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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展延期限之身心障礙 證明。

四、中高齡者: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含)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獨力負擔家計者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須有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或戶 籍謄本影本(須有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一份,併同檢附相關文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 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 報案紀錄文件)。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檢附訴訟案件) 。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 知文件)。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檢附徵集、召集通知 文件) 。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檢附醫療機構診斷 證明文件)。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 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 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 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前開所指:

◎在學證明:係指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 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 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15~25歲方需檢附)。

◎無工作能力證明:係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正本。

六、家庭暴力被害人: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三)判決書影本。

七、更生受保護人:檢附受保護人(管束)身分證明文件、更生保護人身分證 明書。下列人員年滿15歲以上者,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

(二)假釋、保釋出獄。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0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 以不起訴之處分。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

(七)受緩刑之宣告。

(八)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九)在保護管束執行中。

八、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檢附相 關主管機關証明文件。

九、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

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附錄七 投保證號代表意義

開頭2碼 投保身分 補助費

預算來源 01(工)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農

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 業之員工。

就保

02(職)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就安 03(漁)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

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就安

04(勞) 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

學校之員工。 就保

05、15(商)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就保 06(農) 1.農會法第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年滿15歲以上從

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2.自願加保者(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並符合農民健康保 險被保險人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3 款第1目被保險人,且已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 細則第20條之1第1項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參加 該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者) 。

就安

07、17(自) 自願加保者(1.受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各 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2.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勞 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 工、3.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4.參加海員總工會或 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5.被保險人離職退保 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者、6.65 歲以下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工作,得辦理 參加職業災害保險、7.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年逾 65歲以往無參加勞工保險紀錄,但已領取其他社會 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再受僱工作,得辦理參 加職業災害保險)。

就安

08(新)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

之員工。 就保

075、175或有 裁減續保註記 者

參加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員工

(僅投保裁減續保者)、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 保(僅投保職災續保)。

不予補助

076或有職災 續保註記者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 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普通事故保險者。(僅投保職災續保)

不予補助

09(訓)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不予補助

※ 學員同時符合就保預算或就安預算補助身分者,訓練費用補助預算來源得依預算 情形彈性使用「就保預算」或「就安預算」。

※ 若學員為負責人,則訓練費用補助預算來源為「就安預算」。

※ 若學員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力,則訓練費用補助預算來源為「就安預算」。

附錄八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審查計分表評分說明

目 指標 評分標準(以下各項計算均取至小數第1位,小數第2位四捨五入)

辦 訓 能 力 指 標

I.前一 年度訓 練執行 量

(13%

1-1開班率(5%)

開班率=實際開班數/核定總班數:

100%,得5分。

80%(含)-100%(不含),得3分。

60%(含)-80%(不含),得2分。

未達60%(不含),得0分。

1-2訓練人次達成 率(8%)

訓練人次達成率=實際開訓人次/核定總人次:

95%(不含)以上,得8分。

80%(不含)-95%(含),得7分。

60%(不含)-80%(含),得6分。

訓練人次達成率60%(含),得5分。

未達60%(不含),得0分。

II.前一

2-1-1 各項 公文送達資料

以分署收文日為標準,每班分別依下列標準評分後,依「各班分數加總/核定總班數」計分:

1.招訓資料:依規定期限公文送達得3分;逾期1週以內得2分;逾期1週至2週以內得1分,逾期2週或停辦 得0分。

2.開訓資料:依規定期限公文送達得3分;逾期1週以內得2分;逾期1週至2週以內得1分,逾期2週或停辦

2-1-3訓練 計畫變更項 次數(7%)

每班分別依下列標準評分後,依「各班分數加總/核定總班數」計分:

變更0-1次,得7分。

變更2次,得6分。

變更3次,得5分。

變更4次,得4分。

變更5次(含)以上或停辦,得0分。

辦 訓 能 力 指 標

II.前一 年度訓 練計畫 執行及 管理

(67%)

2-2督 導與考 核

(34%

2-2-1學員 管理(4%)

每班分別依下列標準評分後,依「各班分數加總/核定總班數」計分,至多扣至0分:

1.訪視學員出席率未達70%,每次扣1分。

2.訪視未具「學員簽到(退)表及教學日誌」,每次扣1分。

2-2-2課程 辦理情形

(30%)

1.重要工作事項未依核定課程施訓(包括日期、時段、課程單元、師資、助教、場地、人數上限、專職 辦訓人員、未依規定收費及退費等),每次扣5分。

2.課程異常狀況(如:學員陳情申訴經查屬實,屬訓練單位之缺失、未落實學員簽到退、代簽、未依規 定上課、廣宣缺失、招訓違反公平原則等),每次扣3分。

3.其他未依核定課程施訓(包括助教非核定助教、場地住址相同僅內部教室變更等),每次扣1分。

4.其他重大異常狀況(如:訓練單位有內部或與外部單位有糾紛導致影響學員上課權益),每次扣5分。

2-3計 畫參與 度

(5%)

2-3-1計畫 說明、訓練 活動及相關 會議之出席 率(5%)

計畫參與度=實際出席總場次/應出席總場次 90%(含)以上,得5分。

70%(含)-90%(不含),得3分。

50%(含)-70%(不含),得1分。

50%(不含)以下,得0分。

III.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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