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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內線交易之實務成效

第一項 目前執行成效

金融犯罪因具有卷證資料的浩繁、法律規範之不明確、結構性、智力型與財 產上之職業犯罪、案件的高度社會矚目、偵審人員專業能力不足及公正專業鑑識 機制有待建立而面臨窘境91,我國金融犯罪之偵審尤其內線交易向來為人所詬病。

依國內文獻實證研究92,我國內線交易刑事案件多繫屬在臺北地院審理,且上 市公司之案件為上櫃公司之2 倍左右,就行為主體而言,實務研究亦證實了本條 第1 項第 1 款之內部人違反內線交易之案件最多,行為客體幾乎皆為上市櫃公司 之「股票」,較少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被告行為在90 年 1 月 14 日前者,

因當時法定刑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宣告刑多在「6 月以下(罰金刑)」與

「7 月至 1 年」最多;行為時為 90 年 1 月 14 日修正後至 93 年 4 月 29 日間,當時 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法院宣告刑度均在有期徒刑 2 年以下;93 年4 月 30 日以,因法定刑度為「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7 年以上有期徒 刑」,相較之前,出現量刑有期徒刑3 年以上之情形,但就加重刑罰以遏止內線交 易發生率,成效仍有待觀察,實證研究上亦證實無罪比率高達64.75%,且認罪率 極低,此與一般認知相同;相對照金管會93證期局之重大證券犯罪其起訴及判決一 覽表,後者顯示於有罪判決所示之刑度較重,除了因選取範圍後者到98 年 12 月

91 林孟皇,同註 37,頁 64-76。

92 莊嘉蕙,同註 49,頁 79-84、125、132-134,該論文統計至 98 年 3 月 31 日止。

93 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證期局,業務主題專區,重大證券犯罪其起訴及判決一覽表,

http://www.fsc.gov.tw/Layout/main_ch/sitemap.aspx?frame=5(最後瀏覽日:2012/05/12)。

31 日止外,也因為金管會把所有證券犯罪類型都包括在內,而且僅顯示主文所示 之刑,於遇到有95 年刑法修正前牽連犯之情形,可能因為同犯他罪而處以較重之 刑,本文認為前者之分析就內線交易而言,較具參考性。

而從實證研究中亦可知被告之主要抗辯在於「重大消息」、「獲悉」及「犯意」

之構成要件上,總計佔法院無罪理由之77.03%,此亦為法院和檢察官主要之歧見 所在,且亦為一、二審見解不同時,改判被告有罪或無罪之原因,實證研究上被 告主張系爭消息非重大消息多非為有效之抗辯,法院採信比例為25.49%,但就重 大消息是否有成立或確定之點,實證研究也顯示法院標準浮動,將使檢察官在盡 舉證責任時無所適從,亦會造成公司內部人在決定是否買賣時有所猶豫;而就行 為人之主觀要件,因檢察官無法舉證故意及獲悉,法院為無罪判決之比例為28.24%

及34.43%94

第二項 判決實證研究分析

本文欲分析我國實務判決對於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及保護對象是否有共通 之處,實務上曾提出之免責抗辯有哪些種類?是否被採納?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 索系統中,以關鍵字「內線交易&第一百五十七條之ㄧ」、「內線交易&第 157 條之 1」及以關鍵字「內線交易-第一百五十七條之ㄧ」、「內線交易-第 157 條之 1」做交 叉比對95,並參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公布 之「證券市場不法案件」之整理9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公布 之「重大證券犯罪起訴及判決情形一覽表」97以補遺,搜尋至101 年 4 月 30 日止,

僅以內線交易為研究範圍,行為人有複數犯行,則僅就其中牽涉之內線交易部分

94 同註 49,頁 140-142。

95 此部分實證方法參考莊嘉蕙,同註 49,頁 79-84。

96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公告訊息/團體訴訟及仲裁/證券市場不法案件,

http://www.sfipc.org.tw/main.asp(最後瀏覽日:2012/05/11)

9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業務主題專區下公布之「重大證券犯罪起訴及判決情形 一覽表」,http://www.sfb.gov.tw/ch/(最後瀏覽日:2012/05/11)。

加以研究,搜尋到適合分析的判決,如表二共91 件。

審要件程

12 萬有紙廠 870626 內線交易部

上易1740

部分、陳○典

臺上1433

40 千興不銹

94 金訴 30 判,臺中高

線交易無

回,高院96

罪,98 矚上

理中

第一款 從立法目的及內線交易犯罪定性之實證分析

第一目 立法目的之實證分析

我國內線交易規範之立法目的究竟為何?因我國於增訂內線交易規範時,僅 於立法理由中概述爲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對於內線交易規範目的未見著墨,

實務上於東隆五金案101編號14 最高法院 91 年臺上字第 3037 號判決表達「按禁止 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有所謂『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 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取得相同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 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 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則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 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 以非難。」、「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 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要 件即可成立內線交易,「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 犯罪之成立」,而為後續許多判決所引用。其中完全引用91 年臺上字第 3037 號中 關於內線交易禁止之理由之判決包括編號20 中纖案、編號 31 訊碟案、編號 32 中 華開發案、編號33 東榮纖維案、編號 34 和旺建設案、編號 36 大華建設案、編號 39 華特電子案、編號 41 大東紡織案、編號 42 宏巨建設案、編號 43 亞瑟科技案、

編號44 寶成建設案、編號 49 南方資訊案、編號 50 赤崁科技案、編號 53 鼎大科 技案、編號59 皇統科技案、編號 67 臺開案、編號 69 力晶併旺宏案、編號 72 力 特光電案、編號73 明基案、編號 75 鈺創案、編號 76 龍邦案、編號 77 安碁科技 案、編號78 琨詰科技案、編號 79 九德電子案、編號 82 渣打併購新竹商銀案及編 號87 展茂光電案,總計 26 則。

101 見表二,編號 14,最高法院 91 年臺上字第 3037 號判決。

而採相類之概念如「平等取得資訊」、「維護證券交易市場公平」及「足以影 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及「保護投資人」理念,包 括編號4 順大裕案、編號 5 正義食品案、編號 10 臺鳳案、編號 12 萬有紙廠案、

編號13 廣大興業案、編號 15 味全食品案、編號 16 東隆五金案、編號 18 順大裕 案、編號21 尖美建設案、編號 24 大穎企業案、編號 28 皇旗資訊案、編號 40 千 興不銹鋼案、編號46 新光金控案、編號 47 中華映管案、編號 48 臺灣櫻花案、編 號54 十美企業案、編號 60 禾昌興業案、編號 63 品佳案、編號 65 大霸電子案、

編號80 精英志合案、編號 81 工銀案、編號 83 綠點案、編號 84 佳鼎案、編號 88 國碩案,總計24 則,其中編號 44 寶成建設案及編號 85 佳鼎案皆被收錄在最高法 院刑事庭所製作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102,與前述26 則加起來共 50 則,在總 計91 則之案例中超過二分之ㄧ,堪認為目前最高法院固定之見解,學者亦有相同 之觀察103

不過同時亦被收錄在最高法院刑事庭所製作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中編號 12 萬有案及編號 55 全坤興案其判決要旨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 項內部人內線交易之禁止之規定,係基於市場論之趨向,一方面旨在維護「資訊 平等」,即獲悉公司重大且未公開的消息時,應遵守「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 規則,使市場投資人均有公平獲取資訊機會;另方面依所謂「私取理論」,旨在防 止不當使用內線消息」,即除前述之「資訊平等理論」外,亦提出「私取理論」為 內線交易禁止之目的,編號62 勁永案、編號 69 力晶併旺宏案亦有相同見解。另 外在少數判決中亦可見明確「兼採市場論與關係論」之見解如編號66 千興不銹鋼 禿鷹案,或是明確將「資訊平等、信賴理論及私取理論」同時為立法理由基礎之 論述如編號74 開發金併金鼎證案,不過由實務判決亦可知,「資訊平等」、「證券 市場之公平性」概念實為我國實務上主要引為內線交易處罰之立法理由,將其整

102 最高法院刑事庭所製作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99-100 年,最高法院印行,101 年 2 月出版,

寶成建設案最高法院 100 年臺上字第 1449 號判決,佳鼎案最高法院 100 年臺上字第 482 號判決,

頁 201。

103 曾宛如(2009),〈建構我國內線交易之規範:從禁止內線交易所欲保護之法益切入〉,《臺灣大 學法學論叢》,第38 卷第 1 期,頁 280-281。

理如下表所示。

明確引用編號 14 最高法院 91 年度臺上字第 3037 號判決中關於「獲悉發行股 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 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要件即可成立內線交易,「是 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之見解有編 號10 臺鳳案、編號 12 萬有紙廠案、編號 14 東隆五金案、編號 18 順大裕案、編 號20 中纖案、編號 24 大穎企業案、編號 29 皇旗資訊案、編號 31 訊碟案、編號 32 中華開發案、編號 36 大華建設案、編號 41 大東紡織案、編號 42 宏巨建設案、

編號44 寶成建設案、編號 49 南方資訊案、編號 50 赤崁科技案、編號 53 鼎大科 技案、編號56 衛道科技案、編號 57 智基科技案、編號 58 突破通訊案、編號 63 品佳案、編號67 臺開案、編號 69 力晶併旺宏案、編號 72 力特光電案、編號 73 明基案、編號76 龍邦案、編號 77 安碁科技案、編號 78 琨詰科技案、.編號 79 九 德電子案、編號81 工銀案、編號 82 渣打併購新竹商銀案及編號 87 展茂光電案總 計28 件,雖未過半數,但考量未論及之判決有許多是無罪判決,並無引用之餘地,

堪認是實務上穩定見解,但值得注意的是編號20 中纖案、編號 41 大東紡織案及 編號76 龍邦案引用此見解是因為其在此見解下認仍有採「利用」說之空間,而不

堪認是實務上穩定見解,但值得注意的是編號20 中纖案、編號 41 大東紡織案及 編號76 龍邦案引用此見解是因為其在此見解下認仍有採「利用」說之空間,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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