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第三節 我國國中公民科課程發展 我國國中公民科課程發展 我國國中公民科課程發展 我國國中公民科課程發展
國家介入教育是世界共通的必然性(王錦雀,2001)。國家的性質決定教育 制度的性質,國家的目標決定教育的目標,學校教育課程並非價值中立的,不同 的價值體系與意識形態會衍生出不同的課程實踐,而社會變遷所帶來的新價值體 系,對課程的改革更是有直接的影響(甄曉蘭,2001)。政治介入課程組織及課 程編訂的影響,所帶來的並不只是單一向度的爭議,而是關係著課程的核心課 題,包括教材的選擇、概念化、組織及其背後所秉持的理念和意識形態。在威權 體制的國家,教育常做為宣傳有利於國家意識形態的工具,藉以鞏固其統治地 位,打壓不利於政府或統治地位的思想(王錦雀,2001)。
在各種影響課程的潛在勢力中,無可否認的,以政治勢力最為顯著且深遠,
知識的產生與結構,或多或少都牽涉了政治課題與課程問題相互糾結的過程(甄 曉蘭,2001)。過去我國因困於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之限制,教育活動之進行,
常常顯得保守而鮮有創意與重大格局的改變;隨著近年來國內政經與社會發展有 長足進步,因此教育需求因應調整有其必要性(吳清基,1990)。
壹壹
壹壹、、、、公民教育課程發展政策公民教育課程發展政策公民教育課程發展政策公民教育課程發展政策
在過去幾十年來,台灣的教育系統是相當中央集權的,是由上而下的體制。
教育部在課程、政策等的決定上,均扮演著主導的角色。雖然有不同的課程發展 委員會,但這些統編課本的背後所持的教育主張、學習要點等,都是由國家層級 所決定的。隨著台灣民主化的發展,除了影響政治層面外,也影響了經濟面、社 會面、教育面和文化面。自 1998 年公佈「國民教育階段課程總綱綱要」,強力推 動九年一貫課程改革開始,課程決定權才開始下放到學校層級,鼓勵由下而上、
以學校為本的課程發展與實踐方式(甄曉蘭,2001)。這樣的課程改革,對台灣 的教育而言,可說是空前的大變革。當然其背後有很多因素促成,而影響最大的 莫過於社會變遷所帶來的教育需求。
我們瞭解國家的教育政策對於課程的改革有相當大的影響,由 1949 年政府
遷台至今,政府對於公民教育也有許多政策性的指示,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於 1950 年向立法院提示施政方針,關於教育政策方面,提出「發 揚互助博愛的國民道德,消弭階級鬥爭的思想,以根除共產主義毒素,堅 定反共抗俄必勝的信心」。之後,教育部即訂定〈戡亂建國教育實施綱領〉, 加強三民主義的講授和闡發其意義。而中小學課程為配合此一政策,於 1952 年做了局部修正,特別注重民族精神的發揚(袁頌西,2004)。
二、1953 年蔣中正先生發表〈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對公民教育作了若干 指示:1.了解三民主義的本質和民主政治的觀念,及民主生活的方式;2.
了解中華民國政治制度的原理和四權的運用的方法;3.認識國家在國際環 境中的地位和前途;4.了解中國文化在人類文化中的地位和責任;5.明瞭 科學對於社會國家的貢獻;6.從實際生活中發生研究社會問題的興趣,從 實際調查上學習研究社會問題的方法;7.從童子軍教育、國民軍事訓練及 勞動服務中,培養愛國思想與民族精神。
三、1962 年,政府當局覺得大陸中共政權所做所為皆在破壞我國固有文化與 倫理道德,因此認為反共之道,乃是復興我國固有文化(袁頌西,2004)。
因此為加強生活教育,蔣中正又於 1968 年手訂:〈對國民小學「生活與倫 理」,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課程之指示〉,認為須將四維八德諸德灌注 於衣食住行育樂等日常生活範圍之中,在道德精神方面,皆當遠取固有文 化榜樣,近取實際範例,徵之以圖史文獻,作為教育國民之依據。根據此 項指示,當時國民義務教育的「公民」一科,國民小學改稱為「生活與倫 理」,國民中學改稱為「公民與道德」。
四、1971 年教育部訂頒〈民族精神教育實施方案〉,其中與公民教育有關之指 示有:1.注重德智體群四育之均衡發展,以養成堂堂正正之中國人;2.實 施公民訓練,灌輸民族文化,充實生活知能,以養成忠勇愛國之健全國民;
3.加強道德教育,使青少年體認我國固有道德之重要,並力求篤實踐履。
五、1981 年行政院公佈〈加強推展青少年公民教育計畫〉,指出「公民教育的 範圍很廣,不僅是公民知識的傳授,而且要改變國民心理氣質與行為,使 其能適應獨立自由民主社會的生活。因此,公民教育的實施,必須依據中 華民國憲法和三民主義的精神,教導青少年學生熱愛民族文化,認識國家 處境,注意國際情勢,瞭解民主憲政,分清是非善惡,以增強其反共意識 及愛國情操。」該計畫並定各級學校實施公民教育之核心課程,在國小包 括「國語文」、「社會」及「生活與倫理」等;在中等學校包活「三民主義」、
「公民與道德」及有關文史學科等;在大專院校包括「國父思想」及有關 社會科學及人文科學等;以及透過學校社團有計畫安排之一切有關公民教 育活動。
六、1994 年教育部配合教育改革脈動,推動國民教育革新,與公民教育有關 的包括:修訂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加強生活教育與品德教育,重視民主法 治教育與公民教育,落實鄉土教學,於國一開設「認識臺灣」一科,並重 視多元創造及彈性之教學。可看出教育部的教育政策已趨向本土化及多元 化的發展。
七、1996 年「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推出「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在教育 部之全力配合下,規劃了「學校本位課程發展」、「課程統整」、「合科教學」、
「小班教學精神」、「能力取向」、「多元智慧」、「多元評量」等改革方案(行 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教育部更於 1998 年 9 月正式公佈了「國 民教育階段課程總綱綱要」,宣告自 90 學年度起開始以課程綱要取代課程 標準,強力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並以學習領域的合科教學取代分科教學,
因此公民教育融入「社會學習領域」之中。
我國公民教育課程,早期源自於中國儒家修身課程,隨著時勢推移及社會發 展,公民教育範疇逐漸擴大,並融入生活規範,價值意識,社會常識、政策制度 等課題。至 1968 年台灣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國民中學沿承過去初級中學體 制,「公民」課程更名為「公民與道德」,教學內容包括公民知識、公民道德及公
民活動,教學目標涵蓋知識、情意及技能等三大領域,是一門兼具人文及社會內 涵之社會生活學科,其教育價值及重要性不言而喻。自 2001 年起,台灣進行全 方面教育改革,國民中學課程大幅調整,「公民與道德」、「地理」及「歷史」三 學科合科統整為「社會學習領域」,從此「公民」不再單獨設科,也使我國的公 民教育邁向一個新的挑戰(鄧毓浩,2002)。
貳 貳 貳
貳、、、、威權體制時期威權體制時期威權體制時期威權體制時期國中公民課程內容演變國中公民課程內容演變國中公民課程內容演變國中公民課程內容演變
我國由 1949 年政府遷台至今,由於社會環境變化,我國國中公民課程內容 也經過多次的演變,在威權體制時期的課程演變共有六次,包括有:
一 一 一
一、、、、1952 年局部修正初級中學課程標準中的公民課程年局部修正初級中學課程標準中的公民課程年局部修正初級中學課程標準中的公民課程年局部修正初級中學課程標準中的公民課程
1949 年內戰結束政府遷台初期,課程標準仍採用大陸中學實施之版本,不 盡符合本土需要(葉煬彬,1994),為了配合反共抗俄的基本國策,特別重視中 學階段公民、國文、歷史、地理等四科教學內容(鄧毓浩,2002),同時也為了 肅清日據時代皇民化的教育思想,除了於 1952 年委託台灣省教育廳調整初中課 程標準外,另外也由教育部組成修訂課程標準委員會,著手修訂初中課程標準,
並於同年 11 月正式公佈施行(葉煬彬,1994)。
此次修訂內容僅限於國文、公民、歷史、地理,性質屬於局部性修訂。其中
「公民」一科,主要在避免高、初中教材重複,除採用審定課本講授外,並力求 課文內容與公民訓練密切聯繫,此外也很注重「培養學生做人的態度」,並特別 加強激發民族精神方面之教材(教育部,1972)。課程內容除青年十二守則等訓 育規條外,正式的公民課本以問題為中心加以組織統整,其知識內涵雖有涉及社 會科學,但精神上仍以道德教育及思想教育為主要核心(葉煬彬,1994)。本次 修正初中公民課程標準之課程目標和教材大綱分別為(教育部中等教育司,
1956):
(一)課程目標:
1.訓練實踐四維八德及現代社會道德之各項具體條款,使逐漸成為習慣。
2.養成對於家庭、學校、社會、國家及世界之深切認識與正當態度,以確定 其正確之人生觀。
3.灌輸一般公民應有之生活修養及各項基本知能。
4.啟發人民權利之由來,鼓舞服務社會,效忠國家,致力世界和平之志願與 精神。
(二)教材大綱:
1.講習綱要:
第一學年:1.公民的認識。2.公民的德性。
第二學年:3.公民的生活。4.公民的知能。
第三學年:5.公民的修養。6.公民的責任。
2.訓育規條:依據青年十二守則編列。
講習綱要每週教學一小時,共授課三學年;訓育規條著重平日實踐,實踐之 指導與檢討於朝會或週會中行之。不過,1955 年教育部修正公佈每週教學時數 表中「公民」包括「公民訓練」,各學年每週教學改為二小時。
講習綱要每週教學一小時,共授課三學年;訓育規條著重平日實踐,實踐之 指導與檢討於朝會或週會中行之。不過,1955 年教育部修正公佈每週教學時數 表中「公民」包括「公民訓練」,各學年每週教學改為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