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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立法:我國企業社會責任( CSR) 1

2. 我國之產業調整

2.1 政府部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為健全國家調適能力,降低社會 脆弱度,並建立我國整合性的運作機制,作為政策架構與計畫推動的實施基礎,

而邀請相關部會、專家學者、NGO 及產業界代表於 2010 年 1 月 29 日共同成立

「規劃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計畫」專案小組,研擬完成「國家氣候 變遷調適政策綱領2」(以下簡稱政策綱領)。在政策綱領的架構之下,各部會及 所屬機關將持續進行調適行動方案與計畫的規劃、執行及控制,以具體落實氣候 變遷調適目標。

其於專案小組下設 8 個調適領域工作分組,分別指派彙整機關如下:災害

-國科會;維生基礎設施-交通部;水資源-經濟部;土地使用-內政部;海岸

-內政部;能源供給及產業-經濟部;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農委會;健康-

衛生署,以規劃與推動調適相關整合工作。

2.2 各領域因應目標

2.2.1 農、漁、牧業

發展適應氣候風險的農業生產體系,依風險程度建構糧食安全體系。

2 本政策綱領除分析臺灣氣候變遷情況及未來推估,並據以訂定政策願景、原則與政策目標外,

經參考世界各國調適作為,並考量臺灣環境的特殊性與歷史經驗,內容分就災害、維生基礎設施、

水資源、土地使用、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與健康等8 個調適領域,

詳細陳述各領域所受氣候變遷的衝擊與挑戰,並且提出完整的因應調適策略,及落實執行的推動 機制與配合措施。主要內容包括序言、臺灣氣候變遷的未來情境、衝擊與挑戰、願景與目標、調 適策略、落實執行及結論與展望等。

(1) 適時適地調整農作物、畜牧、漁業的生產養護與經營模式以適應氣候變 遷,加強生產資源合理規劃利用,維護糧食安全及農漁畜牧產業之競爭優 勢。

(2) 重新檢視農地休耕、農地變更及耕作制度等政策,使災後都有對應的農 作物種植與復耕計畫。

(3) 達成長期自然資源養護之永續目標,加強農業的生態服務功能,維持優 良農地之適地適種,以平衡生態環境之涵養,強化農地資源之有效利用。

(4) 培育耐病蟲害、耐旱、耐澇及耐鹽之作物品系。

(5) 選育耐逆境之畜禽及水產育種及養殖技術。

(6) 調整輪作休耕、發展設施栽培、水資源調節、推動精準農業及 發展生 物科技。

(7) 加強蒐集農業氣象、漁場變動資料,建立監測與預警制度。

(8) 加強蒐集國內外農產品市場動態資訊。

2.2.2 林業

建立多目標與永續優質之林業經營調適模式,並推動綠色造林:

(1)審慎規劃林地的區位劃分、林相改良、森林易致災區及環境敏 感區及其 影響範圍的認定及劃設,有效取締林地濫墾盜伐。

(2)推動社區林業等民眾參與計畫,讓民眾與政府共同分擔自然保 育之責任,

並分享成果。

(3)造林應優先考量於山坡地辦理;復耕性低或污染整治完成之農 地、台糖 釋出、條件不佳或請領補助之特定農業區土地、嚴 重地層下陷或政府規劃 之造林專區,推動造林。

2.2.3 能源產業

總目標為發展能夠因應氣候變遷的能源供給與產業體系。

(1) 建構降低氣候風險及增強調適能力的經營環境

包含:一、健全市場機能是強化能源與產業經濟體系調適能力之有效方 法,待矯正的市場失靈包括資訊不完全、市場壟斷、環境與氣候變遷外部性、

價格管制,短期可導正市場扭曲,提升資源的生產、使用與配置效率,長期 促使產業結構朝向適應氣候變遷方向發展;二、檢討修正法規體系及組織制 度,建置健全的能源供給與產業適應氣候變遷經營環境;三、研修土地、租 稅、金融與保險、勞工、環安、能資源使用、建築物、兩岸與全球貿易等相 關法規,協助產業調適;四、參與國際調適相關會議與合作計畫,以提昇產 業部門的氣候防禦力及國際競爭力。

(2) 提供產業因應能源及產業氣候變遷衝擊之支援

包含:一、提供資金與技術,進行調適必要的研究發展以及設備汰舊換 新與投資興建;二、提升投資於生產設備及基礎設施之防禦氣候變遷能力建 置之 需求。

(3) 掌握氣候變遷衝擊所帶來的新產品及服務

包含:一、掌握氣候變遷衝擊為相關產業帶來正面的機會與挑戰;二、

掌握制度面的新政策與措施以及氣候變遷衝擊所誘發的商品,為企業帶來新 的契機和新的市場。

(4) 加強能源與產業氣候變遷調適之研究發展:

包含:一、加強人才培訓及技術研發與推廣,協助國內相關產業掌握調 適的各種關鍵技術;二、強化產業的相關調適能力,減低氣候變遷衝擊所造 成之損害 成本。

(5) 通盤檢討能源、產業之生產設施與運輸設施之區位及材料設備面對氣候 變遷衝擊的適宜性:

包含:一、評估能源與經濟產業系統的氣候變遷衝擊、脆弱度與系統回 復力;二、通盤檢討能源與產業設施區位與場址面對氣候變遷衝擊的適宜性,

提升相關服務功能的可靠度,降低災損風險。

試擬條文:第 條

 

試擬條文:第 條

中央政府應積極參與各項國際氣候談判,並參與各種形式之實質合作。

地方政府亦應積極參與各項國際間城市之氣候協議,簽訂後依據地方自治法第 25 條於半 年內制定自治條例,以落實簽訂之協議內容。

NB:

按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事項中有「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直轄市為第 18 條第 9 款,縣

(市)為第 19 條第 9 款),而氣候變遷的因應,應該可以歸類為「環境保護事項」之一,故 地方政府有其自治權限。

再按同法第 23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 行,並依法負其責任。」及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 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 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

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地方政府會受 到拘束。

是以前述試擬條文以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亦應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一款(下 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之規範。

氣候變遷立法:對我國之產業衝擊調整 

6. 水產疾病風險評估(水產養殖物種生產力與生產量統計)

1. 畜禽動物個體因氣溫上升導致生長、生產及繁殖之影響評估

2. 動物疾病之統計評估

3. 飼料產量與品質之統計比較

4. 養殖成本及風險評估

行政院國家發 展委員會

能源

1. 乾旱影響評估

廠商與自來水公司額外支出之成本評估(主要衍生自製程改變、訂單移轉、

交貨延誤及購水支出、趕工成本增加)

2. 水災影響評估

工廠、機器設備、原料與成品淹水,需支付復原、重建或更新之成本統計 評估

3.「維生基礎設施」損害評估:

包含:輸油、輸電、輸氣(瓦斯)、供水、電廠、自來水、交通道路系統等,

都可能會受到相當程度的衝擊。

行政院國家發 展委員會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