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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查緝國際走私成效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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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臺灣導入 AEO 認證之現況及成效比較

第四節 我國查緝國際走私成效之比較

一、查緝使命

臺灣位處西太帄洋運輸網絡的樞紐,是一個以出口為導向的經濟國體,與國際貿 易景氣影響息息相關,又以歐、美為主要貿易市場,從80年代至90年代以來,臺灣在 國際貿易上,便不斷的被冠上「仿冒王國」的惡名,然而,我國政府近年來的努力,

配合經貿國際化政策,並積極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

內修法令制度,尤在「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 )」上,以配合國際 保護水準,不斷修正、調整,並且在打擊犯罪上,積極出擊偵辦,終能解除了美國「301 觀察名單8」,大大提升了我國企業在國際間的形象和競爭力。

二、查緝走私成效之比較

國際走私案件之偵辦,其相關權責單位眾多,本研究因國際走私案件案例及數據 之取得不易,僅以財政部關稅總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所提供之偵辦案件為樣本母體,依 其犯罪類型、來源、管道、方式等,以比較分析法,探討台灣導入 AEO 認證之成效,

再將所得結果提出改進建議。進行比較如下:

(一)關稅總局

海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執行進出口貨物之查緝任務。根據關稅總局10年來 所統計查獲國際走私案件情形,本研究取其最近4年之資料做為比較之母體(如表16) 詳列各項資料如下:

1.2006年查獲走私案件計6,474件,其中海關自行查獲5507件,治安機關移交967件,

總值新臺幣514,198,000元。

2.2007年查獲走私案件計8,489件,其中海關自行查獲6,661件,治安機關移交1,828件,

總值新臺幣640,344,000元。

3.2008年查獲走私案件計10,778件,其中海關自行查獲10,284件,治安機關移交494 件,總值新臺幣512,391,000元。

4.2009年查獲走私案件計7,791件,其中海關自行查獲7,174件,治安機關移交618件,

總值新臺幣242,286,000元。

表16 關稅總局近 10 年查獲走私案件統計表

關稅總局近10年查獲走私案件統計表 (金額:新臺幣千元)

別 年 度

走私案件 走私價值

海關 自行緝獲

治安機關

移交 合計

海關 自行緝獲

治安機關

移交 合計

與 基 期 (89) 年

件數 百 分 比 比較 (%)

件數 百 分 比

(%)

金額 百 分 比

(%)

金額 百 分 比

(%)

89 7,563 90 846 10 8,409 462,164 77 135,314 23 597,478 100

90 6,305 88 865 12 7,170 410,825 84 78,588 16 489,413 82

91 5,435 88 750 12 6,185 566,767 67 281,240 33 848,007 142

92 5,147 86 822 14 5,969 608,056 69 267,365 31 875,421 147

93 5,555 91 559 9 6,114 730,139 91 73,202 9 803,341 134

94 5,212 74 1,872 26 7,084 546,853 88 71,782 12 618,635 104

95 5,507 85 967 15 6,474 459,440 89 54,758 11 514,198 86

96 6,661 78 1,828 22 8,489 615,529 96 24,815 4 640,344 107

97 10,284 95 494 5 10,778 444,756 87 67,635 13 512,391 86

98 7,174 92 618 8 7,792 212,239 88 30,047 12 242,286 41

資料來源:「98年關務年報」,財政部關稅總局,2009,台北市:財政部關稅總局編 印。

經比對關稅總局自2006年至2009年查獲走私案件數,以及總金額,發現我國從事 進出口貨物走私之件數及總金額,每年均為數龐大,其中案件數以2008年10,778件為 最多,2007年8,489件次之,2009年7,791件再次之;而走私總金額,則以2007年 640,344,000元最高;2006年514,198,000元次之;2008年512,391,000元再其次。是以走 私案件數有逐年攀升至2008年最高,2009年則又開始下降。

對照之前我國反恐作為及國際毒品走私情形,在法令增修與台灣導入 AEO 制 度,似無直接交集情形,但在2009年由財政部關稅總局編列預算採購大型X光機於基 隆、高雄兩個國際港口先行裝設,針對海運走私,則確實發揮嚇止與發掘案源之功效。

(二)調查局

根據調查局近5年所統計查獲國際走私案件情形做為比較之母體(如表17)詳列 各項資料如下:

1.2006年偵辦走私案件計33案,其中貨櫃走私20案,夾帶走私13案。

2.2007年偵辦走私案件計22案,其中貨櫃走私10案,夾帶走私12案。

3.2008年偵辦走私案件計27案,其中貨櫃走私16案,漁船走私1案,夾帶走私10案。

4.2009年偵辦走私案件計10案,其中貨櫃走私8案,夾帶走私2案。

5.2010 年偵辦走私案件 17 案,均為貨櫃走私方式。

表17 調查局自 2006 年至 2010 年偵辦國際走私案件數及犯罪手法表 調查局自 2006 年至 2010 年偵辦國際走私案件數及犯罪手法表

項目 年別

合 計 貨櫃走私 漁船走私 夾帶走私

案件數 嫌疑人數 案件數 嫌疑人數 案件數 嫌疑人數 案件數 嫌疑人數

2006

33

35

20

21 0 0 13 14 2007

22

33

10

16 0 0 12 17 2008

27

31

16

17 1 1 10 13 2009

10

21

8

19 0 0 2 2 2010

17

17

0 0

資料來源:「99 年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年報」,法務部調查局,2010,台北:法務部 調查局編印。

從表 17 比較發現,2006 至 2010 走私案件有遞減趨勢,在貨櫃走私方面,除 2009 年外,均無大變動,此情形與國際毒品走私情形相似;而漁船走私係由於金馬小三通 的開放,往來兩岸間從事走私的漁船已獲得除罪化,已鮮少從事兩岸走私貨品情形,

但由經濟發展的延伸,兩岸之間進出口貿易愈來愈形熱絡,所衍生出海、空運貨物移 動之安全性及便捷性問題也更形突顯,由調查局偵辦國際走私案例,目前則以機場進 口貨品機放快遞檢疫、航空快遞走私空窗、金馬小三通中轉問題以及貨櫃走私掉包等 等亟待解決,分述如下:

1.貨櫃走私

隨著全球經貿快速發展,貨櫃運輸已成為國際貿易貨物運送的主流,而海關通關 查驗作業又為國際貿易程序中重要的一環,其通關程序品質的優劣,更關係到一 國之經貿發展,是故國際關貿組織(WCO)及各國政府,無不致力於通關作業程序 在安全與便捷上的改良,以創造無障礙的通關環境,加速貨物通關速度,提昇物 流效率,進而提升企業的競爭力,以及國家經貿發展。我國海關通關作業便捷化,

如通關自動化、開放貨櫃場站業者自主管理、船公司自備封條等,均屬創造優質 通關環境之措施,惟通關便捷化又往往造成海關查緝不法走私之公權力的退縮,

易讓私梟、不法集團分子有可乘之機。

依據調查局自 2006 年至 2010 年偵辦國際走私 109 案中,貨櫃走私有 71 案,從 中歸納出有下列幾種類型(詳如表 18 所示),每一種類型均是以我國刑法、貿易法、

懲治走私條例、海關緝私條例等所規定管制事項,從中加以鑽研探虛,以達其偷運走 私之目的。當貨櫃運輸淪為私梟用做走私之工具時,其所賺取之暴利,我們從關稅總 局每年統計之走私總金額均以億元來計算便可知曉,亦是迄至今日,貨櫃走私一直未 能有效防止的一大原因;除暴利的吸引之外,發現國際私梟,已是垂直整合一條供應 鏈系統,連結一群專業人員所組成的不法集團,他們雖不一定互有隸屬,卻是合作無 間。

表18 調查局自2006年至2010年偵辦國際貨櫃走私案之類型及手法表 調查局自 2006 年至 2010 年偵辦國際貨櫃走私案之類型及手法表 手法

類型

內 容

貨櫃掉包 1、將偽、變造相同櫃號及封條之貨櫃(俗稱菜底櫃),與卸存貨櫃中心之 轉口櫃、以海上走廊轉運其他關區之轉運貨櫃、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 之進口櫃等,以櫃易櫃,進行掉換。

2、偽、變造海關或船公司自備之封條,或於貨櫃加封後更動、破壞其扣 環、卯釘、螺絲等,改裝櫃內貨品,再將貨櫃進儲貨櫃站。

3、與貨櫃站人員勾結整櫃掉包、或利用拆櫃進倉時以相同嘜頭、件數之 菜底貨掉換、或預先準備好相同嘜頭、件數之另一提單掉包貨品。

4、貨櫃移存自主管理之倉儲,利用海關無法派員 24 小時監視,勾結不 肖業者掉包走私。

5、假藉禁止、管制、三角貿易進口貨物,以退運出口之機,於途中掉包。

6、出口櫃運抵碼頭後藉故申請退貨,以掉換進口櫃出關,或在貨櫃站內 掉換。

貨櫃闖關 1、利用非海關監管崗哨或碼頭港警不備,將未申報艙單櫃(俗稱幽靈 櫃)、或轉口櫃、轉運櫃、過境櫃等直接運出碼頭。

2、將實櫃冒充空櫃闖關。

近似貨名 矇混申報

以相同包裝、相同嘜頭或顏色型態類似等不易辨別之准許進口物品矇混 申報,掩護走私管制物品進口。

表 18(續) 手法 類型

內 容

貨櫃夾藏 1、在貨櫃尾部以鐵板隔成密窩,塗上相同油漆,或利用帄板櫃底部、油 櫃、貳化料油罐櫃設密窩匿藏私貨。

2、利用貨櫃體積大、搬多困難、查驗不易,在於貨櫃內夾藏私貨。

我們從表 18 的犯罪類型及手法,可以歸納出兩個重點,即貨物、貨櫃的掉包、

夾藏,都是在於移動中不易管控或有機可乘所產生;當貨物、貨櫃在靜止間時,負責 查驗人員的專業與執行力,決定了制度面的完整性,也才可能有效的阻絕法令規範、

各種安檢設施的不足。

從表 18 的犯罪類型及手法進一步探討,其實針對這些不法犯行,以現行我國刑 法、貿易法、懲治走私條例、海關緝私條例等所規定管制事項,各項防制措施,均已 詳列其中,卻為何仍無法防止這些貨櫃走私一再發生,我們從調查局近 5 年偵辦國際 走私案件中歸結出幾點關鍵問題:

(1)認知觀念及工作重點偏差

稽微關稅及查緝走私為海關兩大職掌,但出口貨物為免稅,因而將查緝重點均 擺在進口貨物查驗上,對出口貨物皆以簡易查驗放行。

(2)通關快速,抽驗比例過低

海關自 1994 年實施「海運貨物通關自動化」快速通關便民服務,進出口貨物查 驗比例大幅降低,以加速通關時間(C1 報單最快通關時間 3.96 分鐘即可完成,

帄均不到 10 分鐘),出口貨物抽驗比例僅 3.5%,聯合查贓作業推動後則提高至 5%,使在正常通關作業中查獲案件之比例亦隨之降低。

(3)人力嚴重不足

各關稅局監管貨櫃集散站,均已實施自主管理制度,限於現有人力,僅針對高 危險貨櫃進行抽核,並針對進口貨櫃及 C3 報單進行查驗,無多餘人力執行 C1、

C2 方式通關之貨櫃抽核作業。

(4)罰責輕,地下報關行無從規範

辦理進出口貿易者多為專業人員,而從事不法走私之徒,更是由這些無照的專 業人員從中作業,每當案發時,海關無法追究責任,更使執法單位難於追緝。

(5)司法警察單位各重本位,協商困難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海關為緝私工作主管單位,其他司法警察單位僅為協助單 位,若主動偵辦,易與海關產生心結及衝突,並且在事前情資交流、緝私作業 協調得不到主動協助。

(6)貨物通關系統為工作機密,司法警察單位無從事先取得

海關為貨物進出口通關之主管機關,貨物通關之報關行投單、海關收單、分估 查驗、放行、裝船出口等(詳如圖 9 及圖 10,海關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圖)動、

靜態資料,均屬通關自動化電腦傳輸系統,屬工作機密,其他司法警察單位無 法事前取得,以進行前置作業之準備,合作極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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