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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林碧瑩 一、視障用書及學障有聲書申請相關事宜

在文檔中 臺中市 (頁 42-47)

(一)視障用書申請流程

1. 倘視障學生有大字書需求,請學校先函知本局。俟本局同意經費申請後,再請 學校製作大字書需求經費概算表,並仔細確認申請項目內容是否正確,如正確 無誤者,逐級核章後逕送本局(免備文)。

2. 倘視障學生有點字書需求,除函知本局外,應主動聯絡臺中啟明學校詢問有關 委託招標點字書事宜,聯絡人:施智翔先生,電話:25562126#1207。

(二)學障有聲書申請

目前高中職的學障有聲書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整辦理,俟該署函文教 育局後,再請學校配合辦理。

心情手札

特殊教育科業務報告

承辦人:李炳坤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作業規範

一、目的: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學習及參與學校生活需要,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 力之教育輔助器材,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更完善支持服務。

(二)透過教育輔助器材之運用,並經相關專業人員評估選用,以增進身心障 礙學生學習成效。

二、適用對象:

就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學前安置單位(以下簡稱各校),且經 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類 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三、受理申請時間:

每學年度共辦理四次借用申請,分別為九月一日至十五日、十二月一日至十 五日、三月一日至十五日及六月一日至十五日;惟特殊狀況得另案申請。

四、申請及借用程序:

(一)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視學生學習需求議決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二)本局函知申請學校審查結果,由申請學校轉知學生及家長。

(三)各校於期限內完成借用手續。

五、教育輔助器材之保管維護:

(一)教育輔助器材應於教育場所使用,借用學校及借用人應善盡保管維護之 責。

(二)借用學校於每年六月十六日至七月十六日填寫教育輔助器材追蹤借用 及使用情形表件,將正本寄至本市山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臺中市豐原

區新生北路155號)。

(三)教育輔助器材維修申請事宜,另依「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 維修實施計畫」辦理。

(四)教育輔助器材若因不當使用無法維修、遭竊或遺失,借用學校應回報本 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並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由借用學校或借用人辦理 賠償事宜。

六、轉銜期間,教育輔助器材處理方式:

(一)原學校於學生異動後十四日內填寫教育輔助器材異動單,將正本寄至本 市山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新安置學校協助辦理借用手續。

(二)若學生無借用需求,原學校聯繫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辦理歸還事宜。

七、注意事項:

(一)各校應優先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輔助器材,始得依身心障礙學生個 別化教育計畫中所列之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或依相關專業人員評估其 學習需求後,向本局(或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出教育輔助器材之借 用申請。

(二)教育輔助器材以教育學習用途為主,凡屬個人生活或醫療訓練用輔助器 具請參考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另向相關單位提出 申請。

八、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借用 申請流程

教育輔具器材申請

聘請委員進行審查

申請期間:

3/1~3/15、6/1~6/15、9/1~9/15、12/1~12/15(固 定)

填寫申請表、備妥所需資料,正本寄至山線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420306 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 155 號)

依各類別聘請委員審查資料。

特教中心資料整理、中心現有品媒合:申請截止 後,5 個工作天內完成。

聘請委員資料審查。

公告審查結果

核 定 經 費 學 校 採 購

現 有 品 領 用

統 一 採 購

財產移撥

財產登記

財產登記:每位學生均需填寫借用表及借據,正 本寄至山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420306 臺中市豐 原區新生北路 155 號)

核定經費:依據核定公文項目及金額學校自行辦 理採購程序。

現有品媒合:依據公文至特教中心領用。

統一採購:委由豐原國小依規辦理聽覺輔具類招 標,招標完成廠商備齊每組物件後,廠商與業務 承辦人約交貨時間。

完成輔具申請借用 流程

特教科核定公文:包含審查結果、教育輔具項目 及金額。

核發公文

每位學生每學年(第二學期)均須填寫【輔助器材

函文各校教育輔具

器材申請 特教科發文:各申請梯次前一個月。

審查結果:通過 審查結果:

不通過

一、臺中市教育輔助器材借用 【申請】

 受理申請時間:

每年共辦理 4 次借用申請,分別為 03 月 01~15 日、06 月 01~15 日、

在文檔中 臺中市 (頁 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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