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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貿易相關的傳統電腦與網路服務契約

第四章 與貿易雲資訊安全相關之締約雙方責任分配暨現有雲端服務契約狀況

第三節 我國與貿易相關的傳統電腦與網路服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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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最高法院針對非消費性之活動的定型化契約是否顯失公平,表示「定型化契 約之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係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 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 定為其要件。」然而依國際與國內之雲端運算市場發展,貿易商要達到「訂約當 時,處於無從選擇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似乎仍不太可能,不一定構 成「按其情形顯失公平」,加上資訊安全風險不一定會發生,有關對資訊安全風 險實現之損害負有限責任,是否屬於「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為其要件」,也屬於 尚未確定、必須進一步討論的範圍。

第三節 我國與貿易相關的傳統電腦與網路服務契約

我國目前尚未有如Google、Salesforce、Windows Azure 或 IBM 一類之雲端 服務提供者,較與雲端運算相關的產業,多為發展雲端運算之基礎設施,或對一 般消費大眾254。就貿易雲端而言,與貿易雲端服務具替代關係的電腦與網路服務 包含軟體開發、軟體產品、硬體設施、應用服務提供(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ASP)網際網路平台等項目。以下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提供之電腦軟體與硬體相關 參考合約,一般網路平台規範條款,以及關貿網路使用規範,並透過訪談,以對 我國資訊業與貿易商締約過程與責任分被有更多瞭解。

一、 傳統模式之契約架構與責任分配

我國目前的貿易電子商務環境,相關的資訊業者就軟體、網路平台為分工,

其中有業者締結契約時,係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提供之契約範本,以其為締約時參

       

254 作者訪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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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的依據255。此外,關貿網路設有關貿網路使用規範,當中規定服務提供者與服 務使用者之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亦據參考價值。

(一) 行政院主計處就電腦硬體與軟體設備提供之參考合約範本

行政院主計處提供之參考合約範本包含:電腦硬體設備採購、電腦硬體設備 租賃、電腦硬體設備維護、電腦軟體授權使用、電腦軟體委託開發之業務,提供 參考合約範本256

依行政院主計處之參考合約範本,有關雙方義務,在電腦硬體設備採購、電 腦硬體設備租賃、電腦軟體授權使用之情況,其所交易之標的皆為「產品」。在 電腦硬體設備採購之情況,買方負有採購前準備空間、點收、測試、驗收之義務,

賣方在保固期限內負有保固服務義務257;在電腦硬體租賃之情況,租方負場地準 備、點收、測試、驗收、契約終止時返還設備等義務,賃方須負維護設備之義務

258;在電腦軟體授權使用情況中,軟體授權方提供授權予對方,但未就其故障時 之修復為約定條款。有關電腦硬體維護與電腦軟體開發,則係企業委由資訊業者 負責維修或開發軟體程式之勞務。

有關損害賠償,參考合約範本中的約定皆為資訊業者就其實質損害負擔有限 責任,損害賠償金額可能是產品價格、勞務價格,或產品使用期間支付之金額等,

譬如電腦軟體委託開發參考合約第13 條規定,「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 損害為限,且以造成損害之個別專案開發費用百分之 為限。」其他參考合約就 其損害賠償部分,亦以類似之架構限縮資訊業者損害賠償責任259

       

255 例如介宏資訊有限公司。資料來源:電話詢問。

256 行政院主計處,參考合約,網址:

http://www.dgbas.gov.tw/lp.asp?ctNode=2289&CtUnit=1075&BaseDSD=7&mp=1 (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7 月 20 日)。

257 行政院主計處電腦硬體設備採購參考合約,第 4 條,第 6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4 條。

258 行政院主計處電腦硬體設備租賃參考合約,第 6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4 條,第 17 條。

259 行政院主計處電腦硬體設備採購參考合約第 17 條;行政院主計處電腦硬體設備租賃參考合約

第18 條:行政院主計處電腦硬體設備維護參考合約第 6 條:行政院主計處電腦軟體授權使用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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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貿網路使用規範

關貿網路提供企業各類型加值服務,申言之,其透過系統幫助企業處理資料,

再回覆給企業保存使用。關貿網路一開始係從貿易便捷化相關服務起家,進而發 展出對不同物流業者、零售與批發業者、乃至於一般企業,提供各類型加值服務 系統260

關貿網路的服務契約包含「關貿網路使用規範」條款261。關貿網路使用規範 條款中有關資訊與資訊安全之規定,包含使用者以電子簽章法規定製作與傳輸資 料,遵守系統使用規則,對關貿網路負有保密義務,處理資訊時不得牴觸法令與 國令政策,為使用其電腦網路之第三人行為以及其所外伸之第三人網路業者之行 為負責262。關貿網路提供使用者服務內容,維持系統運作於良好狀態263

關貿網路就其系統故障負修復之責任,其僅就關貿網路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並可歸責於關貿網路的系統故障,其所導致的直接損害,方由關貿網站負擔損害 賠償責任。關貿網路就其賠償負擔有限責任,賠償金額一次不超過新台幣30 萬 元,或十二個月內連續發生損害賠償事故,賠償累積數額不超過60 萬元264

關貿網路對非其所造成之損害,或因使用者未遵守其所指示之規定,或非由 其提供或維修之產品瑕疵,或因天災或不可抗力造成之無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亦不負責265

(三) 其他網路平台規範條款

貿易商可能使用之電子商務尚包含其他軟體與網站,就網站之使用,許多網        

考合約第9 條;行政院主計處電腦軟體委託開發參考合約第 13 條。

260 關貿網路網站,網址:http://www.tradevan.com.tw/web/guest/home(2011 年 7 月 20 日)。

261 關貿網路使用規範第 28 條第 1 項。

262 關貿網路使用規範第 5 條,第 6 條,第 15 條,第 17 條,第 26 條,第 27 條。

263 關貿網路使用條款第 9 條第 1 項。

264 關貿網路使用規範第 9 條第 2 項與第 7 項。

265 關貿網路使用規範第 9 條第 8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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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幫助貿易商收集商情,亦或提供其電子交易之平台。就現有之電子商務交易平 台,無論是B2B 或 B2C 模式,網站服務提供者通常強調其本身之中立性,不介 入使用者之間的買賣關係,亦不就張貼訊息的正確性負責266。此外,此等網站亦 有免責聲明與有限責任條款267

二、 對資訊業者就資訊安全事項之訪談內容

基於取得之契約文件有限,本研究進行二次訪談,對象皆為資訊業者。以下 就訪談內容提出對企業締約、責任分配及資訊安全相關事項之訪談結果。

(一) 關貿網路

關貿網路締約模式,雙方主要遵循關貿網路使用規範。有關雙方對資訊之處 置,關貿網路負有在一定期間內保管客戶資訊之義務。資訊之所有者為客戶,客 戶若要使用服務,須授權關貿網路為其處理。其他與資訊安全損害發生與損害賠 償等情事,皆依照關貿網路使用規範第9 條關貿網站責任之規範處理。有關第 9 條第2 項,「乙方(關貿網站)對於甲方(使用者)因本系統故障所至直接損害,

除系統故障原因之發生,依其情形,顯然可歸責於乙方者外,免負賠償責任。」

關貿網路就其可歸責之系統故障,所指之直接損害,係指因系統故障導致某些活 動無法進行而造成之損失,譬如通關時具急迫性,若此時關貿網路系統故障,導 致損害發生,則關貿網路在其可歸責情況下就該損失負擔賠償責任。

有關貿易業者是否對資訊安全產生疑慮,受訪者表示業者對資訊安全疑慮是 必然情形,然而依其服務性質,貿易業者須將資訊交由關貿網路處理。關貿網路 為消除客戶疑慮,主要是透過完善的管理與技術防範資訊安全問題,並且提供客        

266 例如台灣經貿網供應商會員合約第 7 條;露天會員拍賣合約第 3 條,第 5 條。

267 例如台灣經貿網供應商會員合約第 10 條;露天會員拍賣合約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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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其資訊備份。截至目前,關貿網路尚未因資訊安全問題引起訴訟。

(二) 介宏資訊有限公司

介宏資訊為提供企業軟體之公司,在貿易活動中,多提供物流業者系統與服 務。介宏資訊締約模式為分別跟不同客戶締約,而非使用定型化契約規定彼此權 利義務,是以每份契約異質性相對較高,並且具保密性,無法提供研究參考。

介宏資訊將其系統以產品方式賣給客戶,並約定產品使用期間、產品保固期 間,在保固期間之內,介宏資訊提供免費維修服務,保固期過了之後,若客戶欲 繼續使用維修服務,則需另行與介宏資訊訂定維護契約。

介宏資訊之軟體買賣契約範本僅規定雙方權利義務、產品使用期間、準據法 與管轄法院等事項,並未另約定免責條款或有限責任條款。然而實務上,介宏與 客戶就其有限責任有約定,通常參考維護契約之支付金額,以為賠償金額之上限,

若客戶不接受有限責任條款,介宏資訊可能寧願選擇不要締約。會有此一現象,

一方面因介宏資訊的締約對象較少,共約200 多個廠商,產品類型單純,再加上 書面契約在此僅提供參考依據之功能,是以書面記載的可能僅為契約一部分內容,

其形式簡單。

介宏資訊對資訊與資訊安全之維護,就資訊本身,介宏資訊僅幫忙處理資訊,

而不存取該些資訊,因此若是資訊在處理過程中遭受毀損,歸責於介宏資訊,但 若資訊之毀損滅失發生在存取的時間中,因非介宏資訊與客戶契約範圍內,自然 與介宏資訊無關。有關資訊安全之維護,除落實資訊安全管理之外,當系統故障

而不存取該些資訊,因此若是資訊在處理過程中遭受毀損,歸責於介宏資訊,但 若資訊之毀損滅失發生在存取的時間中,因非介宏資訊與客戶契約範圍內,自然 與介宏資訊無關。有關資訊安全之維護,除落實資訊安全管理之外,當系統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