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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公部門薪資制度之介紹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我國現行公部門薪資制度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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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機關待遇支給情形

公務人員遇制度原建立在「生活供給制」的基礎上,各支給項目相當繁複,

除維持基本俸給外,另有各種津貼及補助性給與。配合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加 以簡併,以歸併為「本俸」、「加給」及「生活津貼」(結婚補助、生育補助、眷 屬喪葬補助及子女教育補助)三類。另外基於待遇管理之需要,行政院以行政命 令核定具有變動薪性質之各項獎金制度。以下茲就各支給項目之支給依據及支給 情形說明如下:

1.本俸(年功俸) (1)支給依據:

依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一、本俸:係指各 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 給與。」;第三條一項:「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 (年功俸) 及加給,均以月計 之。」;第四條第二項:「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所附俸表之規定。」; 第十八條第 2 項:「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2)支給情形:

A.俸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從最低之委任第一職等,

至最高簡任第十四職等,每一個職等內,皆設有數目不同之本俸與年功俸之俸級,

將十四個職等之俸級相加後,計有本俸俸級 66 級、年功俸俸級 80 級。但因各職 等俸級互有重疊,經扣除重複俸級後,其有效俸級數共有 46 級。

茲就公務人員俸級區分以下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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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若依照委任第依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俸額 11,208 元;簡任第十四職 等本俸一級 800 俸點,俸額為 51,480 元;51,480:11,280=4.563 : 1,是以我國高 低公務人員俸額水準低於五倍。

2. 加給

(1)支給依據: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 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 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公務人員俸 給法第十八條第 1 項:「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 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公務人員加給給 與辦法第四條:「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一、職務加 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 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三、地域加給:服務 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2)支給情形:

A.技術或專業加給:為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係根據職務之技術或專業 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訂定。目前已無技術 加給,專業加給計有二十五種,多以銓敘審定職等標準支給,少數如飛航管制人 員以職稱為支給區分。

B.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包括主管 職務加給及危險職務加給。

3.獎金

(1)支給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甲等:晉本俸一 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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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 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 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 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丙等:留原俸級。四、丁等:免職。前項所稱俸給 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全國軍公教 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

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 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2)支給情形:

A.普遍性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為慰勉性質,而考績獎金與工作績效 有關

B.個別性獎金:個別性獎金項目眾多,大多是針對特定的職務或任務而頒發,

且依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皆需經專案報院核准,例如:警察人 員工作獎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等。但有些個 別性獎金具有固定給與性質,例如:環保機關駕駛安全獎金、衛生醫療機關醫師 不開業獎金及清潔獎金(林文燦,2009)。

4. 生活津貼及其他額外工作費 (1)支給依據:

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 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

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2)支給情形:

A.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及喪葬補助之標準依公務人員薪俸額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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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子女教育補助以就讀之學校區分。(政府為健全俸給制度,供應性給與項 目已逐漸縮減,教育補助費之標準並自 1996 年 7 月起凍結。)

C.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依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 支給規定」辦理。

D.加班費:依行政院函規定標準辦理。

E.其他行政院核定之工作報酬(例如護理人員夜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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