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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內線交易相關法制沿革

日本關於限制內線交易之目的與理由158,認為相對於一般投資人關於股票發 行公司內部影響其投資判斷的事實,在公司未公布該消息之時期無法得知相關訊 息,發行股票公司之負責人或高層以及和公司有一定關係之人在消息尚未公布前 即可得知相關訊息而買賣股票,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若任由此種情形持續,會 讓民眾對股票市場失去信心,投資者退出市場。故為維持投資人對證券市場的信 賴,必須對內線交易有所規範。由此可知日本限制內線交易之理由係基於確保金 融商品交易市場的公正性及健全性以及一般投資人對市場的信賴,日本多數學說 採此觀點,實務上有力見解也採此看法。是以似可認日本法上較基於市場論的觀 點來規制內線交易。

一、昭和63 年(1988 年)證券交易法修法前之情形

1948 年日本在美國的影響下159,制定了證券取引法(即證券交易法,下同),

158 木目田 裕 監修(2010),《インサイダー取引規制の實務》,頁 1-4,東京都:商事法務。

159 吳元曜(2003),《美國、日本、德國及我國內線交易行法規制之比較以及內線交易除罪化之研 42。

當時第58 條可看到如同美國 1934 年 section 10(b)之規定,違反第 58 條罰則為最 高3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 300 萬元之罰金,160惟美國對於內線交易禁止,理論上 雖從反詐欺之概念出發,主要法源為聯邦證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section 10(b)及 1942 年證管會依據 10(b)所訂頒的 Rule 10b-5,此兩條文即一 般通稱之反詐欺條款,實務上美國禁止內線交易法秩序的演進過程中,這些成文 法並非關鍵因素,真正的推手係仰賴相關司法判決的法律闡釋及法規命令161,是 以當時日本認為第58 條過於模糊,非為一針對內線交易的禁止規定,且內線交易 本身的概念不夠清楚,日本法並無以此條作為內線交易處罰的案例發生162,在日 本傳統司法及文化體制下該規定可發生之效果其實很有限。隨著證券交易國際化 的高度進展,及美國英國等主要先進國家對於內線交易限制積極的為相關限制,

日本國內認為須有和國際接軌的內線交易規範之必要性,以及證券市場多為一般 投資人進行交易,對於證券交易的公平性及健全性更加要求的情形下,對於內線 交易的關心程度也比以前提高。

二、1988 年-2006 年之證券交易法

1631987 年 9 月(昭和 62 年)發生タテホ化學工業(立保化學內線交易)事件,

加上國際的壓力,日本就內線交易行為增訂專門規範,以恢復投資人的信心,1988 年公佈新法,訂第190 條之 2 與第 190 條之 3 明文禁止內線交易的規定(即現行 法第166 條及第 167 條),使內線交易行為刑罰化,1988 年之修正乃係第一次明文 將內線交易刑罰化,並於1989 年(平成元年)正式施行。學者指出當時禁止內線交 易規範的引進乃是參酌當時美國法之判例以及英國法之立法動向而成164

160 轉引自陳冠潔(2009),《我國內線交易規範行為主體與責任類型之研究》,頁 98,國立台灣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61 莊永丞,同註 125,頁 747。

162 林仁光,《美國、德國、日本內線交易案例分析研究》,臺灣證券交易所九十七年度委外研究案,

28,註 44。

163 吳元曜,同註 159,頁 42;陳冠潔,同註 160,頁 100-102。

164 林仁光,同註 162,頁 28。

日本在經歷 1990 年代泡沫經濟破滅及金融風暴襲擊後,進行一連串的金融大 改革,165有兩次金改,第一次金改包括1997 年金融大改革及 2006 年制定金融商 品交易法,第二次金改則包括「日本郵政民營化」及「2 銀 9 公庫民營化」1661991 年以野村、山一等四大證券商對證券商協會的把持,使自律效果不彰,並爆發多 家證券公司對特定客戶進行事後填補損失以及部分證券公司涉嫌與具有黑社會背 景之客戶進行交易之事件,使證券業經營態度受到社會輿論的糾彈,1992 年日本 修正其證券交易法,由第123 次國會通過「為確保證券交易等公正之證券交易法 等部分修正之法律」(平成4 年,1992 年法律第 73 號,同年 7 月 20 日施行),而 其主軸在於證券交易法與大藏省設置法,其主要內容為證券市場檢查監視制度之 根本改革,以於大藏省下設置「證券交易等監視委員會」為中心,為獨立之證券 市場檢查監視機關,為一劃時代修正,而在之前證券主管機關為大藏省,此一體 制變革,不惟係日本證券管理制度突破性之劃時代轉變,衡諸世界各國證券管理 體制亦屬首創,其業務範圍包括證券檢查、交易審查和犯罪事件調查,賦予類似 美國金融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SEC)之權限167,正式成為取 締「證券犯罪」的專門機關,監督證券市場的不法行為,1992 年的修法主要係將 內線交易之責任成立要件作修正,其將原本第188 條至第 190 條移動至第 163 條 至167 條而主管機關也做更動,新修正主要針對三大部分:一、逐步拓寬管制範 圍,除了增廣管制金融商品種類,亦增加規範主體種類-櫃檯市場,二、對重大消 息定義亦有改變,新法定義較為全面且亦擴張範圍,三、加重處罰刑度,自然人 可以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 300 萬日圓。

附圖一:日本金融監理制度

165 林國全(1995),〈自日本 1992 年設置證券交易等監視委員會論證券主管機關之調查檢查權限〉,

《政大法學評論》,54 期,頁 271-326;陳志宏,日本證券市場考察報告(三),

http://www.twse.com.tw/ch/index.php, (最後瀏覽日:2010/06/11)。

166 謝學如(2009),〈日本金融大改革對我國之啟示〉,《經濟研究》,第 9 期,頁 125-138。

167黃銘傑(2006),〈日本最近證券交易法修正對我國之啟示〉,《公司治理與企業金融法制之挑戰與 213-216,元照。

內閣府

證券取引等監視委員會

金融廳

財務省

1.證券公司等之檢查 2.課徵金調查 3.犯罪事件之調查

1.對民間金融機構之檢查與監督 2.國內金融制度規劃及政策擬定 3.民間金融機構等的國際業務之規 劃及政策擬定

公認會計師監察審查會

確保財政之健全性,並 與金融廳共同負責問題 金融機構之制度規劃與 政策擬訂及金融風險管

日本金融監理制度

日本金融監理係由內閣府下之金融廳所主管,與我國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 會相似,係因應金融監督一元化而設,委員由參、眾兩議院同意,內閣總理大臣 任命之,任期為3 年,依據金融廳設置法第 14 條、第 17 條規定,除法定事由外,

於任期中不得違反委員之意願使其退任,薪資另由法律定之,由法制上落實金融 廳委員委員之保障,以確保委員之獨立性與誠信168。金融廳的主要職責包括金融 制度規劃與政策擬定、資本市場管理包括民間金融機構等的國際業務規劃及政策 擬定、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民間金融機關或證券交易所等,為金融監 督、檢查,設定企業之會計或其他財務基準,監督會計師、監察人及監視金融市 場法令遵循狀況等;財務省負責財政健全性之確保、外匯監理及政策,並與金融 廳共同負責問題金融機構之制度規劃與政策擬訂及金融風險管理,日本中央銀行 僅負責貨幣政策,不負責外匯政策,也不負責金融監理169,自此日本完成金融監 理一元化。目前組織上由隸屬於內閣府下之金融廳所屬之證券取引委員會(下稱

168 廖大穎(2009)《日本金融規範一元化之立法模式與發展動向》,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68-69、119。

169 郭土木(2009),〈我國金融法規整合之芻議〉,《企業與金融法制 余雪明大法官榮退文集》,頁 386,元照。

證監會)負責證券公司等的檢查、課徵金之調查及犯罪事件的調查170

證監會自設立以來對於違反證交法的行為進行刑事告發或行政處分命令,因 刑罰的謙益性,結果導致對違法程度尚無科處刑罰必要之行為反被縱容,並深陷 於經濟犯罪之內線交易與謹慎發動國家刑罰權之矛盾171,另一方面,對於證券商 等之行政處分,無法對於違法行為產生抑制力,再者相較於美國SEC 舉發的數量 仍有顯著的差異,且少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追究責任,在此背景之下,日本於2004 年導入行政法上的課徵金制度,並重新審視證券交易法民事責任的規範內容,該 法有關民事責任規定修正部分自2004 年 12 月起施行,有關課徵金部分,則自 2005 年4 月起施行(2006 年 1 月出現第一個適用課徵金的案例,2006 年 1-6 月共有 5 件)。是就強化民事救濟規範,增設違反流通市場繼續公開規定時之因果關係及損 害額的推定規定;一為引進所謂的「課徵金」制度,令主管機關得針對特定違法 行為處以類似罰鍰之「課徵金」,剝奪違反行為人因違法所得之利益,以減低其違 法誘因、收預防之效。

三、2006 年金融商品交易法

2004 年底日本開始制定整合證券交易法、投資信託法及期貨交易法的新法,

在這個新的法律框架下將不再區分傳統的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行業,

以「證券交易法」為主體,就「金融期貨交易法」、「外國證券業者法」、「有價證 券之投資顧問業規範法」、「抵押證券業規範法」進行整合,制定全部金融商品均 適用之「金融商品交易法」,謀求建構完善之投資環境,確保金融商品交易之公正 性暨透明化,維護投資人權益,甚而促進國民經濟健全發展,邁向金融暨資本市 場國際化,於2006 年 6 月 7 日日本參議院審議通過大幅修正證券交易法,更名為 金融商品取引法172(即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簡稱金商法),並於2007 年 9 月施

170 http://www.fsa.go.jp/common/about/suii/,瀏覽日:2012/05/20.

171 廖大穎(2009)〈資訊不正流用理論與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ㄧ〉《月旦財經法雜誌》,頁112。

172 平成 18 年法律第 65 號,2006 年 6 月 14 日公佈,參易建明,〈日本「證券交易所」組織法制之

172 平成 18 年法律第 65 號,2006 年 6 月 14 日公佈,參易建明,〈日本「證券交易所」組織法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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