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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料之蒐集、文獻分析

第二節 我國建築碳足跡評估的範疇與邊界

上述 ISO14040、PAS2050、ISO14067 的國際規範主要針對商品與組織的碳盤查規範,對於 建築產業的碳足跡評估並不貼切、也難以適用,因為建築物並非標準化、大量生產之小產品,

亦無跨國流通之商業規範,所用資材與設備錯綜複雜而難以盤查,建築碳足跡評估必須另有獨 特的評估規範。

談論建築碳足跡評估,首先必須界定其目的與範疇,不合目的的解析、盤查、驗證並不宜 小題大作地投入,否則只是徒勞無功。本研究首先定義建築碳足跡評估的目的為:「在維持相同 工作環境與建築機能之前提下,以建築設計、營造施工所能控制的手法達到減碳的目的」。此定 義之用意,在於排除非建築設計、非營造施工相關項目的評估,例如建築內產生的廚餘、生鮮 垃圾會產生氧化亞氮、甲烷;室內烹飪會產生氧化亞氮 NO2;室內清潔劑會產生環境荷爾蒙、

水污染;空調冷媒、發泡隔熱材會產生氟氯碳化物等溫室氣體或有害物質,但均非建築設計、

營造施工所能控制之因子,因此不宜也不必在建築碳足跡評估中處理。

表3-2 IPCC報告中建築相關溫室氣體之地球暖化係數GWP

溫室氣體 殘留壽命 (年)

地球暖化係數 GWP 建築物相關排放源 20 年間值 100 年間值 500 年間值

CO2 50-200 1 1 1 建材生產運輸、燃燒

CH4 10 63 21 9 生鮮垃圾、廚餘、污水處理 N2O 150 270 290 190 燃燒

CFC-11 65 4500 3500 1500 離心冷凍機冷媒、發泡隔熱材 CFC-12 130 7100 7300 4500 冷藏庫冷媒、發泡隔熱材 HCFC-22 20 4100 1500 5100 箱型空調冷媒、螺旋冷凍機冷

(資料來源:IPCC, 2006)

聯合國氣候變化政府間專家委員會 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界定 影響地球氣候的人造溫室氣體有二氧化碳 CO2、氧化亞氮 NO2、甲烷 CH4以及氟氯碳化物 CFCs 等四種氣體,各種溫室氣體對於地球暖化有不同地球暖化係數 GWP 如表 3.2 所示。雖然有些人 認為碳足跡評估應涵蓋這四種氣體,但本書只評估 CO2、NO2、CH4三種氣體而忽略 CFCs,其 原因如下:

1. 本研究採用能源局公告包括 CO2、NO2、CH4三種氣體的碳排係數本書所採用的碳排係

第三章 資料之蒐集、文獻分析

數為 2013 年能源局公告的數據如表 3-3 所示。事實上,所有能源之碳排均以 CO2為主,CO2

之外再加入 NO2、CH4兩種氣體的碳排係數幾乎毫無變動。

2. 本研究認定 CFCs 乃非建築政策管制範圍:

CFCs在建築中主要來自空調、消防的冷媒與發泡劑,這類溫室氣體的管制另有工業局與環 保署的管制,不用建築主管機關代勞。況且,CFCs一部份來自建築外牆隔熱材,但亞熱帶台灣 的建築物幾乎不用外牆隔熱材,只有極少的溫熱水管使用微量的保溫材CFCs,其對整體溫室氣 體幾乎可忽略。何況CFCs已在蒙特婁議定書中嚴格列管禁用,往後影響地球溫暖化的溫室氣體 將以CO2、NO2、CH4三種氣體為主,因此可將CFCs省略。

由於本書所談碳排內容包括CO2、NO2、CH4三種氣體,因此本書的碳排單位均以二氧化碳 當量CO2e來表示之。另外,依據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5.6規範,一般與產品或服務供應鏈無直接 關聯之過程得排除於系統邊界之外,包含:(1)人力、(2)行政管理與維護、(3)行銷與銷售、(4) 員工私人運輸、(5)銷售點到家之間的運輸、(6)員工差旅的運輸,這些在本書之碳足跡評估中均 被視為非實質影響項目而予以忽略。

表3-3 我國各類能源之碳排係數

原燃物料名稱 預設排放係數

CO2排放係數 CH4排放係數 NO2排放係數 TOTAL 單位 燃料煤 2.535 0.00003 0.00004 2.535 Kg/Kg 燃料油 3.111 0.00012 0.00002 3.111 Kg/L 天然氣(NG) 1.879 0.00003 0.000003 1.879 Kg/M3 液化天然氣(LNG) 2.840 0.00013 0.00003 2.840 Kg/M3 液化石油氣(LPG) 1.753 0.00003 0.000003 1.753 Kg/L 液化石油氣(LPG) 3.187 0.00005 0.00001 3.187 Kg/Kg

柴油 2.606 0.00011 0.00002 2.606 Kg/L 高爐氣 0.846 0.000003 0.0000003 0.846 Kg/M3 煉油氣 2.170 0.00004 0.000004 2.170 Kg/M3 石油焦 3.347 0.00010 0.00002 3.347 Kg/Kg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般產品的碳足跡盤查,事先要有該產品專用的產品類別規則PCR (Product Category Rule),亦即以一套規範、要求或指南,針對一組或多組同等功能的產品,建立公平的生命週期 碳足跡評估範疇。然而,建築內的每一建材與設備都是複雜的產品,每一產品均由數十種原材

料所製成,一棟建築物再由千百種建材與設備所構成,其生命週期長達數十年、建築使用情景 千變萬化而不可捉摸,既找不出一組堪稱同等機能的建築比較條件,也不知建築碳足跡必須追 溯至如何細緻的範疇,因而目前全世界尚無建築共同遵守的PCR。

然而,PCR只是一種業界相約成俗的規範,作為建築專用的PCR,只要建築學業界有明確 的共識,訂出共同遵守的範疇即可。同時在「有效操作原則」下,我們也必須割捨一些無關緊 要、細微末節的項目,才能訂出有實用價值的建築碳足跡之PCR。在日本建築學會將建築物碳 足跡評估流程圖與盤查邊界界定如圖3-1所示,分為建材生產運輸、(2) 營造施工、(3)建築使用、

(4)維護更新、(5)拆除廢棄等五個階段,筆者認為只要依此五階段為框架,再根據台灣實際情況 界定其計算範疇,即可成為台灣推行建築碳足跡的PCR。本書關於此五階段的碳足跡盤查範圍 建議如表3-3所示,此為兼顧實務執行與減碳技術操作之範疇,可說是台灣建築碳足跡盤查的 PCR。

表3-4 建築碳足跡盤查之建議範圍

生命週期五階段 碳足跡盤查範圍

建材生產運輸

原材料取得耗能 原材料運輸耗能 建材生產耗能 成品運輸耗能

營造施工 施工機具耗能

建築使用

空調設備耗能 照明設備耗能 生活熱水設備耗能 室內電器設備耗能 給排水污水設備耗能

升降設備耗能

維護更新 建材生產運輸耗能

施工機具耗能

拆除廢棄 營建廢棄物運輸耗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1 碳足跡評估流程圖與盤查邊界界定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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