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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力市場轉型法規制度之發展

在文檔中 企業面對碳管制與電力市場 (頁 107-151)

如前所言,在國際減碳趨勢下,為落實巴黎協定(The Paris Agreement),各國 紛紛提出碳中和的發展策略,此宣示表示未來在政策制定、商業模式、能源轉型、

環境法規等都須做出調整,以因應減緩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而能源轉型,最關 鍵的部門就屬電力部門,國際減碳的趨勢下,發電結構也必然要進行劇烈的調整。

依據再生能源組織 IREAN 的分析,電力部門發電配比中再生能源佔比將逐步提 高,而相對的傳統能源佔比則將逐步降低;同時,儲能及電動車等分散式創新資 源與需求面管理等,都將成為未來電力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因此,在整個電力市 場的轉型之下,相關的法規制度必須要能即時動態調整。本章首先就我國電業現 況與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規劃進行說明;其次則分析我國電力市場機制現況與未來 發展方向,包含電力交易平台推動狀況以及未來之方向。

一、電業現況與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規劃 (一)電力市場改革後之市場現況

1. 2017 年電業法修正下之市場框架

台灣過去電力市場因綜合電業獨占型態,導致在無自由競爭市場環境下,電 業經營績效無比較基礎,投資者亦無法自由進入市場參與電力建設;同時,用戶 亦無購電選擇之權利,無法依據喜好或需求選擇供電來源與種類。因此,2017 年 電業法修正即希望在穩定電力供應前提下,重新架構我國電力市場運作方式,以 建立一個具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之市場。

2017 年電業法修正主軸在發電市場部分採綠能先行為原則,開放再生能源得 透過代輸、直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放寬過去對再生能源售電 之限制,並規劃於市場成熟穩健發展之後,再開放其他傳統能源直供、代輸給一 般售電業,以逐步修法方式達成電力市場開放。整個電力市場架構如圖 4.1 所示。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簡報

圖 4.1、現行電力市場架構 2. 再生能源直轉供推動現況

在綠電直轉供的商業模式下,未來主要的參與者為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 源售電業,其中再生能源發電業包含 2017 年電業法修正前取得電業執照之民營 發電業以及電業法修正後新設之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再生能源售電業為本次電業 法修正後新成立之業別,截至 2021 年 11 月為止,也已經有 15 家業者取得再生 能源售電業執照。

目前取得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者,主要分為水力發電、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 等 3 類再生能源,截至 2021 年 5 月為止,除台電公司外,依電業法發給電業執 照正式商轉之民營水力發電業共 4 家,6 座水力發電廠,裝置容量共 42.15MW;

太陽光電發電業共 45 家,81 座太陽能發電系統電廠,裝置容量共 342.56MW;

民營風力發電業共 17 家,206 座機組,裝置容量共 544.4MW,其中包含海洋風 力發電業於 108 年底併聯商轉之 128MW 離岸風力發電。

再生能源售電業部分,10 家取得再生能源售電業執照業者中,除了台汽電綠 能、台電公司為屬於傳統電力企業跨足新事業領域外,部分屬於再生能源發電業 者從事綠電轉供業務,如富威電力、首美綠能等,其他多屬新創企業,包含陽光 伏特家、南方電力、奇異果新能源、瓦特先生等。再生能源售電業為本次修法後 新增的業別,由於再生能源售電業本身不擁有發電設備,且主要業務內容涉及綠 電供需雙方間的交易撮合,因此在電業登記程序上係直接申請電業執照核發,相 較其他類別電業而言,係屬於輕度管制的電業。

事實上,就綠電先行的長期發展來看,再生能源售電業在其中將扮演非常重 要的角色。除了部分大用戶由於綠電需求量大,因此具有一定的談判能力得以直 接與再生能源發電業洽談綠電轉供合約外,大多數的電力用戶基於談判能力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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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本的考量,基本上都需透過再生能源售電業居中協調。特別是因應再生能源 發展條例修法後新增的大用戶綠電義務規定,民間的綠電需求將逐漸成長,這也 將間接促使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快速發展。

雖然 2017 年已經正式開放綠電直轉供,惟實際上從去年(2020)才有實際的轉 供申請案例。2020 年第一波實際申請轉供容量超過 90MW,預估年度綠電總交易 量超過 1.1 億度以上;第二波也已完成轉供合約簽訂,交易總裝置容量約為 280MW,年交易量達 6.9 億度。在這兩波的轉供交易中包含了 6 家太陽能發電業 及 7 家陸域風力發電業者,多數發電業者的 FIT 費率皆在每度電 3 元以下;綠電 用戶則涵蓋電子零組件業、不動產、商辦大樓、零售業、法律業及半導體業,其 中台積電為主要的綠電用戶。事實上除了 2020 年的綠電交易外,台積電另與沃 旭離岸風電簽署綠電轉供購售電合約,轉供容量為 920MW,並預計在 2025~2026 年開始執行。

長期來看,具有價格競爭力的綠電仍是綠電需求者的首選,特別是具價格誘 因之區塊開發離岸風電,未來將成為滿足綠電需求的重要角色。事實上除了價格 優勢外,離岸風電具有高容量因素及發電時段無特殊限制的特性,相較於僅能在 白天發電的太陽光電而言,更能滿足綠電用戶的需求,勢必成為未來綠電用戶競 逐的標的。

(二)我國再生能源目標規劃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歷程主要是從 1998 年第 1 次全國能源會議決議要積極的 發展再生能源,並開始了相關的補助計畫與發展再生能源的政策;第 2 次與第 3 次全國能源會議後,陸續開始訂定相關再生能源的專法、啟動再生能源電能躉購 機制等,自此就開始影響我國的能源政策走向;後續為達成 2025 年的再生能源 達總能源 20%占比之發展目標,開始持續推動相關再生能源的建置計畫,其中主 力為 2016 年政院通過「太陽光電 2 年推動計畫」與「風力發電 4 年推動計畫」

以及後續第二期「太陽光電 2 年推動計畫」等。

我國再生能源係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作為主要發展項目,並以短期達標、

中長期治本之策略來逐步達成 2025 年目標。表 4.1 為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與現 況,在 2025 目標中,太陽光電為 20GW,風力約為 6.5GW,其中離岸風力設置 目標為 5.6GW。以下茲就太陽光電及離岸風力推動政策進行介紹如下。

表 4.1、再生能源設置現況及目標

註:2020 年為實績值,2021 年及 2025 年為目標值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簡報,110 年 7 月。

1. 太陽光電

在原規劃之太陽光電 20GW 目標中,屋頂型目標為 3GW,地面型目標為 17GW,考量屋頂型已於 2019 年提前達成原訂 3GW 目標,因此兩度調升目標至 8GW,並積極推動,且設置類型擴大至工廠屋頂、公有屋頂、農業設施、其他屋 頂等。而為使屋頂型光電能進一步擴大推動,依據行政院 2020 年底提出的計畫,

由各部會進行全國性的屋頂型光電設置潛力盤點,如經濟部將所管轄的全國工業 區依北、中、南三區分別推動,期在全國工業區能設置 1 GW 以上的太陽光電;

國防部則盤點不具機敏性的營舍可設置量;農委會盤查全國室內漁業養殖設施、

農業設施 (如農糧製儲銷設施、畜禽舍等)可能潛力;交通部則就所轄各港區及各 縣市停車場等進行盤點。

地面型光電則因土地取得較為困難,爰將目標調降為 12GW。主要的推動策 略為劃設專區,以政府解決行政程序與業者整合土地之方式,由各部會及地方政 府合作達成。在地面型太陽光電中,基於一地多用原則,漁電共生為未來主要推 動策略之一。漁電共生設置目標為 4GW,約需要 1 萬公頃之土地,為了實踐太 陽光電與環境生態共存共榮的理念,經濟部於 2020 年引入環社檢核制度,優先 推動無環境生態爭議之場域,劃設 4,702 公頃先行區為環境把關,也持續進行非 先行區的環社檢核,擴大漁電共生專區範圍,以符合漁電共生推動目標。

2. 離岸風力

我國離岸風力推動分成「示範獎勵」、「潛力場址」、「區段開發」等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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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說明如下:

˙ 第一階段:提供補助示範獎勵,引導投入:2017 年 4 月 28 日完成首批 2 部示範機組共 8 MW 商轉,原預計 2020 年完成所有示範風場共 238 MW

(含海洋示範案 128MW、台電公司示範案 110MW),惟台電公司示範 案因故延後,預計在 2021 年底前開始陸續申請併聯商轉。

˙ 第二階段:公告潛力場址,先遴選後競價:完成容量分配作業後,計 14 案共 5.5 GW,將於 2025 年前陸續完成商轉,與示範案共將設置約 5.7 GW。

˙ 第三階段:政府主導區塊開發,帶動產業發展:規劃 2026-2035 年,累 計釋出至少 15 GW,預計每年規模為 1.5GW。領海內未開發之離岸風場 進行整體區塊劃設,並推動本土供應鏈全面產業化,包括:風力機關鍵 零組件(如機艙組裝、發電機、變壓器、配電盤、功率 轉換系統、葉片 等)、塔架、水下基礎、海纜、海事工程船舶製造等之完善離岸風電產業 供應體系,進而搶攻亞太市場。

二、我國電力市場機制現況與未來發展方向

台灣電力市場改革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 2017 年電業法修法,改革目標 為「綠電先行」、「廠網分工」、「建立電力批發市場」。第二階改革將視第一階段 實施情況,啟動修法,屆時將全面開放發電業及售電業競爭。關於電力批發市場 的建立,考量電力交易平台之競價模式屬國內首創,在電力交易平台全面運作前 應先確認平台機制設計及運作之可行性與穩定性;同時為因應再生能源發展,需 促進輔助服務來源之多樣化,以維持電力系統之穩定。因此,電力交易平台的實

台灣電力市場改革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 2017 年電業法修法,改革目標 為「綠電先行」、「廠網分工」、「建立電力批發市場」。第二階改革將視第一階段 實施情況,啟動修法,屆時將全面開放發電業及售電業競爭。關於電力批發市場 的建立,考量電力交易平台之競價模式屬國內首創,在電力交易平台全面運作前 應先確認平台機制設計及運作之可行性與穩定性;同時為因應再生能源發展,需 促進輔助服務來源之多樣化,以維持電力系統之穩定。因此,電力交易平台的實

在文檔中 企業面對碳管制與電力市場 (頁 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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