣生活美學協會之現況。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志願服務之意涵 志願服務之意涵 志願服務之意涵 志願服務之意涵
從國內、外探討志願服務的文獻中,不同學者對「志願服務」(voluntaryservice)
的用詞皆有所差異,如:中文有志願服務、義務服務、義務工作、志願(服務)
工 作 、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 志 願 工 作 者 、 志 工 、 義 工 等 ; 英 文 有 Volunteerism 、 Volunteering、Volunteer、Voluntary Service Department、Volunteer Section、Volunteer Program…等。本研究為研究之方便,將上述均視為同義詞,服務工作以志願服務 稱之,工作者以義工稱之。
一 一 一
一、 、 、志願服務之定義 、 志願服務之定義 志願服務之定義 志願服務之定義
茲將各研究者或機構對有關「志願服務」定義甚多,茲彙整如表2-1所示。
表2-1 志願服務之定義一覽表
研究者或機構 志願服務之定義
社 會 工 作 辭 典
(2000)
志願服務是個人本濟世的胸襟,對社會提供精神或物質的力 量,致力於改造或促進的服務。
李淑珺譯(2000) 志願工作有四個一般定義:
1.非強迫性。
2.目的在助他人。
3.不求立即的,或大筆的金錢回報。
4.是工作,而非玩樂。
表2-1(續)
研究者或機構 志願服務之定義
我國志願服務法
(2001)
志願服務法第一章總則第三條第一項:志願服務是民眾出於自 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
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供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 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曾華源、曾騰光
(2003)
將志願服務的定義歸納如下三類:
1.志願服務是一種助人的美德及福利活動。
2.志願服務是組織性的利他行為。
3.志願服務是基於社會公益責任的參與行為。
張月芬(2004) 志願服務的內涵已經比過去單純的慈善救助性質之服務還豐 富,志願服務已經被詮釋為是一種本著自由意志、發自己願、
利他情操及一種選擇性不被強迫的服務工作。
陳武雄(2004) 志願服務乃是個人秉持「甘願做,歡喜受」的理念;本濟世之 胸懷,利他之德操,助人之情懷,服務之壯志;不計名利,不 求回饋,志願貢獻自己之有餘,藉著以幫助他人之不足,進而 致力改造或促進的一種服務事業;其目的旨在促使群己關係更 融洽,社會福祉更增進。
徐俊賢(2005) 志願服務是一種個人為表達對社會積極的關懷,本自由意願非 強迫性的參與,不以報酬為目的,投入時間、知能等,藉以達 到幫助他人、服務社會及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
蔣政剛(2007) 志願服務是志工個人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所提供的服務,其行為 是源自於個人自發性的意願,濟世助人、回饋社會及利他情操 的服務工作,並且不求金錢或物質報酬之個人利益為目的。
吳建明(2008) 志願服務乃出自內心的自由意願,奉獻餘暇時間,不追求經濟 報酬,以非專職的角色從事包含利他、利己等互惠又互助的社 會服務活動。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綜合上述各研究者及機構對志願服務之定義,本研究認為志願服務是義工個 人出於自由意願,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利用閒暇時間將個人餘時、餘力、
餘財及餘知來表達對社會愛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備的服務,不 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犧牲奉獻的精神來回饋於社會。
二 二 二
二、 、 、志願服務 、 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之 之 之特性 之 特性 特性 特性
志願服務的特性,宋世雯(2000)認為志願服務有無酬性、社會福利之增進及 個人自我價值的增進等三項。曾華源、曾騰光(2003)也提出志願服務的特質有:
(一)非謀求個人經濟利益為主的行為。(二)非外力強迫性的利他行為。(三)
有濃厚的社會公益色彩。(四)不是個人義務性行為。(五)可以滿足個人心理需 求。(六)是以組織型態提供服務。(七)是貢獻餘時餘力的活動過程。林秀英(2004)
綜合學者的意見,有自發性、利他性、互助性、互惠性、整合性、目標性、非專 業性及兼具非專業與專業性責任有限制性。
吳坤良(2006)則將「志願服務」的特性歸納為下列八點:
( ( ( (一 一 一) 一 ) ) )尊重個人自由意志 尊重個人自由意志 尊重個人自由意志 尊重個人自由意志
志願服務工作是尊重參與者自由的意志和決定其參與的動力,係來自內 心的意願,是自動自發的反應。
( ( ( (二 二 二) 二 ) ) )不計較物質報酬 不計較物質報酬 不計較物質報酬 不計較物質報酬
志願服務係志願不支薪且無物質報酬的提供服務。
( ( ( (三 三 三) 三 ) ) )個人學習與成長 個人學習與成長 個人學習與成長 個人學習與成長
從服務學習的角度而言,志願服務也提供個人學習和成長的機會。
( ( ( (四 四 四) 四 ) ) )提供社會參與機會 提供社會參與機會 提供社會參與機會 提供社會參與機會
志願服務是不分族群、年齡、性別、教育程度和社經背景等條件,只要 意願,都能自由參與,因而促進公民社會的體現。
( ( ( (五 五 五) 五 ) ) )符合互助互惠原則 符合互助互惠原則 符合互助互惠原則 符合互助互惠原則
志願服務透過個人或團體,以有組織有計畫的設計,達互助共濟的目的,
同時服務提供者與接受者相互的「給」與「取」的互惠過程。
( ( ( (六 六 六) 六 ) ) )整合社會資源 整合社會資源 整合社會資源 整合社會資源
志願服務是整合了人力、物力、財力及智慧經驗的有機系統,經由人際 互動及團體關係的建立、資源的獲取與轉換及組織功能的發揮,才能有效地 達成服務助人的目的。
( ( ( (七 七 七) 七 ) ) )責任有限制性 責任有限制性 責任有限制性 責任有限制性
志工是因其志願服務,且是非專職性,所以對他們的責任要求無法和專 業人員一般嚴格。
( ( ( (八 八 八) 八 ) ) )追求公共利益 追求公共利益 追求公共利益 追求公共利益
志願服務是利他主義的發揮,是助人行為表現,最終目地在造福社會大 眾。
綜合上述各研究者對志願服務之特性分析結果,本研究認為志願服務特
性為非專職性,所以對他們的責任要求無法和正式職員相同標準。因此,組織 唯有透過有計畫的人才培訓,以培養義工的新觀念及新思維,進而提高自我效 能,以達到服務助人的目的。同時亦蘊含著另一個特性就是「公民社會」觀念 的實踐,人民理性自主參與公共事務及社會公益事項,屬自願性的,不是被強 迫的、不支領薪水、不計名利及樂天知命的精神,將自己餘力奉獻社會,造福 人群。
三 三 三
三、 、 、志願服務 、 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之 之 之功能 之 功能 功能 功能
志願服務法第一條就有關志願服務的功能說明的很清楚,使願意投入志願服 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並發揚志願服務美德,整合社會人力資源,
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升國民生活素養。
曾騰光、曾華源(2001)認為推動志願服務無非是催化大眾對群體及社會付出 關懷,增進民眾體認和具備集體社會生活共存共榮的價值。志願服務實質上提供 弱勢群體一種社會參與管道,他們可藉此而接觸到不同的社會網絡,從學習與發 展技能與價值的機會,並能因自我貢獻而增進身心滿足與福祉,這些成效皆能促 進社會不同群體之整合(呂朝賢,2002)。志願服務同時也提供志願服務者正當且 有意義的休閒活動,豐富個人的社會生活,調劑現代枯燥競爭的職業工作經驗(鄭 佩真,2004)。
志願服務工作之功能,根據鍾任琴(1990)可歸結為下列六點:
( ( ( (一 一 一) 一 ) )支援性的功能 ) 支援性的功能 支援性的功能 支援性的功能
現今的社會大眾已認識到福利社會的必要性,也會向政府要求負責舉辦 相關社會福利事業。社會福利工作範圍甚廣,對於社會大眾諸多之需求,國 家政府也難以全數滿足。此時如能透過相關志願服務團體來幫忙,即可發揮 支援的功能,使服務工作更為健全。
( ( ( (二 二 二) 二 ) )補充性的功能 ) 補充性的功能 補充性的功能 補充性的功能
許多服務性質工作或許亟需專業人士來擔任,如身心治療或復建工作 等。此時志工即可提供較低層次的治療性服務,以彌補專業人士的不足。
( ( ( (三 三 三) 三 ) )替代性的功能 ) 替代性的功能 替代性的功能 替代性的功能
志工若接受完整且計畫性的專業訓練,即可替代專業人員之不足。
( ( ( (四 四 四) 四 ) )社會環境提升的功能 ) 社會環境提升的功能 社會環境提升的功能 社會環境提升的功能
志願服務團體對於某些議題也可以扮演宣傳、宣導的角色,例如:環境 團體除從事環保工作外,同時可積極宣導環保理念,使環保觀念可以落實於 下一代身上。因此,在彌補社會既有之缺陷之外,志願服務團體更可提供社
會發展的理想與目標,進而提昇整體社會環境。
( ( ( (五 五 五) 五 ) )實用性的功能 ) 實用性的功能 實用性的功能 實用性的功能
志願服務工作最基本的表現就在於提供簡易且直接的服務,以滿足案主 及組織機構的需求,透過此種實際的協助工作,給予最即時的服務。
( ( ( (六 六 六) 六 ) )整體性的功能 ) 整體性的功能 整體性的功能 整體性的功能
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的單位不僅有民間團體、私人企業,亦包含了公立機 構與機關。儘管彼此組織特性有異,但服務社會的本質是相同的,彼此合作,
不僅凝聚了個人與團體,也凝聚了整體社會。
綜合上述各研究者對志願服務之功能所提出的理論觀點,本研究認為文化義 工的最主要功能,是因為它具有提供簡易且最直接的服務,以滿足機構人力不足 的需求,協助推動各項活動,如社區藝術展演、研習、研討及導覽解說人才訓練 等相關活動。並且在政府機構及非營利組織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所以志願服務在 現今社會裡,是一種不可或缺的志業。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參與動機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參與動機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參與動機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參與動機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早期的志工參與志願服務,是受到社會的需要與宗教服務的熱忱所引發,因 此許多人認為志工秉持為善最樂及犧牲奉獻的精神,而參與志願服務其主要動機 是「利他」行為;然而許多實證研究均有不同的發現,志工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
不應該以單純的「利他」動機來涵蓋(謝秉育,2001),應具有多元化的參與動機。
本節將從參與動機之相關理論作深入的討論,藉以作為本研究發展義工參與動機 研究面向之理論基礎。
一 一
一 一、 、 、動機之定義 、 動機之定義 動機之定義 動機之定義
從名詞上來說,“Motivation”或”Motive”是由拉丁文”Movere”一詞演變 而來,中文一向譯為「動機」。由於國內外研究者所採用的觀點和研究的方式不 同,因而意義亦有所不同,茲彙整如表2-2所示:
表2-2 國內外研究者對「動機」之定義一覽表
研究者及年代 定 義 曾士雄(2001) 動機需有三種特徵:
1.起於行動前。
2.是一種持續的內在歷程。
3.能引起個體朝向某一目標,表現出外顯行為。
表2-2(續)
研究者及年代 定 義
陳秋蓉(2001) 動機是指激起某一種行為的心理歷程,其程度大小視行為後所
陳秋蓉(2001) 動機是指激起某一種行為的心理歷程,其程度大小視行為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