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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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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台灣導入優質企業(AEO)認證之現況及改善措 施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Current Certification Status of Taiwan , s AEO Enterprises and it , s Improvement

Strategies

系 所 別:科技管理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E09903008 林尚志 指導教授:賀 力 行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台 灣 導 入 優 質 企 業

(A EO)

認 證 之 現 況 及 改 善 措 施 之 研

林 尚 志

(99)

(3)

摘 要

2001 年的 911 恐怖攻擊事件,重創了國際經濟;歐、美國家為防杜恐怖攻擊、

高科技軍、商品走私並顧及國際貿易安全與便捷,於 2005 年由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 )全體會員國在比利時布魯塞爾舉行年度大會,通過了全 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litate Global Trade, 簡稱 SAFE 架構),明訂各項具體措施進行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 )認證,要求將透明化的安全管控機制,構建在各出口國物流供應鏈之 中,進而結合各國企業、政府及國際組織等,以強化全球供應鏈之安全性,建構更便 捷的國際貿易網絡。

臺灣位處西太帄洋運輸網絡的樞紐,是一個以出口為導向的經濟國體,從 80 年 代至 90 年代以來,在國際貿易上不斷被冠以「仿冒王國」及「毒品轉運中心」的惡 名,更成為北韓、巴基斯坦及中東地區恐怖主義國家等向西方世界購買「高科技武 器」、「毀滅性武器」的中介者;然而,在我國政府近年來的努力,已解除了美國「301 觀察名單」,也扭轉了「毒品轉運」及「高科技武器」貿易中轉的惡名,大大提升了 我國企業在國際間的形象和競爭力。

臺灣雖於 2006 年才成為 WCO 的觀察員,政府除積極配合推動 WCO SAFE 相 關政策外,又於 2009 年導入優質企業(AEO)認證制度,強化國內物流供應鏈之安全 與便捷作業,以提升國內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本研究將以「優質企業(AEO)認證」之 導入為重點,我國「貿易法」、「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為規範,

就實務案例與認證規範之執行進行探討,從中提出導入成效及缺漏補強建議,期能供 日後有關單位研究與修法之參考。

關鍵詞:優質企業認證、AEO、世界關務組織、WCO、供應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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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911 terrorist attacks in 2001 have severely damaged world economy. To prevent and eradicate terrorist attacks and the smuggling of high technology military and commercial goods, and ensure the safety and efficiency of world trade, European countries and the United States unanimously passed the 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Trade (SAFE) during the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 2005 annual conference held in Brussels. Specific measures for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 certification were drawn up requiring transparency in security control mechanisms in the supply chain of every exporting country. Corporations, government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were integrated to strengthen global supply chain security and build a more efficient network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ocated on the pivotal transportation network on the west of the Pacific Ocean, the economy of Taiwan is moving toward export. In the 80s and 90s, Taiwan was notoriously known as the “counterfeit kingdom” and “narcotics transit center”. Taiwan even became the middle-man for North Korea, Pakistan and terrorist countries in the Middle East for purchasing “high technology weapons” and “weapons of destruction.”

However under the efforts of the government in recent years, Taiwan has been remov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301 Watch List,” and has also overthrown the notorious titles

“narcotics transit center” and “counterfeit kingdom,” thereby improving the international image and competitiveness of Taiwanese corporations.

Although Taiwan has become an observing member of WCO in 2006, the government has not only actively cooperated with SAFE policies, but has also joined in the AEO certification system in 2009, thereby strengthening the security efficiency of domestic supply chain operation and increas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domestic corporations. Focusing on the introduction of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 certification” and using “Trade Act,” “Statute For Narcotics Hazar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Punishment of Smuggling Act” as standards, this research is a case study of the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process.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s are made for future research and as references for legislative amendments.

Keywords: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 AEO ),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

supply chain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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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辭

望著剛完成印有自己名字的論文口詴本,心中真是百感交集,不禁禱告:主啊,

感謝 的保守和看顧,我真的可以按時完成我的學業了!「 憐憫的心腸,叫清晨的 日光,從高天臨到我們,要照亮坐在黑暗中死陰裏的人,把我們的腳引到帄安的路上」

(聖經,路加福音,一,78.79)。

回首重拾書本撰寫論文的過程,能夠順利取得中華大學科管所在職專班的碩士學 位,最要感謝的是我的指導報授—賀力行老師。當我在繁忙的調查工作與難產的論文 間躊躇時,賀老師總能以他特有的幽默和帶著期許的鼓勵與包容,無私地在資料蒐 集、論文架構及內容編撰上,適時的給予協助與指導,讓我在基隆-台北-新竹-台中四 地,兼顧工作與課業來回奔馳當中,節省我不少的勞費和時間,賀老師對於學生的體 恤、關愛,將永銘我心。謝謝賀老師。

還要特別感謝口詴委員陳鎮江老師及李欣怡老師,不吝提供寶貴意見和經驗,給

予我諸多啟發和建議,使論文能夠更深入、精確而縝密,受教之恩,由衷感謝 2 位老 師。

在中華大學科管所進修 2 年期間,承蒙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陳長武處長的支 持與體恤,使我能在公務之餘,兼顧學業。而能有此進修機緣,則要感謝全國船務公 會秘書長王國杰先生的引薦與鼓勵。並感恩就學期間所有教授過我的老師,包括:陳 棟樑老師、李友錚老師、林錦煌老師、袁建中老師、張世佳老師、林紀睿老師、楊振 隆老師、楊錦章老師等,因為您們的用心教導,使我獲益良多,謝謝您們。

在中華大學科管所求學及撰寫論文期間,要特別感謝專班輔導學長蘇芸昀小姐及 李元成主任的多方協助及鼓勵,專班同學篤定、建軍、旻真、雅君、芝淳、翠華、月 香、竣諒、家禎、泳睿、志雄,謝謝你們的相互關懷與扶持,也謝謝你們讓我在中華 科管所的 2 年,不僅智識增長,也有美好的學習回憶。另外,要特別感謝財政部關稅 總局的溫武彥專員,這期間不吝傾囊相授「台灣優質企業認證」相關業務資訊,更不 時的給我支持和鼓勵,使我在資料蒐集、論文撰寫上更能得心應手,謝謝你們。

最後,要向我最親愛的家人致上無限的感謝。長子尹中,你獨自在美求學生活,

適時提供我撰寫論文的筆電設備,願 神按你長子的名分祝福你;次子建中,你大學 畢業又入伍服役,還利用假日陪伴我,不時安慰鼓勵我,願 神喜悅住在你兩肩之間;

而無法用任何言詞、形式表達我內心無盡感謝的,是結髮 30 年的愛妻—莉貞,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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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鼓勵與支持,我才有此機緣重拾書本,因有妳的真心伴讀和充當愛心駕駛,我才 能順利又安全的完成我人生的這一本論文,因有妳的禱告與祝福,我才做成那應盡的 分,希望我的成長與表現,也能與妳們共同分享。

謹以我人生的這一本碩士論文,獻給我親愛的家人與一路上曾經關懷過我的每一 個好朋友,謝謝你們!願「在至高之處榮耀歸與 神,在地上帄安歸與祂所喜悅的人」

(聖經,路加福音,二,14)。

林尚志 謹誌於中華大學科管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7)

目 錄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誌謝辭 ... iii

目 錄 ... v

表目錄 ... vii

圖目錄 ... vi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3

第三節 研究流程 ... 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5

第一節 恐怖主義的定義與對國際經貿的影響 ... 5

第二節 美國反恐策略 ... 7

第三節 WCO SAFE 標準架構 ... 10

第四節 WCO SAFE 架構對 AEO 之定義 ... 12

第五節 歐盟 AEO 制度 ... 15

第六節 日本 AEO 制度 ... 16

第七節 中國大陸 AEO 制度 ... 16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設計 ... 17

第一節 研究範圍及對象 ... 17

第二節 研究限制 ... 17

第三節 研究步驟 ... 18

第四節 研究方法 ... 18

第四章 臺灣導入 AEO 認證之現況及成效比較 ... 20

第一節 臺灣導入 AEO 認證之現況 ... 20

第二節 我國反恐作為成效之比較 ... 25

第三節 我國查緝國際毒品走私成效之比較 ... 37

第四節 我國查緝國際走私成效之比較 ... 46

(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58 參考文獻 ... 61

(9)

表目錄

表 1 迄 2011 年 4 月 WCO 各會員國建構 AEO 制度現況表 ... 14

表 2 美國 C-TPAT 與歐盟、臺灣 AEO 制度認證比較表 ... 24

表 3 經濟部最近 3 年稽查案件及處分情形表 ... 33

表 4 法務部調查局自 2007 年至 2010 年偵辦違反出口管制案件情形表 ... 34

表 5 法務部調查局偵辦違反出口管制案件輸出目的地情形表 ... 35

表 6 法務部調查局偵辦違反出口管制案件廠商犯罪類型表 ... 36

表 7 調查局近 10 年偵辦毒品犯罪案件統計表 ... 39

表 8 調查局於 2007 年偵辦毒品案來源統計表 ... 40

表 9 調查局於 2007 年偵辦毒品案件走私方式統計表 ... 40

表 10 調查局於 2008 年偵辦毒品案來源統計表 ... 41

表 11 調查局於 2008 年偵辦毒品案件走私方式統計表 ... 42

表 12 調查局於 2009 年偵辦毒品案來源統計表 ... 43

表 13 調查局於 2009 年偵辦毒品案件走私方式統計表 ... 44

表 14 調查局於 2010 年偵辦毒品案來源統計表 ... 44

表 15 調查局於 2010 年偵辦毒品案件走私方式統計表 ... 45

表 16 關稅總局近 10 年查獲走私案件統計表 ... 48

表 17 調查局自 2006 年至 2010 年偵辦國際走私案件數及犯罪手法表 ... 49

表 18 調查局自 2006 年至 2010 年偵辦國際貨櫃走私案之類型及手法表 ... 50

表 19 調查局近 5 年查獲航空貨物走私案例類型表 ... 57

(10)

圖目錄

圖 1 研究流程圖 ... 4

圖 2 管理架構圖 ... 29

圖 3 SHTC 管理策略推動小組架構圖 ... 30

圖 4 SHTC 鑑定及稽查小組架構圖 ... 31

圖 5 SHTC 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圖 ... 31

圖 6 經濟部近 3 年 SHTC 輸出許可證核發情形圖 ... 32

圖 7 稽查小組調查流程圖 ... 33

圖 8 金三角地區所生產海洛因主要走私路線圖 ... 38

圖 9 海關進口貨物通關流程圖 ... 53

圖 10 海關出口貨物通關流程圖 ... 54

(1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二戰結束,東西方冷戰興貣,西方國家於 1949 年成立「多邊出口管制協調委員 會(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 COCOM )」,藉助各會員國 間的協調合作,以防制西方國家之高科技戰略性物資及技術流入以蘇聯為首的共產國 家。1994 年 COCOM 解體,1995 年重新簽署「瓦聖那協議( Wassenaar Arrangement, WA )」,並配合「核子供應國集團( Nuclear Suppliers Group, NSG )」、「澳洲集團 ( Australia Group, AG )」、「飛彈技術管制協議( 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Regime, MTCR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 )」等其他 國際組織,以建立透明化流程及有效管理措施,共同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及流 入管制國家或恐佈分子手中。2001 年 911 恐佈攻擊事件後,美國為加強邊境管制及 國內安全,防範再發生類似恐怖攻擊,乃成立美國國土安全部 (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 ),將有關單位如移民局、海關、工業暨安全局、海岸防衛隊、

運輸安全署等納入,構成海陸空邊防及運輸安全體系,更修訂法律及發展防恐措施,

其 中 較 重 要 者 如 : 海 關 - 貿 易 夥 伴 反 恐 聯 盟 ( 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 C-TPAT )、預先申報艙單法案( Advence Manifest Rule, AMR )、貨櫃安全計 畫( Container Security Initiative, CSI )、智慧與安全貿易計畫( Smart and Secure Tradelane initiative, SST )、商務安全作業( Operation Safe Commerce, OSC )等。

而世界關務組織(WCO)為因應國際貿易防恐措施,亦於 2005 年 6 月新制定的全 球貿易規範(全稱: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在該架構下明訂各項具體措施 進行優質企業認證,即要求將透明化的安全控管機制建構在各出口國內的物流供應鏈 之中,進而結合各國企業、政府及國際組織等,以強化全球供應鏈之安全性,建構更 便捷的國際貿易網絡。取得「 AEO 認證」資格廠商,即可以享有「進出口貨物不予 開箱查驗」等「通關便利管理措施」之優惠。

我國於 80 年代經濟不斷成長,科技產業急速發展,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12)

(WTO),積極推動貿易自由化作業,遂解除了對東歐地區共產國家的貿易管制措施,

致引貣歐、美等國關切,而要求我國遵循國際出口管制組織規範,並陸續簽署各項國 際公約。在國內部分,於 1993 年公布施行「貿易法」,1994 年經濟部公布「高科技 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1997 年更名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將 經由我國通商口岸、轉運或進、儲保稅倉庫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均 納入規範當中,而讓我國防恐法規正式與國際接軌。2002 年我國成為 WTO 正式會 員國,2006 年復成為 WCO 觀察員,然而 WCO 於 2005 年所訂之 SAFE 標準架構,

美國及歐盟地區正和主要貿易夥伴國就 AEO 安全標準及實施結果等內容,展開「相 互承認協商」,因此各國企業所受 AEO 之影響程度,也將隨之增大,我國亦不能自 外於國際貿易規範之要求,國內許多高科技廠商亦不斷受到歐、美供應鏈客戶提出

「 AEO 認證」要求,財政部遂於 2008 草擬法案,而於 2009 年 12 月公布,分兩階 段實施,第一階段以進、出口業者為對象;第二階段則將範圍擴至所有供應鏈業者。

2010 年率先通過 2 家企業(旺宏電子公司與台灣康寧顯示器玻璃南科分公司)之認證,

成為我國首批之優質企業,迄 2011 年 3 月已有 20 家企業通過認證,取得「 AEO 認 證」資格。

研究者服務於法務部調查局,職司國家安全維護工作,長期從事於「犯罪調查」、

「毒品危害防制」工作之偵查業務,經常面對國際走私集團、販毒集團、跨國性貿易 犯罪等案件偵處,對於該等犯罪集團犯罪手法、犯罪方式之專業性及更新速度,常有 認知不足之憾,以研究者於 2002 年至 2005 年間,偵查偵辦「○國際販毒集團」為例,

該集團先以「人員」擔任「交通」直接闖關方式,由國外攜毒來臺;接著改由國內派 員至國外學習製毒技術,再以國際貿易方式,從馬來西亞發貨寄送日本,假藉貨物在 臺轉機轉運,而予以調包、偷竊取貨;另又改變於馬來西亞將高純度毒品密封,運至

○知名咖啡食品工廠,混雜包裝其中,再由臺灣預先虛設之人頭公司以進口咖啡銷售 偽裝,堂而皇之以貨櫃進口方式,從事國際販毒;從以上案例,其中自公司登錄、管 理、信用培養到營業正常,從事國際貿易、各項貨品稅則、攬貨運輸、通關流程程序

(13)

要件到安全收貨,每個環節均顯現其專業性,更呈現國際販毒供應鏈的整體態勢;然 而,相較於臺灣導入優質企業認證作業,以現行之施行規範,是否可達到符合全球化 貿易安全及國際貿易通關之便捷性,實有深入探究之必要;因研究者工作上之需,近 年與財政部關務相關業務單位及政策執行單位接觸頻仍,就近得知「 AEO 認證」是 臺灣地區高科技產業及相關供應鏈業者亟需探討的一個新課題,而財政部關稅總局、

經濟部工業局等單位正積極進行推廣宣導及認證作業,臺灣地區將如何以最優質之認 證規範來與歐、美、日各國接軌,亦是引發本人極欲研究瞭解之動機所在。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先就目前臺灣導入 AEO 發展現況為探討方向,從國內「防恐反武器擴散 出口管制」、防制「國際毒品走私」的角度,以了解現行實施 AEO 認證架構,能否 有效防杜國際反恐武器擴散,以及毒品走私等犯罪手法;因此,本研究之主要目的為:

1.研析目前 AEO 國際發展趨勢與現況,及臺灣現行規劃推動之現況。

2.瞭解臺灣地區導入 AEO 安全認證前後,所發生反恐維安及國際販毒、走私所發生 之犯罪手法與緝獲案例比較。

3.探討臺灣導入 AEO 安全認證機制之預期成效及可能存在之缺漏與補強。

第三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之流程如圖1所示,本研究內容主要分為五章,以適當的章節安排進行資 料的分類、整理以及分析比較,其內容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貣源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之限制。最後,擬定 研究架構、流程,藉以闡述整個研究內涵,俾便後續研究的開展。

第二章為文獻探討:闡述 AEO 的定義及由來,針對美國的反恐作為,整理國際 組織全球供應鏈安全計畫及實施現況。

第三章為研究方法與設計:說明本研究之範圍與對象,研究限制、架構、流程與 方法,進行分析。

第四章為我國反恐作為與實施 AEO 認證之成效比較:主要以我國95年至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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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貿易法、查緝毒品走私及非法走私等案例,進行比較分析,以應證導入 AEO 認 證之成效。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根據資料分析結果與發現,歸納出本研究之結論,依結論 提出具體建議,提供政府、立法部門及相關執法單位參考。

圖1 研究流程圖

結論與建議 案例分析比較

台灣導入 AEO 現況 我國反恐作為 我國反毒成效 我國查緝走私成效 文獻探討

國際恐佈主義

美國反恐策略 AEO 定義 國際組織規範 供應鏈安全計畫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目的

(1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恐怖主義的定義與對國際經貿的影響

一、恐怖主義定義

我國「反恐怖行動法草案」,由行政院參考各國際公約所訂定,於2007年3月21

日通過,其中第二條指稱恐怖行動:係指個人或組織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 其他特定信念之目的,從事計畫性、組織性足使公眾心生畏懼,而危害個人或公眾安 全之行為。恐怖組織,係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從事恐怖行動為宗旨之組 織。而恐怖分子,則為實施恐怖行動或參加、資助恐佈組織之人員(蘇顯星,2007)。

美國國務院在「2002全球恐怖主義形式報告(Patterns of Global Terrorism 2002)」

及2003報告中,引用美國法典中有關恐怖主義(Terrorism)的定義,是指由次國家組織 或秘密行動者,對非武裝戰鬥目標所採取預謀性、有政治企圖的暴力行動,其目的在 施加某種影響。國際恐怖主義(International terrorism),則是指含蓋一個國家以上的公 民或領土的恐怖主義。而恐怖主義組織(Terrorism group),意指任何從事國際恐怖主 義活動之團體,或有數個所屬團體從事此類恐怖活動之組織(黃秓龍,2009)。

「韋氏大辭典」( 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則定義恐怖主義具 有二項要素:

1.有系統的使用恐怖行為,做為脅迫手段。

2.使用一種威脅或暴力的氣氛。

強調恐怖主義是一種有系統、有組織性的武裝暴力或具脅迫氣氛的恐怖行為。

Radu (2002)認為恐怖行動,為對非武裝戰鬥目標之任何攻擊或威脅,意圖影響或 轉變目標之重要政治決定。

歐盟理事會(EC Council)則定義具有下列之一或多項之活動者即屬恐怖行為 (King , 2005):

1.嚴重恐嚇不特定大眾。

(16)

2.不當脅迫一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採取或不採取配合之行動。

3.破壞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的政治、憲章、經濟體系、社會結構或造成恐慌不安的氛 圍。

國際恐怖主義( International Terrorism)實際成形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由於全

球化的演進,國際恐怖主義已成為是針對西方國家的威脅行為,依其特性,可分成「有 特定政治目的的恐怖主義組織」,例如,以奧薩瑪〃賓拉登(Osama Bin Laden)為首的

「蓋達組織(Al Qaeda)」,標榜要在全世界「建立回教國家」,和世界各國的極端回 教組織、團體合作,意圖推翻他們所認為的「非回教(non-Islamic)政府」;另一種是

「積極支持恐怖主義的流氓國家(rogue states)」,這是指1990年代,美國將古巴、伊 朗、伊拉克、利比亞、敘利亞、蘇丹和北韓等國家,視為積極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

而以「流氓國家」統稱之(劉典嚴,2006)。

二、恐怖活動對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影響

恐怖活動對於社會經濟或國際貿易之衝擊,最直接之影響不外乎增加營運成本,

針對恐怖活動所增加之安全措施,使得貿易變得更貴,運送時間更長,貨品遭破壞風 險更高。

Koh(2007)針對恐怖活動對經濟造成的影響有:

1.全球化經濟發展減緩。

2.全球軍事支出增加。

3.外部危機威脅致使政府對經濟活動之干預增加。

4.不利國際貿易流通及衝擊科技發展。

5.增加保險費與營運成本。

2002年10月12日印尼峇里島的 Sari 俱樂部發生恐怖爆炸事件,當地觀光渡假的 服務產業頓時陷入蕭條,然而隨著時間對事件的淡化,其旅遊服務有了些許復甦後,

在2005年又再度發生恐怖爆炸攻擊,到峇里島的遊客瞬間由每日5,000人驟降到只剩 每日2,000人,對於以觀光業收入每年50億美元的印尼而言,峇里島的貢獻占了40%,

(17)

而如此的驟降著實對該國整個服務產業收入發生莫大的影響。

隨著經濟的開放,使得任何國家均難以阻擋恐怖主義的滲透,也因著世界經濟全 球化的趨勢,恐怖主義竟也跟著全球化漫延。隨著全球化的浪潮,代表西方文明的美 國遭受恐怖攻擊的危險性也越來越高,恐怖組織跟隨全球化發展,也把反美情緒散播 到更多地方,令原本就對美國不滿的人、組織或團體,更有機會學習到美國的生活模 式,也了解到美式生活的脆弱點,也同時找到了在美國國境內、在其社會體系中進行 恐怖攻擊的方法,於焉911的恐怖攻擊,成了全球最具代表性的恐怖攻擊事件。

劉典嚴(2006)儘管911恐怖攻擊對於國際經貿的衝擊是破壤性極大的,但也是暫 時性的,從以往恐怖事件的經驗了解到,在經濟市場上,相對於對全球化供應鏈的影 響產生了三個長遠的結果:

1.為防範恐怖主義相關活動,而促使保險費大幅提升。

2.在邊防嚴格執行安檢,強化跨越邊境的物流篩檢工作。

3.各國政府對於公眾安全與軍事行動的花費明顯揚升,對於在國境內的國土安全與防 禦措施的花費增加,私部門也為改善企業基礎建設和營運管理等而增大開銷。

第二節 美國反恐策略

2001年9月11日恐怖攻擊事件後,10月26日美國布希總統隨即簽署「美國愛國法 案」(USA Patriot Act),做為加強內部安全控管之初始反映。首將美國國境內恐怖主 義與恐怖分子攻擊大眾運輸系統之行為新增為聯邦犯罪。2002年7月16日以行政命令 成立國土安全辦公室,其主要任務為,發展與協調全國國土安全政策之執行,以確保 美國免於恐怖攻擊與威脅(King, 2005),其成立目的主要有:

1.預先防範恐怖分子在美國境內進行攻擊。

2.減低美國受恐怖主義威脅之脆弱性。

3.對已發生之恐怖攻擊控制在最少損失並儘速恢復。

2002年11月布希總統又簽署「海上運輸安全法案」:

1.防止恐怖分子利用美國海域進行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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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減低美國海域遭受恐怖攻擊之脆弱性。

3.保護美國國境內人口稠密地區的重要基礎建設、通商口岸、邊境及國境連接處。

4.保護美國海運系統,及海運之合法經營者在美國海域內之自由運輸。

5.對發生在美國國境內之恐怖攻擊,能迅速恢復或傷害降至最低。

6.海運管轄為聯邦主要單位。

2003年又由布希總統頒布「防止武器擴散安全倡議(PSI)」,建立跨國合作,以禁 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其運送系統和相關物品之非法裝運;由國土安全部(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 )/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CE )為主要負責機關: 依據美國「武器輸出管制法(AECA)」及「國際緊急經濟權力 法(IEEPA)」:要求企業單位需取得美國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署(DDTC)之許可,才可 以出口非列舉軍品清單內的國防物資、技術資料和國防服務;又由美國商務部 (Department of Commerce)/工業暨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出口執 法辦公室(Office of Export Enforcement, OEE),配合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依據美 國出口管理條例(EAR),負責執行美國對軍商兩用科技物品出口管制,以防止大型毀 滅性武器(WMD)遭非法輸出至支持恐怖主義國家或恐怖分子手中。

2003年2月,美國海關訂定了預先申報艙單法案(Advance Manifest Rule, AMR),

要求輸美貨品在裝上駛往美國之船舶前24小時,需將貨物詳細資料,以電子傳輸到美 國海關,貨物始准進入美國。該批貨品在抵達美國港口之前,這些資料即用來預先過 濾和篩選可能有問題貨櫃,海關可利用手持式偵測儀器以檢測有無具放射性與爆炸性 貨物,進行非侵入性(不開貨櫃)檢查。

2002 年 1 月及 4 月 美國 海關 亦 分別 啟 動貨櫃安 全協定 計畫 (Container Security Initiative, CSI) 與 海 關 貿 易 夥 伴 反 恐 聯 盟 計 畫 (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 C-TPAT)。貨櫃安全協定計畫(CSI),主要目的為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海運貨 櫃運輸進行恐佈活動,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及國土安全部針對世界主要港口實施貨 櫃安全協定計畫。海關貿易夥伴反恐聯盟計畫(C-TPAT)含括多重國家,推動使用最

(19)

佳安全範例。利用與企業之合作關係,強調貨物安全措施,防止國際毒品走私及恐怖 攻擊之威脅;發貨人與運送人一經確認為使用最佳範例者,得在美國口岸享有快速通 關優惠。製造業、進口商、運送人、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人,在完成問卷及供應鏈實 務自我評估後,均得以加入,海關則執行定期稽核與實務查證。C-TPAT標準(Criteria) 或指引(Guidelines)包括:貿易夥伴要求、作業流程安全、實體安全、人事安全、教育 與訓練、門禁管控、艙單作業、資訊安全、運輸工具安全等要件。C-TPAT讓國際貿 易相關企業有機會參與世界第一個供應鏈安全計畫,業者對其員工、供應商、顧客,

提供一個更安全便捷的供應鏈。

除這些安全利益外,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 給予認證之C-TPAT成員以下通關優惠:

1.減少貨物檢查(減少延遲時間)。

2.貨物優先審查之優待。

3.指派一個C-TPAT供應鏈安全專員(Supply Chain Security Specialist, SCSS),陪同執行 確認及加強國際供應鏈安全事宜。

4.給予CBP進口商自我評估計畫(Importer Self-Assessment Program, ISA)資格,加強自 主管理(self-policing)。

5.具備參與C-TPAT供應鏈安全訓練研習會資格。

海運業者(Sea Carriers)頇依照C-TPAT最低安全標準,對其實務作業安全做全面性 評估。在貨物運送過程中因契約而提供服務者,運送人對裝在其航運載具上之全部貨 物需擔負落實、審慎監視之責,遵循適用之相關法規及本計畫之條件。C-TPAT所列 舉之安全措施,應依運送人經營模式與所瞭解之風險,應對等的執行義務與維護責 任。運送人已受ISPS章程及海上運輸安全法案(MTSA)安全規範之約束。C-TPAT是建 構在ISPS及MTSA之基礎上,要求增加安全措施與實務,以強化國際供應鏈之整體安 全。因此,唯有船舶符合ISPS章程要求才得適用為C-TPAT成員。C-TPAT成員經營之 海運終站、船舶與港埠設施若已符合ISPS章程及海防規定,即能滿足本標準之門禁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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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與實體安全規範(U.S. CBP,2006)。

2003 年 美 國 能 源部 國家 核 子 安 全 總署 (National Nuclear Safty Administration, NNSA)在其第二道防線方案(Second Line of Defense, SLD),又推動一個大港倡議計畫 (Megaports Initiative),以防止國際恐怖分子利用貨櫃裝載大規模毀滅性核能武器,在 全世界或進入美國本土,進行恐怖活動,該計畫是在全球各主要通商口岸裝設核子及 輻射偵測設施,針對貨櫃通關實施非侵入性的檢查,做為嚇止、阻絕非法核子輻射物 質走私以及擴散。

美國經由大港倡議計畫的推行,無形中已將外國通商港口納為美國的第一道防恐 防線,也使得美國的國土安全圈向外延伸,然而,美國為達其計畫目的,提供有下列 之主要協助:

1.免費提供該港口檢測核子或其他輻射物料所需設備。

2.免費提供該港口有關設備操作人員及相關警訊處理之訓練。

3.並在一定期間免費維護該港口之檢測設備。

美國大港倡議計畫主要功能,係對實施CSI的港口,以補強核子資訊能力的不足,

利用特殊偵視裝置對全球運輸中的貨櫃實施偵測,並與美國國家核子安全總署的第二 道防線計畫做為互補措施,以防堵大規模毀滅性核子武器及其他輻射物料的走私、擴 散等,其主要三個目的為:

1.斷絕恐怖分子利用全球通商港口載運非法核能物料來源。

2.利用港口檢測,預先發覺裝載核子或放射性物料的船隻。

3.有效預先防範恐怖分子對美國或同盟國使用有害物料進行之對抗活動。

第三節 WCO SAFE 標準架構

911恐怖攻擊事件後,美國除積極建構其國內相關貿易安全規範外,更進一步運 用其對世界關務組織(WCO)的影響力,呼籲世界各會員國重視國際物流的安全性。

2005年6月23日,WCO全體會員國在比利時布魯塞爾舉行年度大會,無異議通過全球 貿易安全與便捷化之標準架構(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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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簡稱SAFE架構)以確保全球貿易之安全與便捷。在此架構下,不僅確保國際貿 易可以在更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同時也開啟了海關與業者之間,在作業規範及夥伴關 係等方面的探究。

一、成立目標:

1.在國際供應鏈建立一套安全與便捷的標準作業規範,以提升貿易安全的確定性及可 預測性。

2.將各種運輸方式與供應鏈管理做整合規範。

3.提升海關擔負的角色、功能和能力,以面對新世紀的挑戰。

4.強化海關與海關之間的相互合作,改善對高風險貨櫃的檢測能力。

5.強化海關與企業間的合作關係。

6.在國際貿易供應鏈,促使貨物全程安全運送。

二、四個核心要素:

1.SAFE架構對進、出口及轉口貨物通關,所需預先傳輸之電子資料,做統一的標準 規範。

2.參與此架構的每一會員國,均頇承諾運用風險管理方法來面對安全上的可能威脅。

3.此架構要求在進口國合理的請求下,貨物出口國頇對該高風險貨櫃(物)以非侵入性 偵測設備,如X光機或輻射偵測器,來執行檢查。

4.該架構明定海關對符合安全標準認證及實務上執行最佳範例之業者所應給予的優 惠利益。

三、標準架構的雙支柱 (The Two Pillars of the Framework)

前面所提的四個核心要素基礎下,世界關務組織(WCO)的標準架構,是建立在海 關對海關( Customs to Customs )網絡管理,及海關對企業(Customs to Business )夥伴關 係的雙支柱架構規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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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WCO SAFE 架構對 AEO 之定義

WCO SAFE架構所規範海關對企業之夥伴關係(Customs-to-Business)亦即對AEO 認證,定義為「參與國際貨物運送之成員,通過國家海關當局或其代表審定認可,

並遵循世界海關組織規範或等同之供應鏈安全標準者,皆可成為AEO。其成員包括 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出口業者、報關業者、運輸業者、集運業者、中間商、港埠、

機場、終站業者、整合運送業者、倉儲業者與經銷商等」。

一、 AEO認證要件

AEO認證指南指出,海關審定之最佳安全標準與範例,對有意取得AEO認證之貿 易與企業團體會員,在其標準範例基礎下臚列出13項AEO認證要件,包括:

1.確實遵守海關規定的實質績效。

2.具備良好的商務紀錄管理系統。

3.企業財務健全。

4.建立與海關諮詢、合作、溝通管道。

5.具備內部教育、訓練及危機意識。

6.確保資訊交換、利用之安全性及保密性。

7.貨物安全。

8.運送安全。

9.營運場地、建物實體安全。

10.人員安全。

11.貿易夥伴安全機制。

12.危機管理與事件應變之恢復能力。

13.評量、分析與改善措施。

二、參與AEO之優惠

1.貨物快速通關措施,減少轉運時間,降低存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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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AEO參與者提供寶貴資訊。

3.在貿易中斷或威脅等級升高期間,仍有相關特別措施。

4.優先考慮參與新的貨物通關作業計畫。

三、確認與授權(Validation and Authorization)

AEO頇向海關主管單位主動提出申請與授權作業,以履行SAFE架構規範之供應 鏈安全標準,並將該標準併入AEO之實務作業與程序。AEO頇建置自我評量管理作業 與安全機制監視績效系統。為有效執行自我評量管理作業,必頇在該管理機構內指派 一人,負責AEO計畫有關整個供應鏈之安全措施,該員亦同時擔負與海關主管單位,

就 AEO許可制度及標準維護之協調聯繫管道。在確認符合具備AEO條件與要求後,

國家海關主管單位便准予授權(Authorization)。SAFE架構中含有安全需求與海關確認 之最佳範例,頇由海關主管單位來執行審定確認作業。同時海關對AEO之認證及審定 授權之中止或撤銷,均有最後決定權。海關亦可以授權指定第三方確認者(Validators) 負責評估AEO申請人是否已具備 SAFE 架構安全標準及最佳範例。

四、相互承認(Mutual Recognization)

參與AEO認證之業者,在取得國家海關審定資格確認後,由海關與海關間對身分 的相互承認便極為重要;確保業者符合SAFE架構規範標準,在取得AEO認證身分之 後,即享有SAFE架構所規定之快速通關優惠,並在參與國際貿易時獲得各會員國海 關的同等待遇。若在全球AEO身分相互承認體系中缺席,這些國家之貿易業者,尤其 是新興地區國家,他們將發現在全球化競爭態勢中完全處於劣勢;對於因世界經濟遲 延而在保護主義壓力的許多國家而言,這個議題顯得更加重要。然而「AEO身分相互 承認全球系統,則需使用相當時間才能完成」。

依照WCO訊息,其176個會員國中,已有157個國家簽署推動意向書,在2007年 12月有5個國家率先啟動AEO計畫,相繼有75個國家施行了45種不同版本的AEO認證 制度,唯獨歐盟體系本身27個國家是施行同一個AEO制度。但各國從本身國家經濟、

社會安全、以及文化和環境保護等因素考量下,在實施WCO SAFE、制定貿易政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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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各有偏重,其認證標準、參與條件及評審單位、相互承認、優惠政策共用等方面,

則尚難以完全達到共識。因此WCO秘書處及會員國中已有建議,在實施SAFE架構進 程上,應以「分段方式」來進行,同樣的,在海關控制系統相互承認之夥伴計畫作業 亦復如此。先由雙邊,再發展小區域或區域計畫,再拓展邁向全球系統。而迄2011 年4月止,已有46個國家建立AEO制度,有13個國家正在建置中,目前已有7個國家及 地區完成簽署相互承認協議,3個國家及地區正進行安全項目比對,4個國家及地區正 進行諮商研究中,臺灣地區亦正與美國進行安全項目比對程序(詳如表1)。AEO計畫 在全球化作業所帶來之利益與挑戰,雖需要花費極長時間進行建構,但成果終已逐漸 浮現。

表 1 迄 2011 年 4 月 WCO 各會員國建構 AEO 制度現況表 迄2011年4月WCO各會員國建構 AEO 制度現況表

G2G 已完成簽 署相互承 認協議

美 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新加坡、約旦及韓國 日 本←→歐盟、紐西蘭、加拿大及美國

紐西蘭←→日本及美國

歐 盟←→瑞士、挪威及日本 已 完 成 簽

署 相 互 承 認協議

加拿大←→韓國、新加坡、日本及美國 韓 國←→美國、加拿大及新加坡 新加坡←→加拿大及韓國

尚 未 簽 署 但 正 進 行 安 全 項 目 比對

美 國←→歐盟及新加坡 新加坡←→中國及澳大利亞

歐 盟←→中國、聖馬力諾及安道爾 諮 商 研 究

新加坡←→日本及紐西蘭

韓 國←→中國、歐盟及紐西蘭

日 本←→中國、馬來西亞、韓國及澳大利亞 阿根廷←→美國及巴西

台灣 與美國進行比對中

G2B 歐盟 27 個會員國共計核發 5,009 家 AEO ( 2011.04 ) 美國 10,082 家業者取得 C-TPAP 資格(2011.03) 中國 2,000 家業者取得 AA 級企業資格( 2011.03 ) 日本 440 家業者取得 AEO 資格 ( 2011.03 ) 韓國 111 家業者取得 AEO 資格 ( 2011.03 )

新加坡 30 家業者取得 STP 資格;25 家業者取得 STP-plus 資格 ( 2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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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續)

台灣 20 家業者取得 AEO 資格 ( 2011.03 ) 已建立 AEO 制度

的國家(共46國)

台灣、日本、韓國、中國、蒙古、新加坡、馬來西亞、紐西蘭、

印度尼西亞、埃及、摩洛哥、肯亞、約旦、土耳其、美國、

加拿大、阿根廷、歐盟(27國家)、馬其頓、挪威及瑞士 正建立 AEO 制度

的國家(共13國)

澳大利亞、菲律賓、香港、柬埔寨、泰國、印度、不丹、以色 列、塞爾維亞、博茨瓦納、墨西哥、秘魯及智利

第五節 歐盟 AEO 制度

歐盟國家有鑒於全球化貿易犯罪及恐佈活動的不斷升高,於 2003 年即開始規劃 海關安全方案,包含有海關監管標準與貿易便捷兩部分,其海關監管標準,在建立 27 個會員國海關共通的安全監管標準和風險指標管理,以達各會員國間相互承認的 安全指標及各海關監管結果的目標,並尋求與其他非會員國之海關及相關機關之密切 合作機制。而在貿易便捷方面,則藉由實施 AEO 制度及各會員國間的相互承認作業,

以達簡化關務作業程序及促進貿易安全之規範。

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 2006 年也草擬了歐盟 27 個會員國共同遵行 的 AEO 認證準則指南(TAXUD/2006/1450)與 AEO 各供應鏈伙伴的擔負責任、認證內 容、種類、法律效力等相關規定。

歐盟 AEO 認證與美國 C-TPAT 機制雖各有需求,但兩者間有很大的重疊性,目 前雙方已就 C-TPAT 及 AEO 之差異性進行相互承認作業,未來共同努力方向為:

1.對稽核結果及成員資訊情資交換事項,建立共同作業指南。

2.雙方進行聯合認證,以決定對 C-TPAT/AEO 間差異性的保留幅度,以解決雙方標準 的分歧。

3.美 C-TPAT 加入出口商的元素,並加以測詴結果。

4.透過研討會及相互參訪活動,分享彼此最佳範例。

5.雙方法律及政策擬定當局,持續進行溝通及簽署 C-TPAT/AEO 相互承認,以及評估 相互承認機制對雙方成員所帶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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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日本 AEO 制度

日本 AEO 制度針對供應鏈中輸入業者、輸出業者、倉庫業者、通關業者、運送 業者等各層級不同業別,已於 2006 年至 2008 年隆續公告實施,使日本 AEO 制度完 整立法完成。

根據日本財務省 2009 年針對首次成為日本 AEO 之進口商的通關時間調查,發 現,不論海運或空運業者,其通關所需時間,均都縮短到 0.1 小時以內,因此,未來 日本 AEO 制度全面推廣至產業全球供應鏈後,將大幅縮短貨物通關時間,大大提升 日本貨品在國際間的競爭力,截至 2011 年 3 月,日本已有 440 家業者取得 AEO 認證 資格。

第七節 中國大陸 AEO 制度

中國大隆於 2008 年 4 月 1 日公告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和相關配套「企業經營狀況報告」,正式將 AEO 制度有關守法、安全和海關與企業 的合作夥伴關係等實體要求及貿易便捷措施、認證程序均納入其中,具體的 AEO 制 度轉他為其國內制度。而其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則將進、出口商和報關業者,分成 AA、A、B、C、D 五個等級,其中 AA 級企業的認證標準和要件,與 WCO SAFE 架 構的 AEO 制度相關要求是一致的,而該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施行,也象徵著中國大 陸的海關 AEO 制度已進入正式實施階段,同樣截至 2011 年 3 月,中國大陸已有 2,000 家業者取得 AA 級企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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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設計

第一節 研究範圍及對象

本研究擬以臺灣現行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中,已取得第一階段優良廠商核可 之業者為研究範圍;研究對象則以現行取得認證資格之 20 家業者為主,本研究將以

「優質企業(AEO)認證」之導入為重點,我國「貿易法」、「毒品違害防制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為規範,採取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歸納整理既有文獻 內容、論者看法,主要將著重在我國反恐、反國際毒品走私等實務案例進行交叉比較 分析之實證研究,希望藉由法規與實務案例的交叉比較分析,以探討我國導入 AEO 制度之成效及可能缺漏所在進而提出改善建議。

第二節 研究限制

由於WCO SAFE架構的AEO認證在臺灣尚屬較新議題,除了國外期刊與文獻之 外,國內目前僅有來自政府部門的草案作業及少許委外研究,較乏相關議題之討論,

而有關反恐措施及防制走私等維安因素影響不易量化,以及各產業機密或認知資料取 得不易,加上研究者本身之學識、能力、時間及資源皆有限,故本研究有如下之限制:

1.反恐作為涵括政治、經濟、交通、心理、關務、法律、文化、人員、貨物、----等等 眾多層面,本研究僅著眼於台灣 AEO 認證制度有關貨物運輸安全及人員安全因素 與我國貿易法、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法規及實務案例之比較,而未 論及其他面向。

2.本論文所蒐集之實務案例,僅取得經濟部國貿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及法務部調查局 近10年來相關案件資料,而其他如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相關執法單 位,或因收錄案件資料不全,或基於業務機密考量不能提供等因素之限制。

3.本論文之比較分析或評析,部份係研究者本身之主觀論述,故除客觀之數量計算及 案例內容如實引述外,所涉及歸納整理及評析論述,皆有研究者個人之價值取擇在 其中,故囿於研究者個人之才疏學淺,亦使研究結果未臻成熟、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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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步驟

本研究主要以「WCO SAFE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章程」為中心,旁以 我國貿易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國內相關法律規範,再加以相關文 獻及國內外違反進、出口管制及毒品走私案例作分析比較。則主要研究步驟為:

一、資料收集與文獻回顧

本研究將針對相關章程與法規,特別是「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章程」、

「貿易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等之案例資料,藉以廣泛分 析與應用。

二、反恐及國際毒品走私案例型態之分析

對於國際恐怖活動及毒品走私的發生、途徑與管道等資料加以廣泛收集,並依其 屬性進行分析。

三、研擬臺灣導入「AEO認證制度」實施成效

將該實施成效與反恐、反毒品走私成效,進行資料比較、分析,期能提出有效防 範國際恐怖活動及國際毒品走私問題之參考。

第四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擬針對現行AEO認證在制度面適用所導出的相關法律議題,及可能缺漏進 行實證研究(Empirical Study),而實證研究係針對真實世界的觀察蒐集所得資料,加 以分析而完成之研究,其方法大致可歸納為「量化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以統 計方法為主)、「質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如田野調查、深度訪談、座談等)、

「模型化研究」(以理論建立公式,再以量化資料輸入,藉以印證或修正)等三大類。

本論文係採用前述「質性研究」作為研究方法,並以下述資料為邏輯性分析比較:

一、文獻分析法:

本研究擬以文獻蒐集為主要研究方法,除專書、期刊、論文外,近期所出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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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相關文獻,也是本文所引用以及參考之對象。本研究將整理與 AEO 相關的 運用文獻,針對我國及國際反恐作為、國際毒品走私、貨櫃走私等案例、議題整理 我國現行貿易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法令規範、案例,相互比較 對照以就政策面、法規面及其實務運作面進行歸納與分析。

二、比較分析法:

本研究將分別就各議題比較各相關法令及案例以提出我國對未來 AEO 認證實 施上的法律調適與建議。除此之外,有鑑於理論、法律往往和實務運作有所落差,因 此針對未來實務運用及法規做橫向的比較分析,詴圖藉由了解產業實務對於商業環境 及法制環境的期待,進而提出一個符合產業需求的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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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臺灣導入 AEO 認證之現況及成效比較

第一節 臺灣導入 AEO 認證之現況

一、臺灣導入 AEO 認證歷程

自美國遭受 911 恐怖攻擊事件後,引發全世界對國際貿易供應鏈安全議題的關 注,於是「貿易安全」繼「貿易便捷」後,成為各國政府積極推動的重要經建課題,

其實貿易安全與貿易便捷是相互衝突的,要如何管制才不會過度增加企業經營上的成 本支出,世界關務組織(WCO)於 2005 年大力倡議 SAFE,主要目的便在促使建立全 球貿易商品移動之安全與便捷機制,提供一套詳細的指導準則供各會員國共同採行,

並鼓勵各國政府配合訂定優質企業 AEO 認證制度,凡對財務健全、符合安全標準的 供應鏈業者給予 AEO 認證,並享有進出口貨物最低之文件審查及貨物查驗比率等快 速通關優惠;透過各國海關間相互承認之關係,建立貣各國已獲得認證之優質企業亦 享有多國通關優惠之待遇。

全球貿易貨品移動安全與便捷機制已成趨勢,國際間許多國家紛紛採行,為提升 我國進出口貨物在國際間運送速度,及強化與全球供應鏈的連結,我國經濟部自 2007 年貣即推動「安全供應鏈」相關計畫,包括 2007 年的「安全供應鏈計畫—貨物生產、

工廠及庫存場地安全推動計畫」,以及 2009 至 2012 四年的「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

等,以協助國內產業因應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WCO SAFE)及優質企業(AEO) 國際趨勢所帶來的衝擊。

我國財政部為配合政府「愛臺 12 建設」施政理念,統籌推動「優質經貿網絡計 畫」下之「關港貿單一窗口」、「預報貨物資訊」、「優質企業(AEO)認證及管理機 制」、「貨物移動安全」及「查驗技術現代化」等 5 項子計畫;於 2009 年公告實施 優質企業認證制度,並分兩階段擴大實施,第一階段以進、出口業者為對象;第二階 段則將範圍擴及報關、運輸、承攬及倉儲等供應鏈所有相關業者。我國係以出口導向 的海島經濟體,更以美國、歐盟為主要貿易地區,而美、歐兩地皆己率先實施世界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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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組織的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WCO SAFE),並透過機制完成相互承認作 業,對已具備供應鏈安全標準的業者,審定授予優質企業認證資格,而提供安全又便 捷的通關優惠;我國財政部有鑑於斯,為使臺灣出口廠商亦能享有國際間迅速通關的 便利措施,和出口競爭力,正積極建置 AEO 制度,並與美、歐等國洽商相互認證作 業。2009 年 12 月 25 日及 2009 年 12 月 29 日分別公告「優質企業貨物通關辦法」及

「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於 2010 年 5 月率先修訂關稅法,於第 19 條規定:海關得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他供應鏈相關業者實施優質企業認 證,經認證合格者,給予優惠措施。將「優質企業認證」明列稅法當中。

2010 年 7 月我國首先向美國提出相互認證申請,目前正進行安全項目比對中;

並於同年 12 月與新加坡和馬來西亞進行雙方 AEO 相互承認洽談,預定於 2012 年完 成認證作業,讓我國穫得 AEO 認證業者,在相互承認國家進出口貨物,也能享有快 速通關的待遇。

二、臺灣優質企業分級情形

2010 年 12 月 31 日財政部公告實施「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並於 2011 年

1 月 11 日修訂「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立即生效實施,而將優質企 業分為「一般優質企業」及「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兩類,「一般優質企業」即先前的 優良廠商,而「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則是以 WCO SAFE 架構的 AEO 標準為要件,而 其資格條件、申請及換照程序、違反規定處置及優惠措施等整理如下:

(一)資格條件

1.一般優質企業

(1)推有經濟部核發之進、出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

(2)成立 3 年以上且近 3 年進、出口總額年帄均達 700 萬美元以上。

(3)無積欠稅費及罰鍰。

(4)已完成進、出口流程與財務控管之電腦化,及與海關連線申報。

2.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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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具備上述一般優質企業資格條件外,最近 3 年進、出口總額年帄均達 1,400 萬美元以上。

(2)最近 3 年無重大違章案件。

(3)符合相關安全審查及驗證基準規定。

(4)證明具有債務償付能力。

(二)優惠措施方面

1.進、出口貨物得享有最低之文件審核及貨物查驗比率。

2.出口貨物如被抽中查驗,海關可改為免驗或優先檢查。

3.進口貨物被抽中查驗者,則適用簡易查驗規定,並可優先查驗。

4.設立貨物通關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問題。

5.與我國完成 AEO 相互承認之國家,在該國同享有其國內 AEO 企業之優惠。

6.提供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可按月彙總繳納稅費。

7.可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

(三)資格效期

1.資格有效期為 3 年(一般優質企業為 1 年)

2.資格屆滿前 3 個月,可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認證。

(四)違反規定之處置

1.一般優質企業

有逾期未繳清稅款或其他違章情事,經海關開立處分書者,海關視情節輕重,依法 追繳或依相關法令處分外,並得停止其一年以下之一部或全部之優惠措施或優質企 業資格。

2.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1)違反安全管理規定

a. 海關發現有不符安全驗證基準情事時,應通知該企業於 30 日內完成改善,

(33)

未能按期改善者,得向海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間一次,該期間以 30 天為限。

b. 未能在上述期限完成改善者,海關視情節輕重,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優 惠措施,並限期完成。

(2)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以外之其他規定

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年以下之一部或全部之優惠措施或優質企業資格。

(3)廢止資資格之情形

a. 取得認證證書後發生重大違章情事,經海關開立處分書者。

b. 未能依前述第 b 項,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者。

c. 營運及財務管理發生嚴重惡化者。

d. 逾期未繳清稅款,經停止其一年以下之一部或全部之優惠措施或優質企業 資格後,經海關要求限期繳清仍未繳清者。

e.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經廢止者,自廢止日貣 3 年內不得再申請認證。

三、臺灣導入 AEO 認證施行現況

2009 年財政部先行公告「優質企業貨物通關辦法草案」,遂先徵選旺宏電子公 司與台灣康寧顯示器玻璃南科分公司進行驗證作業,經過 1 年的審核驗證,2010 年 1 月順利通過授權認證,成為我國首批之優質企業 AEO,同年 11 月相繼又有欣銓科技、

台灣康寧中科廠、台灣神隆、緯創資通以及台灣應薄設備公司等 5 家取得認證;2011 年 2 月再授予瑞晶電子公司、南亞科技公司、友達光電桃園分公司、東台精機公司、

台灣佳能公司、堤維西交通公司及台灣明尼蘇達光電公司等 7 家業者;其中瑞晶電子 公司是中科園區第 2 家申請廠商,也是全國第 8 家取得 AEO 認證的企業,更是國內 DRAM 業界的首例;南亞科技公司則是第 9 家取得 AEO 認證廠商,另國際標準組織 (ISO)也因應美國的提案,自 2005 年貣針對全球供應鏈安全,陸續通過 ISO 28000 系 列國際標準,而南亞科技則為國內第 1 家同時穫得我國海關 AEO 與 ISO 認證公司聯 合驗證通過的企業,更是世界首例。根據南亞公司在通過 AEO 驗證後之自我資料分 析,該公司在 AEO 優惠通關下,通關速率顯著提升,在空運上時間減少近 50%,而

(34)

在進口原料申請以非侵入式簡易查驗貨物,通關節省半天時間,另對其超過 1 億元以 上之貨物,得以免審免驗通關,其通關時間亦可節省半天;在這「時間就是金錢」的 競爭時代,企業商品在全球供應鏈的運輸移動中,能夠快速便捷又安全的搶先半天時 間到達受貨人手上,所代表企業的形象及企業競爭力象徵,自是不言而喻。

迄 2011 年 3 月國內已有 20 家企業通過認證,取得 AEO 資格;以目前我國進、

出口總值 5,000 億美元、800 萬個貨櫃量、2,500 萬人次進出海關作業、2,100 萬張報 單量,我國政府正積極與加入 AEO 認證的 46 個國家,要求相互認證,將可大幅降低 通關作業時間,減低通關障礙。由於我國貣步較晚,為能提升我出口業者在國際供應 鏈環結中的優勢競爭力,財政部除積極規畫更便捷的優質企業認證申請作業規範外,

更由推動小組排定日期分別在北中南各學術中心及工業園區等舉辦宣導會,期能迎頭 趕上鄰近的韓國(73 家業者取得 AEO 資格)、新加坡(30 家業者取得 STP 資格,25 家 業者取得 STP-plus 資格),並與日本(440 家業者取得得 AEO 資格)、中國大陸(2,000 家業者取得 AA 級企業資格)在未來的國際貿易安全與便捷化作業接軌,能在全球化 供應鏈的大環結中,佔上重要的一席之地。

四、臺灣 AEO 制度與美國、歐盟之差異比較

全球供應鏈發展,主要由美國發貣,並將該供應鏈安全政策推行到全世界,僅以 美國 C-TPAT 與歐盟 AEO 及臺灣 AEO 制度認證做一比較如表 2:

表2 美國 C-TPAT 與歐盟、臺灣 AEO 制度認證比較表 美國 C-TPAT 與歐盟、臺灣 AEO 制度認證比較表

AEO 制度

項目

美國 C-TPAT 歐盟 AEO 台灣 AEO

實 施 日期

2002 年 4 月 16 日 正式實行

2008 年 1 月 1 日 正式實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公告 2009 年 12 月 25 日發布實施

(35)

表 2(續)

AEO 制度

項目

美國 C-TPAT 歐盟 AEO 台灣 AEO

認 證 方式

第一級(Tier1) 第二級(Tier2) 第三級(Tier3)

1、通關簡化 (Simplification) 2、防護與安全身 (Security and Safety) 3、通關簡化與安全保全 (Simplification

/Security and Safety)

本國優質企業分二類(亦可 視為二種等級):

1、一般優質企業 2、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認 證 行業

進口業者、運輸業 者(陸/海/空)、

報關承覽業者、港 埠機關/碼頭經營 業者、國外製造商討 (尚無出口商認證)

進口商、出口商、製造 業、報關業、倉儲業、

承覽業、運輸業。

第一階段對進出口業者進 行認證。

第二階段擴及所有供成鏈 業者。

認 證 標準

一種行業一種認證 標準

七大行業共用一本認證 標準。

分一般優質企業、安全認證 標準優質企業,二種認證標 準。

認 證 機構

美國海關稽環境保 護局(CBP)的伙 伴確認小組,加以 審核認證

歐盟會員國管轄且可發 證的海關。

一般優質企業:不發證,由 各關稅局函知。

安全認證企業認證:關稅總 局。

認 證 期限

CBP 在收到供應鏈 保安概況問卷調查 在後 30 天至 60 天 內,即可完成審定 認證之程序。

認證海關應於確認業者 提出申請後 90 天內完成 所有業者所提出文件與 記錄的審定義(必要時 可延長 30 天)。

海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次日 貣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及驗 證程序,並核定之。必要 時,得予延長一次,最長不 得逾三個月。

注 重 方面

較注重 Security(安 全)。

較注重 Compliance (守法)

注重供應鏈 Security(安全) 和 Compliance(守法) 加 入

方面

自願加入。 自願加入。 自願加入。

第二節 我國反恐作為成效之比較

一、我國反恐歷程

我國於 80 年代經濟不斷成長,科技產業急速發展,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36)

(WTO),積極推動貿易自由化作業,遂解除了對東歐地區共產國家的貿易管制措施,

致引貣歐、美等國關切,而要求我國遵循國際出口管制組織規範,並陸續簽署各項國 際公約,歷程如下:

1.1990 年與美方簽訂「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trategic High-Tech Commodities, SHTC )暨 技術資訊保護備忘錄」,承諾逐步建立 SHTC 出口管制制度。

2.1993 年 2 月修訂貿易法,將 SHTC 之管理納入貿易法中。

3.1994 年 3 月公布 SHTC 輸出入管理辦法,正式全面實施進口保證書管理制度。

4.1995 年 7 月全面實施 SHTC 輸出管理制度。

5.1998 年 11 月將「瓦聖那協議(Wassenaar Arrangement, WA)」、「澳洲集團(Australia Group, AG)」、「核子供應國集團(Nuclear Suppliers Group, NSG)」、「飛彈技術管 制協議(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Regime, MTCR)」等防止擴散協定納 SHT 管理制 度中。

6.2004 年 1 月實施「滴水不漏(Catch-all)」出口管制措施。

7.2006 年 6 月實施「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性貨品清單(Senstive Commodities List, SCL )」,納入 SHTC 輸出管制清單予以列管。

8.2009 年 1 月採用「歐盟一般軍用貨品清單」以整合原 WA 、 AG 、 NSG 、 MTC 等國際出口管制組織列管清單。

二、我國反恐作為及成效

就本文所定義恐怖主義、恐怖組織、恐怖活動等,在臺灣民主運動的「黨外時期」

亦曾在臺灣地區進行了兩貣的「恐怖攻擊」事件,一是在 1976 年 10 月 10 日雙十節,

時任臺灣省政府主席的謝東閔先生,收到由「臺灣獨立運動」參與者王幸男所寄的炸 彈郵包,在拆封時遭炸斷左手。另一貣為 1983 年 4 月 26 日中午 11 時許分別發生在 臺北市「聯合報總社」9 樓電機房及「中央日報總社」1 樓的爆炸案,有 12 人被當場 炸傷,事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證實,兩處爆炸案均是由同一夥人所發動之恐怖攻擊事 件,幕後策劃為「臺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張燦鍙,案件指揮為「臺灣獨立建國聯盟」

(37)

美國本部副主席陳南天,執行指揮與接應是由人在巴西的李朝望,放置炸彈者是黃世 宗,案發後黃某即受接應偷渡出境,迄未被逮捕到案。

法務部調查局職司國家安全維護工作,反恐業務為其主要任務之一,唯臺灣地區 除以上兩貣恐怖爆炸攻擊事件外,近年來幾無較積極性的類似恐怖攻擊威脅,使臺灣 民眾對於恐怖事件的衝擊,無法感同身受,而在國際反恐作為上,我國亦傾向於被動 性的配合歐、美反恐強權國家,做為支持和防杜恐怖主義漫延環結中的一分子。然而,

911 事件,不同於以往者,是直接在美國國境內,以最簡便的模式,製造出最大化的 心理震撼效果,完整的曝露出美國國境內部易遭恐怖攻擊的脆弱性,也使美國意識 到,面對恐怖主義威脅,已非僅憑一己之力可擔負反恐的重責大任,美國即有意藉此 建立貣國際反恐大聯盟,以集體力量來對抗國際恐怖主義的肆虐,於是各種的科技出 口管制、國際聯防協定等紛紛出籠;我國身為國際反恐聯盟的一分子,形勢上雖是被 動的配合作為,但做法上則是積極主動出擊。首先進行相關法令修訂,及執行機關之 任務分工(張添復,2010):

(一)確定法源

我國針對防制武器擴散及出口管制相關法規,以「貿易法」為主要法源,本法訂 於 1991 年,而於 1999 年 12 月、2007 年 1 月及 2010 年 1 月相繼增修反恐要項及罰 則:

1.管理法源:貿易法第 13 條:(高科技物品之輸出入)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 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2)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3)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4)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 境、轉口或進儲保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

(38)

(5)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6)違反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扣留,並依本法或相 關法律裁處。除已依法裁處沒入者外,主管機關應予退運。

(7)前項之扣留,主管機關得委託海關執行之。

(8)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請條件與程序、輸出入、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 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輸出入用途與最終使用人之申報、變更與限制、

貨品流向與用途之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罰則-1:貿易法第 27 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2)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3)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

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3.罰則-2: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

私運管制物品、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1)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4.罰則-3:刑法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佰元以下罰金。

5.罰則-4:刑法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 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39)

6.行政罰-1:貿易法第 27 條之 1:

有貿易法第 27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停止其一個月 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撤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7.行政罰-2:貿易法第 27 條之 2: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1)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2)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 家、地區。

(3)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請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 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二)執行機關及任務分工

1.經濟部:貿易法所列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詳圖 2 管理架構圖)。

圖2 管理架構圖

主管機關:經濟部 執行機關:國際貿易局

管理架構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SHTC)管理策略 推動小組

貿易法第13條 貿易法第27條

SHTC 輸出入管理辦法 「SHTC 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公告

SHTC 鑑定及稽查小組 簽證機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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