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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業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實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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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我國銀行業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實務情形 我國銀行業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實務情形 我國銀行業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實務情形 我國銀行業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實務情形

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業歷程及成果簡述如下:(龔照勝)

金融業是一個受到全球化、國際化影響很深的產業,金融業之健全經 營與否?對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且在金融機構整合化、大型化後,良 好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業降低營運風險的重要基礎,強化其公司治理將是 永續發展的基石,故如何健全金融業之公司治理,更需深入探討與強化,

亦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

有鑑於此,相關主管機關均積極推動並鼓勵金融業落實公司治理,行 政院「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並將研訂金融服務業之公司治 理準則列為第一階段之推動重點,期引導國內金融業者強化公司治理,提 昇國際競爭力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此亦顯示政府對貫徹金融改革之決心 及落實公司治理改革之重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 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成 立,原隸屬於財政部之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理工作,均自財政部移 出由金管會負責,我國的金融監理制度正式邁向一個銀行、證券、保險合 併監理的新里程碑,其主要監理角色即著眼於促使金融機構自律,以發揮 公司治理之效果,提供更有效率、更有效能之金融監理服務品質,同時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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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

為強化我國公司治理績效,促進金融體系健全發展,前財政部金融局

(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下稱銀行局)洽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參考 OECD 的公司治理準則及巴 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對銀行業發布公司治理相關規範的精神,著手研擬「銀 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經多方斟酌實務運作及開會研商後,於 2003 年 12 月 31 日發布「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係所有銀行業一體適用之單一完整版 本,其內容大致已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的主要規範涵括在內,

其中部分條文如:強調遵循法令及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大額 曝險管理制度之訂定、董監事之消極與積極資格、監察人利害關係人之兼 職限制、消費者保護方針及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等,則較「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有更為嚴謹的規範。此外,銀行業亦得視其經營規模及業務 需要,設置獨立董監事,引進獨立董監事人才,惟上市上櫃銀行則應依證 券主管機關、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有關獨立董監事的規定辦理。

金融業肥貓將逐一現形,銀行公會修改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可望讓董監酬勞在股東會年報曝光;部分非銀行業和財政部轉投資公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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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類似情況,財政部也將定期檢討公司營運績效。這次討論主要有兩大重 點,一是規範銀行業董監薪酬決定權,將交由各公司的獨立董事、董事會 下設的「薪酬委員會」或功能類似的委員會審議,再由股東會討論通過;

第二項則是各金融機構提出對每個大小職位(position)繼任人選培訓養 成計畫。銀行公會理事長張秀蓮強調,這項計畫只適用於銀行業,金控和 其他金融周邊單位要自己討論修訂相關條款。由於金管會希望新版「公司 治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能趕在今年 6 月各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召開旺季前 頒布,並送入各公司股東大會將「反肥貓」、「接班繼任」、「董監事權 責」等議案納入公司章程(陳芝艷,2009),後公布時間為金管會 98.10.5 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5100 號函准予備查,並未趕上股東會旺季時刻。

公司治理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關鍵,在經濟全球化之發展趨勢下,

必須順應國際趨勢並兼融國情實務,逐步擬訂公司治理執行計畫及落實推 動各項改革措施,以強化企業體質,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公司治理近年來已成為全世界之熱門話題,各國亦積極進行公司治理 制度之改革,我國身為世界主要國家之重要經濟貿易夥伴,亦受到這一波 強力改革之影響,透過政府及自律機構對公司治理制度之加強推動,將有 助於國內企業之國際化;惟公司治理制度能否有效落實或發揮成效,最重 要的莫過於經營階層是否正直、誠實與專業。因而有待業者共同努力,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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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執行相關規定,以提升經營效率。

展望未來,政府當局將以更宏觀的態度及更審慎、務實的作法,循序 推動各項公司治理改革措施,並期望在凝聚各界共識下,共同建構具有國 際水準並符合國情的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目前無法強制金融業皆須遵循,惟有引導企業遵守 之作用,且金管會為落實公司治理,有關各金融業應遵守公司治理執行事 項之情形,亦已列入金融檢查之查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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