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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本計畫辦理各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水質管理及水源涵養,包含 崩塌地治理、野溪及蝕溝治理、水土保持等事項,達到抑制土砂、保 護水質及涵養水源之保育目標。各項工作均為各機關(構)規劃基本 保育工作,並無替代方案。

二、風險評估

影響本計畫能否順利完成之風險,已詳述如「貳、計畫目標」-「二、

達成目標之限制」之說明,茲將相關可能風險處理方式,敘明如下:

(一)不同機關權責介面問題:本計畫執行,原則由各權責單位就權 責介面進行協調;若遇有重大爭議或每年度計畫提報、成果控 管或計畫檢討變更部分,將以跨部會協調會議方式解決。

(二)因極端氣候變化趨勢造成之額外之土石崩落部分:將依據實際 災害狀況進行計畫之滾動檢討,核實修正計畫,俾施以符合實 際情況之措施。

(三)水庫集水區單一強度管制及保育需求共識不易達成問題:經濟 部業與內政部研商良善治理方案,並將相關內容納入修正全國 區域計畫,俾兼顧保育與居民生活;後續將秉持保育與生存兼 顧之原則及類似處理經驗辦理。

(四)既有開發地區之污水下水道建置與接管率推動成效將影響水質 改善成果問題:將配合內政部推動汙水下水道相關計畫期程與 區域,若確有水質改善重點地區將協調優先處理;另本計畫亦 同步實施村落型污水處理設施、農業低衝擊開發設施,亦將滾

問題:本計畫原則採用「順應自然」的治理與復育作為,結合 適當的工法,於颱風豪雨季節來臨前,加速實施有效、合理的 整治措施,減低災害的發生機率及規模,將能有效降低災害所 造成的損失及達成環境永續利用。

(六)極端氣候造成工程保護限度可能不足問題:基於氣候變遷的趨 勢,相關硬體工程手段仍無法完全避免未來災害再發生,未來 仍得配合軟體避災之方式進行災害管理。

三、相關機關配合事項

請各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之業務 權責分工極積辦理,以有效地達到集水區整體保育的目標。以下為牡 丹水庫集水區現況說明。

1.蓄水範圍

由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轄管。

2.坡面支流及野溪

集水區坡面支流及野溪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管理。

3.林班地

山坡地中林班地及國有林地之保安林地屬於林務局治理範圍,依 森林法進行管理。牡丹集水區內之林班地及保安林地由「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負責經營管理。

4.山坡地

山坡地治理及管理涉及多項法令,各項法律明定之主管機關亦不 相同,在中央為各該管部會,在地方為縣(市)政府,其中涉及水土 保持部分,依水土保持法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5.道路管理

省縣道路之管理係採分級分工原則。一般所稱公路「管理」,包括 公路之興建、養護與維護公路之完整通暢。依據「公路法第六條」規 定,牡丹水庫集水區內之縣、鄉道由「屏東縣政府」負責管理。

6.水庫水質監測管理

集水區內水質的監測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相關的作業,並負 責研擬監測改善計畫。

7.集水區內都市計畫土地管理

集水區內都市計畫土地管理由屏東縣政府辦理。

8.集水區內非都市計畫土地管理

集水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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