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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測試分析

在文檔中 建築污染綜合指標之研究 (頁 42-53)

本章針對各項污染指標進行相關影響因子之敏感度測試分析,對於每一項污染 指標皆假設一原型案例(案例 0),再將其他影響因子案例之分析結果與原型案例做 比較,以瞭解及測試影響因子之影響程度與指標本身之正當性。

4-1 噪音指標測試分析

如表 4-1 案例 0 所示,本指標測試原型案例之基地中心距工地周界之最短距離 假設為 15 公尺,施工期間共依序進行了假設工程(5 個月)、擋土及土方工程(15 個月)、結構工程(1 個月)、回填及土方工程(1 個月)、及裝修工程(18 個月)等 作業,各作業所使用機具種類及其運轉分貝數列於表 4-1 中。假設該工地施工期間 並未採取任何噪音污染防制措施,因此在管制基準為 70dB 之情況下,該案例之噪 音污染指數為 0.199。

(1)基地中心距工地周界最短距離(基地面積)

案例 1∼3 為針對基地中心與工地周界最短距離之敏感度測試,當該距離由案 例 0 之 15 公尺逐漸增加至 80 公尺(案例 1)、150 公尺(案例 2)、200 公尺(案例 3)時,噪音污染指數則由 0.199→0.151→0.125→0.113,表示在其他條件皆不變之 情況下,噪音污染指數會隨著基地中心與工地周界最短距離之增加而降低。換句話 說,當基地面積愈大時(此時基地中心距工地周界距離愈長),在相同之機具、工 期 等 運 轉 條 件 情 況 下 , 其 對 工 地 周 界 外 所 產 生 之 噪 音 污 染 影 響 程 度 愈 小 。

(2)各作業施工工期

案例 4∼6 為將原型案例中各作業項目之工期依相同比例予以增長或縮減。例 如案例 4 中各作業工期為案例 0 相同作業工期之 1/5。測試結果發現,案例 4∼6 噪 音污染指數與案例 0 完全相同,皆為 0.199。分析其主要原因為本噪音指標之噪音 發生量為各作業項目施作期間所產生之均能噪音強度,最後再加以對數平均所求得 之均能噪音量(式 3-6),因此與各作業項目所使用之機具種類及其施作工期所佔總

工期時間比例相關。由於案例 4∼6 所使用之機具不變,而各作業項目施作時間依 相同比例增長或縮短,各案例中相同作業項目工期佔總工期之比例亦皆相同,以致 其噪音污染數亦會相同。

同樣針對工期之變化,案例 7∼9 則是將案例 0 中各作業項目工期做任意調整,

所得噪音污染指數結果亦因此不同。

(3)噪音防治措施

相對於案例 0 中並未採取任何噪音防治措施,案例 10∼12 為有採取相關防治 措施之案例,且其防治效果分別為 0.3、0.5、0.9。由分析結果顯示,噪音污染指數 隨著防治措施折減效果的增加而依次從案例 0 之 0.199 降低至案例 10 之 0.0234、案 例 11 之-0.143(低於評估基準 70dB)、及案例 12 之-0.739。

(4)評估基準

若將噪音指標之評估基準從案例 0 之 70dB 改為更嚴苛之 60dB(案例 13),則 在其他條件不變之情況下,噪音污染程度從案例 0 之 0.199 增為 0.257。反之,若將 評估基準放寬至 75dB(案例 14)及 80dB(案例 15),則噪音污染指數分別降低為 0.150 及 0.119。因此,相同條件下噪音污染指數會因評估基準較嚴格而增大,而因 評估基準較寬鬆而降低。

(5)各作業項目使用機具

案例 16∼18 為針對案例 0 中各作業項目所使用之機具種類項目加以變化。案 例 16 中各作業項目使用機具種類皆增加(裝修工程不變除外),結果噪音污染指數 增為 0.204。案例 17 僅留下案例 0 各作業項目中噪音量最低之機具,結果污染指數 下降至 0.167;案例 18 則只留下案例 0 噪音量最高之機具,結果污染指數雖仍下降

(0.184),但下降幅度不若案例 17 來得大。由以上結果可知,當施工使用機具愈多,

產生噪音量愈大,則噪音污染指數亦愈大,反之,則噪音指數愈小。

4-2 振動指標測試分析

振動指標原型案例( 表 4-2 案例 0)中,假設基地中心距周界之最短距離為

15 公尺,工地施工期間依序進行了假設、擋土及土方、結構、回填及土方、裝修工 程等作業,個別作業施作之工期及主要營建行為列於表 4-2 中。該工地假設未採取 任何減振措施,因此在 70 分貝之振動評估基準下,污染指數為 0.020。

(1)基地中心距工地周界最短距離(基地面積)

案例 1~4 針對基地中心距工地周界最短距離測試其敏感度。隨著最短距離由 5 公尺(案例 1)增加至 10 公尺(案例 2)、15 公尺(案例 0) 、20 公尺(案例 3)與 30 公尺(案 例 4),振動污染指數則由 0.032 依次降低至 0.031、0.020、0.015 及 0.001。明顯地 在各作業工程之主要營建行為及工期不變之情況下,振動污染指數隨著基地中心距 工地周界最短距離之增長(基地面積變大)而降低,表示當基地面積變大,根據本研 究指標振動源位於基地中央之假設,其對基地外造成之振動影響愈小。

(2)各作業施工工期

案例 5~7 中各作業項目工期同樣為原型案例相同作業項目工期之相同倍數或分 數,結果所得振動污染指數亦皆與案例 0 相同,為 0.020。其原因如同噪音污染指 標一般,因振動指標之振動發生量為一均能強度,與作業項目施作之營建行為及其 施作工期佔總工期比例相關(式 3-11),因此污染指數結果相同。

案例 8~10 則為作業項目施作工期任意調整之組合,其振動污染指數與案例 0 比較有的較大(案例 8),有的較小(案例 9~10),表示各作業項目工期佔總工期比例發 生變化時,振動污染指數亦隨之會改變。

(3)減振措施

若能在施工期間採取適當減振措施,則可降低振動污染或影響程度。案例 11~14 採取不同效率之減振措施,減振效率分別為 0.3、0.4、0.5 及 0.6,而其振動污染指 數則分別為-0.157、-0.231、-0.316、-0.412 (皆小於評估基準),顯示當採取較高減振 效率之措施,污染指數則會愈低。

(4)評估基準

在作業項目所使用機具及工期不變之情況下,當採用較嚴格之評估基準時,振

反之,則振動污染指數會因而降低(如案例 18 之-0.047)。

4-3 粉塵指標測試分析

如表 4-3 案例 0 所示,本指標原型案例工程採鋼筋混凝土造,為一地上 14 層,

地下 2 層之建築物,建築基地面積為 8589.4 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為 138701.7 平方公尺,預定建造工期為 28 個月,施工期間將不採任何粉塵防治措施。由該案 例之基地面積及施作工期計算得允許排放基準量為 31265.42kg(參考 3.4-2 節),最 後計算之粉塵污染指數為 0.525。

(1)建築物構造型式

若案例 0 之建築物構造型式由鋼筋混凝土造改為鋼骨造(案例 1),則在其他條 件不變情況下,由於鋼骨造之粉塵發生係數較低(表 3-5),因此粉塵污染指數亦由 0.525 降低至 0.470。

(2)粉塵污染防治措施

案例 2∼6 分別採取具不同效率之粉塵污染防治措施。而由測試結果可知,當 採用防治效率愈高之措施時,其粉塵污染指數愈低。

(3)基地面積

案例 7∼10 為針對基地面積大小之案例測試。結果顯示當基地面積愈大時,粉 塵污染指數反而變小。究其原因為目前本指標施工階段粉塵發生量推估以及評估基 準值之推估皆隨著基地面積變大及工期增長而增加(參考 3-4.1、3-4.2 節),而另一 方面拆除階段之粉塵發生量則僅與總樓地板面積相關,而與基地面積大小或工期長 短無關(一般拆除之工期短,予以忽略)。因此,造成當基地面積變大或工期變長 時,污染指數變小之現象。未來粉塵評估基準應能針對不同構造方式、構法、以及 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等因素而有不同基準值,不應僅隨著基地面積增大或工期增長而 無限制提高。但受限於相關研究統計資料,本研究仍將使用該方法推估粉塵評估基 準值。

(4)工期

案例 11∼14 為針對工期長短所進行之案例測試,結果顯示當工期愈長時,粉 塵污染則愈小。同樣的這是受限於目前所採用之評估基準推估公式,未來可藉由更 進一步相關研究予以改善。

(5)建築物不同樓層設計

案例 15∼17 為針對建築物不同樓層設計所進行之案例測試。在基地面積、工 期、構造型式等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當建築物地上或地下建造樓層數愈多時,

則總樓地板面積愈大,所造成粉塵污染愈嚴重,污染指數亦愈高。

4-4 廢棄物指標測試分析

廢棄物指標原型案例(表 4-4 案例 0)為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之鋼筋混凝土 住宅,總樓地板面積 277403.4 平方公尺,開挖面積 73 公尺×131 公尺,開挖深度 15 公尺,未採用任何再生建材或自動化工法。依總樓地板面積推估所得之評估基準為 289331.75 立方公尺(式 3-18,3-20),計算得廢棄物污染指數為 0.134。

(1)構造型式

若案例 0 之構造型式由鋼筋混凝土造改為案例 1 之加強磚造,則因拆除廢棄物 數量推估係數(表 3-10)與評估基準推估係數(式 3-19)之分別增大而改變了污染 指數。但由於在本案例中評估基準增大之效應顯然大於廢棄物數量增加之結果,因 此造成污染係數反而由案例 0 之 0.134 降為 0.098 ,未來可進一步檢視指標中評估 基準推估方式之合理性。

(2)使用再生建材或自動化工法

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建造若能儘量使用回收再生建材或自動化之低污染工法,則 可降低所產生之廢棄物數量。案例 2~4 假設廢棄物採用再生建材及自動化工法設 計,計算所得之污染指數(分別為 0.122,0.109,0.105)均較未採用再生建材或自 動化工法的案例 0(0.134)來的低。而由於案例 2~4 分別採用不同之再生建材種類 及自動化工法,且污染指標結果亦不相同。

(3)土方平衡

建築物設計時若能考量土方之平衡,儘可能減少須運出工地之土方數量,則可 降低污染程度。案例 5~7 為針對不同土方平衡係數所得之測試分析,土方平衡係數 愈高,表示該工地所開挖土方量於該工地自行應用之比例愈高,則所需運出工地之 土方比例愈低,廢棄物污染程度亦愈低。

(4)開挖體積

在相同土方平衡係數條件之下,當建築設計開挖體積愈大,產生之土方數量愈 大,造成廢棄物污染程度亦愈高。案例 8~10 為針對不同開挖體積所進行之廢棄物

在相同土方平衡係數條件之下,當建築設計開挖體積愈大,產生之土方數量愈 大,造成廢棄物污染程度亦愈高。案例 8~10 為針對不同開挖體積所進行之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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