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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資產

在文檔中 外匯基金 (頁 66-69)

12,000 1美元兌7.80港元

31 抵押資產

資產被抵押作為期貨合約及證券借貸協議的保證金,以及作為獲取一般銀行融資的抵押品。借出的證券並不包括已 發行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集團並沒有金融資產用作或有負債的抵押。

集團 基金

附註 2016 2015 2016 2015 有抵押負債

按公平值列帳的債券期貨合約 11(a) 62 38 62 38

按公平值列帳的商品期貨合約 11(a) 1414

按公平值列帳的利率期貨合約 11(a) 1 1

按公平值列帳的利率掉期合約 10 5 10 5

銀行貸款 26 11,724 11,318

抵押資產

現金及通知存款 77 307 77 307

指定以公平值列帳的金融資產 4,842 7,550 4,842 7,550

投資物業 18 22,723 23,621

年內集團訂立有抵押反向回購協議、回購協議及證券借貸協議,若有關交易對手未能履行其合約義務,這些交易便 有可能會引致信用風險。為管理這些業務的信用風險,集團每日監察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額及抵押品價值,以及在 認為有需要時要求對方向集團交出或歸還額外抵押品。

這些交易是根據一般貸款及證券借貸業務常用的條款進行。

32 承擔

(a) 資本承擔

於結算日已批核但未在本財務報表中作出撥備的資本支出為:

集團 基金

2016 2015 2016 2015

已簽訂合約 16 16 6

已核准但未簽訂合約 380 343 359 242

396 359 365 242

(b)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信貸融資

基金參與了新借貸安排,這是一項提供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基金組織)的備用信貸,以管理國際貨幣體系不穩定的 情況。該項信貸會定期作出檢討及續期。於2016年12月31日,根據新借貸安排,基金承諾向基金組織提供最多相等 於35.45億港元的外幣貸款(2015年:相等於36.51億港元),並按市場利率計算利息。在這項新借貸安排下,基金組織 所欠的未償還本金相等於5.4億港元(2015年:相等於3.55億港元),還款期5年。

(c)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信貸融資

基金為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存保會)提供1,200億港元(2015年:1,200億港元)的備用信貸,並按市場利率計算利息,

以應付一旦發生銀行倒閉事件時支付補償所需的流動資金。於2016年12月31日,在這項備用信貸安排下,存保會並 無未償還貸款(2015年:無)。

(d)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信貸融資

基金為按揭證券公司提供300億港元(2015年:300億港元)的循環信貸,並按市場利率計算利息。於2016年12月31日,

在這項循環信貸安排下,按揭證券公司並無未償還貸款(2015年:無)。

(e) 與其他中央銀行訂立的回購協議

基金與亞洲及大洋洲多間中央銀行訂立雙邊回購協議,總值最多相等於445.81億港元(2015年:相等於445.63億港元)。

這項安排讓各個機構均可在承擔最少額外風險的情況下,提高其外匯儲備組合的流動性。於2016年12月31日,基金 並沒有根據這項安排與任何中央銀行進行交易(2015年:無)。

(f) 清邁倡議多邊化協議

「清邁倡議多邊化」的總規模為2,400億美元(2015年:2,400億美元),是在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10個成員國及中國、

日本與韓國(東盟+3)的支持下成立的,透過貨幣互換交易提供短期的美元資金援助,以解決參與經濟體系所面對的 國際收支及流動資金問題。香港透過金管局參與「清邁倡議多邊化」,並承諾出資上限為84億美元(2015年:84億美元),

有關款項由基金撥付。遇有緊急情況,香港有權向「清邁倡議多邊化」要求取得最多達63億美元(2015年:63億美元)

的流動資金支援。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並無任何啟動「清邁倡議多邊化」安排的要求(2015年:無)。

(g) 雙邊貨幣互換協議

中國人民銀行與金管局於2014年11月續簽為期3年的雙邊貨幣互換協議。該貨幣互換協議的規模為4,000億元人民幣╱

5,050億港元,有利香港的離岸人民幣業務進一步發展。於2016年12月31日,在雙邊貨幣互換協議下的未償還總額為 560億元人民幣(2015年:556億元人民幣)。

(h) 投資承擔

於2016年12月31日,集團以持有投資項目(包括物業)為主要業務的附屬公司有為數相等於1,337.92億港元的未履行 投資承擔(2015年:相等於1,224.05億港元)。

(i) 租賃承擔

於2016年12月31日,根據不可撤銷的物業經營租賃,未來應支付的最低租金支出總額如下:

集團 基金

2016 2015 2016 2015

1年內 97 94 66 61

1年以上但不多於5年 185 87 184 57

總額 282 181 250 118

(j)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

金管局於2011年12月21日聯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調解中心)

的開辦費用及營運成本的注資安排簽署諒解備忘錄。年內,基金向調解中心提供350萬港元(2015年:700萬港元)。

於2016年12月31日,基金對調解中心的未支付承擔為1,050萬港元(2015年:1,4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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