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實施調查結果及相關官方歷史文件做「內容分析」及「論述分析」,分 析的架構仍以「比較點」所包含的「國際學校理念類型」、「國家教育法 制」、「國際法」、「教育服務業規範」四部分為重點。研究資料來源主要 包括以下幾種:
(一) 地方主管機關有關外僑學校之公文書(第一手資料)。
(二) 2014-2015 學年度我國境內外僑學校調查報告:這是教育部 國際教育司依據現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 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主要規定,製作調查表,針對境 內 20 所外僑學校辦理現況進行書面調查。調查項目包括學 校立案情形、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結構、提供教育層級、
學生人數及國籍、使用課程、第二外語、中文時數、校長學 經歷、教師結構及合格教師人數、畢業生流向等(第二手資 料)。
(三) 報紙、雜誌有關外僑學校動態之報導(第二手資料)。
第五節 名詞釋義與研究限制
壹、相關名詞釋義
本研究由於範圍涉及國際教育、比較教育、國際政治、國際經貿、
國際公法等各個領域,各領域對於一些專有名詞的界定並非相同一致,
加以我國現行法制對於國際學校、外僑學校之界定亦有類似問題。為避 免對本研究重要名詞發生混淆不清情事,而影響本研究的進行,針對一 些專有名詞界定釋義如下:
一、「境內國際學校開放規範」
「境內」:指依「蒙迪維迪奧國家權利和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之規定,具備人民、領土、政府、
主權之國家領土疆界內。「境內國際學校」:指以國際學校所在地國為主 體來看其疆界內之「非本國教育體制的學校」。「學校」指初等教育及中 等教育階段的學校。「開放」指國家對於開放國際學校之境內設立,或開 放境內國人就讀國際學校,或二者皆有。「規範」指國家開放國際學校的 有關規定,包括母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以及行政規則等。
二、「國際學校之理念類型」
這裡的「理念」指意識型態,為避免提到意識型態有時含有負面意涵,
而以理念二字取代。「國際學校的理念類型」指國際學校設立的目的在於 實踐特定的理念,或學校本質上服膺某一特定理念之謂。文中有時亦簡稱 為「類型」。
三、「境內國際學校開放規範架構分析模型」
指整合「國際學校理念類型分析模型」及「國際學校開放規範分析模 型」而成的分析模型。這是本研究的分析工具,用來分析國家境內國際學 校的「理念類型」及「開放規範」。
四、「全球主義」
指 對 全 球 化 的 立 場 、 看 法 與 信 念 , 全 球 主 義 有 三 種 ( Steger, 2009:98-128)「市場全球主義」: (market globalism)、「正義全球主義」(justice globalism)、「聖戰全球主義」(jihadist globalism)。「市場全球主義」為主 流,也是一般人所熟知者。本研究所稱「全球主義」指「市場全球主義」。
貳、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希協助政府及國人認識「我國境內國際學校」,以及找出「我 國境內國際學校開放規範的可行調整建議」。然而,研究既是一種解決問 題之方法,任何研究都有其特定範圍及研究限制,本研究的範圍與限制 說明如次:
一、 研究對象方面
有關本研究的對象有兩點必須釐清。第一,「我國境內國際學校」從 概念上來說,應包括「非教育體制內國際學校」及「教育體制內國際學 校」兩個部分。不過,雖然近年來各國「教育體制內國際學校」也有逐 漸發展的趨勢,例如前面研究問題背景提到,我國教育部「私立學校法 修法小組」曾以符應各國紛設國際學校之時代潮流,提供我國學子多元 教育選擇為由,召開會議研商我國設立國際學校之可行性。但基於將二 部分皆納入涵蓋範圍過大,而「非教育體制內國際學校」不僅是各國對 境內國際學校之規範重點,且為 FTA 關切之市場重點,也是我國政府開 放壓力的來源,需要優先研究,因此本研究乃以「非教育體制內國際學 校」為探討重點,對「國家教育體制內國際學校」的討論不多。
第二,境內國際學校之「開放」,實務上包含兩種意思,一是開放國 際學校之設立;一是開放本國人就讀國際學校。「開放規範」與「營運規範」
不同,前者是有關學校設立條件以及能否招收本國籍學生的規範;後者是 有關學校設立以後的辦學與經營活動的規範。「開放」與「營運」固不可分,
但沒有「開放」,就沒有「營運」問題,因此,如何制定開放規範更為重要。
「我國境內國際學校之開放規範」探討範圍以開放規範為主,對營運規範 的討論不多。
二、研究方法方面
解決問題的方法,除了資料追蹤分析,實地訪談亦相當重要。本研 究為了「找出我國境內國際學校開放規範的可行調整作法」,分從三個方 向著手,一是選取亞洲七個國家進行比較;二是針對我國與亞洲七國進 行比較;三是針對我國境外僑學校法規實施進行檢討。這三個方面的工 作都很重要,惟受限於跨國研究的時間及經費,都以「資料的追蹤研究」
為主,少部分進行官員訪談。雖然研究者本身曾在這個領域有相當豐富 的實務工作經驗,但仍可能因為無法以「實地訪談」而對本研究的效度 產生一些影響。
三、研究建議方面
本研究的目的在提出開放我國境內國際學校開放規範之調整作法,
其結果將涉及法規的新訂或修正。目前各國政府(含我國各級行政機關)
處在以證據為本(evidence-based)的實證主義行政思潮之下,舉凡法規 新訂或修正都必須經過法規影響評估,來證明及瞭解其對相關利害當事 人(stakeholders)衝擊影響的情形。以本研究而言,主要利害當事人牽 涉至廣,包括教育部及地方主管機關、境內外僑學校管理者、教職員工、
學生及家長、外國駐臺機構使節人員、國際企業在臺機構代表、我國相 關部會、我國雙語學校、我國國際教育實驗學校等。本研究受限於時間 及經費因素,目前暫無法接續進行開放規範調整作法之衝擊影響評估。
第二章 國際學校之理念脈絡、類型發展與現況
國際學校(international school)發展至今已有百餘年之久,並已發展多 種類型。什麼是國際學校?一般是指那些實施國際教育的國際學校,有些則 認為應包含國家在海外設立的僑民學校,但也有認為應包括國內體制的雙語 學校及國際學校者。為能正確瞭解國際學校的類型與發展全貌,本章從理念 因素及其時代脈絡角度,探討國際學校的類型演變、發展過程與現況。最後 歸納建立一個「境內國際學校理念類型分析模型」,以釐清國際學校的面貌。
第一節 國際學校設立的理念因素及其時代脈絡
國際間國際學校的定義迄無共識,但如從國家及政府的立場看,境內國 際學校之出現主要受到三種理念思潮的影響,即「民族主義」(nationalism)、
「國際主義」(internationalism)與「全球主義」(globalism)。三者自十九至 二十世紀中葉先後出現,雖各有不同理念主軸,但並非截然分立,而是相互 交織貫穿而且連動影響的。這些理念思潮不但對當時的國際政治、經濟、社 會及人文藝術等產生巨大深遠的影響,也對各種不同理念類型國際學校的催 生與發展起了不可言喻的作用。
壹、 國際學校的定義方式與問題
什麼是國際學校?國際學校自出現以來,其運作及發展隨著時空因素而 發展出多樣面貌,學者觀察的時間點及角度不同,對國際學校的定義也因此 相當歧異。
一、國際學校的定義方式
國外許多學者對國際學校意涵的探討都不遺餘力,各種定義方式大致可 歸納為以下三種做法:
(一)從實證的角度加以定義
Hayden 和 Thompson(1998: 555)為了定義國際學校,曾建立一個分 析工具來探討做為國際學校的關鍵因素,結果受訪的教師與學生大多認為
「不同國籍學生混合的程度」最重要,缺乏這項就不算國際學校。Terwilliger
(1972:360)曾嘗試提出國際學校的前提條件來進行檢驗,並歸納出可驗 證的四個條件:一、大多數的校內學生不是來自學校所在國國籍;二、董 事會中的外國人及本國人的比例差不多;三、校內教師都有適應外國文化 的經驗;四、使用的課程是某些國家國內課程的最佳部分,而且該課程能 協助學生跟其他國際學校,或母國的教育系統,或其他國家的教育系統相 互轉銜。
(二)從學校的外在條件加以定義
Leggate 和 Thompson (1997: 269-270)從大多數國際學校課程及董 事會條件之相似點來歸納國際學校,認為國際學校主要提供的是「國際高 中會考文憑組織」(IBO)課程、IGCSE(International General Certificate of Secondary Education)課程,「大學預修課程」(AP)及「海外學生大學預修 國際文憑」(APID)課程。而且學校必須具有一個相當自主管理的董事會,
雖然它們有時也會受到當地需求和國際認證機構的影響。Richards (1998:
175)認為「國際學校」必須符合四個條件,即以英文授課、以美國或歐洲 的學制及標準、學歷資格獲國際認證,並以西方教育為主要特色。
(三)從學校的功能及目的加以定義
Crossley 和 Watson(2003)則從角色及功能定義國際學校,認為國際 學校的角色在協助學生在世界各地工作,瞭解不同國家,以及發展跟不同 國籍和語言的人的關係。因此,使用的語言通常是國際社會最常用的語言,
如英語、法語等。採用的課程、教材、設備及學制的設計大致分為兩種類 型,有些是依據某些國家的教育體系;有些則加入國際教育認證系統。招 收的對象應該不限任何國籍。由於各種國際學校定義雖然有助於多一些瞭
解,但仍難以呈現國際學校之全貌,Gellar 給國際學校下了一個通則性、包 容性的定義:「歡迎多國籍及多文化背景的學生,認同學生的不同目標,積
解,但仍難以呈現國際學校之全貌,Gellar 給國際學校下了一個通則性、包 容性的定義:「歡迎多國籍及多文化背景的學生,認同學生的不同目標,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