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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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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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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 109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業務說明會手冊

目錄

說明會實施計畫 ……… P.1 特殊教育業務行事曆……… P.4 特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 P.7 高級中等學校身障學生重新安置 ……… P.7 身心障礙學生臨時職業輔導員 ……… P.7 特教學生性別平等案件……… P.8 高中教育階段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費 ………… P.10 提升特殊教育教學知能與師資素質 ……… P.12 特教通報系統業務評比……… P.13 110 年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計畫-作業期程 ……… P.15 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 P.15 資優學生鑑定安置業務……… P.18 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IGP) ……… P.18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資賦優異類教師知能

精進及培訓課程 ………

P.19

特教相關人員(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 師、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 ………

P.21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工作……… P.26

(2)

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 P.26

撰寫個別化教育計畫……… P.27

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工作 ……… P.29

特殊教育評鑑 ……… P.30

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 P.30

特殊教育教材製作及教學活動設計比賽 ……… P.31

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實施計畫 ……… P.32

巡迴輔導 ……… P.37

特殊教育專業社群 ……… P.38

有關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研習相關注意事項 ……… P.38

視障用書及學障有聲書申請相關事宜 ……… P.40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 ……… P.42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 ……… P.58

(3)

臺中市 109 學年度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業務說明會實施計畫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及第 44 條。

二、目的:

(一)順利推展本市各項特殊教育業務行政工作,促進本市特殊教育發展。

(二)協助各校妥善辦理各項特殊教育業務行政工作,落實各項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三)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提昇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品質。

(四)有效整合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 等服務,並建立完整行政支持網絡。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

五、協辦單位:

(一)臺中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樂業國民小學)。 (二)臺中市山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豐原國民小學)。 六、參加人員:

(一)臺中市公私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員。

(二)臺中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員。

(三)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員。

(四)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員。

(4)

七、辦理日程、地點及對象:

梯次 研討日期 研討地點 參加對象 備註

一 8 月 14 日(星期五)

山線特殊教 育資源中心 (豐原國民小 學內,晨曦 樓 3 樓)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特教業務承辦人員

二 8 月 17 日(星期一) 陽明大樓

5 樓大禮堂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特教業務承辦人員

八、說明會程序:

(一)說明會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每場次計 6 小時。

(二)說明會內容:

時 間 內 容 主 持 人 備 註 08:40~09:00 報 到 承 辦 學 校

09:00~09:10 始 業 式 特 殊 教 育 科 09:10~10:00 特殊教育業務說明(一) 特 殊 教 育 科 10:10~11:00 特殊教育業務說明(二) 特 殊 教 育 科 11:10~12:00 特殊教育業務說明(三) 特 殊 教 育 科 12:00~13:00 午 餐 與 經 驗 分 享 承 辦 學 校 13:10~14:00 特殊教育業務說明(四) 特 殊 教 育 科 14:10~15:00 特殊教育業務說明(五)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15:10~16:00 綜 合 座 談 特 殊 教 育 科

16:00~ 賦 歸 承 辦 學 校

(5)

九、報名與錄取:

(一)報名日期與名額:即日起至活動辦理 3 天前受理報名,請學校務必指派 1 名特 教業務承辦人參加,每場次依報名順序依序錄取,每校錄取 1 名。

(二)報名方式:請逕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https://special.moe.gov.tw/) 報名。

(三)錄取結果:請報名人員於活動開始前 3 天,逕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查詢錄取 名單。

十、說明會注意事項:

(一)參加說明會之人員請各校惠予公(差)假登記;差旅費由原服務單位支應。

(二)本次說明會核予 6 小時研習時數登錄。參加說明會之人員請務必準時與會,且 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場,否則研習時數不予採記登錄。

(三)為響應「防疫新生活運動」,本說明會採「實名登記」制度,且進入會場人員 一律配戴口罩、消毒雙手;另額溫超過攝氏 37.5 度者,不得進入。

(四)因停車位有限,請參與人員盡量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五)為響應垃圾減量,請自備環保杯與會。

十一、執行本項計畫人員,工作期間由服務學校核實給予公(差)假登記。

十二、辦理是項活動績效良好之工作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十三、經費來源:由本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四、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亦同。

(6)

臺中市特教組長工作行事曆(高中職、特教學校)

月份 工作項目

8 月

身障相關:

1.填報特殊教育課程一覽表(8 月 15 日-9 月 15 日)

2.參加鑑定工作說明會

3.盤點校內心評人員及校內之測驗工具,倘有需要須另行向特教中心借用工 具(心評人員盤點方式另行公告)

4.繳交在家教育學生追蹤紀錄表(每個月皆須填報)

9 月

身障相關:

1.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金受理申請(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

2.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補助費受理申請

3.臺中市無法自行上下學生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費受理申請 4.第 1 次教育輔助器材申請借用收件

5.辦理鑑定測驗工具借用、提報鑑定個案並填寫摘要表、回報心評人員配對 名單、心評派案

6.提報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成果資料(9 月 30 日前)

7.當學年度上學期第 1 次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學務系統資料校正工作 8.第 2 階段特教相關人員服務申請(治療師及教助員)

10 月

身障相關:

1.申請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計畫(10 月中旬開始申請)

2.申請視學障用書

3.第 1 次教育輔助器材申請通過借用者之採購、核銷及驗收

4.繳交審查特教學生彈性評量調整方式之學校特推會會議記錄(繳交期限至 10 月底)

5.抽檢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6.鑑定安置資料定期送件、繳交心評領據、歸還測驗工具

7.設巡迴輔導班型之學校,檢送巡迴輔導教師交通費概算表(8 至 12 月)。

8.第 3 階段特教相關人員服務申請(治療師及教助員)

9.第 2 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計畫申請(9 月 30 日至 10 月 30 日) 資優相關:

設有資優班學校提報完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資賦優 異類教師專業知能精進及培訓課程-初階自我檢核表

11 月

身障相關:

1.鑑定資料書面複審、召開綜合研判會議及安置審查會議 2.適性輔導安置開缺填報作業。

3.(預定)特殊教育教材製作比賽作品收件(109 年 11 月 30 日前)

12 月

身障相關:

1.抽查 107 年特教宣導辦理成果

2.第 2 次教育輔助器材申請借用收件及評估事宜

3.上學期第 2 次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學務系統資料校正工作 4.特教通報網接收學生資料

5.核定第 4 階段特教相關人員服務(治療師及教助員) 6.高中重新安置申請收件(12 月底前)

7.適性輔導安置公告簡章。

(7)

8.110 年公私立高中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經費申請(12 月中上旬),並於 110 年 1 月上旬繳回 109 年賸餘款

9.特教學校國小寒假照顧服務申請(12 月中下旬)

10.(預定)公告特殊教育教材製作比賽參賽作品表件與格式審查結果。

1 月

身障相關:

1.第 5 階段特教相關人員服務申請(治療師及教助員)

2.第 2 次教育輔助器材申請通過借用者之採購、核銷及驗收

3.繳回 109 年公私立高中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經費[1] 賸餘款(1 月上 旬)

4.特教學校國小部第 2 學期課後照顧服務申請(1 月上旬)

5.私立高級中學及市立完全中學於 1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 金

2 月

身障相關:

1.心理評估人員進行屆齡特殊兒童實地評估(學區國小派員協同):2 月 15 日 至 3 月 9 日。

2.辦理鑑定測驗工具借用;回報心評人員配對名單、心評派案;提報鑑定個 案、填寫摘要表

3.(預定) 公告 109 學年度教材製作比賽評選結果 4.第 1 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計畫成果繳交

3 月

身障相關:

1.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補助費受理申請

2.臺中市無法自行上下學生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費受理申請

3.提報鑑定個案、填寫摘要表;回報心評人員配對名單、心評派案;鑑定安 置資料定期送件、繳交心評領據、歸還測驗工具、鑑定資料書面複審 4.第 6 階段特教相關人員服務申請(治療師及教助員)

5. (預定)辦理特殊教育教材製作比賽優秀作品發表。

4 月

身障相關:

1.抽檢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2.當學年度下學期第 1 次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學務系統資料校正工作 3.設巡迴輔導班型之學校,檢送巡迴輔導教師交通費概算表(1 至 6 月) 4.適性輔導安置-集中式特教班能力評估作業。

5 月

身障相關:

1.申請視學障用書

2.申請 107 學年度視障、情障、聽語障巡迴輔導服務 3.繳交在家教育學生追蹤紀錄表

4.至特教通報網接收學生資料 5.高中重新安置申請收件(5 月底前) 6.適性輔導安置-唱名安置作業 7.適性輔導安置-公告安置結果

8.特教學校國小暑假照顧服務申請(5 月下旬至 6 月中上旬) 9.第 1 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計畫申請

6 月

身障相關:

1.申請下學年度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及人力資源教師 2.第 1 階段特教相關人員服務申請(治療師及教助員) 3.第 3 次教育輔助器材申請借用收件及評估事宜 4.填報新學年度特殊教育課程計畫

(8)

6.下學期第 2 次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學務系統資料校正工作 7.填報治療師行政評核

8.適性輔導安置-特教學校及集中式特教班報到 9.填報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服務成效

10.特教學校國小暑假照顧服務申請(5 月下旬至 6 月中上旬)

11.特教學校國小第 1 學期課後照顧服務申請(6 月上旬至 7 月底前) 12.(預定)申請特殊教育專業社群

7 月

身障相關:

1.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專班申請(7 月底前)

2.第 3 次教育輔助器材申請通過借用者之採購、核銷及驗收 3.填報教育輔助器材通過借用者之追蹤續借表與異動單

4.填報特殊教育通報網特教現況檢核表家庭支援服務項目執行成果(7 月 15 日前)

5.當學年度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轉銜系統資料檢核工作 6.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報到

7.特教學校國小第 1 學期課後照顧服務申請(6 月上旬至 7 月底前) 8.第 2 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計畫成果繳交

9.(預定)特殊教育專業社群審查會議

備註:行事曆所載之工作項目,得因應實況隨時修正,並請以本局特殊教育科正式公文所訂 之日期為準,以符實際。

(9)

特殊教育科業務報告

承辦人:朱韋憶 一、特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原 12 年就學安置)

(一)本市 110 學年度適性輔導安置承辦學校為「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二)本市高中教育階段不提供在家教育巡輔服務,學生須可實際到校就讀為主,有 關書籍費、制服費及伙食費依實際到校日數依實核發(特教學校)。

(三)本市 110 學年度身障學生適性輔導安置作業期程尚處規劃階段,部分作業時程 仍會參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之適性安置作業時程規劃。以下作業時 程為預訂期程,確認版部分將於近期公告週知。

1. 109 年 11 月底前→各校完成開缺填報。

2. 109 年 12 月→公告本市 110 學年度適性輔導安置簡章。

3. 110 年 3 月→適性輔導安置網路報名。

4. 110 年 4 月→集中式特教班能力評估。

4 月底→非智類晤談作業。

5. 110 年 5 月→集中式特教班唱名安置(請設有集中式特教班之學校務必派員出 席)。

6. 110 年 5 月底→公告安置結果。

7. 110 年 6 月中下旬→集中式特教班及特教學校辦理報到。

8. 110 年 7 月→非智類辦理報到。

9. 110 年 8 月→餘額安置學生辦理報到。

二、高級中等學校身障學生重新安置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規定,於 每年 5 年及 12 月辦理校際重新安置,申請重新安置之學生,學校須檢附學生三 個月內之輔導紀錄送本市鑑輔會審議。

(二)倘欲轉安置至外縣市之學校(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及教育部國教署管轄之學 校),請務必先行確認對方學校尚有缺額,始得提出申請,申請時,請以正式公 文函報本局。

三、身心障礙學生臨時職業輔導員

(一)設有集中式特教班之學校倘欲轉介學生予職輔員進行職場實習輔導,請務必填 妥轉介表,俾利本局追蹤學生轉介情形。

(10)

(二)請學校務必每月準時撥付職輔員薪資,以利人員安心就業。

四、特教學生性別平等案件

(一)為照顧特殊教育學生權益請學校處理涉及特教生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時建請遴 選至少一名瞭解該生障別及特質之專家學者或特教教師進入調查小組協助調查 俾利事件釐清及案件後續處理事宜。(教育部 104 年 7 月 1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40091045 號)

(二)本局已建構臺中市特教性別平等教學媒材資源網站(網址

http://118.163.196.4)提供性平相關教材、法規及學習單等資料請學校善加利 用。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編製「身心障礙類性別平等教育 教材」及「身心障礙類性教育教材」等 2 項教材並將電子檔掛載於國教署特教網 路中心本局已函請各校善加下載利用並納入相關研習推廣。

(四)為使本市特教學生瞭解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本局製有「智能障礙篇-無障礙實習 生」及「視覺障礙篇-聽見妳飛翔」等 2 部微電影,並以國中及高中階段之身心 障礙學生為宣導對象,拆解其能理解的方式教導性別平等教育概念,做為推動 本市特教學生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是項微電影連結已掛載於「本市特教資訊網 (http://spec.tc.edu.tw/)→教學與教材→特教教材網→特 教 生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教 材→107 特教生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微電影」,請各校於校內宣導或辦 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時多加運用。

(11)

心情手札

(12)

特殊教育科業務報告

承辦人:巫淑卿 一、高中教育階段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費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市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 經費作業要點業於 105 年 9 月 8 日以中市教特字第 1050062646 號函下達。

(二)補助對象: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且未搭乘免費交通工具(如交通車或復 康巴士)之身心障礙學生;經本市許可在機構或團體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之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則由設籍學校協助提出申請。

(三)補助原則:每位學生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 4,000 元(平均每月 800 元)。

(三)申請流程:

1、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費,於每學年度上、下學期定期受理申 請,實際之申請起訖日期、受理單位、核發方式及所需表件將另函通知,請依 公文規定期程及注意事項內容配合辦理。

2、請各校依據學生各方面能力狀況,規劃輔具、教學及輔導相關訓練,確實登錄 至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中,避免影響學生權益;符合資格者由家長或監護人檢 具相關表件,於規定期程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初審通過後,由學校協助提報交通補助費申請。

3、各校應由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士,以 團隊合作方式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會議,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交通服務』相關內容進行專業評估,並於規定期限內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交通服務系統完成提報申請作業(包含「交通服務申請」、「上下學交通環境」

及「上下學相關能力表現」等三部份)。

4、學校於申請期限結束後兩週內依本局電子公告內容進行補件及繳交相關佐證資 料:

-有配置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之學校請務必填報「未搭乘交通車原因一覽表」並 逐級核章。

-身心障礙學生有上暑(寒)期輔導者,請學校協助提供繳費及出席狀況等相關證

(13)

明文件(格式不拘)。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相關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行政支援服務、特教通 報網交通服務表件(「交通服務申請」、「上下學交通環境」、「上下學相關能力 表現」)及上一學期訓練結果(新轉入個案免付)。

-有關「應屆畢業生畢業典禮日期」部分,請學校將畢業典禮日期以電子郵件寄 至承辦人信箱(f21113@taichung.gov.tw)。

5、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請各校務必轉知家長,並依本局核定公文先行掣據送局 辦理經費核撥事宜;並於每年度 7 月 15 日及 1 月 15 日前依實際支應情形填 寫支出明細表送局核備,若有賸餘款則請依公文規定辦理經費繳回作業。

6、對審查結果有疑義者,請學校協助家長填寫申請表件,請依規定期限備齊相關 佐證資料提出再審查申請並送本局彙辦。

(四)審查原則:

1、身心障礙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交通補助費:

(1)具學籍,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認)定通過。

(2)未於學校住宿。

(3)教育鑑定類別為「學障」、「聲音或語障」未併有情緒行為與肢體障礙者,或安 置「在家教育」者不予補助。

(4)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不利用所提供之交通工具 或已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本項交通費。

2、符合下列原則者予以補助:

(1)國小低年級學生因「輕度」智能障礙、腦性麻痺、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聽覺 障礙、自閉症或多重障礙等因素,導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2)國小中年級以上及國中、高中階段學生因「中、重度以上」智能障礙、腦性麻 痺、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自閉症或多重障礙等因素,導致無法自 行上下學。

(3)認知心理功能障礙經教導後社會適應仍有顯著困難,導致無法自行上下學(含

(14)

(4)因身體病弱或體能無法負荷較長距離(約 500 公尺以上)的步行,雖能完成但仍 行動緩慢,導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5)非自願性無法搭乘交通車者或者僅搭乘單趟者。

3、其他斟酌考量項目:

(1)上下學路程及交通狀況。

(2)學生在學校或社區間的移動實際情形有顯著困難。

(3)教師在學校已經提供相關課程教學,但仍需時間訓練。

(4)學生就讀年級。

4、考量公務資源之妥善運用,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配置有交通車之學校,如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本項交通費:

(1)上學或下學已搭乘交通車者。

(2)交通車仍有座位,且在已規劃之搭乘路線範圍內者。

(3)因額外參加自願性課輔(如早修、第 8 節)或其他醫療活動而無法搭乘交通車者。

(4)因其他原因無法配合交通車接送時間者。

5、審查方式以一學年一次為原則,倘因申請個案手冊到期、障礙類別程度變動及 交通車服務狀況變動者,得重新審查。

二、提升特殊教育教學知能與師資素質:

(一)目的:為落實特殊教育相關法令規定,強化教師特殊教育教學專業知能,增進 特殊教育教學輔導成效,提升特殊教育教學品質。

(二)對象: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及其現職教師。

(三)辦理方式:

1、各校應依規定進用特殊教育合格師資擔任本市各類特殊教育班教師。違反前述 規定者,本局將納入該校校長年終成績考核與各項教育經費補助審核依據。

2、現任特殊教育班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應於三年內開始特殊教育合格師資進修 課程,否則不得續聘特殊教育班教師。

(15)

3、各校應利用不影響課務時間規劃辦理特殊教育知能在職進修研習活動,鼓勵「尚 未修畢特殊教育相關學科三學分以上」且「參加各項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活 動,累積研習時數未達五十四小時以上」之現職普通教育教師參加,並鼓勵教 師參加特殊教育短期在職進修或專業知能研習活動,修習相關學程(科、分)或 專業知能。

4、依據本局特殊教育專業社群實施計畫,各校應鼓勵教師組織特殊教育教學知能 專業成長社群,提升教師教學知能與素養。

5、鼓勵學校主動薦送普通教育教師進修特殊教育學程,取得特殊教育教師合格證 照,以提昇本市特殊教育師資合格率,並儲備本市特殊教育人力資源。

(四)獎懲:

1、本局得依據各校每年度執行本計畫成效辦理相關人員獎懲事宜,並納入學校校 長年終成績考核審核依據。

2、本計畫執行期間,學校當學年度具備「特殊教育系所組畢(結)業」資格以及「參 加各項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活動,累積研習時數達五十四小時以上」之全校 教職員比率較前學年度增加百分之十五(含)以上者,得提報辦理本計畫有功人 員比照「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相關規定核予獎勵,主 辦人員一人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四人以下各記嘉獎一次。

三、特教通報系統業務評比:

(一)目的:強化本市特教通報系統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俾確實掌握特殊教育各項資 料與數據,作為本市特殊教育措施規劃及教育資源分配之依據。

(二)對象:本市市立高中職、公私立國中小、公私立幼兒園、立案教養機構及特殊 學校。

(三)評比內容:

1、學務系統:分成完成時效性、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等 3 項評比:上學期為 9 月、

12 月,下學期為 4 月、6 月,全學年共 4 次。

2、轉銜通報:轉銜表產生、各欄位及轉銜受理單位填寫、學生資料異動或接收的 時效性和正確性。其中,應屆畢業生轉銜表於 7 月初檢核時效性,9 月、10 月、11 月 3 次檢核轉銜表填寫與內部資料完整性。

(16)

3、鑑定安置:依規定期程提報鑑定個案,鑑定後接收個案並填寫詳細資料。

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實施概況檢核表: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

上網更新檢核表學生數和教師數資料,並於該學年度 6 月 15 日前確認資料輸 入完畢,需具體且完整填寫檢核項目之「實施概況摘要」、「具體成果說明」。

5、專業團隊服務及助理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需依規定時程完成 網路申請作業;點選專業團隊治療師出勤狀況並填寫行政績效評估表;通知治 療師於第一次到校服務後完成「評估表」、「評估結果建議書」,每次服務皆須 完成「個案服務紀錄」;通知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填寫「助理服務 紀錄」。

6、視障用書、學障有聲書:依規定時程完成網路申請作業,並於期限內回報到書 狀況。

7、巡迴輔導:依規定點選巡輔教師出勤狀況,並通知巡輔老師每次服務需完成「個 案服務紀錄」。

8、輔具系統:依規定時程完成網路申請作業。

9、特教學生交通服務系統:依規定時程完成網路申請作業。

10、其它:校內特教生人數和業務承辦人年資列入評比加分項目。

(四)獎懲標準:

1、各教育階段評比結果全學年(上、下學期)總成績為優等的公立學校及幼兒園核 予承辦人員嘉獎乙次,私立學校及幼兒園則頒發獎狀乙幀,以資鼓勵。

2、各教育階段評比結果全學年(上、下學期)總成績乙等以下者,將列為追蹤輔導 對象,本局得視情形安排特教業務承辦人員個別調訓。

3、等第及分數:

等第 分數

優等 91 分以上 甲等 81 分~90 分 乙等 71 分~80 分 丙等 61 分~70 分 丁等 低於 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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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科業務報告

承辦人:陳怡君 一、110 年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計畫-作業期程

期程 工作內容 備註

109 年約 10 月中旬

函文至學校,請有申請需求 之學校於指定時間內提報 計畫至教育局。

本項經費為教育部部分補助 經費,教育局發文時程依教育 部來函辦理

109 年約 11 月中旬

教育局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各校申請計畫。

109 年約 12 月

教育局向教育部申請本市 無障礙校園環境改善計畫 經費。

110 年約 4 月 教育局核定獲補助學校無 障礙經費。

本項經費為教育部部分補助 經費,教育局發文時程依教育 部來函辦理

110 年約 6 月 教育局召開設計圖說審查 會議

二、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

(一)「特殊教育法」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 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 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二)「教育部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工作行政協調會議」業務報告:提供身心障礙 學生交通車服務或交通費之前,應由家人協助或訓練學生自行上下學,經專業 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時,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提供交通車 服務;確有困難提供者,提供交通費,學生提供交通服務評估應納進 IEP 中,

才提供免費的交通車服務或提供交通服務費;另請務必審慎評估身心障礙學生 交通車乘坐需求及交通費申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並在「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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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教育計畫」中紀錄,以落實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滿足有需求的學生。

(三)「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學生交通車除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

並得投保汽車乘客責任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第 7 條)。學生交通車載運人數 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第 8 條)。公私立學校應妥善規劃學生交通車之 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備查(第 9 條)。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 8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年齡 65 歲以下;具職業駕駛執照;最近 6 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 點達 4 點以上,且最近 2 年內無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 人者,不在此限(第 10 條)。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就任前及每年 7 月應至公立 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公私立學校以備查考,並於 15 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駕駛人罹 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學生安全之疾病,公私立學校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病癒取 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繼續駕駛(第 11 條)。學生交通車內適當明顯處應 設置合於規定之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緊急求救設施,及其他符合規定之 安全設備;前項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其紀錄應保存 2 個月;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

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 1 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第 12 條)。學生交通車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立即疏散學生,

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 14 條)。公私立學校應督導乘坐者遵守 乘坐安全規定及緊急逃生方向,每學期初辦理 1 次安全逃生演練,並應將演練 紀錄留存,以備查考;駕駛人員與隨車人員應每年固定參加交通安全講習(第 15 條)。載運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學生交通車,應按實際需要增加輔助 器具及升降設備(第 16 條)。

(四)請各校本權責依法妥善訂定交通車乘車規範,並應敘明搭乘交通車之優先順 序,提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各校於協調交 通車乘車名單時,除應通盤規劃交通車接送路線,儘量提供無法自行上下學之 身心障礙學生接送服務外,並應妥善與學生家長溝通相關乘車規定。

(五)請學校確實督導交通車司機,務必依規定駕駛,以維特教學生上下學之交通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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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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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科業務報告

承辦人:洪川富、黃一琦 一、資優學生鑑定安置業務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入班鑑定及安置工作:

1.本市 109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入班鑑定辦理學校為臺 中一中、臺中二中、臺中女中及文華高中等 4 校,訂於 109 年 7 月辦理鑑定 初、複選,並於 109 年 8 月 5 日(星期三)公告通過鑑定名單並進行安置。

2.本局將另函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賡續協助辦理本局所轄高級中等學校 110 學年度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入班鑑定安置工作。

(二)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事宜:

1.查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工作係由教育部統籌規劃,各 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2. 109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採聯合招生方式辦理,

訂於 109 年 7 月 9 日(星期四)現場撕榜暨報到,本市招生學校如后:

(1)音樂班:臺中二中、清水高中及新民高中。

(2)美術班:臺中一中、豐原高中及龍津高中。

(3)舞蹈班:文華高中。

二、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IGP)

(一)依特殊教育法第 36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 方式,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下稱 IGP);另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規定略以:資優新生及轉學生之 IGP,學校應於其安置 或入學後一個月後內訂定,在學舊生之 IGP,則應於開學前訂定,且每學期應 至少檢討一次。

(二)109 年 IGP 督導工作:本局業以 109 年 8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900665111 號 函(諒達)函請設有資優班(含學術性向類暨藝術才能類)之學校,於 109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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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星期一)前,每班提報 2 份 IGP,免備文逕寄(送)達本市資賦優 異教育資源中心。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資賦優異類教師知能精進 及培訓課程

(一)依本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教師專業知能精進及培訓 計畫暨本市 109 年資優教育增能研習實施計畫辦理。

(二)請設有資優班(含學術性向類暨藝術才能類)之學校於 109 年 10 月 15 日(星 期四)前取得 12 小時初階研習時數,並將逐級核章之自我檢核表上傳至本市 特殊教育雲端系統(http://spec.t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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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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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科業務報告

承辦人:林承助

一、特教相關人員(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教師助理 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辦理期程如下:

申請時程 說明

第 1 階段 (6 月)

1.開放通報網申請(舊生)。

2.新生(含轉學生或新鑑定通過學生)且亟待申請教助員者,另以紙 本申請(由即將入學之學校送件)。

3.新生(含轉學生或新鑑定通過學生)申請治療師服務,請第 2 階段 再申請。

第 2 階段 (9 月)

1.以新生或新鑑定通過學生為主。

2.申請方式(網路或紙本)請依公文說明辦理。

第 3 階段 (10 月)

1.針對第 1 及第 2 階段都尚未取得特教相關人員服務,且經特推會 評估有急迫需求者,可以紙本提出申請。

2.本階段不會發文通知學校提出申請,請學校主動聯繫本科承辦 人。

第 4 階段 (12 月底前)

1.核定下一年度特教相關人員服務(由本局依上學期核定情形,檢 討執行成效後主動核予特教相關人員服務,是否須重新提出申請請 依公文說明辦理)。

2.核定服務時數會依需求及服務成效調整,可能不會和上學期一 樣。

3.本階段服務期間請依公文說明辦理。

第 5 階段 (1 月)

1.針對第 4 階段尚未取得特教相關人員服務,且經特推會評估有需 求者,可以提出申請。

2.申請方式(網路或紙本)請依公文說明辦理。

第 6 階段 (3 月)

1.針對第 4 及第 5 階段都尚未取得特教相關人員服務,且經特推會 評估有急迫需求者,可以紙本提出申請。

2.本階段不會發文通知學校提出申請,請學校主動聯繫本科承辦 人。

二、特教相關人員服務申請資格:就讀市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且經本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疑似生請勿提出申請)。

三、相關專業人員服務申請說明(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心理治療師) (一) 專業人員服務內容係以提供個案專業評估、協助擬定學生 IEP、教師教學輔導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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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長諮詢等間接服務方式為主;且依法治療行為應於醫療院所執行,故專業 人員不得於學校或其他非醫療場所提供或進行治療行為。若學生有接受復健治療 之需求,請協助轉介相關醫療院所接受復健治療。

(二) 每一學生至多可申請兩種專業人員服務項目,並於審查通過暨核定後實施。

(三)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已依責任轄區指派心理師進駐學校,擔任專任專業輔導人 員,爰請學校先提供校內輔導機制;學生若經一、二級輔導後,學校評估仍有心 理治療需求,則建議學校檢附相關輔導資料再行提出申請。

四、教師助理員服務申請說明

(一)查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進用資格及工作職責等事項業經教育部於 103 年 4 月 10 日發布,惟因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尚未增列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申請項目,故特 教學生助理人員申請,暫併同教師助理員申請辦理。

(二)已聘有專任教師助理員之學校(含本市特殊教育學校),如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 生助理人員服務時數不足問題,請勿提出申請;俟服務申請審查辦理完畢後,將 由本市特教資源中心協助學校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建立學生申請名單,俾利 專任教師助理員上網登打輔導紀錄。

五、派案作業

通過申請後應上網填寫派案名單(臺中市特教資訊網 http://spec.tc.edu.tw/E 化 行政區/特教 E 化填報區/特殊教育-派案-填報網站),填報完成請於 1 至 3 個工作 天後,逕至臺中市特教資訊網檢視派案進度。

六、相關資料報局備查

(一)治療師:完成派案後,請將「履歷表」、「進用契約書」、「服務證明書」、

「治療師證書影本」及「學經歷證件影本」等資料於該人員到職後一個月內免備 文報本局備查(如已進用之人員,已將前揭資料報局備查者,除「進用契約書」

需續約報局備查外,其餘資料得免檢附)。

(二)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完成派案後,請將「履歷表」、「進用契約 書」、「服務證明書」及「學經歷證件影本」等資料於該人員到職後一個月內免 備文報本局備查(如已進用之人員,已將前揭資料報局備查者,除「進用契約 書」需續約報局備查外,其餘資料得免檢附)。

七、特殊教育通報網暨特教 E 化填報區相關督導作業 (一)治療師:

1. 第一次課程進行完畢之一星期內,完成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排課及個案評估建 議填寫作業。

2. 單次課程進行完畢之一星期內,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上登打完成當次課程之 服務紀錄。

3. 有關專業人員所填報之服務紀錄及個案評估建議,學校應完成建檔及妥為運 用。

4. 各類治療師執行完畢本學期課程後,請學校督促相關人員完成教育部特教通 報網評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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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治療師評核:由治療師填報。

乙、學校行政評核:由學校特教業務承辦人填報。

(二)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1. 單次課程進行完畢之一星期內,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上登打完成當次課程之 服務紀錄。

2. 請各級學校(含附設幼兒園)於學期末召開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針對教 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時段(含交通車隨車教助員)提供說明,並 對其服務成效進行分析及檢討;若幼兒園未設有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者,亦 請舉開相關會議配合辦理。

3. 會議舉行完畢後,應上網填報本局調查表(臺中市特教資訊網

http://spec.tc.edu.tw/E 化行政區/特教 e 化填報區/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 -相關業務填報網站/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相關作業填報網站 /服務成效填報),並將會議紀錄及填報證明留校備查。

八、在職訓練

(一)治療師:每年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 6 小時以上特殊教育相關課程 之在職訓練。

(二)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每年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 9 小 時以上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

(三)學校於進用以上特教相關人員前,應先確認所進用之人員最近一年內是否依規完 成在職訓練。

九、人力支援

(一)治療師:請學校優先進用教育部培訓之專業團隊人員,如有人力需求可 e-mail 至「臺中市特殊教育網公務信箱」(spcstaichung@spec.tc.edu.tw)索取。

(二)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請貴校優先進用本局培訓之教師助理員/特教學 生助理人員,如有人力需求可 e-mail 至「臺中市特殊教育網公務信箱」

(spcstaichung@spec.tc.edu.tw)索取。

十、考核辦法:學校應訂定相關專業人員及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工作內容及 考核辦法,並明定於進用契約,進用時間結束前應完成績效考核程序,以為後續 進用之依據。

十一、鐘點費支給數額:

(一)治療師:

1. 心理師及物理、職能、語言等治療師每小時新臺幣 800 元(請聘任擁有證照 之合格人員,若無治療師證照請勿聘任,若發現即依規定追繳)。

2. 兼任專業人員每人每日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 6,400 元為限,即每人每日不計 校數但不得超過 8 小時,超過時數之鐘點費不予補助,請務必轉知兼任治療 師確實遵守,若發現溢領情形,將依規定追繳。

3. 各類治療師以鐘點制計算,而非以節數計費,請注意治療師必須做完 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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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之服務,始能給付 1 小時鐘點費。

(二)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每小時新臺幣 158 元。

十二、重要宣導事項:

(一)在核定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總時數範圍內,學校可依學 生需求彈性調整其接受鐘點制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之週時數,除 用於服務已審查通過之學生外,亦可彈性調整運用於其他有臨時需求之特教學 生,學校不得要求家長到校陪讀或自費聘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二)學校於支付治療師及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鐘點費前,應先督導以上人 員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上登打完成輔導紀錄,學校始支付鐘點費。

(三)經費核撥未及於學校支付治療師及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鐘點費發放時 程,請學校先行墊付。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專業服務以間接服務方式為主,服務內容如下:

1. 物理治療師: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行走、移動、身體平衡、動作協調、

關節活動度、體適能、行動與擺位輔具的使用和環境改造等方面問題。

2. 職能治療師: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和參與活動的問題。這 些問題包括手功能、手眼協調、日常活動或工作能力、感覺統合、教育輔具 的使用和環境改造等。

3. 語言治療師: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口腔功能、吞嚥、構音、語暢、嗓 音、語言理解、口語表達和溝通輔具的使用等問題。

4. 心理治療師: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思想、情緒及行為上嚴重偏差的問 題。

(五)查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 上 1 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 1 月底前將上 1 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 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爰此,學校(含幼兒 園)於給付特教相關人員(治療師、教助員及特教方案教師等)之鐘點費後應由該 學校(幼兒園)開具扣繳憑單給特教相關人員;本局亦應於補助私立學校及私立幼 兒園之經費後開具扣繳憑單給私立學校及私立幼兒園,以彙報稽徵機關查核。

(六)請學校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需求提出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時數申請(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041559 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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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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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科業務報告

承辦人:蕭旻玲 一、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工作

(一) 請落實校內鑑定安置工作:依據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身 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

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 研判之。故學生如有特殊教育各項服務需求,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 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 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並依鑑定相關規定流程送鑑輔會審查。

(二) 有關 109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工作說明會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屆時請依實際業務需求指派教師參加:

高中階段業務承辦人暨心評人員場次:

1. 時間:109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30 分。

2. 地點:臺中市立啟聰學校活動中心 3 樓 (地址:西屯區安和路 1 號)。

3. 參加對象:(1)公私立高中特教業務承辦人。

(2) 公私立高中心評教師、特教教師(合格特教教師但未具心評資格,

亦須協助鑑定工作)。

二、 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

(一) 各校均應設置心理評量人員,以協助校內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能隨時就近施測心評 人員進行施測工作時,務必遵守測驗工具使用相關倫理守則,不應有私下預先傳 達測驗內容與教授之情事。另學校應主動提供資源支持,以利心評人員確實依手 冊規定施測,避免鑑定工作有失準確度。

(二) 依據:

相關辦法及計畫 文號 內涵

臺中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 員培訓要點

103 年 3 月 28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30023997 號修訂

規範心評分級制度及資格、心 評培訓、晉級程序及證照之有 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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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 員工作注意事項

103 年 3 月 19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30020736 號函下達

規 範 各 級 心 評 人 員 工 作 內 容、派案原則、心評工作原 則、工作督導與獎懲

臺中市初階心理評量人員培 訓課程實施計畫

102 年 4 月 30 日臺中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102 年度 第 1 次會議通過

規範初階心評培訓課程內容

三、 撰寫個別化教育計畫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8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 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

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二)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

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 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

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爰上,請學校確依前揭特殊教育相關規定辦理,於辦理IEP相關會議時,應 邀請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以落實適性輔導,並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家長參與 權。

(三)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1. 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 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 至少檢討一次。

2. 前述規定係考量身心障礙學生於開學後即可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學生必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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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支援及協助,爰規定原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另新 生及轉學生雖涉及教育階段及就學環境之改變亦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完成訂 定,以提供適切之特教服務。

(四) 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必須審議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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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科業務報告

承辦人:林晨華 分機:54626 一、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工作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實施計畫業邀集相關人員 討論,且以本局 109 年 6 月 4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90047753 號函(諒達)函知學校,

請各校確實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暨依計畫辦理。

(三)108 學年度(108 年 8 月 1 日至 109 年 7 月 31 日)轉銜成果收件截止日為 109 年 9 月 30 日,收件地點為本市「山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臺中市 豐原區新生北路 155;如非寄送至山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視同未送件);以郵戳為 憑,若逾期者,將不列入 108 學年度優等名單,且教育局將正式函文催繳。

(四)案內實施計畫重要內涵略述如下:

1、轉銜服務督導對象:本市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107 學年度轉銜服務成 果評列優等學校或 109 年接受校務評鑑者,得免繳交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成果資料。

優等學校名單業於 109 年 1 月 16 日公告,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文件編號:587-146122 查詢)。

2、轉銜服務時機:跨階段(升學、就業或就養)、轉學或轉換安置型態。

3、轉銜服務督導項目:

(1)轉銜服務督導項目涵蓋個別化教育計畫轉銜服務、轉銜宣導或活動、召開轉銜會 議、轉銜通報作業、其他轉銜特殊事蹟補充等。

(2)另查「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原就讀學校對於無升學 意願及因故離校之身心障礙學生應追蹤 6 個月,爰「轉銜通報作業」請針對未至 下一教育階段報到、中途離校、未升學之個案進行追蹤描述。

4、轉銜服務成果應檢具資料(督導工作結束後資料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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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銜服務檢核表(逐級核章紙本正本):請針對轉銜服務辦理情形及成效,進行自 我評述,108 學年度無轉銜特殊教育學生之學校仍應填造(請於各項目內寫入「108 學年度無身心障礙畢業生」)。本表請單獨檢附,請勿與其他各項轉銜服務紀錄 一併裝訂。

(2)各項轉銜服務紀錄:請依轉銜服務檢核表項目依序分類呈現,108 學年度無轉銜特 殊教育學生者僅需檢附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108 年及 109 年轉銜學生清冊(107 學年度有畢業生者仍須檢附轉銜追蹤輔導資料);由學校自行選擇採書面紙本(影 本)或光碟方式繳交。

(3)學校如因業務需求,需取回轉銜成果資料,請於 110 年 1 月後逕洽山線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聯繫領回時間相關事宜。

4、請各校務必將轉銜服務工作以及相關公文(參閱前開說明(二))列入原任及新任特 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員重要業務交接,並依規定辦理成果繳交相關事宜。

(五)「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實施計畫-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含檢 核表)」暨「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轉銜 通報作業-個案追蹤質性描述表(參考範本)」電子檔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組織 職掌-各科業務-特殊教育科-熱門公告」下載。

(六)學校如有學生轉學,請務必落實轉學前轉銜工作,在學生轉學(或試讀)前以會議、

電話聯繫(留下書面紀錄)等方式完成轉銜會議。

二、特殊教育評鑑

自 109 年起,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之特殊教育評鑑併入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務評鑑,不再 獨立辦理特殊教育評鑑。

三、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

(一)本市 109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業於 109 年 4 月 1 日辦理完 竣,計有 26 名教師榮獲市表揚並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 選要點」給予嘉獎,另本市 9 名教師薦送教育部遴選全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並由 私立惠明盲校黃惠青組長、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林香蘭主任、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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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玫老師、中山國民中學吳亞庭教師及大業國民中學邱雅琪教師等 5 位老師獲選 教育部優良特殊教育人員之殊榮。

(二)本市 109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預計於 110 年 3 月收件,

屆時將另函通知各校辦理。

(三)相關遴選要點、推薦表、積分表及 105 年至 109 年獲選人員名單可至本市教育局全 球資訊網(http://www.tc.edu.tw)→2.組織職掌→2-5.各科業務→2-5-6.特殊教育 科→ 表單下載→「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暨推薦表」

下載。

四、特殊教育教材製作及教學活動設計比賽(以公文為主)

(一)本市特殊教育教材製作及教學活動設計比賽每 2 年辦理 1 次,109 年度比賽因應疫 情,調整至 109 年 8 月後辦理,並改以學年為單位,每兩學年辦理 1 次

(二)本次比賽分成二階段,第一階段預計於 11 月 30 日前完成作品送件,109 年 12 月完 成初審評選,110 年 2 月份完成複審評選,預計 110 年 3 月將進行專家評審及表揚 活動。

(三)實際期程與實施計畫另以公文通知。

(34)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實施計畫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一、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

(二)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二、目的:為促進各教育階段服務資訊確實移轉,有效整合各方資源,以持續 提供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特教學生)全面性、連續性 及適性之個別化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三、對象:本市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當年度接受特殊教育評鑑 或校務評鑑之學校,得免繳交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成果資料)。

四、轉銜時機:

(一) 跨階段(升學、就業或就養)。

(二)轉學或轉換安置型態。

五、轉銜服務:

(一) 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 IEP)轉銜服務辦理內涵:升學輔導、生活、

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二) 辦理轉銜宣導或活動:如學校轉銜資訊刊物、文宣或網站說明、轉銜講 座或說明會、轉銜單位參訪等;亦可採區域跨校合作方式辦理;另應配 合辦理、參加主管機關開辦之各項轉銜活動。

(三) 轉銜會議: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應於學生畢業前一學期 召開轉銜會議、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和國小部應於學生畢業安置前一個 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學生及相關人員參與會議進行詳細討論,

擬具各項轉銜建議,如特教學生優弱勢能力分析、目前學業能力表現、

下一安置單位安置型態及資源分配介紹、未來升學輔導辦法等事項。

(四) 轉銜通報作業:

(35)

1.原安置單位:相關人員應依規定時程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詳實敘明 填寫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各類資料表(學生基本資料、學生現況 能力分析、專業及相關服務紀錄及建議、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追 蹤輔導紀錄摘要等) ,以利新安置單位查核學生資料,並進行異動。

2.新安置單位:依規定時程,上通報網接收特教學生資料,並完成個案資 料編修作業。

3.其他通報系統轉銜作業注意事項:

(1)「已安置」且「未報到」之特教學生:

A.新安置單位:應於開學後 2 週內,完成通報網「未報到」回報作業。

B.原安置單位:對於未報到、中途離校、未升學之特教學生,應積極介 入輔導,並持續追蹤輔導該生轉銜狀況 6 個月,且應詳細登載於該生 轉銜表追蹤輔導記錄欄。

(2)對於畢業後就業之特教學生,應持續追蹤 6 個月,並上通報網填寫 就業調查。

六、督導方式:

(一) 定期督導:

1.本市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應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前一 學年度(自前一年 8 月 1 日起,至當年 7 月 31 日止)轉銜服務成果彙整,

並將轉銜服務成果提交至本局指定收件地點。

2.轉銜服務成果應檢具下列資料(倘當年度接受特殊教育評鑑或校務評鑑 之學校,得免繳交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成果相關資料) :

(1)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檢核表(詳如附件):

學校應針對各項轉銜服務辦理情形及成效檢討,進行自我分析評述說 明。當學年度無轉銜特教學生仍應填造。

(2)各項轉銜服務佐證資料:

請依「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檢核表」臚列指標項目,依序分

類呈現。當學年度無轉銜特教學生者免附。由學校自行選擇繳交「書

面紙本資料」或「電子檔(光碟)資料」。

(36)

學生轉銜服務檢核表」臚列指標項目,進行初、複審。

4.評審組別區分:

(1)高級中等學校。

(2)特殊教育學校。

(二) 不定期督導(配合下列工作辦理):

1.特殊教育評鑑。

2.特殊教育輔導訪視。

七、獎懲方式:

(一) 優等:評列優等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相關承辦人員頒發獎 狀 1 幀,以茲勗勉。

(二) 輔等(視學校執行情形以適切方式予以輔導):

1.於規定時限內,按督導意見提報改善計畫,經本局審查通過後,依計畫辦 理改善之。

2.指派相關人員參加轉銜研習活動或追蹤輔導諮詢會議。

3.由本市特殊教育輔導團至校督導訪視。

4. 其他相關督導或追蹤方式。

八、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7)

附件

臺中市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檢核表

填造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區 區 學校名稱

組別 □高級中等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

A.畢業 名 B.新生 名 C.轉學 名 D.校內轉安置 名 E.前一學年度畢業學生人數 名

項 目 自我評述 檢附資料/份

(請依自我評述檢附佐證)

IEP 轉銜服務項目

(1 學生 1 頁為原則)

辦理轉銜宣導 或活動

(10 頁為原則)

召開相關轉銜會議

(10 頁為原則)

轉銜通報作業

(含個案追蹤描述)

(1 校 1 份為原則)

其他轉銜特殊事蹟 補充

(5 頁為原則)

承辦人員 單位主管 校長

備註:

1.請學校填造本表,完成逐級核章後,依限提送紙本正本。

2.有關「轉銜通報作業」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列印清冊為準,且請學校針對「未至下一 教育階段報到、中途離校、未升學」之特教學生填寫個案追蹤描述。

本檢核表請以書面寄送,且獨立一份,勿與其他資料一併裝訂。

(38)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 - 轉銜通報作業 個案追蹤質性描述表(參考範本)

教育 階段 填表 老師 初次填 表日期 最後修 改日期 完成 填報 預定新安 置學校或 單位

108年實際 安置情形 追蹤日期 (年/月/日)

個案追蹤質性描述 (描述學生目前情況) 高中職○○○2019/00/002019/00/00Y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

已於108年8月至○○ 商店從事清潔工作,適 應情況良好。 高中職Y臺中市政 府社會局在家休養。 高中職Y臺中市政 府社會局在家自習,準備升學。 高中職

有關「轉 銜通報 作業」以 教育部特 殊教育通報網清冊 為準(姓名 、教育 階段、填表 老師、 初次填表日 期、最 後修改日 期、完成填報 、預 定新安置學校 或單 位、 10 8 年實際安 置情形、編輯 、教 育表格、社政 表格 、勞政表格、 操作 等皆由 系統複製 或列印 ) 。 另請學 校針對 未至下一教育階段 報 到、中途離校、 未 升學 之「前 1 學年 度 (1 08 年畢業 )」 特教學生 填寫 追蹤日期 及 個 案追蹤質性描述 , 且原安置 單位對 於 前述 身心 障礙學 生 應追蹤 6 個月 。 本表僅 為參考 範 本,學校 得以校 內 既有格式 或自行 設 計表格進 行個案 追 蹤描述。

36

(39)

特殊教育科業務報告

承辦人:李秋吟

* 巡迴輔導

一、 不分類巡迴輔導申請: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申請時間:約每年8月20日前。

(三) 申請方式:局網公告申請資訊,請各校至局務調查表填報巡輔申請需求。

(四) 學期中新申請巡迴輔導服務:

1.學校發文至教育局提出申請。

2.教育局派員評估後填寫評估表單。

3.教育局發文公告結果。

4.派案。

二、 巡迴輔導班管理:

(一) 設有巡迴輔導班學校注意事項:

1. 「臺中市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實施要點」(本局 101 年 7 月 25 日中市 教特字第 1010051980 號函訂定)摘錄如下:

第十點第二項:輔導教師於每次輔導後應確實填寫輔導紀錄表。

2. 教育部通報網巡輔系統在排課部份,為不影響學校回報與輔導紀錄填寫程式關 聯性,已過期的日期無法再提供環境作業。排課表限制二週前更動課表(巡輔 系統中「排課網頁畫面」有呈現可新增或修改排課之日期提醒),請務必上課 前完成排課以利系統運作。倘事先調課者請先上網修正課表,未於系統期限內 完成排課之課表,系統無法再次開放補填。

3. 請轉知巡輔教師更新特教通報網個人資料(如:電子郵件帳號及手機號碼等), 以利聯繫。

4. 本局將函知學校教師出席巡迴輔導研習情形,請各校確實檢核教師是日差勤情 形與出席狀況是否一致,並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 代課規定」等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5. 108 學年度起,輔導紀錄必須於服務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填寫作業,逾期將不再 開放補填,本局將定期檢核巡輔教師填寫輔導紀錄情形,請各校督導教師確實 依限填寫完整,倘逾期仍未補齊者,將函請各校督導教師繳交紙本輔導紀錄。

(40)

6. 應落實管理巡輔教師差勤及實際服務狀況,確實查核教師到課證明或簽到表 後,依教師實際出席狀況審核交通費,相關佐證資料留存以備查考。

(二) 接受巡迴輔導學校注意事項:各類巡迴輔導班排課及輔導紀錄業已全面上線填 報,請接受巡迴輔導服務之學校,以學務系統帳號登入特教通報網學務系統,點 選左列清單中之「巡迴輔導」即可查閱巡輔教師排訂之課表及受輔導學生之輔導 紀錄,並務必確實查核教師到課證明或簽到表及相關資料後,再依實點選教師出 勤情形,以利巡輔教師申請交通費。

(三)其他注意事項:本市各類巡輔班共同不排課時間為每週四下午。

三、 巡迴輔導教師交通費

(一) 法條規定:

1.「臺中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巡迴輔導交通補助支給要點」業於 103 年 6 月 12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30045270 號函修訂。

2.補助基準:

(1)在家教育輔導教師、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教師、床邊教學巡迴輔導班教師,

補助基準,以服務地點計算:同一日內同一地點輔導個案,每日補助新臺 幣一百元;同一日內兩個地點以上輔導個案,每日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2)視障巡迴輔導班教師、聽語障巡迴輔導班教師、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教師、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教師、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教師補助基準,以 服務學校數計算:同一日內服務一所學校,每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同一 日內服務二所學校以上,每日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3)教師以電話輔導個案以及於所屬校內(含駐點學校)進行輔導工作者,不得 列入申請交通費補助。

(二)有關交通費核銷方式,請各校務必詳閱本局公文,檢齊領據及支出明細表辦理核 銷事宜。

*特殊教育專業社群

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課綱實施要點有關教師專業發展,教師應自發組成專 業學習社群,為鼓勵教師跨校或跨領域組成特殊教育專業社群,增加教師間專業交流機 會,提昇其教學技能及專業素養,依據臺中市特殊教育專業社群實施計畫業於109年6月 10日中市教特字第1090049278號函本市所屬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鼓勵教師提出申請,希 望藉由各校特教教師辦理專業成長活動,帶動本市教師之特殊教育課程設計、教材編 輯、教學與輔導能力,裨益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成效。

*有關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研習相關注意事項

(41)

一、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研習性質:登錄於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之特殊教育研習,屬於 「特殊教育研習」。

(一)報名教育局委辦之特殊教育研習時,請依據研習實施計畫內容之路徑報名,主 要路徑方式,請逕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研習報名」→「縣市特殊教育研 習」 項下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二)開設研習時注意事項:

1.開設流程請參考特殊教育行政 e 化系統線上研習資訊。

2.審查報名最後期限:研習當天完畢後 5 天(含當日)。

3.登錄於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之特殊教育研習,其性質包含「教保專業研習」

或研習對象開放給「教保服務人員」參加者,請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

(1)請於登錄該場次特殊教育研習資訊時,完整輸入研習名稱,並務必於名稱 上方下拉欄位選擇「教保專業時數」確認勾選,網站將自動於研習名稱 匯入「教保專業」字樣。

(2)為瞭解開設研習狀況,請擷取或拍攝「開設研習後」、「核發研習時數後」

及核發研習時數後之「個人研習紀錄」之「研習名稱」畫面留校備查。

4.針對 108 新課綱特教研習,請於登錄該場次特殊教育研習資訊時,完整輸 入研習名稱後,於研習名稱上方點選「108 新課綱領域綱要宣導」、「108 新 課綱素養導向」或「108 新課綱領域綱要宣導及素養導向」網站將自動於研 習名稱匯入字樣。

二、補登研習時數(須線上及紙本同時申請):

(一)可補登研習之要件:須已經完成審核報名完畢,且該場次所有人員皆未在研 習後 15 日內完成審核時數。

(二)請填寫「補登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研習時數申請表」(教育局表單下載區)並 逐級核章後,連同相關資料(免備文)寄送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及掃 瞄寄到公務信箱(spcstaichung@spec.tc.edu.tw)。

(三)檢附資料:

1.核定研習公文 2.簽到表

3.研習計畫、照片或成果冊。

(42)

特殊教育科業務報告

承辦人:林碧瑩 一、視障用書及學障有聲書申請相關事宜

(一)視障用書申請流程

1. 倘視障學生有大字書需求,請學校先函知本局。俟本局同意經費申請後,再請 學校製作大字書需求經費概算表,並仔細確認申請項目內容是否正確,如正確 無誤者,逐級核章後逕送本局(免備文)。

2. 倘視障學生有點字書需求,除函知本局外,應主動聯絡臺中啟明學校詢問有關 委託招標點字書事宜,聯絡人:施智翔先生,電話:25562126#1207。

(二)學障有聲書申請

目前高中職的學障有聲書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整辦理,俟該署函文教 育局後,再請學校配合辦理。

(43)

心情手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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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填報平臺」說明會交通資訊 如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