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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戶政與戶籍檔案原件之典藏

戶政檔案之典藏涉及檔案典藏環境之要求,以及戶政檔案目前在各戶政機關 的典藏現況。茲分述如下:

一、 一般檔案典藏環境

依檔案目前常見的媒體類型來看,較常見的檔案媒體類型大致可以分為四大 類:一為紙質類,包括各類手工紙、機器紙等紙製品;二是攝影類,包括微縮片、

照片、正片、負片等;三為錄影(音)帶類,包括錄音帶、錄影帶等;四是電子 媒體類檔案,包括磁片、磁帶、光碟片等用電子或數位化方式儲存的媒體形式檔 案。

檔案保存狀況是否良好直接影響檔案品質,以紙質檔案而言,紙張的品質會 隨著時間劣化,例如破損、酸化、脆化,或遭菌蟲蛀等,這都會影響檔案內容的 辨識度。而非紙質類檔案,如微縮片、錄影帶、錄音帶、磁帶、光碟等,在保存 上則應注意其可讀性,定期檢查並視需要辦理轉置,避免因為媒體老舊,導致內 容讀取出現問題。某些檔案儲存媒體會因為年代久遠、受潮等情形,釋放出有害 物質,不僅危害其他檔案,對人體也會造成不良影響。(註 31)。

電子媒體檔案在保存時,應依循下列原則:電子媒體檔案的保存溫度應維持 在攝氏 16~18 度,相對濕度 30%~40%為宜。電子媒體檔案應該要以壓克力、純 聚丙烯等化性穩定材質的保護盒個別存放,再放到儲存櫃中。電子檔案的光碟片 應避免刮傷、避免使用鉛筆或原子筆直接在表面書寫、避免撕掉光碟面上的標籤、

避免使用清潔溶液擦拭、擦拭時應用軟質織布以放射狀向外拂拭、拿取時應配載 棉質或尼龍手套等。(註 32)人為的不小心刮傷或微縮片存放過分擠壓也會造 成沾黏、扭損,而讀取數位媒體的機器若缺乏保養,黏附於讀寫頭上的棉絮或硬 化的灰塵,也會破壞原來記錄的影像檔案。(註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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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檔案庫房設施,概括基準要求應達到以下幾點(註 34):

(一) 檔案庫房應與其他技術用房舍及辦公室為必要之區隔,並注意耐震措施;檔 案庫房應與自然環境隔離,其位置宜設置建築物各樓層平面之中間,

(二) 檔案庫房應依紙質、攝影、錄影(音)帶及電子媒體等檔案媒體類型,分區 設置保管空間或分別配置保管設備。

(三) 檔案庫房樓地板設計載重,應不少於每平方公尺 650 公斤;檔案庫房設置密 集式檔案架時,應按實際需要計算載重,但應不少於每平方公尺 950 公斤。

(四) 檔案庫房之設置應避開洪泛地帶,擇地勢高亢處為之,不宜設置於地下室及 排水系統不良之位置;檔案庫房之牆壁及地板應作防潮處理。

(五) 檔案庫房不宜設置天花板,並避免水管等管線之通過。

(六) 檔案庫房之樓地板面,應高於庫房外同一樓層之樓地板面 2 公分以上。

(七) 檔案庫房之分間牆應採用不燃材料及甲種防火門、窗,其地板面材應具防火 功能,但檔案庫房設於既成建物者,於改建分間牆、防火門前,應加強防火 設施。

(八) 檔案庫房牆壁、門窗及樓地板之隙縫、孔洞,應填補完善。

(九) 檔案庫房應設置空調設備,並採行空氣淨化措施,其濾塵效率應達 85%以 上。

(十) 檔案庫房應配置溫、溼度紀錄儀表,並每日記錄之。

(十一) 檔案庫房應減少外窗之裝設。

(十二) 檔案庫房應採用低紫外線、低輻射量及散熱良好之照明設備。

(十三) 檔案架、檔案櫃或檔案箱等設備,應採行防火、防潮、防蝕及耐震等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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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公文書或民間的私文書。除此之外,有些檔案必須要結合地方環境或背景,

反映地方特性,檔案的價值或特殊意義才能彰顯,因此地方檔案事業及地方檔案 館的設立是有其必要性的。然而,我國的《檔案法》當中,並未有檔案館設置的 法源基礎,《檔案法》中並未明定全國性檔案管理體制,造成國內欠缺中央至地 方層級的檔案館。(註 45)我國雖然已經有檔案中央主管行政機關,但卻沒有設 立實際的國家層級檔案館,檔案管理局目前仍尚未有典藏永久保存檔案的空間,

法定之國家檔案移轉計畫也尚未展開,因此面臨無法確切執行檔案移轉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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